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常用的航空手冊有哪些作用分別是什麼
安保手冊,應急手冊等。分了三類,有局方審,公司審和部門審的
㈡ 常用的航空手冊有哪些,作用分別是什麼
機翼是飛機的重要部件之一,安裝在機身上。其最主要作用是產生升力,同時也可以在機翼內布置彈倉和油箱,在飛行中可以收藏起落架。另外,在機翼上還安裝有改善起飛和著陸性能的襟翼和用於飛機橫向操縱的副翼,有的還在機翼前緣裝有縫翼等增加升力的裝置。機翼的作用是產生升力,以支持飛機在空中飛行。它還起一定的穩定和操縱作用。機翼的平面形狀多種多樣,常用的有矩形翼、梯形翼、後掠翼、三角翼、雙三角翼、箭形翼、邊條翼等。
機翼的主要功用是為飛機提供升力,以支持飛機在空中飛行,也起一定的穩定和操縱作用。在機翼上一般安裝有副翼和襟翼。操縱副翼可使飛機滾轉;放下襟翼能使機翼升力系數增大。另外,機翼上還可安裝發動機、起落架和油箱等。機翼有各種形狀,數目也有不同。在航空技術不發達的早期為了提供更大的升力,飛機以雙翼機甚至多翼機為主,但現代飛機一般是單翼機。
在機翼設計的過程當中,經常提到的一個矛盾是飛機的穩定性和操作性兩個方面,上單翼飛機好像提起來的塑料袋,他非常的穩定,但是操作性稍微差一點;下單翼飛機好像托起來的花瓶,操作性很靈活,但是穩定性就稍微遜色一點。所以民用飛機一般採用上單翼設計,而表演用途或者其他對操作性要求高的的飛機都採用下單翼設計。
㈢ 民航 ATA 手冊全稱是什麼
民航 ATA 手冊全稱是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業內一般叫ATA100規范,它規范了zd飛機製造商的各類手冊的版章節分類,內比如容ATA28章是燃油系統、ATA29章是液壓系統。
不管看任何飛機製造商的任何機型的手冊的相關章節,講的都是ATA100規范規定的這個系統權,這樣規范細分有很多好處,在飛機的設計、製造以及以後的維護中比較方便查找手冊相關系統,也方便分工,比如這個工程師是負責36章的、那個工程師是負責49章的。
擴展資料: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職責:
1、協商制定國際航空客貨運價;
2、統一國際航空運輸規章制度;
3、通過清算所,統一結算各會員間以及會員與非會員間聯運業務帳目;
4、開展業務代理;
5、進行技術合作;
6、協助各會員公司改善機場布局和程序、標准,以提高機場運營效率等。
㈣ 我下載了[波音747中文操作手冊],可以基本學會開飛機嗎
不是這樣的,不是說看了波音747中文操作手冊,就會開飛機的,學會開飛機還需要學版習很多內容,飛權行原理,航空氣象,飛機構造,儀表導航,航空英語等等,而要開飛機必須通過國家正規相關飛行員的駕駛培訓。
波音747(英語:Boeing 747)是由美國波音公司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末在美國空軍的主導下推出的大型商用寬體客/貨運輸機(Wide-body commercial airliner and cargo transport aircraft)亦為世界上第一款寬體民用飛機,自1970年投入服務後,到空客A380投入服務之前,波音747保持全世界載客量最高飛機的紀錄長達37年。
㈤ 航空產業園的招商手冊怎麼寫!!!有哪些重點!跪求大家幫忙!!
