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有哪些扶貧項目
2018年農村扶貧項目:
一、就近就業補貼
為解決貧農村困農民的生計問題,國家給予就業性的扶持,幫助他們就近就業比如選聘他們在當地的種菌大棚工作。大型養雞場就業,還有公路綠化。
二、教育補貼
國家對農村貧困農民子女的教育補貼力度很大,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學生在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可享受兩免一補政策。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給予生活費補貼。小學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
三、九種大病專項救治補貼
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農民,可以享受專項救治補貼了,主要包括這九種大病:、直腸癌、兒童先天性心臟室間隔缺損、兒童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
四、整村推進
整村推進是國家在新一輪扶貧開發工程中所採取的一項扶貧措施。主要是集中資金、綜合扶持,改變村莊的落後面貌,整體推動貧困村的社區建設和經濟發展。整村推進是以自然村為單位,在村內修建道路、建人畜飲水和農業灌溉溝渠、興建沼氣、推廣種植、養殖項目等。
五、產業扶貧
通過招商引資發展農村產業是加快經濟發展、實現脫貧致富的有效途徑。引資主要領域有:邊境商貿開發、房地產開發、礦產開采、水能發電、旅遊資源開發、特色農副產品和民族手工藝品加工等。
(1)農村衛生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扶貧是保護貧困戶的合法權益,取消貧困負擔。政府幫助貧困地區加大人才開發、完善農民工人才市場。臨時工基本待遇,建立發展工農業企業、促進生產擺脫貧困的一種社會工作,對貧困農村實施規劃,旨在幫扶貧困戶生存和扶助貧困地區發展生產,改變窮困面貌。
截至2015年底,我國還有5630萬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主要分布在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以下統稱貧困縣)和12.8萬個建檔立卡貧困村,多數西部省份的貧困發生率在10%以上,民族8省區貧困發生率達12.1%。
2. 農村合作醫療轉戶口到城市可以繼續用嗎
不是的來。農村合作醫療轉戶口源到城市可以繼續用。鄉村醫生培訓計劃是「紅十字天使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改善貧困地區農村的醫療衛生條件,完善中國農村的合作醫療體系。
這項計劃的最新進展是在山西省太原市開班,為來自該省10個地市的115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38歲的郭奇凱是文水縣鳳城鎮宜兒村衛生室的一名鄉村醫生,他在培訓中聽到人文關懷與醫患溝通的內容,覺得對自己很有幫助。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於提高農民健康水平、殘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要作用。
各有關部門要從執政為民、以人為本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聲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統一思想,明確目標,精心組織,扎實工作,把這項造福廣大農民的大事抓緊、抓實、抓好。
3. 什麼是大學生就業補助金是所有大學生都能拿
一、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二、就業補助金並不是所有大學生都可以領取,各地就業補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的應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畢業生;
(2)屬於困難家庭;
(3)是畢業當年年底仍未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
拓展資料: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准)。
第九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
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准。
第十一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准,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等。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
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項目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
