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育局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
民办复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
《教育部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
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培训学校收退费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民办学校乱收费治理政策:
民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⑵ 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促进本市民办复教育的健康制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⑶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委 京教民[2009]3号文件)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 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⑷ 关于培训班退费
1、“我想知道,我之前签写的入学须知有效应没?”:那是格式条款,你可以主张签入学须知时学校没有提示你仔细看内容,该格式合同免除了学校责任、加重你方责任、排除了你方主要权利而无效。
附:
(1)《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跟那个《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后面这个不管用了吗?”:学校当然希望不管用,你和学校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但要想胜诉,你还应收集证据证明学校当初承诺的内容(比如“师资啊,老师责任啊,就是把你学生学不好英语的原因的总结出来了”),和“之前说的负责我们班的老师,开课一个月了都不见人”等事实,以证明学校违约、证明学校忽悠,不仅可以要求退费,还可以要求损失赔偿。
3、“我拿水泼前台女的,真想背桶粪浇到他们报名处,事情闹大点(他们报警 我负责任吗?)普通拘留会记录在档案里面吗?”:
(1)只要他们报警,警察肯定会处理,但会不会拘留你还要看你闹到什么程度,后果不是太坏、影响不是太恶劣的,可能就是批评教育。但不建议你有这种方法。可以找朋友和同学帮你一起和他们讲理,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但别闹得太过分,否则会给你自己带来麻烦。
(2)行政拘留只会保存在公安的案卷中,不会进入个人档案。如果以寻衅滋事被追究、最终被法院判刑的,才有可能进入个人档案。
4、“我要怎么样 才能把这8000要回来呢?”:找到证据证明学校之前承诺的内容没有兑现、师资力量与宣传不符、老师不按时上课等,以学校违约为由要求退费并赔偿损失。如果找朋友和学校协商不成时,起诉到法院解决。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⑸ 家政培训学校收退费制度 跪求! 谢谢!
收进去的钱退得可能性还是不高的,你要是因为有事不能学习的话问问那个学校能不能给你往后延。或者你转让机会给另外的愿意去学习的朋友。这样可能还好一些。而且即便是退,全额的可能性比较低,划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