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培训资质分四个等级。
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办理。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颁发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将国家培训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师资配备状况和培训设施等条件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
申请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办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范围,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分别承担初级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驻粤中央企业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专项培训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28期-16-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申请特种作业培训的机构要拥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的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禁止培训机构租赁、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一)简易建筑物。
(二)危房。
(三)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
(四)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房屋和场所。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安全培训机构章程。
(三)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见第十七条规定)。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和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员的情况汇总表、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
(六)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管理人员、培训教员的学历证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八)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的清单。
(九)教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物业的房产证书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表格、文书的打印和复印件的大小统一使用A4尺寸的纸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制作电子版软盘,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一并送达。 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名称、详细地址。
(二)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师资的学历、技术职称的结构情况。
(三)培训项目的设置。
(四)内部管理制度:
(1)教学管理制度;
(2)培训教员岗位责任制度;
(3)管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度;
(4)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5)学员管理制度;
(6)教学设备、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8)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住宿、就餐、交通服务、文体活动等);
(9)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申请程序:
1、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应将培训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由有关中介机构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知会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评估的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安全培训机构聘请专职教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安全培训机构对已聘请的专职教员因故解除聘用合同,应及时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 持有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认定核发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停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三)专职培训教员调动、变更的。 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安全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及其规定的学时,开展安全培训。
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和各有关专项培训等培训大纲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推荐教材。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广东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广东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不含日常的业务培训)。
2、负责组织广东省中、高级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员的培训工作。
4、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安全督导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驻粤中央企业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含高危行业)的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广东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和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组织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的安全培训。
8、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安委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公司、中央企业驻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
5、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的安全培训。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县属(在县以下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3、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
支持、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展以上两类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协助开展安全培训。
4、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必须坚持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机构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依法、有序开展培训业务的原则。
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培训考核的处(科)室提交《培训班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附件5)。
各级考核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到培训机构兼课、任课。 考核及发证分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东省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中、高级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中级安全主任证书》、《广东省高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3、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专职培训教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
4、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负责广东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6、组织省属和中央驻粤的中专、技校和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复审工作,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7、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委会委托,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的各类人员。
(二)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复审工作,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公司、中央企业驻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
2、负责县属(指在县区以下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培训的考核和发证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分级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其他安全培训的考核采取闭卷考核,试题由省组织各市、县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考核标准,结合推广使用的教材,共同参与研究开发,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机构综合建设广东省统一的试题库,供各级考核机构使用。各级考核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考核机构向发证机关申办相应的证书。
考核机构向发证机关申办相应的证书应如实填报《发证报批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附件7)。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考核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
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应当制定考核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考核责任制。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的考核标准外,其他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IC卡)等证书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委托有关机构统一制作。
除前款规定的证书外,其他包括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主任证书、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证等有关证书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已制作的证书式样见附件8),由考核机构负责印制。 除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外,各类资格证书和其它培训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各类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年进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28期-23-
一次评估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场所的卫生、安全状况。
(二)课程、课时安排与培训大纲的落实情况。
(三)专职教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学员的出勤情况。
(五)培训收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持证上岗情况。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有关培训记录、档案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B. 教育培训的资质怎么办理
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的。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新法出台后,各地工商、教委都开始大力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无证办学不仅会被会勒令整改关闭,还会对公司举办者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怎么才能申请办理办学资格证?
一、为什么要申请办学资质
二、申请办学许可证的十大攻略
1F
为什么要申请办学资质
什么是办学资质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培训机构?根据最新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通常在培训行业,我们都会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公司)。
因此,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公司)来讲,不仅要去找教育局或人保局申请《办学许可证》。还要找工商局来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
而非营利性的在教育局或人保局拿到《办学许可证》之后则是找民政局拿《民非登记证》。这些就是最核心的办学资质文件。
为什么培训公司也一定要获得合法办学资质呢?
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的。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新法出台后,各地工商、教委都开始大力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无证办学不仅会被会勒令整改关闭,还会对公司举办者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现在学生和家长也越来越重视培训机构是否拥有合法资质。一方面没有合法办学资质,招生和运营肯定受影响。不论是你做线上广告,还是线下推广,甚至租赁场地的时候,都是需要给对方提供资质证明的,就拿大家都熟知的线上推广来举例,网络公司就是要求必须出具营业执照和办学资质的,没有办学资质,你的推广当中就不能涉及到教育培训。另一方面,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举办者非法办学在先,不仅无法主张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对没有办学资质的教培机构,不管对方的要求多么无理,你也只能吃这个亏,毕竟对簿公堂的时候,你无证办学都是最致命的错误。
如何申请办学资质?
