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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傳員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0-12-27 10:01:29

A. 勞動關系管理的意義是什麼

勞動關系管理的意義是:勞動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從內涵來看,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使用者和勞動者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所結成的與勞動相關的社會經濟利益關系。它包括勞動者勞動關系的建立狀況(勞動合同)、勞動者權益實現狀況(勞動條件)、勞動者的組織狀況(工會)、集體合同和集體談判的狀況以及勞動糾紛的解決等等。

正確處理與不斷改善勞動關系的意義:

1. 保障企業與員工的互擇權,通過適當的流動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

2. 保障企業內部各方面的正當權益,開發資源潛力,充分調動積極性;

3. 改善企業內部勞動關系,尊重、信任、合作,創造心情舒暢的工作環境。

改善勞動關系的途徑:

1. 依法制定相應的勞動關系管理規章制度,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明確全體員工各自的責、權、利;

2. 培訓經營管理人員。提高其業務知識與法律意識,樹立良好的管理作風,增強經營管理人員的勞動關系管理意識,掌握相關的原則與技巧;

3. 提高員工的工作生活質量,進行員工職業生涯設計,使其價值觀與企業的價值觀重合,這是改善勞動關系的根本途徑。

4. 員工參與民主管理。企業的重大決策,尤其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決定,在員工的參與下,可以更好地兼顧員工的利益。

5. 發揮工會或職代會及企業黨組織的積極作用。通過這些組織協調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系,避免矛盾激化。

B. 司法局與公安局有什麼區別呀所轄許可權。

1、工作職能不同

司法局是負責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安局工作職責

(一)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研究部署縣公安工作,並指導和督促檢查全縣各部門貫徹執行情況。

(二)及時准確地掌握全縣社會治安情況,分析、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對策。

(三)負責全縣各部門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和執法活動。

(四)組織、協調、參與或直接對全縣重大案件、重大緊急治安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偵破和處置,以及對特務、間諜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偵破。

(五)負責全縣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外國人管理和出入境工作;加強法制建設;組織、實施、監督消防工作

(六)領導、參與或直接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案件,並組織抓好禁種、禁吸毒品工作。

(七)負責全縣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與執法活動。

(八)負責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的開展;指導或直接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任務、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技術偵察、信息通信、公共網路安全監察和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

(十)為全縣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公安政治工作、紀律檢查工作、行政監察工作、審計監督工作、警務督察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建設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領導現役魯甸消防大隊工作;領導全縣公安消防工作,指導縣森林公安分局的業務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實施對全縣城鄉道路交通、機動車輛的管理和駕駛員的培訓工作,參與或直接對重大交通事故的查處,維護交通秩序。

分析、研究全縣道路交通公安情況,組織處理特大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幫和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參與對盜、搶機動車案件的偵破。

依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組織指揮、疏導交通,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組織實施交通秩序專項治理和整頓,參與處置治安突發事件,打擊各類涉車犯罪,維護公路治安秩序。

指導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對全縣機動車輛的安全檢測、登記審核、牌證管理。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辦的其他事項。

2、下設單位不同

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業務處室 :

辦公室 ·法制處 ·研究室 ·法制宣傳處

律管處 ·公管處 ·基層處 ·司法考試處

計財處 ·法援處 ·審計處 ·行政處

組織處 ·人事警務處 ·宣教處 ·老幹部處

紀檢委(監察處)

3、內設機構不同

司法局

直屬機構 :

律師協會 公證處 老幹部活動中心 市律師培訓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等

部門管理機構 :

市監獄管理局 ·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公安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指揮中心牌子)

(二)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三)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四)治安管理大隊(加掛出入境和外國人管理中隊牌子)

(五)刑事偵查大隊

(六)禁毒大隊

(七)巡邏警察大隊

(八)政工辦

(九)紀委督察大隊(經檢室、審計室、警務督察中隊)

(十)法制辦

(2)法制宣傳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派出單位,從級別上講都一樣,都是科局級單位。

