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員培訓都培訓什麼內容一般培訓多久
海員培訓是海事局、交通部聯合高校專門針對海船船員特殊職業和技能開展的特殊的培訓、是解決海船船員不足問題的一重大舉措;培訓院校都是經過海事局和教育部嚴厲審查和評估允許經營的,海事局定期或不定期的會對各大院校進行經查和審核,對與不正當經營或違規操作的院校進行嚴懲或吊銷培訓資格;海員的培訓過程如下:報名:找海事類高校報名培訓或者找船管公司簽約報名委培培訓:在海事類院校進行兩年制(中專)或三年制(大專)高級海員培訓考試:通過在校培訓、學校會安排有組織有效率的進行各種小證、評估和大證考試畢業:通過在校培訓考試之後你將拿到國家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頒發的四小證(基本安全、精通急救、高級消防、精通艇筏)、雷達和ARPA(輪機無)、GMDSS證書(輪機無、丙類駕駛無)、水手/機工值班證書、大證白皮,憑這些證件和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可辦理、船員服務薄、海員證、健康證、護照、出入境證明等實習:憑本人身份證、服務薄、見習服務薄辦理海員適任證書合格證書的開封、憑見習薄進行一年的三副/三管輪實習上崗:實習12個月之後、換取三副/三管輪適任證書、即三副/三管工作:普通船員和實習生工作有點辛苦,高級海員工作輕松但是責任重大。風險:船上裝備有雷達、衛星站台、衛星氣象設備及定期更新航海資料(海圖、航海通告和潮汐表),並在每個航行靠掛的港口都受國際安全組織的檢查和監控,只要船舶存在安全隱患,就會被滯留,待安全隱患被解決後,方可開航。船舶在海上的定位非常准確,誤差在10米范圍內,根本不會出現迷失方向的事情,衛星氣象預報和分析,更是准確,提前72小時或48小時就可以准確地分析到72小時或48小時以後的氣象概況,可以提前做出避開惡劣天氣的航線和對策。一個新的高級海員誕生了、若是輕車熟路最好、若是新手上陣最好找公司委培或與公司協商讓公司進行對你的培養(免去很多尷尬和無奈)。航海本是特殊職業、但對船員年齡並無要求、只是基本的身體健康即可,考試難度不高、但對於眼高手低者卻是一大難題,至於成長的時間問題、你自己慢慢加。這可是我自己打的,打了半個小時,一定要採納啊!!
2. 培訓普通船員需要多長時間
我是廣州遠洋船員,普通的,當初培訓時用了6個月,一萬多,現在不知道要多少錢,不過學校是公司的,通過中介的,勞動局,可以進去,
3. 海員培訓學習要多長時間,學費多少工作是什麼性質
海員包括兩種。普通海員和高級海員。普通海員只需培訓四個半月。高級海員高中以上學歷培訓兩年的時間。大專學歷培訓一年的時間。 目前市面上培訓海員的方式有兩種:一種通過航海院校進行學習。考取海員適任證書。但海員證的頒發是要結業證加實習證明才能換發的。通過院校培訓出來屬於自由船員。自由結業證書。實習、換證、上船都是自己出錢去找,但培訓的費用過低,後期上船工作是一個難點。 另外一種,就是定向委培,通過一些中介和學校進行培訓學習。這種培訓費用率高。但培訓、實習、換證、就業一體化。但市面上一些非法中介和學校,導致海員市場出現混亂局面。需謹慎。還有什麼不了解在問我。一零零二六零四九九零。
4. 船員培訓項目都有哪些
一類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二類駕駛員,大管輪,三管輪,輪機員,水手等。
5. 考海員需要什麼條件
考海員證的條件
年滿18周歲並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簿;
3.經體檢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員體檢標准(漁船船員按照農業部公布的體檢標准);
4.已取得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適任資格;
5.有確定的海員出境任務;
6.無海員證管理規定中禁止或者限制辦理海員證的情形;
7.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況
(5)培訓船員的內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其授權的海事機關頒發。在境外的延期和補發,由中國駐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航行國際航線的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海員或由國內有關部門派往外國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國海員可以獲得海員證。其法律依據是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海員持海員證乘坐服務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應在出境前辦妥前往國家和地區的入境過境簽證。如前往國家和地區不需辦理簽證,應由海員所屬單位或派出單位向邊防檢查機關出具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海員姓名、證件號碼,前往國家和地區。經邊防檢查站查驗後放行。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由交通部第七號令公布,並於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7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聯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簽發和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2008年10月1日,新版海員證啟用,同時停止簽發舊版海員證,改版後的海員證在製作工藝方面有所升級,增設機讀區,符合了國際民航組織的相關標准。 下文中,「新版海員證」指2008年10月1日以後簽發的海員證,「舊版海員證」指2008年10月1日以前簽發的海員證。
6. 如何培訓成為一名高級船員
是否做海員,這道出了海員的心酸和窘境。
船員,你何時才能安心,體面地工作?