文筆流暢,修辭得體,深得魏晉諸朝遺風,更將唐風宋骨發揚得入木三分,能在有生之年看見樓主的這個帖子。實在是我三生之幸啊。
㈥ 飛機飛行手冊和飛行員航空知識手冊哪個好
看你想了解什麼方面的內容了,兩者內容不一樣,初學者適合後者
㈦ 航空發動機手冊
航天工業部出過來一本工具書,航空自發動機手冊,好像在北京小關里那邊,我去過一次,航空?航天工業出版社的門口有個門市部有賣的。
給你個鏈接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另外航空世界雜志、國際航空雜志封底都有類似標注,注意觀察即可;
http://ke..com/link?url=d4zNabylMHO-mXx0vSqVS-yHJFaWCkCMFXHGYy4-3sx5Foyv66XbJZjQMoR8t_UQZyX-rjykxeTQTuulVa-LWK
㈧ 請問您還有無人機駕駛員航空知識手冊的電子版嗎
通航領域隨著技術進步民用機產應用內外蓬勃發展其遙控駕駛員種類數量快版速增加面權情況民航局加強民用機駕駛員規范管理
由於民用機管理規范全球范圍內空白家推臨性管理規定我民航局台臨性管理規定針目前現機及其系統駕駛員實施指導性管理並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隨修訂終目按照際民航組織標准建立我完善民用機駕駛員監管措施
主要兩依據文件2013 11 月 18 民用航空局飛行標准司發《民用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AC-61-FS-2013-20);另2015 12 月 29 發《輕機運行規定(試行)》(AC-91-FS-2015-31)
㈨ 航空器活動區駕駛手冊
4.2.1已申領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車輛號牌的機動車應接受飛行區管理部組織的年度檢驗或臨時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車輛檢驗的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標准執行。
4.3.1民航車輛不得駛出飛行區(食品車、加餐車、垃圾車、污水車、航空郵件運輸車以及消防車除外)。
4.3.2除下述有特殊說明的路段外,機尾行車道只允許配餐車、平台車、航空器牽引車、貨運/行李拖盤車、垃圾清運車、清水/污水車、加油管線車、油罐車及其他經批準的車輛通行。
允許所有車輛通行的機尾行車道為:
4.3.2.1 103-116機尾行車道;
4.3.2.2 214-217機尾行車道;
4.3.2.3 315-318、319-322機尾行車道;
4.3.2.4 501-504、535-536機尾行車道;
4.3.2.5 602-612機位機尾行車道;
4.3.2.6 701-711機位機尾行車道;
4.3.3平台車、航空器牽引車、配餐車、貨運/行李拖車、油罐車、傳送帶車等設計時速低於30km/h的車輛在雙向四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時,只允許在最外側車道行駛;需向左轉彎時,可提前50米進入內側車道。
4.3.4車輛在雙向四車道上行駛,當道路中央為黃色實線時,不允許跨越實線超車、轉向或掉頭;當道路中央為黃色虛線時,可穿越虛線左轉彎進入停機位或停車位,但不允許掉頭進入對面車道行駛。
4.3.5通用車輛(機組車、VIP車輛、拖掛設備的車輛及執行特殊任務的車輛除外)不得經南機庫中路通行,去往701-711機位的上述車輛需經南機庫東路通行;去往711以南機位的通用車輛需繞行南機庫西路。
4.3.6二號航站樓國內遠機位出港大廳北側道路只允許自西向東單向行駛。
4.3.7二號航站樓行李分揀廳南、北兩側通道只允許行李拖車通行,其他車輛禁止通行。
4.3.8二號航站樓北指廊西垂頭消防通道為接送頭等艙旅客及晚到旅客的小型車輛單向專用行車道,其它車輛不得使用。
4.3.9 315-318、319-322機位前方道路只允許保障上述機位的車輛自南向北單向通行。
4.3.10 501-504、535-536機位前方道路只允許保障上述機位的車輛自北向南單向通行。
4.3.11二號航站樓內環路通行規則為:
4.3.11.1內環一路、內環二路遠機位登機口門前道路只允許旅客擺渡車、機組車通行
