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和培训制度的关系
探讨新形势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途径
华润天能柳泉煤矿 陈继标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主体是煤矿职工。职工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因素,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人的因素造成的。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于1973年在对55万起事故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发现一个规律:即涉及同一工人的330件相似的意外事件中,有300起未产生伤害,29起产生轻(重)伤,1起产生死亡。称300:29:1事故法则。况且300:29:1只是几十万个数字的统计结论,对一个具体的操作者而言,只要有这样的违章,伤亡事故可能发生在第1次,可能发生在第330次,也可能发生在330次中的某一次。所以人的安全意识的强弱,对安全生产有直接的影响。
安全意识具有一定的“可塑性”,正是这个“可塑性”,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安全教育培训被认为可以重塑人的意识、态度和行为。
在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的新形势下,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需要与时俱进,创新思路,以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来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水平。下面我就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一些有效途径提出一些思考。
1、当前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活动过程,在此过程中,煤矿安全培训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可以看成是一个外推力。而受教育培训的煤矿职工是否会发生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上的改变,就要看这个外推力是否被职工认可、消化和吸收。若职工认可,并经过自我消化和吸收,就会产生内在的驱动力,驱使职工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发生改变。这说明,安全教育培训是一个外在的作用过程。外因需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其中一个主要的制约因素是受培者的内在响应程度。若受培者响应程度高,则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就好,反之则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当前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安全培训工作这个外推力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部分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存在短视行为,只看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忽视安全教育培训对提高职工素质的长期作用,不重视安全教育培训的硬件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培训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企业培训责任制的建设和落实、企业培训网络的建设等等,使得培训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或应付上级检查的状态,也使得受培者对培训工作的认识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二是煤矿职工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不高,具体表现是:职工素质呈现“一高两低一乱”的局面(年龄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业务技能偏低、思想行为较乱);生产任务繁重,工作时间较长,工学矛盾突出;针对职工安全培训的激励和考核机制不合理,学得多干的多挨批评也多,造成畏学心里。
2、新形势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途径
⑴转变思想,提高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高度。要像国家对基础学科高度重视程度一样重视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础性工作。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软硬件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安全培训责任制的建设、培训网络的建设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制的建设。从企业领导到管理层次、普通职工层次都要重视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重视安全生产知识的提高和更新,加强职工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提高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⑵解决两个矛盾,及时增补和更新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当前煤矿的工学矛盾突出,是致使安全教育培训的质量得不到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使得职工内在的响应的基础薄弱,内在驱动力得不到有效发挥,从而割断了安全教育培训与职工需求的契合点,扩大了安全教育培训理论上的应该“响应力”与现实中的是否会“响应”的差距。目前江苏有部分煤矿的四级培训机构尝试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实行脱产或半脱产的形式,有利于解决工学矛盾突出的问题。
而工教矛盾也是比较突出的矛盾,作为四级培训机构,绝大多少安培教师是安全生产一线的骨干。作为兼职教师,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在井下一线,用于教学准备和授课的时间和精力得不到保障,也使教学质量得不到保障。这就要求企业领导高瞻远瞩,以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明确规定,给予兼职安培教师一定时间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已经有六七年了,目前的绝大部分教材还是使用当初机构建立时配发的,一部分也残缺,也有一些小工种至今没有教材。教材的系统增发和更新力度根本跟不上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脚步,也限制了安全教育培训质量的提高。
⑶紧抓教学流程管理和重点环节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是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工作之一,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教学质量。作为安全技术培训管理人员,一是要拓宽知识面,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二是要从教师管理和学员管理两个方面着手,突出教师教学准备、授课质量、课堂纪律、教学跟踪、教学考核等重点方面,把握施教者和受教者的结合点,使受教者产生思想共鸣,激发受教者的内驱力,最大程度地消化吸收新知识。