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五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 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范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范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台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准、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補貼標准及具體金額等。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1]
畢業生,重點傾向於農村貧困家庭的未就業大學生。畢業生到企業、公建民營村級幼兒園就業的期限為3年,省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
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
1.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2.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范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佔在校生總數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准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4. 怎樣做65歲的老年人體檢培訓計劃
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資料歸檔目
鄉級項目資料歸檔目錄
第一卷 項目管理
1、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含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政府文件)
2、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領導組織調整文件(政府文件)
3、村級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領導組織調整文件(政府或村委文件)
4、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2011--2015年發展規劃
5、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2011年年度計劃
6、鄉鎮行政區劃分布圖、人口及基礎資料統計資料
7、鄉鎮衛生資源基本情況一覽表
8、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分工負責一覽表(責任科室、負責人)
9、鄉鎮對村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考核細則
10、考核、獎懲記錄(通知、標准、原始記錄、總結評價)
11、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領導組織活動記錄
12、鄉村醫生例會及其他資料
13、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培訓資料(簽到、教材、試卷、小結、相片)
14、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督導記錄
15、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分配表、明細帳
16、各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發放表
17、鄉鎮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半年小結、全年總結
第二卷 健康教育(資料按五卷一冊要求整理歸檔,可參考部分內容)
1、鄉鎮衛生院健康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成員組成文件(單位下文並加蓋公章)
2、健康教育相關制度
3、鄉村專(兼職)健康教育人員統計表
4、健康教育領導小組會議記錄(含簽到及有關材料)
5、鄉鎮健康教育2011年工作計劃
6、鄉鎮健康教育2011年半年工作小結、全年總結
7、鄉鎮控煙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文件(鄉政府文件)
8、鄉鎮控煙工作計劃、總結
9、鄉鎮突發分共衛事件健康教育應急預案
10、鄉鎮衛生院健康教育宣傳欄設置情況統計表(鄉鎮衛生院不少於2個、村衛生室不少於1個,每機構每2個月至少更換1次內容)
11、鄉鎮衛生院健康教育宣傳欄記錄單(底稿)
12、鄉鎮衛生院播放音像資料記錄表(每機構每年不少於6種)
13、鄉鎮衛生院宣傳資料印刷記錄表(每機構每年不少於12種)、發放記錄表(候診室、咨詢台、健康教育室等)
14、鄉鎮各村牆體標語設置統計表
15、鄉鎮健康宣傳資料發放到村領取登記及統計表
16、鄉鎮宣傳資料發放到戶考核記錄
17、健康宣傳入戶資料(底稿)
18、鄉鎮居民健康教育知曉率、行為形成率試卷及統計表
19、鄉鎮中、小學(三年級以上)健康教育課程表、教材、教案、教學計劃。(如防治艾滋病知識)
20、鄉鎮衛生院健康教育培訓計劃、總結
21、鄉鎮衛生院健康教育培訓資料(記錄、教材、試卷)
22、開展公眾健康咨詢活動(利用2.4世界抗癌日3.24世界結核病防治日4.7世界衛生日4.25全國兒童預防接種宣傳日5.12國際護士節5.20中國母乳喂養日5.31世界無煙日6.26禁毒日9.21世界老年性痴呆病宣傳日10.8全國高血壓日10.10世界精神病衛生日11.14聯合國糖尿病日12.1防艾日、各鄉鎮傳統節日、坡會等開展健康宣傳活動,每年至少9次)
