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殘疾人體育包括哪些項目
殘疾人體育又稱特殊體育、傷殘人體育、殘障人體育,是指以在聽力、視力、語言、智力、肢體等方面有缺損者為參與主體的體育活動,以強身健體、身體康復、恢復機能、培養意志品質和生活自理能力等為目的。殘疾人運動員的比賽項目比健全人的同類項目增加了很多。比如田徑項目男子100米,健全人比賽冠軍只有一名,而殘疾人運動員由於級別不同,產生的冠軍就不只一名,而是多名甚至十幾名。再如乒乓球比賽,健全人只有站姿,而殘疾人運動員除了站姿外,還有坐姿,即坐在輪椅上比賽。僅坐姿比賽就要分成5個級別,然後分別再進行男女單打、雙打、團體等項目的比賽。2004年雅典奧運會,設了28個大項,有301個小項,而同年殘奧會大項雖然只有19個,小項卻多達526個。根據殘疾類別與功能障礙的不同,殘疾人比賽在健全人規則的基礎上制定有特殊的規則,只適用於殘疾人比賽項目,而不適用於健全人比賽。 目前,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參照健全人各項目的比賽規則,按照國際殘疾人體育規則審定了14個項目的競賽規則。
這些項目有:田徑、游泳、舉重、乒乓球、坐式排球、輪椅籃球、盲人柔道、射擊、射箭、輪椅網球、輪椅擊劍、自行車、羽毛球、盲人門球。體育比賽是運動員在規則限定的條件下進行的競技活動。從這一角度講,無論是殘疾人還是健全人都是一樣的。殘疾人體育競賽之所以不同於健全人是由殘疾人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所謂殘疾,包括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等,無論哪種殘疾,身體功能都有一定的障礙。殘疾人參加運動和比賽同健全人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別,那就是必須對殘疾人的運動功能(能力)進行評估、分析,以確定其參加什麼樣的運動項目最合適,對身心的健康有利。眾所周知,體育競賽必須在同等條件下進行,不同類型的殘疾其功能障礙是不一樣的。同一類型的殘疾,傷殘程度不同,其功能喪失的程度也不同。為保證公平競爭,殘疾人參加體育比賽必須在醫學功能分級的監督定位下,把殘疾程度相同或相近的運動員安排在一起比賽。也就是說,殘疾類別和程度不同的運動員不能在一起比賽。由此可以看出,殘疾人運動員比賽比健全人難度大,更復雜。
Ⅱ 殘奧會運動員如何分級
一.射擊比賽:根據運動員的殘疾程度分為SH1(SH1A、SH1B、SH1C)、SH2 (SH2A、SH2B、SH2C)兩個級別。SH2級為上肢殘疾不能承受槍的重量,要求使用射擊架的步槍選手。SH1、SH2中的A、B、C是根據他們的殘疾程度,確定其所坐輪椅靠背的高度。
A為使用無靠背輪椅或射擊凳子的運動員;
B為使用低靠背輪椅的運動員;
C為使用高靠背輪椅的運動員。
二.游泳比賽:游泳是唯一的各種殘疾的運動員都可以參加比賽的項目,包括肢體殘疾、視力障礙、脊椎損傷、智力障礙等等。
智力障礙的運動員,如果符合國際弱智人體育協會的鑒定,游泳比賽將其定為S14級。
視力障礙的運動員根據他們視力的喪失程度被分成三個級別B1,B2和B3級。在殘疾人游泳比賽中運動員分別參加11級、12級、13級三個級別的比賽,分別對應B1,B2和B3級,具體標准如下:
B1級:雙眼無感光,或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離、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認手的形狀。
B2級: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
B3級: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度小於20°。
對其他殘疾類別的殘疾運動員將進行綜合功能分級。根據運動員的傷殘情況以及水中的運動能力給予相應的綜合評判記分,然後根據總分結果進行分級。測試內容:包括陸上和水中功能兩種測試。截肢運動員則根據其截肢的部位以及殘肢保留的長度,對照分級標準直接分級。殘疾運動員游泳分為:S級(自由泳、仰泳、蝶泳);SB級(蛙泳);SM級(混合泳)。S和SM分為10個級別,SB分為9個級別。 S和SB級其總分分別為300和285分;SM級則是根據運動員的S和SB的級別,按公式計算。公式為:(3×「S」+1×「SB」)÷4=SM級別。
運動員在300分或285分的基礎上,根據殘疾運動員的肌力測試、功能障礙評定、劃水動作和轉身蹬池壁的測試進行減分,殘疾程度越重的運動員減得分數越多。例如,只剩40~65分的運動員將分在S1級;只減掉少數分,還有266~285分的運動員,則分在S10級。大致的分級標准如下:
S1 SB1 SM1
運動員四肢有嚴重的協調問題,或者不能使用他們的腿、軀體、手,只能稍微活動肩,上下肢運動功能嚴重受限,下肢推進力受限。游泳中,運動員通常使用背部游動。
S2 SB1 SM2
運動員能用他們的胳膊,但不能用手、腿或者軀體,或者有嚴重的四肢協調問題。
S3 SB2 SM3
運動員能適當地用胳膊劃水,但不能用腿或軀體;運動員四肢有嚴重的協調問題,或者嚴重的四肢短缺以及殘體非常短的四肢高位截肢。
S4 SB3 SM4
運動員能使用胳膊,並且手的力量非常的微弱,但不能用他們的軀體或腿;運動員有協調問題,影響四肢,但主要是腿;運動員三肢短缺。
S5 SB4 SM5
運動員能用他們所有的胳膊和手劃水,但不能沒有軀體或者腿功能;運動員有手足協調問題。