⑷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突出煤矿质量标准化和操作规范化的教育培训。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能脱离煤矿实际安全生产工作,在这一过程中,理论的学习要加强重点、难点等知识点的学习,更要把煤矿实际工作中的重点——质量标准化和操作规范化纳入到教学重点,使受教者学到在工作中的主要目的,明白在工作中干什么工作、工作的标准是什么、怎么去干。受教者尤其要言传身教,给受教者带来信心和力量,以规范化的要求讲授操作技能,提高受教者整体素质。
⑸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熏陶,注重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言传身教的示范和宣传效果。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丰富多彩,其中多种活动可以集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于一体,是寓教于活动很好的方法。如“党员身边无事故”、“技术练兵”、“技术比武”、“安全知识竞赛”等等。企业领导和管理团队应自觉成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模范执行者,名副其实的安全生产责任者,要善于用自己的示范作用和良好的素质去激励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形成持久的安全生产局面。
⑹设立煤矿安全期望激励政策,激发职工的内在驱动力。上级对下级的期望微妙地影响职工的工作情绪和工作业绩。当职工感受到上级对他们的正面期望和政策的激励时,往往会努力地主动地实现这种期待,做上级期望的事情,有着积极的表现行为和更好的工作业绩,得到期望的和令人骄傲的奖励。煤矿企业领导应该从安全教育培训开始就建立系统的期望激励机制,把每个人都想要安全的优势需要变成职工的内在响应的基础,以此为基础来激发职工的内在驱动力,并以期望激励机制作为外推力,使受教者对安全教育培训作出积极响应,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甚至形成自我教育,使职工的思想意识、心里素质、情绪态度和行为方式发生改变,从而使安全教育培训产生最好的效果。
总之,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教育培训,使职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提升,安全操作得到规范。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拓宽各式各样的安全教育培训途径,采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和千变万化的形式,激发受教者的内在共鸣,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才能生动、活泼、富有成效。
『贰』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存在哪些问
1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1.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忽视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一些乡镇煤矿随意变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均无任命文件,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一些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向煤矿下达的产量、掘进进尺等指标越来越高,在这种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导致矿井负责人盲目追求产量和利润。一些国有重点煤矿干部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各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没有真技术人员和正落实下去。1.2企业技术管理薄弱。由于煤炭企业管理人员、一线有经验的工人流失严重,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又不愿到企业工作,企业人才严重缺乏;一些煤矿不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无设计,不编制采掘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有的煤矿不按设计施工作业;石门揭煤、巷道贯通、过断层和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等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忽视生产技术管理,采掘布置不合理,采掘失调严重;一些突出防矿井、水害严重的矿井和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采取的综合防突、,三违”现象严重。一些煤矿治水和防尘措施缺乏针对性。1.3安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接替紧张时,采用非正规工作面开采;采用串联通风或用局部通风机送风;不使用防爆设备等;一些煤矿工作面微风甚至无风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为应付检查的工具,探头随意布置,管理维护跟不上,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放炮不检查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职工瓦斯,工人违章放炮等。1.4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煤矿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且乡镇煤矿的工人流动性很大,培训工作又不到位,工人素质很低,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差,违章作业现象相当严重。另外,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一些煤矿为了追求利润,急功近利,不惜拚人力,搞人海战术,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作业,在局部区域内布置很多采掘工作面,导致井下一个班作业人员高达数百人,一旦出现事故,将伤亡惨重。一些监1.5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管部门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叁』 煤矿一般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肆』 煤矿企业对中层管理人员如何进行培训做才能提升执行力
关键来是培训的内容,内源容必须是把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全部量化后进行目标管理考核,按分数兑现,用不了多久,问题就处理了。
其实最主要的是你是否能全权处理人员和确定劳动组织和机关、区队科室设计问题,如果你有生杀大权,加上合理全面的制度、明确细致的职责和分工,搞好一个煤矿企业应该不是大问题。
你要是把我和处女123qq聘了,我估计你的企业可每年省200万。
方便留联系方式吗?