23、健康知識講座(鄉鎮衛生院每月1次,村衛生室每2個月1次)
24、開展個體化健康教育活動資料(防骨質疏鬆、康復訓練等)
25、健康教育活動相冊:
26、上級相關文件
第三卷 慢性病管理(按病種分檔案盒管理)
(一)高血壓、糠尿病
1、鄉村慢性病防治組織(衛生院文件)
2、慢性病防治相關制度(防治工作制度、管理實施方案、35歲心上人群首診測血壓制度、慢性病登記、報告制度等)
3、慢性病篩查流程圖、隨訪流程圖
4、慢性病防治工作計劃
5、35歲以上人群首診測血壓記錄《門診日記》及統計表
6、主要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糖尿病、高血壓)管理情況統計表(詳細花名冊)
7、 隨訪評估表(每年4次面對面隨訪記錄表)
8、會診、轉診單
9、健康體檢工作計劃、小結
10、健康體檢表(每年1次較全面的健康體檢)
11、高危人群干預、健康指導活動記錄
12、慢性病防治工作月報表
13、血壓、血糖控制率統計及原因分析
14、慢性病健康教育處方、宣傳資料及其他資料(專題活動相片)
15、慢性病防治工作全年總結
16、上級相關文件
(二)精神病防治
1、精神病防治組織、工作計劃(政府文件)
2、精神衛生宣傳教育計劃、防治知識培訓計劃(衛生院文件)
3、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4、精神衛生宣傳底稿、記錄、小結、相片
5、精神病防治知識培訓簽到、教材、試卷、滿意度調查、小結
6、精神病人登記表(含監護人詳細信息)
7、精神病人檔案卡(含病人基本資料、疾病名稱、治療方案及指導意見等)
8、精神病人家庭隨訪管理方案
9、精神病人隨訪記錄表(每年4次,服葯情況記錄、病情評估)
10、精神病人分類干預活動記錄表
11、精神病人肇事肇禍統計表(與上年度比較)
12、鄉政府防治精神病工作全年總結
13、上級相關文件
第四卷 重大傳染病防治
(一) 結核病防治
1、 鄉村結核病防治領導組織(衛生院文件)
2、 結核病免費診治公告及防治相關制度、職責
3、 結核病防治工作計劃文件通知
4、 鄉鎮結核病管理情況統計表
5、 結核病任務分解表、病人發現進度月報表
6、 結核病防治流程圖
7、 肺結核可疑症狀篩查登記表
8、 肺結核病人和疑似肺結核病人登記及轉診登記本、轉診單存根
9、 鄉鎮肺結核病人管理登記本
10、醫療機構抗結核葯品發放登記本
11、責任醫師結核病工作日記(含有結核病可疑症狀推薦、網路報告肺結核病人追蹤、管理病人的治療督導情況記錄等)
12、肺結核病人管理通知單
13、結核病防治培訓材料(通知、簽到、材料、試卷、照片)
14、「3.24」結核病防治日宣傳計劃、小結、相片
15、結核病半年、全年總結
16、上級相關文件
(二)艾滋病防治
1、鄉政府防治艾滋病組織、工作計劃及相關制度
2、艾滋病宣傳資料發放登記表
3、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識調查表
4、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識宣傳覆蓋率調查評價表
5、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識知曉率統計表及調查評價
6、居民艾滋病宣傳材料入戶率調查表及評價
7、轄區內中學在校生艾滋病、性病知識宣傳教育(講課教材、記錄、小結)
8、各村艾滋病防治宣傳牆體標語統計及相片
9、「12.1「艾滋病防治日宣傳計劃、記錄、小結相片
10、宣傳欄每季度更換一次資料底稿及相片
11、接受上一級防治艾滋病培訓記錄、學分及證書復印件
12、鄉鎮對村艾滋病培訓材料(計劃、簽到、備課、試卷、記錄、小結)
13、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流動和隨訪記錄及高危人員管理記錄本
14、高危人群、外來媳婦調查登記記錄本
15、艾滋病防治工作半年、全年總結
16、上級相關文件
(三)其他傳染病防治材料
1、傳染病防治領導組織(衛生院文件)
2、傳染病防治相關制度(管理、登記、報告、轉診、疫情處理、消毒隔離)及傳染病報告工作流程
3、傳染病防治工作計劃並定期檢查,有自查記錄
4、傳染病登記本
5、傳染病報告記錄、傳染病報告卡表
6、傳染病漏報調查記錄
7、疫情個案調查表
8、傳染病疫點、疫區處理記錄
9、狂犬疫苗接種記錄及暴露者傷口處理記錄
10、急性已肝病人隨訪記錄
11、法定報告傳染病統計表
12、《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知識培訓(計劃、簽到、記錄、試卷、小結)
13、疫情值班制度、值班表、值班記錄
14、計劃免疫針對性傳染病、應急接種記錄
15、傳染病防治半年、全年總結
16、上級相關文件
第五卷 婦女保健
(一)婦保資料
1、基本概況
(1)上級文件包括縣婦保院下發的月工作安排等
(2)婦幼人員、組織、網路、工作制度、職責
(3)服務對象統計及服務概況
(4)已婚育齡婦女統計表
2、宣教記錄(宣教計劃、小結、宣教底稿及圖片)
3、會議記錄本(包括縣、鄉兩級會議及參加縣培訓記錄本)
4、對村培訓資料(培訓計劃、小結、試卷、培訓講稿、簽到本)
5、計劃總結工作資料(年度工作計劃、半年及年終工作總結)
6、專題活動計劃及小結
7、圍產保健卡(孕期5次產後2次隨訪服務記錄表及體檢單)
8、孕產婦系統管理統計表
9、婦女病普查普治登記表、統計表
10、高危孕產婦登記表、統計表
11、孕產婦死亡、育齡婦女死亡登記表、統計表
12、孕產婦體檢方案(計劃,每年一次較完整的體檢含一般體檢、婦科檢查、血常規、尿常規、血型、肝功能、腎功能、乙型肝炎等、小結、相片)
13、更年期、老年期婦女保健台賬(健康教育計劃及講稿)
14、婚前醫學檢查統計表
15、更年期、老年期婦女保健情況統計表
16、孕婦健康管理率、早孕建冊率、產後訪視率統計及分析
(二)產科資料
1、產科工作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