二者相互配合,區別如下:

1、工作內容不同,公安局管公共安全,司法局管民間法律法制工作。

2、司法局是理論者,公安局是實踐者。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受黨委與政府的領導。司法局規格比法院、檢察院略低,是政府宣傳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

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區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C. 學習法律知識

如果是要系統學習的話,建議首先應該學習法律的基本理論、憲法。這樣可以對學習部門法有指導作用,同時學習語文
邏輯
等有關知識,他們對你理解、學習法律有很大幫助。然後學習部門法,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不要機械的記憶法條,同時,要結合有關司法解釋一並學習、理解。還要在網上查看最新動態、最新理論,多看有關論文與案例,相信會對你有很多好處的。除此之外,還要學習法制史,國際法等,開闊視野。至於時間長短,因人而異。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望你成功。

D.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准,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條 企業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六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九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一)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准。
(二)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三)批准、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四)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七)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九)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並認真考核。
(十)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十一)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條 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三)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採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四)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幹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六)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七)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一)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准。
(二)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四)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並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五)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六)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採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廠部書面報告。
(七)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並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二條 工段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並填寫安全作業證。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准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四)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十三條 班級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三)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四)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迴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並做好記錄。
(五)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六)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採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車間安全員職責
(一)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並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准,並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並督促實施。
(四)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五)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七)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報請領導處理。
(八)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十)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一)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二)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
(三)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工人安全職責
(一)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四)按時巡迴檢查、准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五)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並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
(六)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一)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採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二)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
(四)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十八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一)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二)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
(三)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核。
(四)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一)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
(二)對所需要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三)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二十條 生產技術(含生產調度)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二)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三)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後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四)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准,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二)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准,並監督檢查。
(三)組織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四)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五)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台帳。
(七)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十)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十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十二)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十三)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三)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
(四)負責明火採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築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
(五)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六)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 設備動力部門上報工作。
(一)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超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三)制度或審定有關設備製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並確保實施。
(四)在計劃和布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六)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訂(修訂)並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二)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准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三)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第二十五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衛生要求。
(二)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並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三)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五)按「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和使用。
(六)參加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條 供銷、運輸部門安全職責
(一)對采購的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並對上述產品的質量負責。
(二)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采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了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並索取書面資料。
(三)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管理工作。
(四)銷售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單位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有證方可發貨。
(五)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衛部門做好廠管車輛檢審工作。
(六)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船舶的維護保養。
(七)參加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八)按規定或標准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一)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單獨立項,專款專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措施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三)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沒有安全部門簽注同意的費用,不準報銷。
第二十八條 勞資、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調入職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二)執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並根據職業禁忌證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職工調配工作。
(三)執行勞逸結合的原則,控制加班、加點。
(四)廠辦技校應開設有關勞動保護課程,並作為各專業的必修課。
(五)在就業前的教育和各種在職培訓中都應有安全的內容並列入技術考核之中。
(六)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的供應發放工作,搞好食品飲食衛生。
(二)負責本部門的鍋爐、氣瓶(罐)、熱交換器及機具的安全管理,並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體宿舍、倉庫的安全衛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條 醫療、工業衛生部門安全職責
(一)搞好職工體檢、職業病防治和健康監護工作。
(二)參加工傷鑒定,提出鑒定依據。
(三)參加事故搶救,負責醫療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工會安全職責
(一)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監督行政做好企業的各項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
(二)組織和健全群眾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網路,協助開展班組安全客運,教育職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四)參加群眾性的綜合安全檢查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競賽,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七)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善後處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節 入廠教育
第三十二條 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廠人員等),均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一)廠級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後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並經考試合格,方准分配車間及單位。
(二)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並經考試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組。
(三)班級(工段)級教育(三級),由班級(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安全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級的教育時間,均應按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關於加強對新入廠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廠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脫崗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其後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准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並指派專人負責帶隊。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人員參加勞動亦應經過接受單位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節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 應舉辦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學習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採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章雜志等多種形式,以及先進的電化教育手段,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和工業衛生教育。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動日)。
第三十八條 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並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
日常教育的時間應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特殊教育
第四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四十一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復審。
第四十二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後,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四十三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後,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第四節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條 廠級幹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四十五條 其它幹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准。
(二)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四)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五)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六)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八)化學工業部頒發《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准。
(二)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三)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五)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六)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七)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 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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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公安局裡面的教導員是什麼職位