4.3.11.2內環一路東南口與西南口、東北口與西北口之間,內環二路東南口與西南口、東北口與西北口之間的路段允許除平台車、航空器牽引車、行李/貨運拖車、客梯車、航空器加油罐車以外的其他車輛通行。
4.3.12環場路只允許圍界巡視車、驅鳥車、燈光及導航設備檢修車輛及其他經飛行區管理部批準的車輛行駛,其他車輛禁止駛入。
4.3.13車輛在跑道、滑行道作業的規則為:
4.3.13.1正常運行條件下,除查道車、掃道車、摩擦系數測試車、燈光檢修車、航空器引導車及正在拖曳航空器的牽引車外,所有車輛嚴禁駛入正在使用的跑道及滑行道。其他車輛如需進入跑道、滑行道,應徵得飛行區管理部同意,在引導車帶領下方可進入。
4.3.13.2在跑道、滑行道上作業的車輛必須配備能夠與塔台保持不間斷的雙向通信聯絡的設備。
4.3.13.3應急救援情況下,參與救援的車輛可根據機場運行監控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進入跑道、滑行道區域進行作業。
4.3.14通訊導航隊、武警二支隊、消防大隊和飛行區管理部的車輛在進入跑道外環場路兩端的導航敏感區時可通過對講機直接向塔台請示,其它臨時需要進入敏感區的人員須向飛行區運行控制中心申請。
4.3.14.1需要進入導航敏感區的車輛和人員得到許可後,應當快速通過;當有航空器降落時,車輛應當在敏感區外等候,不得強行通過,通過導航敏感區後告知塔台。
4.4車輛安全規定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進入航空器活動區以前,必須確保所駕駛車輛及移動設備適宜在道路上行駛,車輛符合民航總局«170號令》的相關要求。
4.4.1車輛外觀
凡是進入航空器活動區的車輛需在車輛兩側顯著位置噴塗所屬單位名稱或標志,在車輛頂端噴塗黃色警示顏色。
4.4.2黃色警示燈
凡在航空器活動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在車身前部頂端安裝黃色警示燈;警示燈的安裝必須滿足從前後左右(在平視的情況下)都可看到的位置,另外,燈光強度和轉動頻次必須滿足飛行區運作的要求。
4.4.5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其制動器、轉向器、刮水器、後視鏡、喇叭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4.6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必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並放置在易取之地。
•航空器活動區內發動機處於開啟狀態的車輛必須打開黃色警示大丁;
•夜間須開啟開車頭照明燈、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
在霧天或機 場實施II類運行時,車輛應開啟霧燈;
•在航空器活動區內禁止使用遠光燈。
4.5一般駕駛規定
4.5.1車輛應按指定的通道口進入航空器活動區,並主動接受執勤人 員的檢查;進入航空器活動區後,自覺接受機坪監察員的檢查和指揮。
4.5.2車輛應按交通標志、標線通行,且應靠道路右側行駛。
4.5.3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者不得駕駛機動車。
4.5.4航空器活動區內嚴禁吸煙,此規定也適用於車內人員。
4.5.5駕駛員在機坪駕駛車輛時,須與前車有適當距離,確保安全。
4.5.6車輛、集裝箱及貨架運載貨物時需進行固定。
4.5.7未關掉發動機的車輛,駕駛員必須隨車等候。
4.5.8駕駛員不允許在首都機場飛行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車輛。
4.5.9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應避讓旅客擺渡車。
4.6嚴禁車輛與航空器搶行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車輛均必須讓路予航空器;
•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時,必須在航空器一側50米外避讓,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內穿行或50米內尾隨(如圖);
