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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協議的內容是指什麼

發布時間:2020-12-24 06:11:26

① 培訓服務協議條款要明確哪些內容

培訓服務協議條款要明確內容: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回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答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3、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② 內部簽訂的培訓協議合法么

單純的這個內部培訓協議是合法的。

如果不夠3年就扣除你近2000元工資屬於違約金,但是違約金不得高於單位培訓你的剩餘費用。

而且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單位沒有根據協議給你漲工資,這個屬於單位違約,既然單位違約你也就沒有必要遵守這個三年之約,單位也就沒有資格扣你工資了,把這個協議收好,這個是重要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培訓協議的內容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③ 什麼是委外培訓,一般合同如何

委外培訓是員工在職培訓的一種,就是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單位對員工進行培訓的過程。合同一般約定:培訓時間、培訓的主要內容、培訓地點、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管理等其他事項。

④ 培訓協議競業協議是什麼

您好!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關於培訓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分析】本條規定了專項培訓和服務期問題,屬於新的立法內容,基本內容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勞部發[1995]223號文件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
須注意:服務期只有在用專項培訓經費對勞動者進行專業培訓的時候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超過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替用人單位說句話,這其實相當於免費培訓了,無息貸款,個人以為培訓費用應當包括同類同期貸款的利息損失。還有一個就是培訓本身限定的必須有實際的貨幣支出的,這個很明確的,如果屬於帶徒弟,或者跟你一起為了工作需要使他掌握一些技能,這個是不可以的,這個原來也不可以,新的法律同樣不可以。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分析】本條規定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問題,對於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的規定在我國《公司法》中已經有明文規定(《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條有如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法》主要是針對高管人員的競業禁止條款,而對於一般勞動者還是由勞動法規來限制),《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1997年7月2日《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技術保密協議。該保密協議可以與勞動聘用合同訂立為一個合同,也可以與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勞動部1996年《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同時競業禁止的相關內容在《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競業限制的補償標准、補償的起始時間和形式做出規定,補償形式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以後按月予以補償,但未明確一次性補償或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是否可行。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補償的標准未規定,一些地方性的條例作了規定,如江蘇有不低於工資三分一的標准,但是重慶市的勞動合同條例未對此做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分析】本條規定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問題,確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人員適用范圍和競業限制期限。
1996年10月31日《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今明確將期限規定為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分析】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違約金約定問題,本條極其重要,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違約金約定嚴格的限定為兩種情形,即為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和保密競業限制的兩種情形。這意味著勞動者的其他違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如發生實際損失,仍主張實際賠償,有效克服了用人單位掌握合同範本制定的「霸王條款」現狀。
對於約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未禁止。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⑤ 培訓協議

培訓協議書指的是培訓方與被培訓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公平、誠實、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礎上,本著共同發展、共同進步的原則,就被培訓方委託培訓方實施培訓等事宜所簽訂的協議書。

⑥ 培訓協議

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的約定提前離職,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內位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此,你單位約定的違約賠償費用明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如果這樣仲裁裁決了,也是存在嚴重的誤判。你可以不予理會。

⑦ 培訓協議中一些問題,求解答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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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很認真的回答每一個問題(請參考我的回答),但是很多提問題的回人都不尊答重我的勞動。很多人都選擇了「是的」或者「不是的」這樣的回答作為滿意答案(甚至選擇了沒有任何意義的灌水答案作為滿意答案),有鑒於此,為了適應網路知道這樣環境,我決定要識實務。請理解。

⑧ 培訓協議

協議內容不合法,無效!這些都只屬於公司內部的正常/普通培訓而已,根本不是什麼專項或專業技術培訓!
該公司這種做法嚴重違法,如真敢開除你,你可以依法提出訴訟,要求該公司依法對你作出合理的經濟賠償!
參考資料:
2007年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⑨ 什麼是培訓協議,培訓協議的有效期是多久

李先奇律師解答:您好抄,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關於培訓協議方面的問題。要搞清你公司進行的是什麼培訓,是專項培訓還是職業培訓,如果是職業培訓,則用人單位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的法定義務,無權要求與勞動者訂立培訓協議或服務協議。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在接受完培訓後違約的,應該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你單位進行的應該屬勞動預備培訓,屬職業培訓范疇。大四學生在已 基本完成學業,並持有學校為促進學生就業而發給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的情況下,是適格的勞動合同主體。你單位招進來之後應屬你單位員工,應該繳納五險一金。以上就是為您解答的關於培訓協議方面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⑩ 培訓協議與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
甲乙雙方秉持誠信公平原則,互相協商就甲方委派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委派乙方自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止赴___________ 進行 _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 培訓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依照人事管理制度和財務作業流程報支。

3.乙方目前任職於_______ 公司 ______部門,擔任 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甲方的上述安排並同意自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
_______年,即勞動合同至__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___
日終止。在上述期限內,乙方應繼續從事甲方安排的工作。非因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不能履行勞動合同時,乙方承諾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4.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甲方同意時,勞動合同即解除,但乙方應賠償甲方為乙方__________ 培訓交流支付的費用。
賠償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賠償金額=因培訓所產生費用總額*未服滿勞動合同期/應延長勞動合同期
5.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執意解除或擅自離職或因違法、違紀被公司辭退的,除按上述公式計算賠償金外,還應交納違約金。違約金依下列公式計算:
賠償金額=因培訓所產生費用總額*未服滿勞動合同期/應延長勞動合同期
(培訓所產生的培訓費用包括:培訓之學費、雜費、辦理相關證件費用、培訓期間所發生的住宿、膳食、交通、出差補助、技術交流費用等在甲方實際報支或由甲方實際支付的費用)6.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應於甲方辦理終止勞動乙方解合同手續前交納。

7.乙方向甲方提供擔保人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戶籍地
____________________,任職__________________,擔任________________),保人應向甲方出具擔保
書,保證乙方履行本協議書的義務。在除勞動合同時,擔保人向甲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保證乙方按約定支付賠償金/或違約金。
8.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
9.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具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公章)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擔保書

茲為 __________________同志在×××××××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外派培訓事宜提供擔保:
1、保證遵守《培訓協議書》,遵守公司管理規定。

2、如違反《培訓協議書》,我願意承擔由此行為所帶來的責任。
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 日

附:擔保人身份證復(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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