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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3-16 19:19:29

Ⅰ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通知的附件2:

「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促進教育公平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教育部、財政部決定實施「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以下簡稱「中西部項目」)。 (一)農村中小學教師置換脫產研修
遴選高水平師范院校與優質中小學聯合,採取集中研修和「影子教師」相結合的方式,與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師范生實習支教相結合,組織支教教師、師范生到農村中小學支教、頂崗實習,置換出農村骨幹教師到培訓院校和優質中小學進行為期3-6個月的脫產研修,提高教師專業能力和教育教學水平,為中西部農村培養一批在深入推進課程改革,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輻射作用的帶頭人,推動教師教育改革。
(二)農村中小學教師短期集中培訓
遴選高水平師范院校、綜合大學和教師培訓機構,採取集中培訓方式,對農村中小學學科教師進行短期培訓,著力解決農村教師在教育教學中面臨的實際問題,促進教師教育教學水平的提高和專業能力的發展。
要重視農村中小學緊缺薄弱學科教師的培訓,採取集中培訓和遠程跟蹤指導相結合方式,加強對農村學校音樂、體育、美術、藝術、科學、信息技術、通用技術和綜合實踐活動、心理健康教育等學科以及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師的培訓。要重視邊境民族地區教師培訓,採取「走出去、請進來」和「對口支援」的方式,遴選高水平院校對農村中小學教師進行針對性培訓。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地區,要及時安排對教師進行心理康復教育培訓
(三)農村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
充分發揮現代遠程教育手段的優勢,面向全國遴選具備資質的高等學校和遠程教育專業機構,實施中西部農村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採取混合學習方式,做到教師線上學習、線下集中研討和在職學習相結合;培訓以學科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以案例為載體,幫助農村教師解決教育教學中的現實問題,培養教師遠程學習的習慣和能力;組建高水平專家團隊,做好遠程培訓教學、線上輔導工作。同時要充分發揮遠程培訓資源的輻射作用,讓更多農村地區教師共享優質培訓資源,促進中西部農村教師整體素質的全面提升。 (一)教育部、財政部負責「中西部項目」總體規劃和統籌管理,組織審核各省(區、市,以下同)培訓計劃,組織檢查和評估各省項目工作。成立「中西部項目」專家委員會,負責研究制訂相關標准和辦法,評審各省項目計劃和實施方案,指導項目實施和評估檢查工作。
(二)各省要根據「國培計劃」總體要求,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和管理本地區項目實施工作,建立健全項目工作機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地區培訓項目實施的協調管理工作,確保本地區培訓項目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各省要通過招投標機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遴選省域內外高水平院校、具有資質的公辦和民辦教師培訓機構以及優質中小學承擔培訓任務;組建高水平專家團隊實施培訓,省域外專家原則上不少於三分之一;根據項目要求,認真遴選學員,縣以下農村教師占參訓教師總數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二;創新培訓模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財政部、教育部根據中西部省份農村教師人數、教師培訓工作、財力狀況等因素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各省教育行政、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控制數和中央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中西部項目」實施方案,報教育部、財政部評審後組織實施。
(五)各地要根據國家有關要求,要加強項目資金監管,嚴格執行項目資金預決算制度,接受項目資金審計,防止發生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培訓經費的行為。對違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的行為,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Ⅱ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通知的附件1:

