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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節後復產培訓內容

發布時間:2021-01-05 20:03:51

Ⅰ 煤礦的復工與復產有什麼區別

1、程序不同

煤礦復工前,要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制定恢復通風、供電及啟封刪欄密閉等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和排放制度。

煤礦復產前,要由礦領導帶隊,對礦井各系統、各環節、各崗位進行全面排查,根據排查情況制定隱患整改方案,並報有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未制定方案並經監管部門同意前,不得安排井下整改作業。

2、條件不同

煤礦復工前凡批准恢復生產的煤礦必須證照齊全有效且未被暫扣,實行正規開采,達到三級安全生產標准化,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等。批准恢復施工的煤礦,其相關的設計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復同意。

復產前凡批准恢復整改的被責令停產的煤礦,必須有經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作業區域,項目,期限,作業人數,火工產品供應數量和安全措施。

(1)煤礦節後復產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落實分類監管責任,並把責任壓實到相關單位和個人,避免出現監管盲區和責任不明現象。

一是要切實落實駐礦盯守制度,做到人盯死守,確保主體責任得到落實。

二是要加強環節改造礦井管控,堅決打擊以環節改造整改之名,行開採煤炭之實的違法行為,要督促其嚴格按照批復組織施工,盡快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是對正常生產礦井要重點監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實,主要生產安全系統是否完善可靠,重大災害是否有效防止,是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四是對長期停工停產煤礦要落實停止供電、停止火工品等措施,確保停實停到位,嚴防晝停夜開、明停暗開。

五是對已關閉礦井要加大巡迴檢查、定期檢查、突擊檢查力度,嚴防死灰復燃。

六是煤礦企業要自覺接受安全駐礦盯守工作安排,按要求認真落實管控工作要求,為駐礦盯守人員的工作生活提供方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Ⅱ 2020年貴州煤礦復工復產期限有什麼改變嗎

2020年,貴州煤礦復工復產期間有什麼改變嗎?目前好像沒有。

Ⅲ 國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板集煤礦何時能恢復生產

據說可能得一年以後,有可能能達到兩年才能全面正常作業

Ⅳ 企業復工復產期間要組織線上宣講會,你是負責人怎麼准備

應該是真的。山西省煤礦勞動用工現在抓得很嚴。國有煤礦採掘工程有承包的,但是自有隊伍也需要建立。這些地方國有煤礦大概著急招工,否則地方部門會不讓他們乾的。具體你可以咨詢一下山西朔州當地務工的煤礦工友,以證實真偽。或者跑到那地方實地調研一下。防止欺詐。

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用工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業局、各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山西正華實業集團公司:為進一步強化全省煤礦用工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推行變招工為招生,實現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專業化,適應全省煤炭工業實施「六大標准」和「七高一文明」發展模式對煤礦用工管理的新要求,省廳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當前全省煤礦用工管理實際,制定了《山西省煤礦用工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附件:山西省煤礦用工管理規定 2013年1月23日