S6 SB5 SM6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雙臂和雙手,以及一些軀體控制,但沒有腿功能;運動員有協調問題;運動員同側兩肢截肢;矮小症的特定類型(女性小於130厘米,男性小於137厘米)。
S7 SB6 SM7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他們的胳膊和軀體,以及一些腿功能;身體的同一側有協調或者軟弱問題;兩肢高位截肢。
S8 SB7 SM8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他們的胳膊和軀體,以及一些腿功能;兩肢截肢;或者一個胳膊不能使用。
S9 SB8 SM9
運動員只有一隻腿非常微弱;或者有很輕的協調問題;或者有一肢截肢。
S10 SB9 SM10
運動員腿有輕度軟弱;運動員關節的靈活運動受到嚴重限制;運動員雙腳畸形,或者一肢的小肢截肢。
三.舉重比賽:根據運動員的功能能力進行系統的醫學功能分級,是殘奧會有別於奧運會的一個重要特點。進行醫學功能分級的宗旨在於維護體育的公平競爭原則,提高殘疾人體育運動的競技性和競爭性。通常情況下,在比賽之前和比賽過程中對參賽選手進行醫學功能分級鑒定。
殘疾人舉重的分級如下:
(1)截肢標准:雙或單膝上截肢(A1或A2);雙或單膝下截肢(A3或A4)。
最低標准:經過踝關節截肢,而不是經過足或趾的截肢。
(2)其它殘疾:
①下肢運動麻痹,肌力減少20分以上(雙下肢肌力總分100);
②髖關節活動度在60°以內或僵直;
③膝關節伸直差30°或任何位置僵直;
④踝關節僵直;
⑤雙下肢相差7cm;
⑥軀干:永久性的嚴重的運動障礙或脊柱側彎大於60°(通過X光片測量);
⑦侏儒:身高不超過145cm並有其它殘疾。
(3)腦癱
運動員必須有診斷證明是腦癱,或是非進行性腦損傷造成的先天或後天的運動障礙。如果僅從神經檢查有異常,但無功能障礙不能參加比賽。
四.田徑項目:殘奧會田徑項目運動員的分級標准分別由國際斯托克·曼德維爾輪椅運動委員會(ISMWSF)、國際殘疾人體育運動聯合會(ISOD)、國際腦癱人體育運動娛樂協會(CP-ISRA)、國際盲人體育運動協會(IBSA)醫學委員會來制定。對運動員參賽最低標準的限制主要從雙上肢和下肢肌力喪失的程度、關節活動范圍以及其他方面運動功能障礙等因素考慮,這個標准適用於脊髓損傷、腦癱、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的運動員。每一殘疾類別的運動員因其功能障礙程度的差異又分為不同的級別,在表述中的符號F代表田賽,T代表徑賽,數字代表類別和級別,具體如下:
(1)視力障礙運動員無論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3個級別。11級的運動員雙眼無感光,全盲;12級運動員的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13級運動員的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小於20°。分級別測試的運動員的眼睛應為最佳已校正的視力。
(2)腦癱運動員
腦癱運動員在田賽和徑賽項目中均分為8個級別,分別為31-38級。其中31-34級別為殘疾程度相對較重的運動員,在比賽時需要使用輪椅;35-38級別的運動員在比賽時不需要使用輪椅。
(3)脊髓損傷運動員按照殘疾程度從重到輕,田賽分為F51-58級,徑賽為T51-54級。
(4)截肢運動員
截肢運動員無論是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9個級別,分別參加輪椅和非輪椅組比賽。
(5)其他肢體殘疾運動員,在標准中表示符號為LAF和LAT,參加田賽的運動員共分6個級別,其中LAF1、LAF2、LAF3、LAF4級的一些運動員可以參加輪椅組比賽;徑賽分4個級別,其中LAT1、LAT2級別為輪椅組。
另外,參加徑賽項目和田賽中跳躍項目,以及投擲項目中非投擲上肢殘疾的運動員,如果僅腕關節僵硬或腕關節及手功能障礙,不符合最低參賽標准。
五.帆船項目:視力殘疾運動員和盲人運動員根據他們的視覺敏感度和視野范圍情況被分為如下三個級別:
B1級-全盲——從雙眼無光感到有光感,但卻在任何方向、任何距離都無法辨別出手的形狀。運動員不能藉助任何視力提示來幫助他們進行帆船比賽。
B2級-部分失明——從能夠辨別出手的形狀,到視覺敏感度為2/60(0.0333),而且/或者視野低於5度。
B3級-部分失明——從視覺敏感度高於2/60(高於0.0333),到視覺敏感度為6/60(0.1),而且/或者視野高於5度低於20度。
B1級-全盲-在多人帆船項目中評定分3分。
B2級-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項目中評定分5分。
B3級-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項目中評定分7分。
B3級-部分失明-是單人帆船項目中的最低殘疾標准。
為了使所有分值和所有級別的殘疾運動員都能參與比賽,必須對三人帆船比賽選手們的分值總和進行最高限制,即在三人駕駛帆船的比賽中,三名運動員的分值總和不能超過14分。這就使得身體殘疾較重的選手也能夠參與比賽。
六.田徑:殘奧會田徑項目運動員的分級標准分別用於脊髓損傷、腦癱、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的運動員。每一殘疾類別的運動員因其功能障礙程度的差異又分為不同的級別,在表述中的符號F代表田賽,T代表徑賽,數字代表類別和級別,具體如下:
(1)視力障礙運動員
視力障礙運動員無論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3個級別。11級的運動員雙眼無感光,全盲;12級運動員的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13級運動員的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小於20°。分級別測試的運動員的眼睛應為最佳已校正的視力。
(2)腦癱運動員
腦癱運動員在田賽和徑賽項目中均分為8個級別,分別為31-38級。其中31-34級別為殘疾程度相對較重的運動員,在比賽時需要使用輪椅;35-38級別的運動員在比賽時不需要使用輪椅。
(3)脊髓損傷運動員按照殘疾程度從重到輕,田賽分為F51-58級,徑賽為T51-54級。
(4)截肢運動員
截肢運動員無論是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9個級別,分別參加輪椅和非輪椅組比賽。
(5)其他肢體殘疾運動員,在標准中表示符號為LAF和LAT,參加田賽的運動員共分6個級別,其中LAF1、LAF2、LAF3、LAF4級的一些運動員可以參加輪椅組比賽;徑賽分4個級別,其中LAT1、LAT2級別為輪椅組。
Ⅲ 盲人門球的參賽人員分級
在殘疾人奧運會的競賽組織工作中,對參賽運動員進行醫學功能分級是競賽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根據運動員的功能能力進行系統的醫學功能分級,是殘奧會有別於奧運會的一個重要特點。
進行醫學功能分級的宗旨在於維護體育的公平競爭原則,提高殘疾人體育運動的競技性和競爭性。通常情況下,在比賽之前和比賽過程中對參賽選手進行分級鑒定。
在殘疾人奧運會的任何項目中,只要涉及盲人運動員的醫學功能分級,均為3個級別且級別標准相同。具體標准如下:
B1級:雙眼無感光,或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離、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認手的形狀。
B2級: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度。
B3級: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度小於20度。
進行醫學分級檢測時,測試的視力應為最佳已校正的視力。凡使用隱形眼鏡或其他視力校正鏡的運動員,在檢測時均應佩戴。但在比賽時,場上隊員無論是B1級還是B3級一律戴眼罩參加比賽,而不允許佩戴眼鏡或隱形眼鏡。
運動員只有符合具體的比賽分級要求及已確定的國際級別才有資格參加殘奧會。部分根據相關規定已經進行了醫學功能分級檢測並獲得永久分級確認資格的殘奧會運動員,可直接參加競賽而不需再接受醫學功能檢測的復查。但是多數運動員需要在賽前和比賽過程中接受醫學功能分級檢測的初檢和復檢。
Ⅳ 殘奧會選手分級方法
一.射擊比賽:根據運動員的殘疾程度分為SH1(SH1A、SH1B、SH1C)、SH2 (SH2A、SH2B、SH2C)兩個級別。SH2級為上肢殘疾不能承受槍的重量,要求使用射擊架的步槍選手。SH1、SH2中的A、B、C是根據他們的殘疾程度,確定其所坐輪椅靠背的高度。
A為使用無靠背輪椅或射擊凳子的運動員;
B為使用低靠背輪椅的運動員;
C為使用高靠背輪椅的運動員。
二.游泳比賽:游泳是唯一的各種殘疾的運動員都可以參加比賽的項目,包括肢體殘疾、視力障礙、脊椎損傷、智力障礙等等。
智力障礙的運動員,如果符合國際弱智人體育協會的鑒定,游泳比賽將其定為S14級。
視力障礙的運動員根據他們視力的喪失程度被分成三個級別B1,B2和B3級。在殘疾人游泳比賽中運動員分別參加11級、12級、13級三個級別的比賽,分別對應B1,B2和B3級,具體標准如下:
B1級:雙眼無感光,或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離、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認手的形狀。
B2級: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
B3級: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度小於20°。
對其他殘疾類別的殘疾運動員將進行綜合功能分級。根據運動員的傷殘情況以及水中的運動能力給予相應的綜合評判記分,然後根據總分結果進行分級。測試內容:包括陸上和水中功能兩種測試。截肢運動員則根據其截肢的部位以及殘肢保留的長度,對照分級標準直接分級。殘疾運動員游泳分為:S級(自由泳、仰泳、蝶泳);SB級(蛙泳);SM級(混合泳)。S和SM分為10個級別,SB分為9個級別。 S和SB級其總分分別為300和285分;SM級則是根據運動員的S和SB的級別,按公式計算。公式為:(3×「S」+1×「SB」)÷4=SM級別。
運動員在300分或285分的基礎上,根據殘疾運動員的肌力測試、功能障礙評定、劃水動作和轉身蹬池壁的測試進行減分,殘疾程度越重的運動員減得分數越多。例如,只剩40~65分的運動員將分在S1級;只減掉少數分,還有266~285分的運動員,則分在S10級。大致的分級標准如下:
S1 SB1 SM1