教導員,全稱為政治教導員,正營級。是軍隊、武警、公安、民兵、聯防等隊伍中設置的一級首長職務。

一、公安局教導員職責

1、經常對群眾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四防」宣傳,發動群眾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秩序。

2、管理戶口和居民身份證。

3、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參加治安巡邏。

4、對重點人進行調查控制,教育幫助違法人員,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5、保護犯罪現場,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協助上級公安機關查破案件。

6、查處治安案件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7、預防治安災害事故。

8、領導治安保衛委員會、校衛隊工作。

9、依法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員進行監督改造教育。

10、收集、反映違法犯罪分子活動情況及有關社會治安的各種信息。

11、做好其它與維護社會治安有關的工作。

二、派出所教導員(指導員)職責

1、負責全所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完成。

2、及時掌握民警思想動態,定期組織民警政治業務學習,積極開展民警崗位練兵活動,不斷提高民警的政治業務素質。協助抓好黨支部工作,維護黨的核心,營造團結向上的氛圍。

3、積極配合所長掌握工作情況,對分管業務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與所長一道,抓好全所民警崗位目標和規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檢查民警警容風紀和遵紀守法情況,及時發現違紀苗頭,協助上級部門查處違法案件。

4、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愛護民警,及時表揚好人好事,樹立良好風氣,隨時了解思想狀況,幫助解決後顧之憂。

5、自覺維護領導班子團結、勤政務實,清正廉潔。

(5)法制宣傳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公安局裡的職務:

領導層自然就是正副局長還有正副政委。還有辦公室,政治處,內保隊,經偵隊,治安隊,刑警隊,網監隊,交警隊,110指揮中心等等。派出所除辦公室,治安隊,刑警隊還有社區隊。領導是正副所長和教導員。

F. 對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計劃、總結要怎麼寫

如果你真的要去做這工作,就單間極了.想怎麼做就怎麼寫。
先理清思路:
一、目的意內義,
二、確定范容圍(對象),哪部分或哪地的農民工
三、組織機構:
四、開展方式、程序(重點):比如貼宣傳話、發宣傳單、集中培訓、競賽活動
五、預期效果也可以寫在計劃里。

寫總結就把上面第四點好好總結一下,再加上實際效果就行了。

G. "黨政辦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黨政辦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是:

1.協助黨政領導處理日常事務。

2.負責本單位各內設機構工作的綜合協調。

3.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行政事務和後勤工作等。

4.組織草擬綜合性報告,審核以黨委、政府名義發布的政策性文件。

5.協助做好本單位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統戰、武裝、老乾、關協和工、青、婦等群團工作。

6.做好機關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7.組織制訂和監督實施機關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8.承辦黨政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黨政辦就是黨委辦公室和政府辦公室合為一個辦公室(也就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簡稱,為本單位的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服務的機構。

(7)法制宣傳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根據常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廉政建設的指示和有關文件精神,對本市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保持廉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全市各級常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保持和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堅決抵制資產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

二、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和收受賄賂,嚴禁接受回扣、擁金、手續費、掛名工資等收入。

三、嚴禁黨政機關經商辦企業(公司)以及向企業(公司)投資入股。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企業兼職(含榮譽職務),已兼職的必須辭去機關或企業的職務。在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兼職必須按規定經過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四、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為配偶、子女及親友等在招工、招生、招干、提干、農轉非以及出國、出境、審批生產資料、緊俏商品等方面謀取特殊照顧。