「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實施方案(2010-2012) 中央本級財政劃撥專項經費每年5000萬元,支持教育部組織實施「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以下簡稱「示範性項目」),充分發揮其示範引領、「雪中送炭」和促進改革的作用,推動「中西部項目」的實施和各地教師培訓的開展,促進教師培訓工作在新的起點上取得新的突破。
2010-2012年,「示範性項目」採用集中培訓的方式培訓3萬名中小學學科骨幹教師和骨幹班主任教師;採用遠程培訓的方式培訓90萬人,包括60萬名義務教育學校學科教師和30萬名高中新課程學科教師;政府購買和組織開發一批優質培訓資源,為「中西部項目」和教師終身學習提供服務支撐。 (一)中小學骨幹教師培訓
遴選高水平大學、專業教師培訓機構和優質中小學,面向全國中小學骨幹教師和中小學骨幹班主任教師進行分類、分層集中培訓,全面提升骨幹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和水平,使他們在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施素質教育和教師培訓等方面發揮骨幹帶頭和輻射作用。
1.骨幹教師集中培訓
對全國18000名中小學優秀骨幹教師進行為期15天的研修培訓,採取集中研修、課題研究和跟蹤指導相結合的方式,提高教師教育教學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為各地培訓一批「種子」教師,使他們在實施素質教育、推進基礎教育改革和教師培訓中發揮骨幹帶頭作用。
2.骨幹班主任教師培訓
對3000名中小學骨幹班主任教師進行為期10天的專項集中培訓。培訓針對中小學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以案例為主,引導學員關注班主任工作的細節,掌握班主任工作的特殊規律,提高班主任工作實效,為大規模開展班主任教師培訓輸送骨幹力量。
3.農村緊缺薄弱學科骨幹教師培訓
對全國6000名農村中小學緊缺薄弱學科骨幹教師進行為期15天的專項集中培訓,提高教師教學能力和專業水平,改善緊缺學科師資力量薄弱狀況,推動全國緊缺薄弱學科教師培訓的開展。
4.教師培訓者研修
對3000名骨幹培訓者進行為期10天的研修培訓。以「有效教師培訓」為主題,學習研討先進培訓理論,分析典型培訓案例,探索培訓規律,總結培訓經驗,形成優質資源,提高教師培訓教學和組織管理能力,提升其教師培訓專業化水平。
(二)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
充分發揮現代遠程教育手段的作用,遴選專業遠程教育機構,採用以遠程培訓為主的方式,對90萬名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骨幹教師和高中課改學科骨幹教師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並通過多種有效手段和途徑,使更大范圍的教師共享優質資源,幫助教師解決教育教學過程中所面臨的現實問題,提高實施新課程的能力和水平。
1.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遠程培訓
主要採取電視課程收看、IP衛星資源播放、網路在線學習和縣域內集中研討相結合的方式,對60萬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進行40學時的針對性培訓,幫助農村教師解決在實施素質教育和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提高實施新課程的能力和水平。
2.高中課程改革教師遠程培訓
主要採用計算機網路遠程手段,對30萬名高中教師進行50學時專題培訓,購買和開發一批新課程教師培訓優質資源,供各地免費共享,提高教師實施新課程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強組織領導。教育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計劃的總體設計,統籌管理、協調指導、立項評審、評估檢查和績效考核。「國培計劃」項目辦公室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和支持服務工作。「國培計劃」專家委員會負責研究制訂「國培計劃」相關標准,進行項目咨詢、評估和檢查工作,為教師培訓項目的順利開展提供專業支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培計劃」的總體要求,負責統籌協調本地區培訓項目的學員遴選、組織管理、評估考核和信息反饋等工作。
(二)整合優質培訓資源。遴選高水平專家和一線優秀教師組建培訓專家團隊,承擔培訓項目教學工作。「示範性項目」實行首席項目專家制度,首席專家主持培訓課程設計、資源開發和培訓教學。建立「國培計劃」培訓專家庫,形成動態調整機制,優化專家隊伍結構,提高專家隊伍水平。組織開發和購買優質培訓資源,加強國家級精品課程資源建設,促進國家資源與地方資源相結合。
(三)實行項目招投標機制。「示範性項目」實行招標或邀標機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序,遴選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具有資質的公辦和民辦教師培訓機構以及中小學承擔培訓任務,確保項目培訓質量。
(四)建立項目評估監管機制。建立專家評估、網路評估和第三方獨立評估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評估機制,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監控和質量評估,並將項目執行情況和評估結果作為調整培訓任務和項目經費的重要依據。對「國培計劃」項目執行有力、效果良好的地區和單位進行表揚;對執行不力、效果欠佳的,調整培訓計劃或取消項目承擔資格。
(五)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示範性項目」由中央財政專項撥款支持,列入教育部部門預算。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項目承擔院校或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嚴格項目資金預決算制度,做到專款專用,確保項目經費使用效益。