『伍』 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陆』 煤矿的人员培训由谁来管理
主要有工程师、安全矿长
『柒』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一)、要重视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确立新的安全培训理念,不培训本身就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安全培训是成本最低的投入,效益最大。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重点培训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确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思想,从代表职工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防患于未然。尤其要重视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学习相关工种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本工种必要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确立安全的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掌握安全法规制度,井下“一通三防”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操作技能,提高预防和救护能力,切实克服“三违”理象,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搞好煤矿安全培训是坚持预防为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基层,方便企业的具体体现。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四级培训体系,在国家局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监督下,对各类各级安全技术培训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各负其责,实行考教分离。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培训试题库,逐步使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考教分离,促进提高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质量。
(三)、要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和培训证书的发放,没有取得煤矿安全培训资格的机构和单位,不能随意搞煤矿安全培训和发放培训证书。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与地方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和企业加强合作,保持经常的煤矿安全培训业务联系。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建立一种新的安全技术培训平台和关系。根据面向基层服务煤矿和企业的原则,按照企业的生产安全要求,培训企业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人才,紧紧围绕当前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立足解决这些问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着重提高煤炭企业各类安全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术素质。
(四)、要加大投入,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基地的建设,以及实验室和试验设备的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教师要提高理论水平、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研究企业对安全技术培训的实际需要和培训对象,根据企业对安全技术培训的需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教学。采用多煤体教学、研讨式教学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质量和培训质量。
(五)、要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和企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这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安全生产”和“抓主、抓重、抓难点”的原则,不断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事故防范,采取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坚持纠正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实现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正确处理安全投入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使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设备,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要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技术培训的关系,保证培训时间。企业的各种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要抽出4天至10天时间,专门参加学习煤矿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提高职工安全思想和业务素质,克服“三违”现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职工根本利益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强烈意识,从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的高度重视安全技术培训。煤炭企业只有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才能确保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要提高国有企业、乡镇、个体煤矿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采矿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素质。近期一些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就是因为井下作业人员不懂采矿工程技术、胡采乱挖。因此,一方面有必要通过教育培训,使煤矿企业的采掘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掌握煤矿地质、测量、识图、采掘、矿山供电、矿山机械设备、瓦斯防治,煤矿安全技术的基础理论,操作技能,先进的采煤方法和技术。另一方面,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的合作,根据企业生产发展实际需要,为企业培养采矿、机电、安全工程、资源与环境规划管理等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业技术人才。市、县、乡镇、个体煤矿,要采取措施,积极引进采矿、机电、安全工程高职和中专技术人才,这样就能改善煤炭企业职工的知识结构比例,提高煤矿职工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素质,改变当前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少,水平不高,灾害事故不能有效防止的问题,促进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煤炭企业的经营机制不断改革变化,政府的职能发生了改变,管理的手段发生了新的变化。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政治、经济、社会剧烈变动的发展时期,要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有助于煤炭行业可持续安全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煤矿生产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性,潜在的隐患和危险很多,特别是大批中小型煤矿,办矿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系统不够完善,职工队伍素质偏低,对其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危险性的认识不足,预防事故已超出一般环境条件下,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范围。因此,只有通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专门培训,才能认识和掌握环境中潜在的危险性,增强自我保护的本领和预防事故的自觉性。
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空间狭窄,地质条件多变,时刻受到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另一方面,井下生产系统复杂,所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要及时地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除了经验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才能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由于煤炭生产投资大,周期长,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部分行业处于萧条状态,煤炭行业同样受到了冲击,企业效益出现滑坡,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重效益、轻安全生产的现象。在此阶段,更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在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煤矿一线职工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技能较差,像“昨天还是头戴草帽,肩扛锄头的农民,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头戴矿帽,手持镐头的农民工”的这一类职工更谈不上有什么经验和专门技术了,不懂得事故发生的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在事故状态中不能采取应急措施,做不到自我保护,何以谈上安全生产,因此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获得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才能规范安全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再者,煤矿总体管理水平较低,体现在主要经营者不懂得专业技术和政策,事故的发生大都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管理人员素质缺陷,就不可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也就不可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因此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促进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成长,使他们具有真才实学,强化管理,防患于未然。
煤炭工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煤炭开采技术不断更新,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推广。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作业环境、降低劳动程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煤矿的安全教育提出了新课题,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更新管理理念,新的科学技术为劳动者所掌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才能转化为生产力,才能转化为安全生产的成果。
实践证明,煤炭安全生产有3条基本经验,一是抓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依靠不断更新的先进技术解决煤矿的安全问题;二是通过法制强化法治,依靠法制的力量和规则意识解决煤矿的安全问题;三就是强化员工教育培训,通过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来解决煤矿安全问题,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中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的原则,可见较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总之,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措施,是煤矿安全生产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煤矿安全生产中重要的基础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与自觉性,坚定信心,端正态度,上下同心,步调一致,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规则意识,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通过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充实了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更重要的为确保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捌』 煤矿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有哪些
培训抄教育是安全生产的保障。主要是指煤矿为增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包括对管理人员和工人从业人员进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培训、操作技能训练等。
煤矿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主要是指对煤矿组织生产和生产过程中人的行为所进行的规范活动。它包括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施工组织,工程设计、审批及组织生产实施的管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以及安全监督检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正常化,通过有效的管理,及时发现、分析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技术装备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经济效益的硬件设施,是衡量一个矿井生产水平的重要标志,主要是指煤矿采、掘、机、运、通、安等安全生产系方面,如主要通风机、瓦斯抽放泵、消防水池、探水设备、排水设备、监测监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