H. 城市居民自己住房改建需要建設局審批嗎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28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建制。(一)公室(政策研究室)承擔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組織和協調局重要會議,督查會議決議事項的實施;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政務信息的編發,管理公文印章、文書檔案和保密工作;開展新聞宣傳,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機關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工作。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和管理市區城鄉建設檔案。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二)法規處組織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修訂、審查和報批;承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法制宣傳工作;綜合管理行政裁決、行政執法和城建監察業務;管理行政執法隊伍。(三)綜合計劃處起草市區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市區年度城市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下達年度城市建設項目;審核市區城建項目決算;組織局屬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計劃申報和監督管理;開展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和城市建設年鑒匯編工作;開展全局經濟運行和行業管理動態分析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對局承擔的市重點工程、實事項目進行動態管理和綜合協調。(四)財務管理處起草局系統內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預算管理法;編制局機關年度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財務決算;承擔對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業務指導;承局機關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測算和繳存工作;對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進行匯總、分析;徵收建築安全監督管理費。(五)審計處承擔對局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的責任;對本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對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項資金進行內部審計;對本局實施的工程項目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對經濟管理重要問題的內部審計與調查;徵收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承法律、法規和本局領導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六)規劃設計處承擔社會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查;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勘察設計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改革發展;對全市勘察設計市場、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工作;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及方案會審工作;參與政府投資城市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查。(七)住房保障處(住房制度改革公室)起草並組織實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並完善住房保障的工作網路。起草並組織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責任。起草並組織實施市區房改政策、方案,審批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貨幣補貼、優惠住房補差,核准單位住房基金使用;調查處理房改歷史遺留問題;檢查指導全市房改工作。(八)房地產開發管理處起草全市房地產開發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承擔全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責任;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責任;對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本金和交付使用進行統一監管;對開發企業資質進行管理和初審;組織實施城市綜合改造項目;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意見書的管理和實施;參與房地產價格審批管理。(九)住宅產業處起草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發展規劃。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起草監管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開展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和監測分析;承擔商品房銷售、預售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房產價格評估企業資質、房產中介企業備案、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和房屋租賃備案的管理工作。(十)物業管理處對全市物業管理實施行業管理;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資質審查、監管,發放資質證書;起草並實施全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監管的政策及法;組織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投標工作;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考核、評比和人員培訓;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十一)公房管理處起草全市房屋管理政策;承擔市區直管公有房屋的資產、租金、租賃、養護修繕管理和房屋改造、改善、防汛、防颱等工作;不斷完善直管公房管理運行機制,促進國有房產保值、增值;對全市異產毗連房屋進行管理。(十二)房政和落實私房政策處監督管理全市房屋產權產籍、權屬登記等工作;開展城區落實私房政策的具體實施工作,指導全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十三)城市建設處(重點項目處、燃氣管理公室)籌劃儲備、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城市建設項目。參與編制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起草市政和相關公用行業中長期規劃、建設計劃、產業政策、技術標准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承擔全市市政公用施工企業資質以及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對市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進行監管。組織申報國家和省人居環境獎。承擔全市燃氣行業管理責任,核准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服務網點的布局;對全市燃氣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查,做好竣工備案管理工作;對城市新建燃氣企業資質進行審批;開展瓶裝燃氣經營許可、供應許可審批工作;開展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工作。參與國家、省、市在蘇重點項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做好竣工備案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市重點項目中長期規劃、建設計劃和市區城市建設的年度計劃,起草監督、考評法並指導和監督實施。(十四)村鎮建設處參與城鄉一體化試點工作;參與村鎮規劃的制訂和方案會審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建設系統有關村鎮建設的試點示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整治工作;指導古鎮、古村落保護和建設整治工作;組織編制農房建設通用圖集;組織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工作;指導村鎮的綜合開發、住宅建設和房地產管理。(十五)建築節能公室承擔全市建築節能管理工作,起草全市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審查民用建築的建築節能方案;確定市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建築節能資金並指導實施;組織民用建築能耗審計和建築能效測評工作;監管全市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及中介組織;指導開展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指導開展「綠色施工」工作;組織建築節能科技研發;指導建築節能技術、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工作。