運動員四肢有嚴重的協調問題,或者不能使用他們的腿、軀體、手,只能稍微活動肩,上下肢運動功能嚴重受限,下肢推進力受限。游泳中,運動員通常使用背部游動。
S2 SB1 SM2
運動員能用他們的胳膊,但不能用手、腿或者軀體,或者有嚴重的四肢協調問題。
S3 SB2 SM3
運動員能適當地用胳膊劃水,但不能用腿或軀體;運動員四肢有嚴重的協調問題,或者嚴重的四肢短缺以及殘體非常短的四肢高位截肢。
S4 SB3 SM4
運動員能使用胳膊,並且手的力量非常的微弱,但不能用他們的軀體或腿;運動員有協調問題,影響四肢,但主要是腿;運動員三肢短缺。
S5 SB4 SM5
運動員能用他們所有的胳膊和手劃水,但不能沒有軀體或者腿功能;運動員有手足協調問題。
S6 SB5 SM6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雙臂和雙手,以及一些軀體控制,但沒有腿功能;運動員有協調問題;運動員同側兩肢截肢;矮小症的特定類型(女性小於130厘米,男性小於137厘米)。
S7 SB6 SM7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他們的胳膊和軀體,以及一些腿功能;身體的同一側有協調或者軟弱問題;兩肢高位截肢。
S8 SB7 SM8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他們的胳膊和軀體,以及一些腿功能;兩肢截肢;或者一個胳膊不能使用。
S9 SB8 SM9
運動員只有一隻腿非常微弱;或者有很輕的協調問題;或者有一肢截肢。
S10 SB9 SM10
運動員腿有輕度軟弱;運動員關節的靈活運動受到嚴重限制;運動員雙腳畸形,或者一肢的小肢截肢。
三.舉重比賽:根據運動員的功能能力進行系統的醫學功能分級,是殘奧會有別於奧運會的一個重要特點。進行醫學功能分級的宗旨在於維護體育的公平競爭原則,提高殘疾人體育運動的競技性和競爭性。通常情況下,在比賽之前和比賽過程中對參賽選手進行醫學功能分級鑒定。
殘疾人舉重的分級如下:
(1)截肢標准:雙或單膝上截肢(A1或A2);雙或單膝下截肢(A3或A4)。
最低標准:經過踝關節截肢,而不是經過足或趾的截肢。
(2)其它殘疾:
①下肢運動麻痹,肌力減少20分以上(雙下肢肌力總分100);
②髖關節活動度在60°以內或僵直;
③膝關節伸直差30°或任何位置僵直;
④踝關節僵直;
⑤雙下肢相差7cm;
⑥軀干:永久性的嚴重的運動障礙或脊柱側彎大於60°(通過X光片測量);
⑦侏儒:身高不超過145cm並有其它殘疾。
(3)腦癱
運動員必須有診斷證明是腦癱,或是非進行性腦損傷造成的先天或後天的運動障礙。如果僅從神經檢查有異常,但無功能障礙不能參加比賽。
四.田徑項目:殘奧會田徑項目運動員的分級標准分別由國際斯托克·曼德維爾輪椅運動委員會(ISMWSF)、國際殘疾人體育運動聯合會(ISOD)、國際腦癱人體育運動娛樂協會(CP-ISRA)、國際盲人體育運動協會(IBSA)醫學委員會來制定。對運動員參賽最低標準的限制主要從雙上肢和下肢肌力喪失的程度、關節活動范圍以及其他方面運動功能障礙等因素考慮,這個標准適用於脊髓損傷、腦癱、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的運動員。每一殘疾類別的運動員因其功能障礙程度的差異又分為不同的級別,在表述中的符號F代表田賽,T代表徑賽,數字代表類別和級別,具體如下:
(1)視力障礙運動員無論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3個級別。11級的運動員雙眼無感光,全盲;12級運動員的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13級運動員的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小於20°。分級別測試的運動員的眼睛應為最佳已校正的視力。
(2)腦癱運動員
腦癱運動員在田賽和徑賽項目中均分為8個級別,分別為31-38級。其中31-34級別為殘疾程度相對較重的運動員,在比賽時需要使用輪椅;35-38級別的運動員在比賽時不需要使用輪椅。
(3)脊髓損傷運動員按照殘疾程度從重到輕,田賽分為F51-58級,徑賽為T51-54級。
(4)截肢運動員
截肢運動員無論是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9個級別,分別參加輪椅和非輪椅組比賽。
(5)其他肢體殘疾運動員,在標准中表示符號為LAF和LAT,參加田賽的運動員共分6個級別,其中LAF1、LAF2、LAF3、LAF4級的一些運動員可以參加輪椅組比賽;徑賽分4個級別,其中LAT1、LAT2級別為輪椅組。
另外,參加徑賽項目和田賽中跳躍項目,以及投擲項目中非投擲上肢殘疾的運動員,如果僅腕關節僵硬或腕關節及手功能障礙,不符合最低參賽標准。
五.帆船項目:視力殘疾運動員和盲人運動員根據他們的視覺敏感度和視野范圍情況被分為如下三個級別:
B1級-全盲——從雙眼無光感到有光感,但卻在任何方向、任何距離都無法辨別出手的形狀。運動員不能藉助任何視力提示來幫助他們進行帆船比賽。
B2級-部分失明——從能夠辨別出手的形狀,到視覺敏感度為2/60(0.0333),而且/或者視野低於5度。
B3級-部分失明——從視覺敏感度高於2/60(高於0.0333),到視覺敏感度為6/60(0.1),而且/或者視野高於5度低於20度。
B1級-全盲-在多人帆船項目中評定分3分。
B2級-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項目中評定分5分。
