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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培訓內容禁毒法

發布時間:2020-12-25 19:36:23

A. 5、《禁毒法》規定,教育行政部門、( )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

《禁毒法》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版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根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1)禁毒培訓內容禁毒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B. 禁毒培訓記錄怎麼寫

自X年X月X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將正式施行了。學習、宣傳、貫徹《禁毒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務。各級禁毒部門要充分認識《禁毒法》實施的重大意義,結合各地禁毒工作實際,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指導作用,在著力抓好《禁毒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實施上下功夫、見實效,開展面向社會的集中宣傳活動,抓好試點工作,全力推動禁毒工作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取得新突破。一、充分認識《禁毒法》實施的重大意義禁毒工作關繫到國家和民族的興衰存亡,關繫到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關繫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順利實現。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這是指導我國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對於全面推進我國禁毒事業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禁毒法》是適應當前禁毒斗爭實際需要,在全面總結禁毒工作經驗,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規規定、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經過反復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綜合規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頒布,是我國禁毒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是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為全面推進我國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禁毒法》在總結多年來戒毒工作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對戒毒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禁毒法》的實施,對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做好《禁毒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對於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禁毒斗爭,鞏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戰爭成果,全面推進我國禁毒事業,加快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具有重大意義。二、深刻學習領會《禁毒法》的內容和精髓《禁毒法》共7章71條,明確了禁毒工作方針、領導體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法律責任,規范了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國際合作等業務工作。其中有五大亮點,是我們學習領會《禁毒法》的重點、貫徹落實《禁毒法》的關鍵。第一大亮點:明確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禁毒工作機制。第二大亮點:第一次將禁毒委員會寫入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級禁毒委員會的職責,依法確立了禁毒工作領導體制。第三大亮點:依法明確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禁毒工作方針。第四大亮點:明確規定了禁毒保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大亮點: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對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首次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立法,將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戒毒整合為強制隔離戒毒,增設了戒毒康復場所等相關內容。三、以貫徹實施《禁毒法》為主線,推動全市禁毒人民戰爭不斷向縱深發展一要在加強學習培訓上下功夫,推動《禁毒法》宣傳活動的深入開展。各縣區、各級禁毒部門要有計劃、分層次地組織開展《禁毒法》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結合「6·26」國際禁毒日主題宣傳,大力宣傳《禁毒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黨和政府關於禁毒工作的方針政策、禁毒人民戰爭取得的顯著成效、當前禁毒斗爭形勢、毒品基本知識,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禁毒法》的內容,遵守《禁毒法》的規定,積極參與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禁毒法》的工作,全面掀起學習、宣傳《禁毒法》的熱潮。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禁毒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基層工作者、易涉毒行業和場所從業人員、戒毒人員,認真學習《禁毒法》,為禁毒志願者、社會工作者從事禁毒服務工作,娛樂場所等從業人員參與禁毒工作,戒毒人員接受治療康復等,有針對性地提供法律保障和思想基礎。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司法、衛生等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公安機關相關警種,把《禁毒法》納入本部門、本系統培訓計劃,確保所有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執法人員都能熟練掌握、正確運用《禁毒法》,切實把《禁毒法》的具體規定落實到每個執法環節。二要在加強禁毒執法上下功夫,推動禁毒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貫徹《禁毒法》最根本的是要落實到禁毒工作成效上,體現在推進各項禁毒工作,提升禁毒工作能力和水平上。各縣區、各級禁毒部門要以貫徹實施《禁毒法》為主線,依法加強禁毒宣傳教育,依法改革和加強禁吸戒毒工作,依法加強堵源截流和緝毒執法工作中的職責任務,依法加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依法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組織以及學校、父母和監護人針對不同對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的法律義務,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管理、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全面完善和加強各項戒毒康復工作,廣泛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完善多部門、多警種參與的緝毒偵查工作機制,切實形成「禁毒人民戰爭人民打」的良好局面。三要在加強機制建設上下功夫,確保《禁毒法》貫徹實施的順利進行。各縣區、各級禁毒部門要抓住貫徹實施《禁毒法》的有利契機,推動解決一些長期困擾禁毒工作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問題。一是依法明確相關部門的禁毒職責。要按照《禁毒法》的規定,協調各成員單位結合禁毒工作的新要求、新情況,依法調整、完善本部門、本系統禁毒職責,進一步發揮禁毒委員會及其辦公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禁毒工作的職能作用。二是依法加強禁毒機構經費保障。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本地毒品問題和禁毒工作,推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禁毒法》的規定,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對禁毒工作的經費保障。三是加強對禁毒工作的督導考評。進一步完善對各地、各相關部門禁毒工作的督導檢查制度和考評評估機制,切實把禁毒工作成效納入考核領導幹部任職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推進禁毒工作責任制的嚴格落實

C. 《禁毒法》的內容有哪些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國際合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 發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可以對相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製造方法.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岸的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檢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郵件的檢查,防止郵寄毒品和非法郵寄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七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應當收繳,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毒品犯罪的資金流動情況,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並配合偵查機關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開展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戒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鞏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五十二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章 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四條 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第五十五條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關以及國際組織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
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合作.
第五十七條 通過禁毒國際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與有關國家分享查獲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獲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財物或者財物變賣所得的款項.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可以通過對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二)在公安機關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三)阻礙依法進行毒品檢查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 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進口、出口以及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 在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明知場所內發生聚眾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販毒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使用的葯品、醫療器械等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戒毒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醫療機構、醫師違反規定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
(二)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
(三)挪用、截留、剋扣禁毒經費的;
(四)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七十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同時廢止.

