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利器盒是怎么规定的
1.《医疗废物管来理条例》第十六条规自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关于利器盒的具体规定详见《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2. 从哪些方面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
加强监管力度,专人管理,认真交接,仔细记录。
3. 健全和完善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生物安全,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及应急预案怎么写
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单位名称
总 分
综合评价结果
优秀 □ 合格 □ 重点监督 □
项 目
监督检查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合计
综合管理
(5分)
1.建立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
1
是1;否0
2.健全和完善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生物安全、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制度及应急预案
3
是3;不规范1;否0
3.开展综合评价自查
1
是1;否0
4.本年度发生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执行一人一用一灭菌、未经批准或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
预防
接种*
(10分)
1.接种单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
☆
2.疫苗的接收、购进、使用登记和报告等记录齐全
2
是2;不规范1;否0
3.及时处理或者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2
是2;否0
4.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疫苗生产企业证明文件
2
是2;否0
5.人员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
2
是2;否0
6.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等
1
是1;否0
7.医务人员在接种前依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1
是1;否0
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15分)
1.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3
是3;否0
2.配备网络直报设施、设备并保证网络畅通
3
是3;否0
3.存在传染病疫情瞒报、缓报和谎报
☆
4.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填写符合要求
3
是3;否0
5.检验科、放射科设置阳性检验检测结果登记本并记录
3
是3;不规范1;否0
6.开展疫情报告情况自查并有记录
3
是3;否0
传染病疫情控制
(15分)
1.建立预检、分诊制度
2
是2;否0
2.规范设置传染病分诊点
3
是3;不规范1;否0
3.落实预检、分诊工作
2
是2;不规范1;否0
4.从事传染病诊治的医护人员、就诊病人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
2
是2;无0
5.发现疫情时,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或按规定转诊并记录
☆
6.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有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备设施,场所建筑布局、设施设备配备符合要求
3
是3;不规范1;否0
7.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运送车辆及工具以及医疗废物、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3
是3;否0
消毒隔离(25分)
1.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
5
是5;否0
2.器械消毒、灭菌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要求进行监测
5
是5;不规范2;否0
3.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
☆
4.配备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手卫生设施设备
5
是5;不规范2;否0
5.高压灭菌的物品包外必须标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无包布直接裸露消毒的罐、泡镊桶等容器直接贴标签注明灭菌有效期;所有消毒液浸泡的器械均要标明消毒液名称和消毒有效期
5
是5;不规范2;否0
6.所有消毒(碘酒、酒精)及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均在有效期内使用
5
是5;不规范2;否0
医疗废物处置
(15分)
1.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
1
是1;否0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统一运送
2
是2;否0
3.医疗废物院内交接及集中处置登记,登记内容齐全,保存3年
1
是1;不规范0.5;否0
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及时处理、报告
2
是2;否0
5.使用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严密封口并标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日期、类别、重量、收集人员等中文标签
1
是1;否0
6.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并及时密封
1
是1;否0
7.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设施设备定期消毒和清洁
3
是3;不规范1;否0
8.确定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使用专用工具转运医疗废物
1
是1;否0
9.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1
是1;否0
10.未发现医院在院内运送过程中丢弃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
1
是1;否0
1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交由有资质的机构或按规定自行处置
☆
12.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先消毒后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1
是1,否0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
(15分)
1.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二级实验室向设区的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
2.实验室建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感染应急预案,实验人员定期培训并考核
2
是2;不规范1;否0
3.建立实验档案
2
是2;不规范1;否0
4.实验室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区域,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
2
是2;否0
5.设施设备符合相应的条件要求,有生物安全标识和消毒设施(二级实验室有带可视窗的自动关闭门、生物安全柜等)
3
是3;不规范
4. 医护人员的简笔画怎么画
画出圆圆的“U”
画出帽子和五官
先画前面的手,然后画病历
衣摆比腰部宽
画上裤子和鞋子
首先在画面靠上的为主画出一个小护士的帽子,中间画上十字图案,不要封口,之后在帽子下方画出小虎头圆圆的脑袋,并且在里面画上她的五官,头部下面画上护士服
在护士的左手上画上一个方形的记录本,之后在下方画上小护士的脚部,完善细节,调整一下整体就可以为小护士上色啦!