筆者是一名船員,一名遠洋船員。做船員十多年來,遍走天涯海角,歷經悲歡離合,盡嘗酸甜苦辣。所以,自認為有資格把自己多年來所見,所聞,所思對中國海運界的領導及同仁一吐為快。
一 船員是一個什麼樣的職業
老實說,早在十幾年前的高考前夕,出生在內陸省份農村地區的我對「船員」這兩個組合在一起的漢字還是全然陌生的(雖然學習過著名作家柯岩的文章《漢堡港的變奏》一文,但也沒有把兩者聯系在一起)。而之所以最後選擇了海運學院——和學院里90%以上的同學一樣——只是覺得多填一個志願就多一分錄取的可能,是完全盲目的,至於從這個學校畢業後會從事什麼職業,待遇如何,前景如何等等一系列現在想來是十分重要的問題,在當時都是不曾考慮過的。在信息高度發達的今天,「船員」這兩個字即使是對生活在內地農村裡的人也不再是完全陌生了,但是,那些被稱做「船員」的人們平時在船上的工作怎麼樣,生活怎麼樣等問題對即使是對生活在沿海城市裡其他行業的人恐怕也仍然是個謎。的確,船員是一個極其特殊的職業(不知道國家為什麼竟然沒有把它列入特殊工種),其中的滋味恐怕除了船員們自己,其他人不要說沒有上過船的,就連觀察力極強感情極其豐富的隨船體驗生活的作家也難以完全體會的到。
首先說工作,就拿筆者所從事的輪機管理來說吧。在全部由鋼鐵結構構成的,充滿了大大小小各式各樣的機器和橫七豎八如蜘蛛網般稠密的管路的被叫做「機艙」的狹小空間里,十來個輪機管理人員需要晝夜不停地忙碌才能維持機器的正常運轉和船舶的安全生產。四五十度的高溫,震耳欲聾的噪音,刺鼻的油氣,船舶的搖擺,機器的震動。。。。。。幾乎包括了世界上所有惡劣條件的工作環境中,他們日復一日地做著監視參數,判斷故障,檢修設備,清潔油污等有時簡單有時復雜但絕對毫無樂趣可言的腦力加體力勞動。沒有禮拜天,更沒有節假日,卻有時不時的突然的加班——故障和事故的出現並不都是能由他們預料的到的,但處理和解決卻是刻不容緩的。然而這些還不是他們工作的全部,被稱為「幹部」的輪機員們還要在自己的這些工作之餘完成上百項目的文字工作:編寫工作計劃,記錄工作內容,填寫各式各樣的報表以向岸上的管理者匯報自己的工作證明自己在船上沒有閑著。
俗話說「船到碼頭車到站」,多數人會以為船員們只是負責把船從甲地開到乙地,雖然在這路途中忙碌點,一旦到了目的地就可以象飛機駕駛員或者汽車司機一樣徹底放鬆縱情享樂了。其實不然。不要說船員們必須利用船靠碼頭的有限的幾天甚至幾個小時的時間去完成那些在航行中因機器的運轉而無法完成的工作,單是全球日益嚴格和苛刻的來自港口方面的各種檢查就讓他們忙的暈頭轉向廢寢忘食。一旦被對方檢查出比較大的缺陷,船員們不但要付出更多的勞動去消除,有時連自己的工資都要被船東剋扣。此外,加裝燃料,補充伙食,補充物料,接收備件等工作也都要在停靠碼頭的時間里由船員們自己動手完成。想像中的放鬆和享樂都是在這些工作全部完成之後才可能去想的事情,而很多時候很多職務的船員在停靠碼頭的時間里一天一夜甚至更長時間連睡覺的時間都沒有也是常有的事。況且異國它鄉,舉目無親,昂貴的物價,不同的語言,令船員們感受更深的是難以言表的澀澀酸楚。。。。。。
其次說船員的生活。單是工作的辛苦勞累倒也罷了,因為這世界上也有其他人比如礦工,清潔工等他們的工作也很辛苦(我們這些經過了十年寒窗金榜提名又念了中專,大專甚至本科的曾經的書生們到頭來也只能跟這些工人兄弟們相比較了),但是,他們一天辛苦下來,洗個澡,換身衣服,馬上就可以無事一身輕地投入到萬家燈火中享受完全屬於自己的生活,最起碼有老婆孩子熱炕頭在等著他們,可是船員們卻不行。他們全部的世界就是由來自天南地北的二十多個清一色的男人組成的群體,活動的空間也僅僅限於頂多三百米長五十米寬的被稱為「流動的國土」的船舶上。
