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金庫是什麼意思
「小金庫」,是指在單位財務以外另設賬目的公款。目前私設「小金庫」僅屬於違紀行為回。並不違法。答
基層單位「小金庫」資金來源的途徑主要有三條:一是收入不記賬。(注意,這里的收入是明文規定的,廢料可沒有一條文件規定要賣錢上繳)如某鎮派出所,將三個月近10萬元的罰款收入不記賬,直接放入「小金庫」。二是截留上交款項。有些單位的收費理應上繳上級主管部門,但是個別單位採取繳大留小的方式,將其中的一部分留下來。如某局鄉建科,將本應上繳市局的20萬元收費截留下來,建立了「小金庫」。三是虛列支出。有的採用支少報多的方式,有的則直接虛列支出項目。如某單位「虛構」了一個辦公樓維修項目,將40萬元公款劃入「小金庫」。
「小金庫」又稱「小錢櫃」,是一些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籌集建立的由本單位自由支配的資金。其資金來源大都是採取隱匿收入、截留利潤或化公為私、公款私存、轉移收入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主要用於濫發資金等違規的或不合法的支付。
『貳』 小金庫是什麼意思
金庫的概念
小金庫指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有,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種資金。
小金庫的資金來源
資金主要來源包括:以各種名義挪用、轉移國家預算內、預算外收入;截留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價倒賣、非法牟取價差收入;一些經濟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侵佔、截留罰沒收入。不包括黨委、團委、工會會費,稿費提成和職工互助金等項目。
「小金庫」范圍
●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小金庫的危害
「小金庫」雖冠以「小」字,容量卻大得驚人——據披露,僅2006年上半年,全國審計機關共查出違規小金庫130億元。「小金庫」的顯著特徵是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分,公款淪為「私房錢」也就幾乎成為了必然。不僅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腐敗,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敗。
某些單位請客送禮、亂發錢物、收送紅包、公款行賄等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游離於監督之外的部門小金庫。可以說,小金庫正是很多腐敗現象得以蔓延的「財政支柱」。
近年來隨著國庫集中支付范圍的不斷擴大,各單位可支配現金減少,一些單位從局部利益出發,巧立明目,不斷翻新形式設立小金庫,從而引發的矛盾,職務犯罪時有發生。
小金庫的專項治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錫榮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提出了集體腐敗的概念,並表示可考慮首先把私立小金庫列入刑法犯罪中。
中國未來將逐步深化財稅、金融、國有資本運營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在源頭上防止並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在此基礎上,也將不斷加大對「小金庫」的日常治理力度。治理 「小金庫」對深化收入分配製度、財稅體制等改革、推進反腐倡廉建設都有重大意義,該專項治理進展情況及實際效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全國「小金庫」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2009年4月24日在京召開,要求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鼓勵知情人士舉報。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明確2009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小金庫」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此次治理工作將持續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
根據《實施辦法》,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主要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為動員部署階段,到6月底前為自查自糾階段,從7月初至10月底為重點檢查階段,11月底前為整改落實階段。
《實施辦法》提出,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路舉報作用。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至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此次治理范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
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實施辦法》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重點檢查階段的檢查面不得低於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於20%。重點檢查對象范圍包括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以及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意義
近年來,中央雖三令五申,卻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庫的擴張和蔓延。關鍵因素在於,由於打著集體的幌子,小金庫往往被看作是一般的違紀違規,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見,將小金庫列入刑法犯罪不失為正本清源之舉。
追究小金庫的法律責任理所應當,但小金庫的利益分配過程等級森嚴,單位小金庫很大程度上是單位領導的小金庫。所以,追究小金庫的法律責任,就應該參照其利益分配格局,依據權力坐標明確每個人的相應法律責任。
如果能抽去滋生腐敗的「財政支柱」,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不僅小金庫將無處藏身,集體腐敗行為也將大大減少。
『叄』 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主要涉及哪幾方面工作
一、從源頭抓起,疏堵並舉,標本兼治
一是加強廉政教育和培訓。
二是疏導和堵漏兩手抓專。
三是統屬籌兼顧,全面治理。
二、重製度落實,監督前移,著力防範
一是加強非稅收入監管
