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貫徹好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發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並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警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葯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第十三條 關系全國或者所在地區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製、生產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製、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十)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為治安保衛重點的單位。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遵守本條例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一般規定和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按照有關國家標准對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並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五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單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治安保衛機構建設;
(二)檢查、指導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對認真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因履行治安保衛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批准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的,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後,有權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費用;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治安保衛人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於受單位負責人指使、脅迫的,對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單位報警後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㈡ 綜治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方針、政策和總體部署,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年度工作目標和階段性工作計劃。
二、分析研判影響社會穩定的新問題、新動向,為黨委、分局決策提供依據。
三、組織開展「社會治安聯合防控、矛盾糾紛防合調解、突出問題聯合治理、重點工作聯勤聯動、基層平安聯合創建、重點人員聯合服務管理」形成常態長效機制。
四、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對群眾訴求事項依照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按照程序做好化解或組織相關部門辦理,督辦結案等工作。
五、組織做好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學校及周邊地區治安整治,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禁毒和反邪教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法制、綜治、平安建設等宣傳活動,做好基層綜治幹部和群防群治隊伍的教育、培訓和管理等工作。
七、組織、指導轄區內的社區、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基層平安創建活動。
八、督促檢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開展對綜治成員單位和農場、社區綜治工作的考核獎懲。
(2)企事業單治安員年度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綜治的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於1991年2月19日做出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對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性,都做了詳細規定。
這是中央首次以綜合治理為主題向全國發出的正式文件。同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名義,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關問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㈢ 淺談如何做好新時期企業治安保衛工作
多年來,企業保衛部門在公司黨委和公安機關的領導下,在維護內部穩定,預防打擊犯罪,保障企業內部生產.生活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當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外部治安環境嚴峻 。一些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所用的設備越來越成為違法犯罪分子襲擊的主要目標。企業周邊村民.少數社會閑雜人員及部分單位把「致富」的目光瞄準了企業,大肆盜竊和破壞企業的生產物資和設備器材,給企業正常生產帶來嚴重影響。對於這些非法的「三小一點」,有些地方政府不但不予以取締,甚至作為地方支柱企業予以保護,嚴重侵犯了國家的利益。 2.內部治安問題增多 市場經濟轉型期,各種利益關系沒有理順,各種保障措施跟不上形勢的需要。企業需要減員增效,需要改革創新,都會直接或間接地觸及部分職工的切身利益;部分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長期拖欠工人工資,造成上訪.請願.罷工.怠工,沖擊辦公樓.報復領導等事件時有發生;企業內領導幹部腐敗墮落,引起群眾強烈不滿,造成干群關系緊張,隨時可能釀成事端等。這些矛盾.問題的存在,給當地社會治安造成很大影響,同時也給企業本身造成很大損失。 3.治安保衛工作與當前形勢發展不相適應 一是管轄范圍不清,管理關系不暢;二是治安保衛人員素質不高,工作不扎實;三是企業黨政領導對治安保衛工作不能真正重視;四是在治安防範方面的投入較少。 二、問題存在的原因 在進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企業治安保衛工面臨的種種問題往往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1.傳統觀念的束縛。 盡管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在不斷加快,人們頭腦中依然保留著一些傳統的.保守的陳腐觀念,認為社會主義就是要人人有飯吃.有工做,當改革逐步深化,涉及到他們自身的利益時,這種傳統的觀念受到了強烈撞擊,一時難以適應,有些人突然產生不滿和抵觸情緒,有的人甚至可能鋌而走險。這種潛伏的不安定因素容易釀成突發事件,給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增加了難度。 2.社會大環境的影響。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企業忙於增強自身的經濟實力,疏於治安保衛工作,職工沒有樹立起治安防範意識,對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3.治安保衛工作方面的立法滯後。 目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大部分是計劃經濟條件下所形成的,與當前的形勢有些已不相適應。對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機構的設置.職責.許可權.專業治保人員的配備等,遠遠適應不了當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也不適應當今形勢的發展。與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相關的原有的法律法規已跟不上形勢的需要,急需規范.立法。 三、加強企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隊伍管理的對策 1.各級企業單位領導要切實把做好治安保衛工作當成第一要務。牢固樹立「安全高於一切,責任重於泰山」思想觀念。首先要主動改變其傳統的對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方式,運用科學的管理手段.先進的管理方式,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管理新模式。