(十六)科研技術處(總工室)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標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系統內部科研項目立項和成果評審工作;開展施工工法管理工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歸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各類技術專家庫;承擔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管理工作;承擔白蟻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擔裝飾裝修、拆改房屋結構的許可工作。(十七)維修資金監管處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政策;監督管理市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對縣級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業務指導。建立市區統一的房屋維修資金監管體系,保障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建立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規范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序。承擔市區維修資金的使用監管和審核備案工作,監督管理局屬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各類徵收資金。(十八)建築業處起草和組織實施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對建築業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管;承擔工程監理行業監管責任;開展全市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對建造師、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進行資格管理;對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進出市進行管理和協調,承外省來蘇建築企業資質核准和省內其他城市來蘇建築企業登記工作;開展建築業統計和勞保統籌管理;推進建築製品產業化,指導散裝水泥工作。(十九)建築市場管理處參與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建築市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措施;承擔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責任,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承擔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協調工作,組織城建監察綜合執法;指導和規范有形建築市場運作,加強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指導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承政府投資建築工程預選承包商工作,指導政府投資工程實施方式的改革;開展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合同管理;指導建設工程造價和定額管理工作。(二十)質量安全監管處承擔全市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責任;起草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的規范性文件;歸口管理全市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及人員資格進行管理;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進行管理;組織全市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檢查,開展市優質工程評選、推薦省優工程,組織開展安全達標、爭創文明工地活動;開展建設工程驗收備案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處理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二十一)行政許可服務處承擔全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審批、申報及其管理工作;對許可證書、批准文件及其檔案資料進行管理;承擔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運行管理工作。(二十二)信息處指導局系統信息化工作,綜合協調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本部門區域網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承本部門網站的建設、日常維護管理以及「中國蘇州」政府門戶網站、市綜合信息網有關欄目的維護和信息採集、提供工作;對本部門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及安全保障系統進行開發、維護和管理;承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二十三)信訪處承市委、市政府批示交和轉的信訪案件;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及時報告來信、來電、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大問題。為來信、來電、來訪人員提供有關政策咨詢,做好信訪人的思想疏導、矛盾化解工作。綜合分析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和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法。(二十四)地震監測處編制全市地震監測台網建設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審批轄區內地震監測台(站)的設置與撤銷;管理全市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制定地震前兆觀測和短臨跟蹤措施,編制地震趨勢研究報告;承擔全市震情速報工作,組織實施地震現場的震情監視和跟蹤工作,提出震後趨勢判定意見;承擔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工作,審核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建設工程;承擔全市群測群防工作。(二十五)震災防禦處編制防震減災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與國土利用規劃,審定災區重建的抗震設防要求,參與制定重建規劃;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和市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地震災害預測和預防,管理地震烈度區劃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工作;管理全市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建築物抗震性能鑒定工作,審定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開展地震現場的震災評估;承擔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二十六)應急救援處編制、修編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市有關單位編制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全市地震應急工作,承擔地震應急演練的方案編制、組織實施,做好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和培訓等工作;承擔地震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和調配;開展地震災情速報工作;承擔地震應急計劃、財務、統計、物資等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科技合作和交流;開展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科普知識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防震減災科普示範學校和教育基地的創建和管理工作。(二十七)教育培訓處起草本系統教育培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本系統職工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指導建設工地開展好農民工業余學校的教育培訓;承本系統職業技能開發和鑒定工作;組織管理本系統特殊工種的培訓、鑒定工作;審定本系統培訓機構的申報與備案,組織開展對培訓機構教學質量的評估工作;歸口管理本系統有關培訓工作。(二十八)組織人事處承擔局管理幹部的培養、選拔、考察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社會保障等管理工作;承系統內工程建設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執業資格考試、工人技術等級考試的審核和申報工作;承幹部人事檔案和專業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和社團管理工作。另按有關規定設置紀委、監察室(合署公),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合署公),離退休幹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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