當航空器人工引導入位時,嚴禁車輛從協調人員與航空器之間穿越。
4.7航空器尾流
航空器啟動發動機、在進入停機位及離開停機位時,均會產生尾流而造成危險,在停機坪操作的駕駛人員必須保持警覺,與前面未關掉發動機的航空器保持安全距離。
4.8車輛停放規則
•車輛應當按飛行區管理部劃定的停車位及停車方向進行停放,車輛停放以不影響其它車輛的正常行駛和作業為原則;
•臨時停車位只供車輛臨時停放、上下客使用,不得長時間佔用,停放時駕駛員應隨車等候,擺渡車具有優先使用權;
•專用停車位專供某一類車輛停放,其他車輛禁止佔用;
•保障車輛在航班到達前,可以進入機位作業等待區,但不得長期佔用;車輛停放在保障作業等待區時,必須關問發動機,且駕駛員必須隨車等候(如圖);
•裝卸區供裝卸貨物的車輛臨時停放使用,不得長期佔用;
•車輛不得停放在油井及消防井的區域內。
4.9.1車速
•在航空器活動區內的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遵守路段限速,不得超速行駛(具體的路段限速見附錄2一首都機場飛行區道路命名及限速規定);
•在機坪運作區行駛及進行保障作業時,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車輛對接航空器的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4.9.2指定行車道
除了在停機位內進行保障作業的車輛外,其它車輛必須沿著地面指定的行車道行駛,不得穿越停機位。
4.9.3靠右行駛
在行車道上行駛的車輛須靠右行駛。若要超越前面的車輛,必須從前面車輛的左邊超車,禁止從右側超車。
4.9.4車輛讓行
•車輛在機尾輔助服務車行道行駛時,沿虛線一側前進的車輛需讓行於沿實線前進的車輛,沿實線前進的車輛嚴禁越線行駛;
•輔助服務車行道內車輛應主動讓行給主服務車道內車輛,不影響航空器運行的車輛讓行給影響航空器運行的車輛;
•在輔助服務車行道內行駛的車輛應當隨時觀察周圍航空器動態, 當航空器發動機正在開動或防撞燈亮起時,行駛的車輛應當停車等待,避讓進出停機位的航空器;
•在航空器活動區內行駛的車輛須讓路予擺渡車、要客車輛、護衛車隊以及處理緊急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和消防車,不得爭道搶行或緊隨尾追,不得穿插、超越護衛車隊;
•應急車輛在執行救援任務時,可以不按線行駛(包括橫過滑行道) ,但應注意避讓航空器;在執行完救援任務後,應急車輛應按線行駛。
4.10在滑行道附近行駛或穿越滑行道須知
4.10.1穿越滑行道車輛在穿越滑行道時,遇有"STOP"標志時,必須停車觀察,在確定安全後,方可通過; 如需讓行予航空器時,車輛必須在"STOP"標志前停車等待。
4.10.2與航空器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無論行車道在什麼位置,車輛必須與航空器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4.10.3不得在滑行道停車駕駛員嚴禁在滑行道上停車。
4.11在停機位內駕駛車輛須知
4.11.1駛進停機位
•除了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務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或停放在保障作業等待區;
•當航空器正在進入停機位時,嚴禁車輛進入機位安全區;
•無人看管的車輛禁止停放在保障作業等待區和機位安全區內;
•為航班提供服務的保障車輛在機位安全區和保障作業等待區運作時,應當注意避讓航空器旁的地勤人員。
4.11.2航空器到達前的車輛停放位置
准備為到達航空器提供服務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專用位置或保障作業等待區內,直至航空器處於安全靠泊狀態。
安全靠泊狀態的四個要素:
•發動機關問; •
防撞燈關閉;
•輪擋正確放置,兩個後起落架外側機輪前後和前輪前後擋上輪擋; •
航空器剎車松開(輪擋放好後,機務應向駕駛艙發出松剎車信號)。
4.11.3航空器旁的車輛停放位置
•車輛對接航空器前,必須在距航空器10米以外先試剎車,確認剎車良好時方可對接;