护士,是指在医院或野外按照法律法规和护理规范,从事与医疗有关的全项临床操作、护理活动。如护医沟通、引导病员、上传下达、收集建议、执行医嘱、护理操作、入院宣教、接尿器正确使用、导尿插管、环境设备按期点检、电脑操作、取药配液、发药换药、消毒备皮、穿刺进针、皮下注射、静脉输液、输液巡查、发放特殊操作术前告知书、
安全提示、宣贯医嘱、输液挂牌、输液观察、保管核对、测量体重、测量血压和体温、接诊辅导、安排床位、铺床换被、登记看管、巡察病情、病情速记、资料入卷、责任交接、操作存放各类医疗器械、采集标本、送标送检、医疗垃圾管理分类、数据统计、按时巡查、巡查登记、异常登记、情况评估、抢救急救、异常报告、出院核查、费用预算、5s实施、整理内务、晚间查房、故障排查、维修维护、学习考核、整理病历等必要的基础工作。
并在社会各界监督管理下规范操作认真工作。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被称为白衣天使。护士一词来自钟茂芳1914年在第一次中华护士会议中提出将英文Nurse译为"护士",大会通过,沿用至今。工作时必须脱下便服穿护士服。
5. 医疗废物排放国家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一、 目的:
规范全体员工行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的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
二、 适用范围:
新天美地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三、 职责:
3.1**物业管理公司的所有员工有义务严守规章制度、为公司利益而做出贡献。
3.2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教育,并全面贯彻下去。
四、关于服装、装束
4.1进公司必须穿好工作服;
4.2工作服要干净;
4.3进公司须戴工作证;
4.4严禁工作证借给别人或借别人工作证入公司;
4.5凡遗失工作证、工作服应尽快申请补领;
4.6不得擅自涂改工作证,若要更改一定要经人事部办理;
4.7公司发放的安全鞋仅限在厂内使用;
4.8公司发放的作业服、安全鞋、围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五、关于上班时间
5.1时间为上午8:30----12:00 下午2:00----18:00
5.2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外出;
5.3雇员请假须提前一天通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特殊情况例外);
5.4严禁无故旷工;
5.5上、下班必须签到;
5.6不许代别人签到;
5.7不得涂改签到表。
六、关于厂内设备和备件
6.1设备、备件要小心使用,应保持设备整洁美观;
6.2注意整理整顿;
6.3道路要保持畅通,不许摆放东西;
6.4严禁对花园内的设备乱涂、张贴;
6.5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
6.6凡故意破坏设备、设施,从严处理;
6.7凡盗窃本公司财物,从严处理;
6.8设备引起故障时必须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不得擅动机器。
七、其它
7.1服从上司的命令;
7.2发生事情必须立即上报、联络;
7.3严禁在花园内吐痰或丢垃圾;
7.4严禁在花园内吸烟;
7.5不准喧哗、赌博;
7.6不准盗窃他人或公司内的东西;
**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1、工作时间不准睡觉或做出睡觉姿势;
2、离开作业现场(岗位)时一定要跟直接主管打招呼后方可离开;
3、严禁在办公室私用电话;
4、除急事外不许接听私人电话;
5、未经许可不准在公司内演说集会示威;
6、不许用任何方式威胁、恐吓同事;
7、不许在公司内打架;凡有打架者,无论何原因,一律做无条件开除处理;
8、凡在被本公司开除的雇员,一律不准再招入公司,一经发现,即时开除并扣除所有工资;
违反以上规章制度将严肃处理,重者将严惩警告及罚款或送公安机关。
望各位雇员严格遵守。
关于上班时间
1、 无故早退或迟到,罚款5元,
2、 无故旷工一天扣除2天工资;
3、 旷工连续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4、 忘记签到或签错日期同样罚款5元;
5、 发现代人签到,一律罚款20元;
6、 擅自涂改签到表,一律罚款20元。
(所罚款项存用于公司活动基金)
关于花园内设备和备件
1、弄脏设备和备件或粗鲁使用物品情节较为严重者,则警告并罚款5元;
2、屡次不搞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的部门全体人员给予罚款10元/人;
3、凡盗窃本公司设备、备件等财物,立即开除并扣当月工资20%;
4、凡故意损坏本公司设备等财物,按所购入价2倍赔偿;
5、在公司或花园内张贴、乱涂,按警告处理并罚款5元;
6、设备引起故障擅动机器而导致设备损坏,则需等价赔偿其修理费,并酌情加倍处罚。
其它
1、不服从上司的命令,按严重警告处理并罚款5—20元,屡次重犯则开除处理。
2、疏忽报告或联络而受到损害,则严重警告并罚款10元。
3、在公共场所或花园内吸烟,则罚款10元;
4、发现喧哗、赌博,按严重警告且罚款20元处理,情节严惩者以开除处理;
5、凡盗窃他人的物品,立即开除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6、上班时间内怠工或打瞌睡,则严惩警告并罚款10元起。情节严重者开除处理。
7、不按时上交工作报表、不按时填写工作记录,查到一次罚款10元。
8、内部培训时间无故不到者,罚款10元,并给予警告。
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考勤
1. 考勤内容
①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② 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③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④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 考勤须知
① 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数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② 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0,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均应作除名处理。
表一
旷工天数 0.5 1天 1.5天 2天 一年累计10天 一年累计15天
扣工资 25% 50% 75% 100% 扣年终各项奖金 除名
3. 请假办法
① 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代表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② 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因要处理个人琐事给一天公假。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但必须在本年度休完。如确因工作不能补休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平日加班:工资÷26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工资÷26天×2×加班天数计算。