二是要有長遠觀點,在人員配備上做到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與其他業務工作同等對待,努力使治安保衛工作隊伍年齡結構趨於合理.形成隊伍知識互補.工作能力互補的良好格局,並建立健全長效的工作崗位輪換機制,確保治安保衛人員進得來.出得去。三是嚴格落實安全防範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加大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投入,努力為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創造出良好.寬松的工作環境。 2.各企事業單位要依據這個總則結合本行業.本單位工作實際盡快制定出實施細則。 一是要分級.分層次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作出規定,確保從上至下有專門的機構和專職人員從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二是要制定和完善各項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以確保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開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達到規范.統一.高效.有序管理。三是要將上級主管部門.當地公安機關.本單位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管理職責進行具體明確規定,做到權責明確.職責統一。 3.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治安保衛人員培訓考核管理體系。要從為做好企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的高度,建立健全治安保衛人員培訓長遠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使培訓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要編寫新穎實用的培訓教材和建立穩定的專兼職師資隊伍。教材內容應以治安保衛工作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為主,切實增強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做到易學易懂。 四、加強企業單位內保隊伍的建設。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保衛工作也發生巨大變化。要依照「因地制宜,自主治理,積極防範,保障安全」的方針,為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生產經營環境。 1.加強團隊建設,培養高素質保衛人員。採取措施有意識地在組織中開發.培養團隊成員,使之具有這些特徵,就是團隊建設。團隊主要由決策層.執行層和服務層三個梯隊組成,各梯隊需責任明確.分工明確.權責明確。決策層:即「核心領導層」,主要負責保衛科的任務規劃.安排.布置和整體隊伍建設;執行層:即基礎管理層,其主要任務是做好對決策層領導的貫徹執行,加強執行力和責任的落實;基層工作人員:這是保衛科各項工作的主體,由護衛隊隊長.班長.隊員組成,它是保衛科服務質量優劣的決定性因素,所以,對基層服務人員的管理是團隊建設的重點。 2.建立激勵機制,調動保衛人員工作積極性。適時站在員工的立場思考作為保衛科的一分子,加強團隊溝通,讓員工自然融入集體中無論是舉辦娛樂活動,或者參加礦里組織的各種集體活動,作為決策層都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與支持,應多說誇獎和鼓勵的話,讓更多員工融入到集體中,加強溝通。 3.搭建學習平台,培養保
㈣ 企事業單位違反保安管理條例不參加業務培訓受到什麼處罰
保安員不接受保安業務培訓,未持保安證上崗,按《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法律依據就是第四款,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㈤ 淺談怎樣做好企業保衛工作
多年來,企業保衛部門在公司黨委和公安機關的領導下,在維護內部穩定,預防打擊犯罪,保障企業內部生產.生活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當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外部治安環境嚴峻 。一些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所用的設備越來越成為違法犯罪分子襲擊的主要目標。企業周邊村民.少數社會閑雜人員及部分單位把「致富」的目光瞄準了企業,大肆盜竊和破壞企業的生產物資和設備器材,給企業正常生產帶來嚴重影響。對於這些非法的「三小一點」,有些地方政府不但不予以取締,甚至作為地方支柱企業予以保護,嚴重侵犯了國家的利益。
2.內部治安問題增多
市場經濟轉型期,各種利益關系沒有理順,各種保障措施跟不上形勢的需要。企業需要減員增效,需要改革創新,都會直接或間接地觸及部分職工的切身利益;部分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長期拖欠工人工資,造成上訪.請願.罷工.怠工,沖擊辦公樓.報復領導等事件時有發生;企業內領導幹部腐敗墮落,引起群眾強烈不滿,造成干群關系緊張,隨時可能釀成事端等。這些矛盾.問題的存在,給當地社會治安造成很大影響,同時也給企業本身造成很大損失。
3.治安保衛工作與當前形勢發展不相適應
一是管轄范圍不清,管理關系不暢;二是治安保衛人員素質不高,工作不扎實;三是企業黨政領導對治安保衛工作不能真正重視;四是在治安防範方面的投入較少。
二、問題存在的原因
在進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企業治安保衛工面臨的種種問題往往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1.傳統觀念的束縛。 盡管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在不斷加快,人們頭腦中依然保留著一些傳統的.保守的陳腐觀念,認為社會主義就是要人人有飯吃.有工做,當改革逐步深化,涉及到他們自身的利益時,這種傳統的觀念受到了強烈撞擊,一時難以適應,有些人突然產生不滿和抵觸情緒,有的人甚至可能鋌而走險。這種潛伏的不安定因素容易釀成突發事件,給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增加了難度。
2.社會大環境的影響。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企業忙於增強自身的經濟實力,疏於治安保衛工作,職工沒有樹立起治安防範意識,對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3.治安保衛工作方面的立法滯後。 目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大部分是計劃經濟條件下所形成的,與當前的形勢有些已不相適應。對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機構的設置.職責.許可權.專業治保人員的配備等,遠遠適應不了當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對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也不適應當今形勢的發展。與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相關的原有的法律法規已跟不上形勢的需要,急需規范.立法。
三、加強企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隊伍管理的對策
1.各級企業單位領導要切實把做好治安保衛工作當成第一要務。牢固樹立「安全高於一切,責任重於泰山」思想觀念。首先要主動改變其傳統的對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方式,運用科學的管理手段.先進的管理方式,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管理新模式。二是要有長遠觀點,在人員配備上做到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與其他業務工作同等對待,努力使治安保衛工作隊伍年齡結構趨於合理.形成隊伍知識互補.工作能力互補的良好格局,並建立健全長效的工作崗位輪換機制,確保治安保衛人員進得來.出得去。三是嚴格落實安全防範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加大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投入,努力為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創造出良好.寬松的工作環境。
2.各企事業單位要依據這個總則結合本行業.本單位工作實際盡快制定出實施細則。 一是要分級.分層次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作出規定,確保從上至下有專門的機構和專職人員從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二是要制定和完善各項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以確保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開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達到規范.統一.高效.有序管理。三是要將上級主管部門.當地公安機關.本單位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管理職責進行具體明確規定,做到權責明確.職責統一。