D. 禁毒法的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已於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8 年6月1日起施行。
《禁毒法》是適應當前禁毒工作實際需要,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綜合規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為切實做好《禁毒法》宣傳教育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運用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
貫徹實施《禁毒法》,在全社會開展禁毒法制宣傳教育,是推進禁毒斗爭深入開展的重要舉措,對於弘揚法治精神,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建設「平安安徽」、「法治安徽」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學習宣傳《禁毒法》的重要意義,把學習宣傳《禁毒法》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任務,開展多層次、廣覆蓋、深入持久的系列宣傳活動,在全省迅速掀起學習貫徹《禁毒法》的熱潮並逐步引向深入。
要運用多種宣傳手段,增強宣傳效果。既要運用普法宣傳資料、黑板報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等傳統的普法宣傳手段,又要充分利用網路、遠程教育、手機簡訊等新載體,通過開展知識競賽、集中宣傳活動,以及舉辦法制展覽、法制講座等有效形式,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體宣傳格局,努力營造聲勢浩大的宣傳氛圍,增強禁毒法制宣傳效果,為貫徹實施《禁毒法》創造有利條件。
二、認真組織開展主題活動,營造濃厚氛圍
全省上下要在6月1日《禁毒法》實施和「6

E.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13條規定,( )和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

教育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三條:

1、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2、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據統計,全國現有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中,35歲以下的青少年佔三分之二以上,其中,絕大部分青少年是在不了解毒品的危害性的情況下染上毒癮的。所以,把青少年列為毒品教育重點對象是開展毒品預防教育工作的重要環節,是遏制新吸毒人員滋生的關鍵。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有利於培養安全防範意識,對毒品提高警惕。樹立起正確的價值觀念,遠離毒品,促進學生身心健康茁壯成長。

(5)禁毒培訓內容禁毒法擴展閱讀:

開展豐富多彩的禁毒教育活動,增強學生拒毒的內在動力:

1、充分利用了全校集合、升旗儀式等形式對全體師生進行了宣傳教育,讓他們知道什麼是毒品,毒品有哪些危害等知識,使全體師生樹立「依法禁毒,構建和諧」的意識。

2、積極開展「禁毒宣傳進課堂」活動。充分利用學課優勢,結合教學內容,學校及各個班級進行了板報專題宣傳禁毒、反毒的宣傳報道,使全體師生樹立「吸毒違法,販毒犯罪」的意識,積極宣傳毒品的危害以及我國開展禁毒取得的重大成績。

3、利用周會、升旗儀式等機會由校領導結合具體的事例對學生進行「禁毒、」教育。學校對「毒品」的宣傳教育,渠道多,氛圍濃,大量的圖片資料,豐富的信息材料、隨處可見的警言警句,時時提醒學生「毒品猛於虎」。學生通過閱讀、瀏覽宣傳資料,讓學生親自去參與教育活動,讓學生自己去獲取「毒品、艾滋病」的知識,切身去感受其危害,對預防毒品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有了一定的「拒毒」意識。

F. 《最新禁毒法》的內容是什麼

禁毒工作關繫到國家和民族的興衰存亡。2007年12月29日,禁毒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並將於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面對日益嚴峻的形勢,禁毒法「利劍出鞘」,對禁毒工作涉及的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國際合作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彰顯了我國政府的禁毒決心。

確定「四禁並舉」方針

禁毒工作涉及面廣,社會性強,是一項系統工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通過立法明確把禁毒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確定禁毒領導體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的要求,禁毒法明確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同時,禁毒法還明確規定,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並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禁毒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為了加強對禁毒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

專章規定禁毒宣傳教育

毒品易沾難戒,動員全社會加強對毒品危害性的宣傳教育,嚴格落實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防止公民特別是青少年沾染毒品,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增強全社會的禁毒意識,禁毒法單設「禁毒宣傳教育」一章。規定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法還具體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加強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學校對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義務,以及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作了規定。

全面規定毒品管制措施

為了有效遏制毒品來源和吸食毒品,禁毒法在對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的規定以及多年來實踐經驗進行總結的基礎上,對毒品管製作了全面規定。

禁毒法規定,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為了及時發現毒品違法犯罪,加大打擊的力度,禁毒法還對公安機關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以及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作了明確規定。

戒毒措施具有針對性

為了加強對吸毒人員的管理和幫教,提高戒毒的成效,禁毒法針對吸毒人員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

國家鼓勵吸毒人員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對於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的吸毒成癮人員,由公安機關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

同時,禁毒法還對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的社區康復、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工作等作出了規定。

加強禁毒國際合作

為了加強禁毒國際合作,根據多年禁毒國際合作的實踐,禁毒法對禁毒國際合作的原則、內容和工作機制,以及支持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等作出了規定。

禁毒法規定,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G.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三條規定什麼和學校應當我國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什麼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7)禁毒培訓內容禁毒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H. 5、《禁毒法》規定,教育行政部門、( )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

學校應當把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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