Ⅲ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通知的介紹

根據黨的十七大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重點提高農村教師素質」的要求和《版國家中長期權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教師培訓,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教育部、財政部決定從2010年起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以下簡稱「國培計劃」)。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Ⅳ 公司財務部新員工培訓計劃

培訓目的:新的工作對新員工來說是充滿壓力尤其是財務部門,新員工常發現自己要在一個完全陌生的工作環境下與不熟悉的人一起工作,感到自己新工作行業與以前工作行業大相徑庭。為了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成功,新員工必須學習新的工作方法、了解事實、工作的程序、流程、公司對自己的期望以及公司的價值觀。

新員工也可能還會因為過低地估計了新的工作責任所帶來的情緒影響、適應新環境有一定難度。此外,新員工還需要放棄一些在以前的工作環境中幫助其取得成功,而並不適合新的工作環境的一些行事方法。

一、理順工作思路,做好財務基礎工作。

1、搭建集團公司財務組織構架,明確崗位及職責。 崗位職責:
財務部長:對公司的財務管理負全面責任,擬定籌資,投資方案,編制財務預算。 會計主管:記錄經濟業務,組織會計核算;登記帳簿;對帳,結帳;編制財務報表。 出納:負責現金收訖,登記日記帳等。 庫管員:管理財產物資,及時提供購銷存情況。

2、健全和完善財務制度。
在原有財務制度的基礎上,根據集團公司財務核算的新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務人員核算管理,制定完善內部財務規章制度,使會計工作有一個更加范、完善的制度環境。

3、規范建立財務檔案,提高檔案管理質量。 收集整理好以前財務檔案,進行合理分類,整齊化一,歸檔存查,確保會計核算資料的完整性、嚴密性,以便核查方便。

二、加強財務人員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素質。

目前,財務部半數人員為新進人員,必須規范人員管理,穩定財務隊伍。以強化財務人員教育培養為基礎,全面提高財務部人員整體素質,扎扎實實的把全公司的財務工作推上一個新台階。主要從下幾方面入手:

1、穩定增強財務隊伍。對現有財務從業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堅持"試用"觀念,堅持選拔引納優秀的會計人員加入財務隊伍,實行優勝劣汰,增強公司財務隊伍的實力,為全公司的經營穩定打牢基礎。

2、加強理論培訓,增強財務的宏觀經濟管理意識。使財務人員從僅僅應付日常業務的工作狀態得到改變,充分認識財務工作的連續性、復雜性,培養超前意識。

Ⅳ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Ⅵ 關於進一步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的文件發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

Ⅶ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幼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在哪報名

無法報名,國培計劃你要查詢你們當地的中標單位,可以咨詢中標單位一下。也可向你所在教育主管部分咨詢此事。 例如:武漢市的國培計劃中標單位是華中師范大學,那麼華中師范大學就負責該項目的一切事宜,財政部負責撥款。但是受訓的學員不能是湖北省內的,但是聘請的均是省內知名專家、學者或優秀的幼兒園園長授課。 國培...計劃的受訓人員,一般是省特級教師、名師等精英教師才有資格受邀參加培訓。

