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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幹部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0-12-18 22:58:51

1. 事業編制和行政編制哪個好點

行政編制是公務員。

區別:

所屬單位不同:

1、事業編制屬於事業單位,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2、行政編制屬於行政單位,指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

經費支持結構不同:

1、事業編制屬於政府和單位合資,共同支付員工經費。

2、行政編制屬於政府出資,單獨支付員工工資。

(1)司法行政幹部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事業編制單位的類型:

1、教育事業單位:高等教育事業單位、中等教育事業單位、基礎教育事業單位、成人教育事業單位特殊教育事業單位、其他教育事業單位。

2、科技事業單位: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社會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綜合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其他科技事業單位。

3、文化事業單位:演出事業單位、藝術創作事業單位、圖書文獻事業單位、文物事業單位、群眾文化事業單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其他文化事業單位。

4、衛生事業單位:醫療事業單位、衛生防疫檢疫事業單位、血液事業單位、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其他衛生事業單位

2. 司法局與公安局有什麼區別呀所轄許可權。

1、工作職能不同

司法局是負責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安局工作職責

(一)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研究部署縣公安工作,並指導和督促檢查全縣各部門貫徹執行情況。

(二)及時准確地掌握全縣社會治安情況,分析、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對策。

(三)負責全縣各部門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和執法活動。

(四)組織、協調、參與或直接對全縣重大案件、重大緊急治安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偵破和處置,以及對特務、間諜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偵破。

(五)負責全縣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外國人管理和出入境工作;加強法制建設;組織、實施、監督消防工作

(六)領導、參與或直接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案件,並組織抓好禁種、禁吸毒品工作。

(七)負責全縣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與執法活動。

(八)負責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的開展;指導或直接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任務、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技術偵察、信息通信、公共網路安全監察和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

(十)為全縣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公安政治工作、紀律檢查工作、行政監察工作、審計監督工作、警務督察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建設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領導現役魯甸消防大隊工作;領導全縣公安消防工作,指導縣森林公安分局的業務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實施對全縣城鄉道路交通、機動車輛的管理和駕駛員的培訓工作,參與或直接對重大交通事故的查處,維護交通秩序。

分析、研究全縣道路交通公安情況,組織處理特大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幫和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參與對盜、搶機動車案件的偵破。

依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組織指揮、疏導交通,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組織實施交通秩序專項治理和整頓,參與處置治安突發事件,打擊各類涉車犯罪,維護公路治安秩序。

指導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對全縣機動車輛的安全檢測、登記審核、牌證管理。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辦的其他事項。

2、下設單位不同

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業務處室 :

辦公室 ·法制處 ·研究室 ·法制宣傳處

律管處 ·公管處 ·基層處 ·司法考試處

計財處 ·法援處 ·審計處 ·行政處

組織處 ·人事警務處 ·宣教處 ·老幹部處

紀檢委(監察處)

3、內設機構不同

司法局

直屬機構 :

律師協會 公證處 老幹部活動中心 市律師培訓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等

部門管理機構 :

市監獄管理局 ·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公安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指揮中心牌子)

(二)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三)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四)治安管理大隊(加掛出入境和外國人管理中隊牌子)

(五)刑事偵查大隊

(六)禁毒大隊

(七)巡邏警察大隊

(八)政工辦

(九)紀委督察大隊(經檢室、審計室、警務督察中隊)

(十)法制辦

(2)司法行政幹部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派出單位,從級別上講都一樣,都是科局級單位。

二者相互配合,區別如下:

1、工作內容不同,公安局管公共安全,司法局管民間法律法制工作。

2、司法局是理論者,公安局是實踐者。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受黨委與政府的領導。司法局規格比法院、檢察院略低,是政府宣傳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

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區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公務員意思是一樣嗎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公務員不一樣。

1、定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監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2、分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①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② 國家各級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③ 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④ 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⑤ 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⑥ 軍隊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⑦ 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專職從事公務的人員。

⑧ 在行政機構改革中,一些原為國家行政部門的機關被撤銷或改變體制而組成的「公司」,若靠國家行政撥款,主要擔負行政管理工作的,亦應納入國家行政機關的范圍。在這些「公司」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亦應視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3、界定標准與范圍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職,二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3)司法行政幹部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公務員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轉任、調任、培訓、辭退等方面的配套法規;推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擬定公務員管理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公務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職位分類的宏觀管理。

(二)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辦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信息統計、調任、轉任等管理工作;依據《合肥市市直機關公務員轉任辦法》負責實施市直機關科級及科級以下公務員交流輪崗工作。

(三)綜合管理市委、市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工作,審核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擬訂全市公務員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的有關辦法,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組織協調市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

(五)研究擬訂全市公務員工資福利與退休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公務員工資福利和退(離)休費審核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聘用人員工資審核工作;

貫徹落實公務員休假、退休制度及政策待遇等規定;負責市直機關優秀公務員健康修養的組織實施工作;承辦市直機關退休幹部慰問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負責落實中央、省軍轉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及合肥市相關政策文件制定;負責制定全市軍轉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軍轉幹部培訓工作;負責並指導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工作。

(七)承辦市政府、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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