在申请办学资质前,你要先确定自己是要办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确定好了之后就要去相关的行政部门提交手续。拿营利性培训公司的注册来举个例子,首先要向教育局提交申请报告及一系列的相关证明,比如:课程设计、内部管理制度、培养目标等等材料。得到教育局审批通过获得办学许可证之后再到工商局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这边,法人资质,场地面积,场地消防和办学资金等都要符合相应的规定,所有材料递交后还要等着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实地考察。这两个行政部门全部手续办齐拿到执照,才算是真正拥有了办学资质。
通常情况下,办证需要走审批流程,通常要三个月才能办下来。而且很多地方的教育局已暂停办证。
但在当前各地规范办学整改的情况下,机构还是需要用尽浑身解数、尽可能找到办证的窗口期,走正规的办证程序来规范办学,给未来以最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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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学许可证十大攻略
办《办学许可证》的过程琐碎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有这样一些需要注意的点,能帮助你提升办证效率。
攻略一:公司资质可以找黄牛代办,好处是快,缺点是要钱。
攻略二:办学许可证是目前"最官方"的合法资质,为了更长久的发展,还是要多留意相关政策,有机会是要拿到的。没有这个,在涉及到"大联查",恶意投诉举报时,你就会发现现在的辛苦是值得的。
攻略三:如果批培训学校资质,记得先问当地指标,然后找场地,注意场地原本消防结构和场地使用性质,邀请教育局相关人员初检同意后再签场地租赁合同,办学消防和场地装修可以同步,消防验收建议外包,最后的提交给教育局的备案大部分资料可以外借。
攻略四:消防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筹设申请同意书不等于办学资质,这时候办学被举报违法办学会很麻烦,街道办,街道派出所,本地消防大队,教育局会轮流找谈话,且一定程度会影响审批进度。
攻略五:各地教育局对于场地硬性要求不统一,具体要事先咨询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涉及:楼层要求,场地面积,消防相关规定,场地使用性质及使用期限等
攻略六:上面表述的文件,资料大部分都会下发模版,我们直接收集信息填写即可,部分不会的可以咨询对应办事窗口就好。只是涉及到签字盖章的事情,如果没有一定社会关系资源,要跑的勤一些。总的来说,耐心些就好。
攻略七:场地租赁时请注意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分办公,综合,民居,工业。办公和综合可以申请改变性质为教育培训,其中综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国土资源部补交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费,按每平方按年收;居民和工业原则上不可以变更(工业用地变更代价最大)具体资料可以翻阅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公示。注意啦,房屋本身构造,临近场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对审核有影响,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审场地再签租赁合同。
攻略八:无证被举报,一般情况下会由街道办,本地派出所,消防大队,教育局约谈处理。其中涉及消防不过关的,消防大队会派人过来拍照取证,并要求限期内报道录口供接受处罚;涉及到没有办学许可的,一般会要求遣散学员补办整改,如果再次复查或被举报,视情况可能要拘起来的(我们本地是按获利金额处罚+拘留);涉及超范围经营的,小问题限期整改,大问题关门整改。
攻略九:被举报要求报道接受处罚时,请立马先咨询相关律师。涉及到相关单位录音,签字接受处罚时,注意沟通态度,同时话术需要谨慎,对于学校开办多久,多少学生,多少学费等敏感问题可以避重就轻,一般他们不会核查;不要直接回答他们问题是或不是,他们的问题自己可以重复一遍,然后再完整答复;最后签字时注意笔记和自己的表述是否相符。这些都是应付之策,不是长久之计。先办证,后办学。
攻略十:培训学校主管单位是教育局,同时因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所以也接受民政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监管(部门地区,每年还能评奖,还有补贴性奖金)。每年校区年检是由这两个单位完成。
关于流程,再强调一下:
培训学校去教育局窗口申请审批,先去街道办合教育局报备看下是否还有指标,如果没问题就先打变更房租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去街道办盖章,然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注意这个很关键,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
场地OK后,然后去名称预核准,然后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场地初审过后同时进行的是办学消防事项(这个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即可,建议外包,好处一通过几率很大,很多小问题说说就过去了;二是时间快,我们自己办理,除了花很多时间到处盖章,还有买材料没有上限的整改也是比较头痛的,所以建议外包)
办学消防许可拿到后,然后到教育局报备再次提交规定文件,包括了校长任职许可证,教师许可证,验资(我们本地100万)等,最后就是等正式办学许可下发了。
最后,关于学校还有2个小补充:
一、第二步完成后下发的“筹办申请同意书”并不是办学的法律依据,这个时候开课运营还是存在法律风险(如果被同行恶意举报,教育局有可能会延缓或暂停正式审批)
二、最后递交的“校长证”“教师证”都是可以外借挂靠的,并不影响后期学校正常运营。第1个是比较难找,第2个是数量比较多。
C.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什么区别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就是说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如何开展培训活动等适用《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即从业人员要经过什么样的安全培训等适用《规定》。
D. 哪些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王女士想要开办一家关于餐饮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机构,面向本省的高级酒店、宾馆,承担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但是,王女士并不十分明确开办这样一个培训机构,是否必须要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资质,才能获得从业资格?那么,究竟哪些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业的培训呢?
现代社会,企业可以将从业人员委托给相应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实际变化而可能带来的人力、物力资源的不必要闲置与浪费;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培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从业人员进行更为专业、系统的培训。但是,因为一些行业对于技术的要求非常严格,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是普通的行业的几倍甚至是几十倍,这就要求这类的安全培训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才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来确保生产从业人员通过培训能够获得专业的工作技能与素养,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我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特种作业人员;(二)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在本案中,王女士想要开办的餐饮服务行业的培训机构并不在法律硬性规定的必须具备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范围内。因此,王女士若想开办这样一个安全培训机构,只需符合本行业的规定标准,同时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规定标准许可范围内即可。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特种作业人员;(二)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与否,主要是由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工作行业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没有要求的行业安全培训机构只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E.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
其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删去第三项、第五项。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5月29日
其中,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2.将第六条修改为:“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3.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4.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将第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8.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将第三款修改为:“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9.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10.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安全资格证”均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11.将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1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F. 如何办理安全培机构资质
到所在地县/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我给你附一个一般的申报条件,各地可能略有不同。具体请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咨询。
申报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五、办理程序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G. 教育培训资质如何办理
举办者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制交材料申请即可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民办教育促进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H.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如何办理
向当地教育局审批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即可办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教育机构需注意:
教育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I. 哪些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适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回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答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