二是嚴格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管理。
三是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改革。
四是注重加強部門內部審計和單位控制力度。
三、嚴責任追究,落實「五制」,強力監控
一是嚴格落實「小金庫」責任追究制。
二是嚴格落實治理「小金庫」連帶責任追究和處理處罰落實跟蹤制。
三是嚴格落實禁設「小金庫」承諾保證制。
四是嚴格落實「小金庫」舉報查處督辦制。
五是嚴格落實治理「小金庫」監督管理責任制。
四、盡部門職責,強化督導,齊抓共管
一是明確職責分工。
二是完善協調機制。
三是強化工作督導。
『肆』 「小金庫」的表現形式有( )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
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應列入版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權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於「小金庫」。所以小金庫」的表現形式有(A.B.C.D )A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
B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
C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
D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
『伍』 小金庫治理規章制度
高度重視 自查自糾 切實做好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回頭看」工作
為認真貫徹落實上級相關文件精神,鞏固學校「小金庫」專項治理成果,進一步促進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6月2日下午,我校召開了「小金庫」 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學校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趙君主持會議,學校紀委委員,各單位、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
會上,學校紀委石柱鑫副書記傳達了自治區教育廳《轉發自治區「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做好2010年「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財基〔2010〕29號)、《關於轉發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回頭看」的通知》(桂教財基〔2010〕34號)文件精神,並根據《桂林理工大學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回頭看」實施意見》(桂理工黨〔2010〕15號)進行了工作安排部署。
趙君副書記就做好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 「回頭看」工作強調指出,各單位、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小金庫專項治理「回頭看」工作的責任感;要周密部署,狠抓落實,切實加大小金庫專項治理「回頭看」工作力度;通過小金庫專項治理「回頭看」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財經法規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陸』 防治「小金庫」知識有獎競答試題
一、什麼是「小金庫」?如何認定「小金庫」?
根據中辦發[2009]18號文件和中紀發[2009]7號文件的規定,「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本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關鍵看資金或資產是否列入符合規定的本單位賬簿。
二、「小金庫」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哪些?
一是財政撥款;二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三是專項收入;四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五是罰沒收入;六是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七是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八是資產處置收入;九是資產出租收入;十是經營收入;十一是利息收入;十二是捐贈收入;十三是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
三、「小金庫」的主要表現形式是什麼?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及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或其他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如上級出資,下級單位購車,車在下級單位列入固定資產賬或雙方都不入賬,此車就可認定為上級單位的「小金庫」。
四、「小金庫」存在的主要形態有哪些?
(一)現金形態。
(二)銀行存款形態。如:將收入存放在下屬單位、學會、協會、工會等賬戶;將收入存放在賬外單獨設立的賬戶;將資金直接存入個人賬戶等等。
(三)有價證券形態。購買的國庫券、債券、股票和購物卡等未記錄在規定的單位賬戶內。一般是用閑置資金或其他「小金庫」資金購買的,也可能是下屬單位或相關單位購買贈送的。
(四)固定資產形態。多表現為設備、汽車、房屋等不在規定的賬面反映。此舉多與資產出租、處置收入不入賬等相關。此項資產一部分是歷史上形成的賬外資產清理不徹底遺留下來的,也有利用特殊資源與其他單位合作獲取的;還有一部分是用資金購買形成的。賬外資產的來源途徑大致有兩類:一是來源於行政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形成的賬外資產;二是利用職權以應收不收或放鬆管制為交易手段,讓相關單位購買車輛、樓房等大宗資產等,掛靠在外單位,在本單位不但不入賬,就連賬外賬也沒有。表面上可能表現為某種借用關系,例如:單位將門面房、房屋、設備等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有的單位僅將部分收入納入賬內,搞「陰陽合同」;有的單位則直接在承租方消費,以支抵收,收支均不入賬。
(五)股權和債權形態。這里的股權與債權主要是指單位或部門與關聯單位之間股權、債權關系,不包括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這種股權債權往往是以一種契約或協議的形式出現,甚至是一種口頭上的承諾。其來源可能是單位改制變遷過程中形成的股權、債權關系,沒有在賬上反映,形成賬外「小金庫」;也可能是以權利作為交換而形成的所謂「乾股」,成為「小金庫」。
五、「小金庫」有哪幾種常見的現象?