山西省煤礦用工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強化全省煤礦用工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推行變招工為招生,實現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專業化,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全省煤礦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全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企業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本規定履行用工管理職責。 第二章管理責任第四條經授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煤炭行業勞動用工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全省煤礦企業勞動用工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並直接對省屬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全資及控股煤礦企業勞動用工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屬地監管」的煤礦企業,由所在市、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煤礦用工監督管理責任。第六條市、縣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或明確用工管理機構或部門,負責煤礦用工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煤礦企業是用工的主體,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是用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用工管理負責。第八條煤礦企業新、改、擴建項目施工單位(包括外省來晉施工單位)的勞動用工,施工單位承擔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管理責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第九條煤礦企業應設置用工管理機構或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加強煤礦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工制度第十條煤礦企業實行「統一發布用工信息、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統一培訓,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和煤礦用工備案,統一參加社會保險和派遣,統一管理」的「五個統一」煤礦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條煤礦企業新招從業人員應經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履行派遣手續。主體企業向煤礦派駐的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應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煤礦企業應加強和規范勞動合同管理,與從業人員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煤礦企業,由主體企業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勞動合同簽訂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條煤礦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實現勞動用工備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條煤礦企業新招從業人員應經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實現從業人員培訓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其中入井人員還應按規定參加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實現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用工標准第十六條煤礦從業推行全員准入制度,實行專業學歷和執業(職業)資格准入。第十七條煤礦企業「六長」(包括煤礦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備煤炭主體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其中,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其中,礦長還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或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煤礦企業「六長」和副總工程師應以煤礦為單元按照隸屬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 並在省煤炭工業廳備案,同一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煤礦同時任職。第十八條煤礦企業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煤礦企業「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具備煤炭主體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經歷。第十九條煤礦企業具有大專以上煤炭相關專業學歷的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山西省煤礦管理標准》規定的最低標准。第二十條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和班組長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中級技能(四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第二十一條煤礦特有工種(特種作業人員和班組長除外)必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歷或經過中等職業(含技校)教育並取得畢業證書;取得初級技能(五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第二十二條煤礦現有從業人員不符合準入標準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達標,否則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對限期不能達到准入標準的從業人員,要及時進行調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條煤礦新招從業人員應按照煤礦從業准入標准進行招錄。第二十四條政策性安置人員,應經過煤炭相關院校和培訓機構培訓,達到准入標准方可安排上崗。 第五章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條煤礦企業應強化用工基礎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和從業人員檔案。第二十六條煤礦企業應按照年檢制度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年檢,實現從業人員年檢率「百分之百」,對年檢不合格人員,應落實企業相關責任,組織整改,合格後及時安排上崗。第二十七條煤礦企業應加強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實現煤礦用工從報名、培訓、錄用、派遣、簽訂勞動合同、備案、保險、年檢到日常管理的全過程信息化。第二十八條要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的用工管理,實現施工人員用工管理「五個百分百」。施工單位在當地招用人員,應按照「五個統一」煤礦用工管理制度執行,施工人員勞動合同應與已中標的施工單位簽訂。第二十九條要充分發揮從業人員准入和用工管理作為新礦井投產和復工復產驗收前置條件的作用,嚴格煤礦竣工前置驗收,嚴把新礦井投產和復工復產的用工准入關。第三十條要通過煤礦用工執法檢查、煤礦用工專項整治和煤礦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煤礦用工的監督檢查。煤礦用工執法檢查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第六章培訓管理第三十一條煤礦企業應充分發揮技能人才培養的主體作用,設置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加快企業培訓制度化建設,多渠道籌措教育培訓經費,改善培訓條件,提升師資水平,創新技能人才評價考核辦法。第三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結合崗位技能的要求,根據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對新錄用和轉崗的職工,開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識、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從業素質為主要內容的崗前培訓。第三十三條煤礦企業應通過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崗位練兵、技能競賽等多種方式,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不斷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條煤礦企業應採取師帶徒的方式,對新錄用的從業人員開展學徒培訓。第三十五條煤礦企業應每年組織年度全員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 第七章變招工為招生第三十六條要強化變招工為招生,先入校後入礦制度,煤礦企業應逐年擴大變招工為招生的比例,從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須達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實現變招工為招生。第三十七條煤礦企業應認真按照全員准入標准、人員配備標准,制定變招工為招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確保落實到位。第三十八條煤礦企業要充分利用社會各類辦學資源,組織專業學歷未達標人員到煤炭專業院校進行培養,取得畢業證書,達到准入標准。第三十九條煤礦企業要加強與院校的溝通,積極開展校企聯合辦學,採取委託培養、對口單招、訂單培養的方式,培養煤礦主體專業人才。第四十條煤礦企業要從基層區隊班組中選拔有實踐經驗的一線從業人員到煤炭專業院校培養深造,提升煤礦骨幹隊伍素質。第四十一條煤礦企業要建立和完善培訓、考核、評價、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業績、收入相結合的成才激勵機制,吸引院校畢業生充實煤礦從業隊伍。 第八章勞動組織第四十二條煤礦企業應優化勞動組織設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員標准,嚴格勞動定員管理。第四十三條煤礦企業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定員標准配備作業人員,嚴格按定員組織生產。第四十四條煤礦井下作業推行「四班六小時」工作制。第四十五條煤礦企業應加強班組安全建設,創建「學習型、安全型、和諧型」班組。第四十六條煤礦企業應加強勞動組織管理,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嚴禁非法違法用工行為。 第九章 勞動保障與保護第四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證從業人員工資增幅不低於企業經濟效益增幅,一線人員工資增幅不低於企業平均工資增幅。第四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推行以安全技能帳戶工資和安全結構工資為主要內容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落實山西省最低工資標准、煤礦井下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制度。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應落實國家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探親的有關規定,保障從業人員的休息休假權利。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應設置專職職業病防治管理機構,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和職業衛生檔案,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主動承擔企業責任,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工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積極協助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落實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章附則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大同市應急局復產十坐煤礦那幾個

不是又有局福彩,是這門靠哪幾個大同十57-8 com?