2、有關法規及有關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省實施辦法文件
(2)《愛嬰醫院評估標准》
(3)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條例
3、有關機構和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明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2)醫療機構助產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許可證)
(3)助產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助產技術證等復印件
4、繼續教育及新技術
5、產科各種醫療文件
(1)門診工作日記(全年原件)
(2)分娩登記本(全年原件)
(3)新篩登記本
(4)處方質量檢查統計表(按月統計)
(5)病歷質量檢查統計表(按月統計)
(6)會診、轉診、三級查房、急、危症搶救、疑難或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等原件
(7)產科護理文件
(8)各種保潔、隔離、消毒措施及相關記錄表
(9)產科質控記錄單
(10)《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登記表
6、計劃生育相關登記
(1)分娩登記(與產科共冊)
(2)計育生育門診手術記錄
(3)住院終止妊娠登記、病歷
(4)孕婦超聲檢查登記(原件)
(5)終止妊娠葯品使用個案登記、領取記錄
第六卷 兒童保健
(一)免疫規劃
1、免疫規劃工作計劃
2、免疫規劃相關制度
3、預防性接種工作計劃、總結
4、0--7周歲兒童計劃免疫建卡情況統計表
(請參照縣疾控中心要求整理年度資料)
(二)兒童體檢
1、基本概況
(1)上級文件包括縣婦保院下發的月工作安排等
(2)婦幼保健人員、組織、網路
(3)兒童保健工作制度、職責
2、7歲以下兒童統計表(花名冊)
3、出生嬰兒登記表
4、基層指導記錄
(1)7歲以下兒童體檢統計表
(2)兒童體檢通知發放記錄
(3)新生兒家庭訪視記錄表(1周內)、建立《0--6歲兒童保健手冊》
(4)1歲內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
(5)1--2歲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
(6)3--6歲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
(7)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指導記錄(底稿及圖片)
(8)體弱兒童專案管理登記表及記錄表
(9)5歲以下兒童死亡登記表及報告卡
(10)兒童系管情況統計表
(11)托幼機構人員名單
(12)年終兒童體檢發育評價情況統計分析報告、貧血情況統計分析報告
(13)口腔發育異常(唇齶裂、高鄂弓、誕生牙)、齲齒情況統計分析報告
第七卷 老年人健康管理
1、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計劃、總結、制度與職責
2、60歲以上老年人花名冊
3、65歲老年人健康管理花名冊
4、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情況統計表
5、健康管理服務記錄(健康評估、完整體檢、輔助檢查、健康指導)
6、預約下次健康管理服務通知單
7、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設備登記表
8、老年人家庭訪視記錄、個體化宣教記錄
9、老年健康宣教資料
10、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
11、老年人體檢疾病分類統計及病因分析報告
第八卷 衛生監督協管
(一)計劃總結、制度、職責、培訓
1、年度衛生監督工作計劃、總結
2、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制度、職責、培訓記錄
3、衛生監督管理情況統計表
(二)食品衛生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監督監測一覽表
2、食品衛生宣教檔案
3、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檔案
4、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記錄表
5、食品安全事件協作調查記錄表
(二)職業衛生
1、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
2、企業職業衛生檔案
3、可疑職業病報告記錄表
4、職業病防治咨詢、指導記錄
5、職業(放射)衛生單位巡查活動記錄
(三)飲用水衛生
1、轄區居民飲用水供給基本情況檔案
2、飲用水供給單位衛生檔案
3、飲用水供給單位從業人員培訓記錄
4、飲用水安全事件報告記錄
5、開展飲用水安全巡查活動記錄
(四)學校衛生服務
1、轄區學校統計表
2、學校宣傳欄設置、內容、相片
3、開展學生健康教育活動記錄
4、轄區學校巡查活動記錄
(五)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
1、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調查線索表
2、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事件報告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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