1、虛列暫存款或應付款項。通過與往來方串通,甚至出具虛假收據或發票,虛列全部或部分應付款項,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2、提前處置或報廢大宗資產。先在賬面上以看似合法的和較為完備的手續,將一些尚可使用的大宗資產提前報廢處理,資產被沖出賬外後再設法變現設立「小金庫」。
3、收取回扣設立「小金庫」。在購進物品、資料、報刊等活動中取得的折價款不入賬,設立「小金庫」。
4、利用往來賬戶套取資金。一些單位由於資金較多,發生次數較為頻繁,將一些資金在多個往來戶(尤其一些賬戶很有可能是掛賬多年)之間來回倒騰,頻繁地調賬,達到既沖平賬戶,又提出賬外資金設立「小金庫」的目的。
5、利用收據設立「小金庫」。向下屬單位或相關單位收取各種資金,如代辦會務、統一體檢等,用自製、自購或專用收據收取資金,開支後余額設立「小金庫」。
6、往來賬款核銷後又收回,不入賬形成「小金庫」。有時在核銷了應收款之後,又收回了部分款項,卻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而是將收回的款項以存單的形式形成「小金庫」。
7、收入不入賬形成「小金庫」。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款項、上級撥款和勞務收入等,採取不入單位正規的賬內,而是轉移到所屬的科室、協會、學會或下屬單位核算的辦法,形成「小金庫」。
8、利用虛假票據套取現金。將一些大額的虛假票據報銷,套取現金,形成「小金庫」。
六、「小金庫」資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是什麼?
一是彌補經費,其中有的是彌補正常經費不足,但大部分是提高標准、擴大范圍導致的經費不足。
二是購建資產。如購置汽車、電腦、通訊設備、房產等。
三是發放獎金、津補貼、福利等。
四是接待宴請、公款旅遊。
五是禮品禮金支出。
六是私分。
七、應由主管部門負擔卻由下屬或其他單位負擔的費用,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1、主管部門將應屬於本單位的收入計入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同時由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從上述收入、資金中列支應由主管部門負擔的費用,應認定為主管部門的「小金庫」。
2、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直接列支主管部門費用的,屬於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應認定為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的「小金庫」。
八、單位通過會議費、培訓費等形式支付給賓館酒店且已在單位法定賬簿列支的超出實際支出金額的款項,是否認定為「小金庫」?
單位通過會議費、培訓費等形式支付給賓館酒店且已在單位法定賬簿列支的超出實際支出金額的款項,存放於賓館酒店或用於其他支出的,應當認定為「小金庫」。例如,A單位委託某賓館辦理會務,在A單位法定賬簿內列支會務費10萬元(發票為賓館正規發票),且錢款已轉到賓館賬戶。而實際上賓館辦理會務的所有費用是9萬元。多出的1萬元在賓館掛賬,A單位沒有及時收回。這里多出的1萬元就是A單位的「小金庫」。
九、對「小金庫」違法行為進行懲處有哪些方式?
目前的主要懲處方式有處理、行政處罰、黨紀政紀處分以及組織處理等。
(一)處理。是指財政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對單位和個人財政違法行為的制止和糾正措施。對於財政違法行為,無論是否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都應區別情況採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措施,這樣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對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基本可分為:
1、責令改正(責令停止執行);
2、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調整有關預算科目或預算級次);
3、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4、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
5、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國家建設資金);
6、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核減或停止撥付工程投資);
7、銷毀非法印刷的票據或撤消非法賬戶。
(二)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後不再犯,依法對行為相對人違反法律而尚末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人身的、財產的、名譽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行政處罰種類主要包括:
1、警告;2、通報批評;3罰款;4、沒收違法所得;
5、公告。
此外,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違反《會計法》的會計人員,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黨紀政紀處分。是指黨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黨的紀律或行政紀律的中共黨員、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劃分為: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2、《行政監察法》和《公務員法》規定,政紀(行政)處分包括: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四)組織處理。根據中央有關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1)停職,即停止履行職務,檢查反省問題;
(2)調整,即調離現工作崗位;
(3)免職,即免去或者建設免去擔任的黨內外領導職務。
『柒』 什麼是「小金庫」
『捌』 小金庫的表現形式
「小金庫」的表現形式及存放形態
一、「小金庫」的表現形式
中紀發【2009】7號文專件對「小金庫」的表現形式進行屬了高度概括,主要包括:
⒈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⒉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⒊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⒋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
⒌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⒍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⒎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⒏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