B3級-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項目中評定分7分。
B3級-部分失明-是單人帆船項目中的最低殘疾標准。
為了使所有分值和所有級別的殘疾運動員都能參與比賽,必須對三人帆船比賽選手們的分值總和進行最高限制,即在三人駕駛帆船的比賽中,三名運動員的分值總和不能超過14分。這就使得身體殘疾較重的選手也能夠參與比賽。
六.田徑:殘奧會田徑項目運動員的分級標准分別用於脊髓損傷、腦癱、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的運動員。每一殘疾類別的運動員因其功能障礙程度的差異又分為不同的級別,在表述中的符號F代表田賽,T代表徑賽,數字代表類別和級別,具體如下:
(1)視力障礙運動員
視力障礙運動員無論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3個級別。11級的運動員雙眼無感光,全盲;12級運動員的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於5°;13級運動員的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小於20°。分級別測試的運動員的眼睛應為最佳已校正的視力。
(2)腦癱運動員
腦癱運動員在田賽和徑賽項目中均分為8個級別,分別為31-38級。其中31-34級別為殘疾程度相對較重的運動員,在比賽時需要使用輪椅;35-38級別的運動員在比賽時不需要使用輪椅。
(3)脊髓損傷運動員按照殘疾程度從重到輕,田賽分為F51-58級,徑賽為T51-54級。
(4)截肢運動員
截肢運動員無論是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9個級別,分別參加輪椅和非輪椅組比賽。
(5)其他肢體殘疾運動員,在標准中表示符號為LAF和LAT,參加田賽的運動員共分6個級別,其中LAF1、LAF2、LAF3、LAF4級的一些運動員可以參加輪椅組比賽;徑賽分4個級別,其中LAT1、LAT2級別為輪椅組。
Ⅳ 殘疾人參加游泳比賽如何分類
官方網站上說的分級標准如下,但不太具體,下面的示另外找的。而且殘疾還分成肢體、智力、視力、聽力等不同情況,肯定還有更為細致的劃分。例如聽力障礙對於游泳應該說是影響不大的。
游泳:"S"級(自由泳、仰泳、蝶泳)分10個級別;
"SB"級(蛙泳)分為9個級別;
"M"級=(3×"S"+1×"SB")÷4
醫學分級
由於殘疾種類、殘疾部位及殘疾程度不盡相同,以及各運動項目對運動功能要求不同,為了盡可能地進行公平競爭,做好准確的醫學功能分級是殘疾人運動員平等競賽的前提。各類國際殘疾人體育運動組織的醫學委員會制定了相應的分級參賽標准,殘疾人運動員在不同的分級級別中參加比賽。
通常殘疾人運動員比賽前先進行醫學分級,即按照殘疾的種類:視力殘疾、聽力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進行分級。視力殘疾運動員分為3個級別(B1-B3)。
聽力殘疾只要聽力損失大於55分貝者,可以參加比賽,不再分級別。
智力殘疾人經教育、衛生組織和生理、心理學家的評定和診斷,智商(IQ)在70以下,年齡在8歲以上者均可以參加特殊奧林匹克比賽。
肢體殘疾人依據損傷的情況按照截肢和其他殘疾、脊髓損傷、腦癱三種類型來劃分級別。
以下為具體標准。
http://www.samesky.net/cjflbz.htm
Ⅵ 殘疾人奧運會的殘疾等級如何定的求大神幫助
殘奧會體育項目分級情況 一、殘疾人運動員分級的目的 在殘疾人體育比賽中,為了盡可能公平競爭,必須對參賽的運動員的殘疾類別、殘疾程度以及運動能力進行評定、分級,將殘疾程度或運動能力相近的運動員盡可能分在一起進行比賽。為此,國際殘奧委會(IPC)醫學委員會根據比賽項目的特點和對運動員能力或功能的鑒定,結合殘疾類別和程度,就各個比賽項目分別制定了相應的分級標准。殘疾人的種類是很多的,根據我國殘疾人抽樣辦公室今年所公布的抽樣調查結果表明,我國各類殘疾人總數約5164萬人,其中聽力語言殘疾的1770萬人;智力殘疾的1017萬人;肢體殘疾約755萬人,視力殘疾約755萬人,精神殘疾約194萬人;綜合殘疾約673萬人。由於致殘的原因不同,殘疾輕重也很不一,而殘疾輕重直接影響到運動的能力,試想一下,一個截去一條腿和截去兩條腿的人在比賽中他們的能力差異是很大的,而殘疾人的體育比賽,應在公平的條件下,即在殘疾程度近似的情況下進行。因而,殘疾人體育競賽的組織者都要在比賽正式開始之前,組織醫務力量,對殘疾程度進行鑒定,並根據殘疾輕重將運動員劃分在一定的組別內進行比賽。 二、殘疾人運動項目醫學分級 目前,我國殘疾人運動員共參加14項國際殘疾人體育賽事。全部比賽項目都根據各自項目特點,分別規定了最低參賽標准。 (1)田徑 盲人運動員:T11(F11)級,T12(F12)級,T13(F13)級 腦癱運動員:CP1--CP8級 輪椅運動員:F51--F58級(田賽),T51--T54級(徑賽) 其他肢體殘疾:LAF1--LAF6級(田賽),LAT1--LAT4級(徑賽) 截肢運動員:A1-A9級 (2)羽毛球:分為輪椅組和站立組(上肢殘疾組和下肢殘疾組) (3)舉重:截肢、腦癱或其他肢體殘疾 (4)射擊:根據是否使用射擊台分為SH1(SH1A、SH1B、SH1C) SH2(SH2A、SH2B、SH2C) (5)游泳:「S」級(自由泳、仰泳、蝶泳)分10個級別; 「SB」級(蛙泳)分為9個級別; 「M」級=(3×「S」+1×「SB」)÷4 (6)乒乓球:TT1-TT5(坐姿),TT6-TT10(站姿) (7)輪椅網球:公開級 (8)射箭:坐位ARW1(ARW1-C)ARW2 站位ARST(ARST-C) (9)輪椅籃球:根據其運動動態觀察分為1-8級 (10)自行車:盲人B1-B3;肢殘LC1-LC4;腦癱CP1--CP8; 手動自行車分為HC4/3和HC2/1 (11)坐式排球:截肢、其他肢體殘疾、腦癱、脊髓損傷 (12)輪椅擊劍:分為A級和B級 (13)盲人柔道:B1--B3 (14)盲人門球:B1--B3 每個殘疾人體育項目都有各自的最低參賽標准,腦癱、盲人、脊髓損傷、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等運動員都將視其殘疾和功能障礙程度進行級別確定。