Ⅵ 煤礦怎麼做好復工 新聞

一、嚴格標准,嚴格程序,嚴格把關,確保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認真、規范、有序、穩妥進行。參與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的人員務必嚴格執行國家及人民政府有關復工復產的規定,逐一對照驗收標准進行審查,嚴把復工復產驗收工作質量關。
二、在復工復產驗收問題上各單位嚴禁定指標、趕進度,嚴禁弄虛作假、違規驗收或降低標准驗收。各級政府、各煤礦企業要嚴格落實《政府煤炭局關於規范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對恢復生產煤礦一定要嚴格標准,安全一定要百分之百,差一點也不行」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真正做到有計劃、有方案、有措施、有審批、有驗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成熟一個,驗收一個,確保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取得實效,不走過場。
三、煤礦復工復產前,必須制訂整頓實施方案,經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復工復產整頓,嚴禁借整頓之名擅自組織施工或生產。要根據礦井的整頓工作量,批復其入井人數和整頓時限,一般整頓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連續整頓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凡連續兩次整頓仍不能達到復工復產驗收標準的,視為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提請當地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四、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煤礦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並下達書面通知後方可恢復施工或生產。
五、要把復工復產驗收工作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緊密結合起來,凡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一律不得通過復工復產驗收。
六、嚴格責任追究,按照「誰監管、誰檢查、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弄虛作假、違規驗收或降低標准驗收的,依紀依法給予黨紀處分;情節嚴重,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因春節期間正常生產未完成檢修任務的煤礦,要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與發展改革委提出的要求,合理安排時間組織檢修,嚴防設備帶病運行,以確保企業科學、均衡、正常、合理組織生產。
八、對驗收合格批准生產的礦井,各級各部門嚴禁下達超證載能力的生產計劃和生產任務,各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凡發現「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堅決停產整頓,決不能姑息遷就;對批准恢復施工建設的礦井,要加強監管,嚴禁批小建大,嚴禁搞計劃外工程,嚴禁邊建設、邊出煤。
九、對未申請復工復產或存在隱患未通過驗收的礦井,防止其違法組織施工或借整頓名義非法生產。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恢復生產或施工建設的煤礦,要提請當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實施關閉。要嚴厲打擊無證非法生產行為,對已關閉的礦井實施巡迴檢查、專人包片檢查等措施,嚴防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
十、突出重點,加強監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督促企業做到停產不停通風、不停排水、不停瓦斯檢查。凡因故停產停風的礦井,復工復產整頓前必須制定實施礦井恢復通風、排出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瓦斯排放必須由專業救護隊實施。要進一步加大對古空區、采空區等重點區域的監控,切實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嚴防水害事故的發生。要加強井下防滅火工作管理,凡井下消防系統不健全、不完善的,一律不得通過復工復產驗收,堅決遏制火災事故的發生。

Ⅶ 煤礦恢復生產相關規定

1、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應於礦井工程施工的所有單位。
3、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在礦長的領導下,對井下工程開工、停產、復工前的工程驗收負責,由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標准檢查及驗收。
4、礦井工程的施工單位是本制度的具體執行者,施工單位主要領導及技術負責人是本制度落實參與對工程開工(復工)前的檢查。
5、實行礦井工程開工、停產、復工工程許可制度的工程包括採煤工作面安裝、撤出及回採,掘進巷道施工,硐室施工,大型機電安裝工程、地面土建工程等單位工程的施工;復工工程包括:停產施工超過3天並有較大生產變化的工程。
6、礦井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工程許可制度執行,由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3日向分分管領導提出申請。分管領導組織職能部室人員3日內對申請開工(復工)的工程進行開工前檢查,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允許開工,並簽署意見,明確開工時間,施工單位嚴格按簽署一間進行開工(復工)。
7、加強外來承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外來承包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所承包礦井工程的開工、停產、復工工程,由相關業務部門協調,由承包方提出施工申請後,經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檢查後方可施工。
8、礦井工程的開工(復工)許可制度實行現場掛牌管理,經申請後獲准開工(復工)的工程,由施工單位制定開工(復工)許可牌,排板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程量,施工單位、允許開工時間,計劃完工時間,施工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等內容。許可牌板統一管理,於開工前在現場懸掛。
9、對應進行開工申請的工程,未進行申請或申請未經同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擅自開工的施工單位,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進行罰款;造成人身事故或一至 三級非傷亡事故的,按礦有關規定處罰。
10、對應進行開工申請的建設工程,相關職能部門把關不嚴,或未申請而允許開工的有關管理、監督人員,追究其責任;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責任追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Ⅷ 煤礦恢復生產前應做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進行一次全面的大檢查,排除影響正常生產的隱患。

Ⅸ 煤礦恢復生產程序是什麼

證件齊全,安監局批復,需要整改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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