3.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治安保衛人員培訓考核管理體系。要從為做好企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的高度,建立健全治安保衛人員培訓長遠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使培訓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要編寫新穎實用的培訓教材和建立穩定的專兼職師資隊伍。教材內容應以治安保衛工作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為主,切實增強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做到易學易懂。
四、加強企業單位內保隊伍的建設。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保衛工作也發生巨大變化。要依照「因地制宜,自主治理,積極防範,保障安全」的方針,為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生產經營環境。
1.加強團隊建設,培養高素質保衛人員。採取措施有意識地在組織中開發.培養團隊成員,使之具有這些特徵,就是團隊建設。團隊主要由決策層.執行層和服務層三個梯隊組成,各梯隊需責任明確.分工明確.權責明確。決策層:即「核心領導層」,主要負責保衛科的任務規劃.安排.布置和整體隊伍建設;執行層:即基礎管理層,其主要任務是做好對決策層領導的貫徹執行,加強執行力和責任的落實;基層工作人員:這是保衛科各項工作的主體,由護衛隊隊長.班長.隊員組成,它是保衛科服務質量優劣的決定性因素,所以,對基層服務人員的管理是團隊建設的重點。
2.建立激勵機制,調動保衛人員工作積極性。適時站在員工的立場思考作為保衛科的一分子,加強團隊溝通,讓員工自然融入集體中無論是舉辦娛樂活動,或者參加礦里組織的各種集體活動,作為決策層都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與支持,應多說誇獎和鼓勵的話,讓更多員工融入到集體中,加強溝通。3.搭建學習平台,培養保
㈥ 企事業單位內部保衛工作的方針是什麼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部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1、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2、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3、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㈦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概述,概念和特徵(越詳細越好)
可參考深圳市的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事業單位保安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8年8月4日
發布,1994年1月29日修訂發布)
第一條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和生產的正常秩序,保障企業事業單位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保護特區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廣東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全保衛責任制條例》,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設在特區范圍內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保安工作責任制和崗位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本單位業務性質、規模大小、經營范圍和實際需要,建立不同形式的保安組織,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業務指導。
第四條招聘或雇請保安人員由各單位確定。保安人員要具備思想品質好,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適合做保安工作等條件。
保安人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或經市政府批準的保安服務公司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發給《保安工作證書》,方可擔任保安工作。現已擔任保安工作的保安人員,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的,准予繼續擔任保安工作;不合格者,不能擔任保安工作。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將本單位保安人員的情況登記造冊,報當地公安分局登記備案。
第五條保安人員執勤時必須穿著保安制服、佩戴保安標志。其制服、標志的顏色、款式由深圳市公安局規定,保安制服、標志由深圳市公安局統一製作。
第六條保安服務公司和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安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規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單位的防盜、防火、防破壞和防自然災害事故等各項防範工作,保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具體職責主要是:
(一)預防、制止各種違法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
(二)保護發案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
(三)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違法犯罪線索;
(四)制定、完善本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執勤、會客登記、出入驗證、留宿申報等工作責任制,使保安工作正規化、制度化;
(五)加強對存放現金、貴重物資、重要票證和其他重要部位的防範;
(六)由經過消防專業培訓的保安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七)由經過專業培訓的保安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技防設施,及時處理警情,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八)維護本單位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秩序。
第七條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安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對下列現行違法犯罪行為有責任制止或將違法犯罪人員扭送當地公安機關,但不得行使拘留、關押、搜查、罰款和沒收財物之權:
(一)現行刑事犯罪行為;
(二)非法攜帶或倒賣各種違禁物品;
(三)妨害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管理、不聽勸阻、無理取鬧的;
(四)執勤時遭到不法行為襲擊和侵害,必要時可使用器械進行正當防衛。
第八條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安組織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員的考核獎懲制度。
單位安全責任人要根據業務工作開展情況,經常向當地公安機關匯報工作。
第九條各企業事業單位保安組織應互相協作,與鄰近保安組織、護街隊、護廠(場)隊、護村(墟)隊搞好治安聯防。
第十條保安人員維持本單位安全,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打擊違法犯罪分子有重大貢獻者,給予立功或獎勵。
第十一條保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玩忽職守、貪贓枉法、監守自盜或濫用職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根據具體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拒絕、阻礙保安人員在管轄范圍內依法執行職務,或對保安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各企業事業單位安全責任人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規定實施的監督。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㈧ 企事業單位治安責任人是誰有何依據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就是一把手,法定代表人。《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第五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㈨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概述、概念和特徵
詳閱2004年實施的《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