Ⅶ 殘疾人田徑比賽的運動員分為那幾個類別
殘疾人運動項目醫學分級
目前,我國殘疾人運動員共參加14項國際殘疾人體育賽事。全部比賽項目都根據各自項目特點,分別規定了最低參賽標准。
(1)田徑
盲人運動員:T11(F11)級,T12(F12)級,T13(F13)級
腦癱運動員:CP1--CP8級
輪椅運動員:F51--F58級(田賽),T51--T54級(徑賽)
其他肢體殘疾:LAF1--LAF6級(田賽),LAT1--LAT4級(徑賽)
截肢運動員:A1-A9級
(2)羽毛球:分為輪椅組和站立組(上肢殘疾組和下肢殘疾組) (3)舉重:截肢、腦癱或其他肢體殘疾
(4)射擊:根據是否使用射擊台分為SH1(SH1A、SH1B、SH1C) SH2(SH2A、SH2B、SH2C)
(5)游泳:「S」級(自由泳、仰泳、蝶泳)分10個級別; 「SB」級(蛙泳)分為9個級別; 「M」級=(3×「S」+1×「SB」)÷4
(6)乒乓球:TT1-TT5(坐姿),TT6-TT10(站姿)
(7)輪椅網球:公開級
(8)射箭:坐位ARW1(ARW1-C)ARW2 站位ARST(ARST-C)
(9)輪椅籃球:根據其運動動態觀察分為1-8級
(10)自行車:盲人B1-B3;肢殘LC1-LC4;腦癱CP1--CP8; 手動自行車分為HC4/3和HC2/1
(11)坐式排球:截肢、其他肢體殘疾、腦癱、脊髓損傷
(12)輪椅擊劍:分為A級和B級
(13)盲人柔道:B1--B3
(14)盲人門球:B1--B3 每個殘疾人體育項目都有各自的最低參賽標准,腦癱、盲人、脊髓損傷、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等運動員都將視其殘疾和功能障礙程度進行級別確定
Ⅷ 殘疾運動員如何分級別
與奧運會不同,殘奧會的比賽是必須經過嚴格的傷殘定級來確定比賽等級的。
醫學分級比較復雜,是根據運動員傷殘程度對所參賽項目的影響決定的,參加殘奧會比賽的殘疾人分為兩大類別,分別是視力殘疾和肢體殘疾(運動功能障礙),包括腦性麻痹、脊髓損傷、截肢及其他肢體殘疾者。醫學分級工作只有在所有比賽結束後才告終,負責分級的專家會到各個賽場觀看比賽,一旦在現場發現某一運動員在實際比賽中的表現與賽前分級不符,該名運動員將被調入到相符的組別並排定名次。楊晨昨天遇到的情況正是如此,事實上這種運動員被重新評級的情況在殘疾人的比賽中是很常見的。
參加殘奧會的運動員分為PPS(殘奧會級別永久狀態)、PRS(殘奧會級別核查狀態)和PNS(殘奧會級別全新狀態)三種狀態。其中PPS不需要再進行分級,因為他們曾多次參加殘奧會或者世錦賽,已有了准確分級。後兩類運動員和首次參賽的運動員則需參加分級評定,以繼續觀察他們的分級是否准確。
參加殘奧會比賽的殘疾人基本分級:
1.視力殘疾(IBSA):分為3個級別,B1、B2、B3級。
2.腦性麻痹(CP-ISRA):分為8個級別,1-4級(坐椅子參賽)、5-8級(不坐椅子參賽)。
3.脊髓損傷(ISMWSF-IWAS):分為8個級別,1A、1B、1C(四肢癱),2、3、4、5、6(截癱)級。
4.截肢及其他肢體殘疾(ISOD-IWAS):截肢分為9個級別,A1-A9級。其他肢體殘疾分為6個級別,L1-L6級。
根據總的分級規定,各項目還有更加具體的分級細則。在田徑比賽的表述中,符號F代表田賽,T代表徑賽,數字代表類別和級別。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參加徑賽項目和田賽中跳躍項目,以及投擲項目中非上肢殘疾的運動員,如果僅腕關節僵硬或腕關節及手功能障礙,不符合最低參賽標准。
Ⅸ 殘疾人分類分級標准
一、視力殘疾
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
1、盲
一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 0.02,而低 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2、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二、聽力語言殘疾
聽力語言殘疾包括:
a.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即聾又啞);
b.聽力喪失而能說話或構音不清(聾而不啞);
c.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尖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
聽力殘疾分為聾和重聽兩類(表1-2)。
1、聾一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或等於91分貝(dB,聽力級,下同)
二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71分貝,等於或小於90分貝。