(二) 休假
1. 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 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请假申请表》送交部门主管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别人或电话告假,回来上班后再补请假条。
3. 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有薪婚假三天,晚婚者有薪假6天,(晚婚条件:女满25周岁,男满28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在外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领先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过世,给予有薪假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给假。
5. 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 女员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发基本工资)
表二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假
晚育假 15天 年满25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② 临时工产假56天,发60%的工资。
③ 产妇如遇实妹困难,可请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75%发给,其他补贴照给。
④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 经计划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7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15天;
6. 病假
①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② 有薪病期3天。4天以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三
连续工龄 不满一年 不满二年 满二年不满四年 满四年以上
三个月内病假工资 50% 60% 80% 100%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 建议离职并补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7. 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无超过两天者按无薪处理。
8. 探亲假
① 探亲假是给予加入公司满一年,在职期间没有请过探亲假、回家假等;
② 员工需要回家探望父母,假期为15天,(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程,路程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③ 探亲假给予基本工资。(以提供路程票为准,否则以事假论)
④ 在本公司休过年假者,不再适用此条。
9. 年假
① 凡加入公司工作满一年者,均有休年假规定。
② 在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3个月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旷工累计两日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③ 受过各种公司处分、警告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10. 说明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上级领导新的指示、规定再另行通知。
办公管理制度
员工办公制度
为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发挥效益、创一流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出勤:一月内迟到或早退两次扣一天工资。
二. 请假:必须要请假条,写明事由,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办公室核实。一天以上由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要经理批准,擅自离开者,按自动辞工处理,扣发15天工资。
(1) 请事假扣发当天工资。
(2) 请病假,必须要有医生证明,三天以内工资照发,三天以上扣除请假期间工资。
(3) 旷工者除扣当天工资外,年终奖扣发一天工资。
(4) 请假一天以上请假者必须提前申请。
(5) 上班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如检查不在岗位范围内,则按未上班处理,扣半天工资。
三. 坚守工作岗位,必须按质、按量达到管理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不能胜任工作,住户反映较大意见者,管理处有权做出调离原岗位或辞退处理。
四. 如损坏管理处及住户财产,视损坏程度照价赔偿并扣发工资。
五. 管理处的工具、机器、设备未经管理处或办公室同意,不准外借。
六. 上班时间不得看报、闲聊,不得用通迅设备聊天;业余时间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
七. 不得在工作时间在本住宅区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有偿劳务。
八. 严禁向业主、住户索取财物、吃、拿等不良行为。
九. 热情、周到、主动、高效服务住户,依靠法规严格妥善管理,绝不可粗暴、冷漠、置之不理。
文明办公制度
一. 员工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务实的作风做好本职工作,办公讲求效率。
二. 员工应自觉遵守管理处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中间私自离岗,外出办公说明去向。有私事或生病不能上班须事先请假。
三. 讲究礼貌,注重仪容。员工服装庄重、大方、清洁。
四. 各办公室、会议室严禁吸烟。
五. 保持办公环境优美清洁,不得随意丢弃杂物。
六.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
七. 重视防水、防盗和安全生产。
八. 办公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九. 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 以上规定,有违者将按管理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办公室值班制度