•駕駛員在航空器旁停放車輛時,必須確保車輛與航空器及鄰近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嚴格按規定的操作程序工作;
•車輛和航空器處於停靠狀態時,車輛應當使用制動、輪擋,駕駛員應隨車等候
•駕駛液壓裝置車輛應當保持液壓升降筒和腳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再鳴號通知工作人員安排旅客上下航空器或裝卸貨物(如上右圖)。
4.11.4不得在機翼或機身下穿行 無論任何車輛(除加油車外) ,嚴禁在機翼或機身下穿行。
4.11.5特定區域的保護
車輛嚴禁駛入廊橋移動區、廊橋擺放區、人行步道、高桿燈保護區、機位電源保護區及加油井保護區(如圖)。 加油車前方的緊急出口通道,同時加油車輛車頭不允許正對機身。
航空器推出停機位時,除了拖車外,任何車輛不得侵入機位安全區。
4.12拖曳須知
4.12.1行李拖車拖掛托盤時,大托盤不得超過4節;小托盤不得超過6節;行李拖斗拖掛不得超過4節。
4.12.2行李拖車在拖曳拖盤/拖斗時不得倒開。
4.12.3拖曳千斤頂及服務梯時速20公里/小時
4.13低能見度(II/III類運行)時的安全措施
4.13.1車輛行駛 車輛須盡量減少在停機坪上的行駛。
4.13.2航空器運轉區嚴禁任何車輛駛進航空器運轉區、II / III類運行敏感區及臨界區。
4.13.3滑行道與服務車道相交處為保障航空器往來的安全,飛行區管理部門將派人在車行道穿越滑行道入口處,進行交通管制。
4.13.4車速
最高車速限制減至每小時20公里,但隨著能見度減低,駕駛員必須按當時的情況,適當減低車速,以確保安全。
4.13.5安全距離
駕駛員須與飛機及其他車輛保持比平常更大的安全距離。
4.14飛行區車輛流動加油
4.14.1加油車輛要求
•航空器牽引車、平台車、傳送帶車、客梯車、旅客擺渡車、電源車及氣源車可以進行定點加油,其他特種車輛及通用車輛不得進行定點加油。
•平台車、航空器牽引車、電源車及氣源車可在各機位前方的特種車停放區進行定點加油,但該機位停放航空器時不得進行加油作業。
5、車輛故障及意外報告
5.1車輛故障
5.1.1報告
若車輛在滑行道、滑行支道或停機位內發生故障,駕駛員必須立即報告飛行區控制中心和塔台,並迅速將故障車輛移至不影響飛行安全的區域。發生故障的車輛必須把危險警告燈亮起,有警示牌的應設置警示牌。
5.1.2移離車輛
接報後,故障車輛單位必須及時到場進行處置,服從飛行區管理部門的指揮,迅速把故障車輛移離現場或移至不影響航空器運作的安全區域。
5.1.3禁止檢修車輛
在航空器活動區內禁止檢查或修理車輛。
5.2交通意外
5.2.1報告
若在航空器活動區內發生交通意外,車輛駕駛員應立即向飛行區控制中心報告情況,並聽從飛行區管理部門的指揮。
5.2.2傷亡事件
若有人員傷亡,車輛駕駛員應立即向醫療部門、飛行區控制中心及機場公安分局報告,並對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
5.2.3留在現場
涉及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除必要的救護及止損措施外,相關人員應留在原地,保護現場,而且肇事車輛不應被移動。
5.2.4事故調查和處理
飛行區內車輛交通意外由飛行區管理部會同機場交通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和協調處理;涉及人員傷亡的交通意外事件交由機場公安分局調查、取證。
首都機場飛行區道路命名及限速規定
一、分區限速原則限速區域劃分以下列原則進行:
1、與航空器進位或離位路線無交叉的雙向四車道外側道路限速25km/h,內側道路限速50km/h;
2、與航空器進位或離位路線無交叉的雙向雙車道道路限速 40km/h (T1樓前道路限速25km/h );
3、各機位機尾行車道限速25km/h;
4、自滑出港的遠機位機頭方向行車道限速25km/h;
5、T3航站樓樓內環路限速25km/h;
6、連接東西區的道路限速50km/h;
7、環場路限速50km/h;
說明:穿越滑行道的路段,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限速50km/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