2、重聽一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56分貝,等於或小平70分貝。
二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41分貝,等於或小於55分貝。
3、單純的語言殘疾不分級
類別級別聽力損失程度
聾一級聾≥91dB
二級聾90-71dB
重聽一級重聽70-56dB
二級重聽55-41dB
三、智力殘疾
為了便於與國際資料相比較,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和美國精神發育遲滯協會的智力殘疾分級標准,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一級智力殘疾(極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容明顯呆滯,終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僅在下肢、手及頜的運動方面有所反應
二級智力殘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間,適應行為差,即使經過訓練,生活能力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運動、語言發育差,與人交往能力差。
三級智力殘疾
(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適應行為與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達到部分自理,能作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和安全知識,但是閱讀和計算能力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只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
四級智力殘疾
(輕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間,適應行為低於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一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殊教育可以獲得一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
四、肢體殘疾
肢體殘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而截除或先天性殘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③脊椎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④中樞、周圍神經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從人體運動系統有幾處殘疾,致殘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綜合考慮,並以功能障礙為主來劃分肢體殘疾的等級。
一級
a.四肢癱瘓、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
c.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二級
a. 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
b. 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級
a.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
c. 雙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四級
a.單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c.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椎側凸大於45度。
d.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5厘米。
e.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以下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范圍: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小於5厘米者。
(4) 小於70度的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椎側凸。
五、精神殘疾
精神殘疾包括:
①腦器質性、軀體疾病伴發精神障礙;
②中毒性精神障礙,包括葯物、酒精依賴;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執性、反應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發育障礙等造成的殘疾。