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小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 值班人员:公司各部门经理以下人员,均应参加值班。
二. 值班地点: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三. 值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18:00—20:30。
四. 值班人员应填写值班登记表,注明值班人、值班起止时间、值班情况等。
五. 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经理,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六.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若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 值班人同因事、因病无法参加值班的,应事先安排调班,并报办公室。事先无法安排的,应找机动人员暂替,并在值班登记表上注明。
八. 国家法定节假日另做加强值班安排。
管理处接待来访设诉工作制度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住户的联系,及时为业主、住户排忧解难,提高社会效益,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 接待来访工作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宣传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有门、信任管理处。
二. 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给予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刁难,不得推诿,不得对抗,不得激化业主、住户情绪,并做到对熟人、陌生人一个样、对大人小孩一个样、忙时闲时一个样。
三. 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须于当天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汇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决定处理办法和责任部门。
四. 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及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托、扯皮、推卸责任、为难业主、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利益等,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业主、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 全体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业主、住户提供满意管理、服务,减少住户的投诉、批评,将业主、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用户投诉处理制度
一. 用户投诉的接收
1. 凡用户对公司服务方面的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面谈,统一由管理处物管员集中登记、组织处理、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
2. 管理处建立《客户投诉登记表》,对每一份投诉或意见均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投诉文件(信件、传真、电话及面谈的正式记录)的编号、投诉性质或内容摘要、处理结果等。
3. 管理处亲自或指定人员根据客户投诉或意见,填写《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为了便于跟踪、检索,每一份《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应进行编号,并与《客户投诉登记表》中的编号以及对客户投诉或意见原件所作的编号保持一致。
二. 用户意见的处理(必须满足公司对用户的承诺要求处理)
1. 管理处将《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连同用户投诉或意见原件责成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1) 由有关班组负责作出补救措施。
(2) 作出补救措施的同时,还需采取纠正措施,近预定时间完成。
2. 对重大问题的投诉,管理处不能处理的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经理,由经理作出处理决定。
3. 对需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要在《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中记录,以便跟踪检索。
4. 在完成补救措施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管理处,由管理处负责与用户联系,报告处理结果,直到用户满意为止。
业主投诉处理和分析制度
一. 凡业主对管理处管理、服务方面的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或面谈,均由客服务中心进行接待、记录,然后按照投诉内容反馈给各相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做好相应记录。
二. 各责任部门接到投诉后,在预定时间内向业主答复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答复时间最长不应超过三天。
三. 各责任部门按照业业投诉的内容,安排相应人员解决问题,并将结果反馈给部调度室。
四. 对重大问题的投诉,各责任部门不能处理的或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作出处理决定。
五. 服务中心应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跟踪投诉解决后是否仍存在问题,如有,仍需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处理。
六. 对业主的投诉,分半年和年终进行分析总结,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探讨并找出解决办法,防止重复发生。
业主意见调查和回访制度
一. 客服中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主意见调查,业主意见调查应列明业主对以下方面的满意程度:
a) 供电管理;
b) 供水管理;
c) 消防治安管理;
d) 卫生管理;
e) 绿化管理;
f) 公共设施管理;
g) 维修服务;
h) 服务态度。