Ⅷ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通知的教師〔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 新時期教育改革與發展對教師整體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強教師培訓工作,實施「國培計劃」,是提高中小學教師特別是農村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基礎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中小學教師培訓屬地方事權,應以地方為主實施。中央實施「國培計劃」旨在發揮示範引領、「雪中送炭」和促進改革的作用。通過實施「國培計劃」,培訓一批「種子」教師,使他們在推進素質教育和教師培訓方面發揮骨幹示範作用;開發教師培訓優質資源,創新教師培訓模式和方法,推動全國大規模中小學教師培訓的開展;重點支持中西部農村教師培訓,引導和鼓勵地方完善教師培訓體系,加大農村教師培訓力度,顯著提高農村教師隊伍素質;促進教師教育改革,推動高等師范院校面向基礎教育,服務基礎教育。
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國培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要將「國培計劃」納入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培訓總體規劃,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精心實施,並以實施「國培計劃」為契機,以農村教師為重點,分類、分層、分崗、分科大規模組織教師培訓,全面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為促進教育改革發展提供師資保障。 「國培計劃」包括「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和「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兩項內容。
(一)「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
教育部、財政部直接組織實施面向各省(區、市)的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主要包括中小學骨幹教師培訓,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班主任教師培訓,中小學緊缺薄弱學科教師培訓等示範性項目,為全國中小學教師培訓培養骨幹,作出示範,並開發和提供一批優質培訓課程教學資源,為「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和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
在教育部、財政部統籌規劃和指導下,中央財政專項支持中西部省份按照「國培計劃」總體要求,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對中西部農村義務教育教師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同時,引導地方完善教師培訓體系,加大農村教師培訓力度,提高農村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專業水平。培訓計劃主要包括農村中小學教師置換脫產研修、農村中小學教師短期集中培訓、農村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 (一)精心籌劃,精心組織。各地要精心籌劃和組織培訓項目實施工作,確保培訓取得良好效果。按照項目要求認真遴選符合條件的學員參加培訓。重視培訓項目的前期調研,針對培訓對象的需求研製培訓方案。要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為中小學教師提供優質培訓服務。
(二)創新模式,務求實效。積極探索採取集中培訓、脫產研修、「送教上門」、對口支援和遠程培訓等多種模式開展教師培訓。力求做到集中培訓和遠程培訓相結合,短期集中培訓與中長期培訓相結合,院校集中研修與中小學教育教學實踐相結合。積極探索運用有效的培訓方式方法,滿足教師多樣化的培訓需求,不斷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競爭擇優,確保質量。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培訓項目,要實行政府采購。建立健全培訓項目招投標和優質培訓資源遴選機制,建立政府購買培訓服務的機制,保證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平等參與招投標。遴選具備條件的高水平院校、具有資質的公辦和民辦教師培訓機構承擔「國培計劃」任務,形成「國培計劃」重點基地。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培訓券(卡)等有利於教師靈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地點的辦法。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參與培訓的積極性。
(四)整合力量,共享資源。建設高水平培訓專家團隊,選拔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實際的專家和中小學一線優秀骨幹教師參加「國培計劃」培訓教學,形成動態更新的培訓專家庫。教師培訓資源的開發堅持多樣化立體化、實際適用和先進創新的原則,充分調動優質資源,促進優質教師培訓資源共建共享,保證「國培計劃」高質量高水平的要求落到實處。 (一)加強對培訓的組織領導。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項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管理,保證「國培計劃」的順利實施。項目承擔院校主管領導要親自負責,調配最好的資源為中小學教師培訓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二)做好培訓項目的督促檢查。加強項目實施計劃和培訓方案的審核,建立培訓項目監管機制,督促檢查教師培訓計劃的落實,保證培訓經費的及時到位。建立教師培訓效果評價制度,以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為目標導向,制定評價標准,及時對教師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教學安排、管理服務情況、學員滿意率等狀況進行調查。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和培訓機構要加強自評,不斷改進工作,力求高質量地完成培訓任務。
(三)建立規范的培訓經費管理制度。財政部和教育部制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各地要加強對教師培訓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經費管理辦法,強化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嚴肅查處套取培訓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加強教師培訓監督管理,禁止亂辦班、亂收費等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 1.「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實施方案(2010-2012)
2.「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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