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所列10個問題的評分來劃分精神殘疾的登記:
一級(極重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3個或3個以上問題被評為"2分"的。
二級(重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三級(中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只有1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四級(輕度)《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或2個以上問題被評為"1分"的。
(9)殘疾人體育醫學分級培訓總結擴展閱讀
殘疾人福利
1、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拓殘疾人就業門路,擴大就業范圍,提供就業機會,保障殘疾人的工作權利和自我實現的權利;
2、大力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殘疾人的文化素質和自立能力;
3、開展立法、宣傳和教育,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和提供特殊保護,呼籲社會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
4、興辦殘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娛樂活動的設施及器材的生產;
5、在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盡可能地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等等。
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和維護社會成員一定的生活質量,滿足其物質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採取的社會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設施和相應的服務。殘疾人福利是社會福利的一個重要項目。
Ⅹ 殘疾人的等級怎麼排的
殘奧會體育項目分級情況 一、殘疾人運動員分級的目的 在殘疾人體育比賽中,為了盡可能公平競爭,必須對參賽的運動員的殘疾類別、殘疾程度以及運動能力進行評定、分級,將殘疾程度或運動能力相近的運動員盡可能分在一起進行比賽。為此,國際殘奧委會(IPC)醫學委員會根據比賽項目的特點和對運動員能力或功能的鑒定,結合殘疾類別和程度,就各個比賽項目分別制定了相應的分級標准。殘疾人的種類是很多的,根據我國殘疾人抽樣辦公室今年所公布的抽樣調查結果表明,我國各類殘疾人總數約5164萬人,其中聽力語言殘疾的1770萬人;智力殘疾的1017萬人;肢體殘疾約755萬人,視力殘疾約755萬人,精神殘疾約194萬人;綜合殘疾約673萬人。由於致殘的原因不同,殘疾輕重也很不一,而殘疾輕重直接影響到運動的能力,試想一下,一個截去一條腿和截去兩條腿的人在比賽中他們的能力差異是很大的,而殘疾人的體育比賽,應在公平的條件下,即在殘疾程度近似的情況下進行。因而,殘疾人體育競賽的組織者都要在比賽正式開始之前,組織醫務力量,對殘疾程度進行鑒定,並根據殘疾輕重將運動員劃分在一定的組別內進行比賽。 二、殘疾人運動項目醫學分級 目前,我國殘疾人運動員共參加14項國際殘疾人體育賽事。全部比賽項目都根據各自項目特點,分別規定了最低參賽標准。 (1)田徑 盲人運動員:T11(F11)級,T12(F12)級,T13(F13)級 腦癱運動員:CP1--CP8級 輪椅運動員:F51--F58級(田賽),T51--T54級(徑賽) 其他肢體殘疾:LAF1--LAF6級(田賽),LAT1--LAT4級(徑賽) 截肢運動員:A1-A9級 (2)羽毛球:分為輪椅組和站立組(上肢殘疾組和下肢殘疾組) (3)舉重:截肢、腦癱或其他肢體殘疾 (4)射擊:根據是否使用射擊台分為SH1(SH1A、SH1B、SH1C) SH2(SH2A、SH2B、SH2C) (5)游泳:「S」級(自由泳、仰泳、蝶泳)分10個級別; 「SB」級(蛙泳)分為9個級別; 「M」級=(3×「S」+1×「SB」)÷4 (6)乒乓球:TT1-TT5(坐姿),TT6-TT10(站姿) (7)輪椅網球:公開級 (8)射箭:坐位ARW1(ARW1-C)ARW2 站位ARST(ARST-C) (9)輪椅籃球:根據其運動動態觀察分為1-8級 (10)自行車:盲人B1-B3;肢殘LC1-LC4;腦癱CP1--CP8; 手動自行車分為HC4/3和HC2/1 (11)坐式排球:截肢、其他肢體殘疾、腦癱、脊髓損傷 (12)輪椅擊劍:分為A級和B級 (13)盲人柔道:B1--B3 (14)盲人門球:B1--B3 每個殘疾人體育項目都有各自的最低參賽標准,腦癱、盲人、脊髓損傷、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等運動員都將視其殘疾和功能障礙程度進行級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