二. 服务中心对回收的意见表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并将结果如调查表的回收份数,总的满意率以及分项满意率,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共性的意见)等书面报告办公室主任。
三. 对各部门存在问题,办公室主任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四. 对业主的误解,服务中心应进行必要的耐心解释。
五. 对业主意见调查结果及整改方案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进行通报,接受监督。
六. 物管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业主进行回访。
七. 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做好回访记录。
八. 回访中,对业主的询问、意见,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告知预约时间答复。
九. 回访后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上例会讨论,找出解决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管理处接待来访投诉定期固访制度
为加强管理处与住户的联系,及时为住户排扰解难,把管理工作置于住户监督中,从而集思广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 接待来访投诉工作
1. 接待来访望风披靡工作由服务中心物管员负责,管理处应广为宣传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住户投诉有门。
2. 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给予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当住户有不理解住宅区的管理规章制度时,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住户理解并支持管理处的工作。
3. 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接待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当天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处理结果汇报管理处责任部门和主任;不能解决的,要将问题和意见向有关部门和主任汇报,由主任决定处理办法。
4. 当住户主动前来提合理化建议时,要详细、认真地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主任汇报,由主任决定采取或制定整改计划,并张榜公布整改措施和表彰“爱我小区”的住户名单,同时给住户优先评选“文明户”。
5. 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及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诿责任、为难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6. 全体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住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尽量减少住户的投诉、批评。将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7. 当同行物业管理单位要求参观时,管理处员工应给予热情接待,把住宅区情况做全面的介绍,通过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二. 回访工作
1. 回访要求:
(1) 办公室主任把对住户的回访列入职责范围,并落实到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评比中。
(2) 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作好回访记录。
(3) 回访中,对住户的询问、意见,如不能当即答复,应告知预约时间回复。
(4) 回访后对反馈的意见、要求、建议、投诉,及时逐条整理综合、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向公司请示解决。回访处理率达100%,有效投诉率力争在1%以下。
2. 回访时间及形式:
(1) 办公室主任每年登门回访1~2次。
(2) 物管员按区域范围分工,每季回访1次。
(3) 每季度召开一次住户座谈会,征求意见。
(4) 利用节日庆祝活动、社区文化活动、村民集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住户反馈。
(5) 有针对性地对住户发放住户调查问卷,作专题调查,听取意见。
回访工作制度
一. 维修回访由经理、主管、维修负责人担任。其中:经理回访率不低于10%;主管回访率不低于30%;维修负责人回访率不低于60%。
二. 回访时间安排在维修后一星期之内。其中:安全设施维修两天内回访;漏水项目维修三天内回访。
三. 回访内容:
1. 实地查看维修项目。
2. 向在维修现场的业主(住户)或家人了解维修人员服务情况。
3. 征询改进意见。
4. 核对收费情况。
5. 请被回访人签名。
四.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24小时内书面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整改。
住宅区管理处回访回访制度
为加强物业管理处与广大住户(业主)的联系,使管理处各项工作置身于住户(业主)监督之中,从而集思广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对住户回访制度。
一. 回访要求
1. 物业管理处正、副主任把对住户(业主)的回访列入职责范围,并落实到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评比中。
2. 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作好回访记录。
3. 回访中,对住户(业主)的询问、意见,如不能当即答复,应告知预约时间回复。
4. 回访后对反馈的意见、要求、建议、投诉,及时逐条整理综合、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向公司请示解决。对住户(业主)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回访处理率达100%,投诉率力争控制在1%以下。
二. 回访时间及形式
1. 牧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每年登门回访1~2次。
2. 物管员按区域范围分工,每月回访1次。
3. 每季度召开一次楼长会,征求意见。
4. 利用节日庆祝活动、社区文化活动、公关活动等形式广泛听取住户反映。
5. 有针对性地对住户(业主)作专题调查,听取意见。
6. 物业管理处设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由专人接收,交办公室主任及时处理。
7. 随时热情接待来访,作好登记。
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