吃的是冷凍食品,新鮮蔬菜長期缺乏;
沒有異性,沒有網路,沒有電視和報紙,甚至有時候連收音機也收不到任何的信號,工作之餘所有的娛樂僅限於打個牌(帶賭博性質的牌類在一般的船上是禁止的),下個棋,要麼就看看早已不再新鮮的DVD或者書籍。然而這點娛樂也是沒有保障的,對多數船員來說,隨時(包括在睡夢中)都可能有臨時出現的工作需要他們馬上去做。給家人的電話,一般要等到船舶靠岸以後才有機會去打(如果沒有緊急情況,船上的衛通電話是不讓船員隨便使用的,再說也還沒有人闊到用衛星電話和家人聊天的程度)。
生活的枯燥,信息的閉塞,心理上的壓抑,生理上的折磨,狂風巨浪的襲擊,日益猖獗殘忍的海盜的威脅。。。。。。這其中的任何一條在生活比較富裕,信息高度發達的今天恐怕都是難以讓人接受的。但是做為一名船員卻又必須全部接受和面對,並且這樣的日子不是一天兩天也不是十天半月而一過就是半年,一年甚至更長時間,且年復一年!
二 船員的待遇和地位如何
既然船員是這么樣的一個職業,那麼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去干呢? 金錢?興趣?奉獻?還是其它?據我所知,除了極個別五十多歲的合同制船員是為了干到55歲就可以退休不用上船以外,99%的人還都是為了一個字:錢。至於為興趣乾的,筆者至今還沒有遇到一個;為奉獻而乾的,更不用說,何況如今就連國有大公司也不提這兩個字了。
船員的工資水平因船公司,船舶噸位,航行區域等的不同而有較大差異,並且近年來幾乎每年都因物價的上漲,船員的短缺等因素而有程度不同的提高。拿筆者目前工作的船舶來說,中遠集團,3萬噸的船舶,環球無限航區,工資最高的船長每月3000美圓,工資最底的服務員每月600美圓,其他人都在這中間。這樣的工資水平在中國的船員中算不上最高也算不上最低比較具有普遍意義。但是要說明的是船員不象飛機駕駛員或者火車司機,船員的工資僅僅是在你上船工作後才開始計算的,如果今天你離船了,那你明天就沒有工資了(合同制船員在家休假期間倒是有工資,但是扣除各種基金以後卻成了負數,也就是說在家休假期間每月還倒欠公司的錢)。這樣一來船員的工資必然要大打折扣,如果再加上工資的含金量等因素折扣就更大了。至於工資以外的待遇,比如象其它國有企業里員工公費旅遊,帶薪休假,帶薪學習,逢年過節發放購物券或者生活用品等之類的事情,對船員來講幾乎是不存在的。總之船員就象農民工:想賺錢,你必須拿起行囊出門,一旦回家了,你就是個完全自由的人,和你的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了(當然象筆者這樣的船員每月還要欠公司幾百元錢)。
如果將歷史倒退回去一二十年或者更長,船員在國人的心目中或許還意味著出國,美圓,買大件等字眼。但是在今天,一般見識人和船員這兩個字聯系起來的字眼卻變成了辛苦,低學歷,性飢渴等,只有那些對船員了解的更少的人和低收入者才會說船員工資高。而船員們自己呢,根據筆者長時間的觀察和留意,從工資最低的服務員到工資最高的船長都有非常強的自卑心理,在任何場合,只要沒有人知道自己的身份,寧可說自己是無業遊民也絕不敢昂首挺胸說自己是船員。這一點其實也可以從另一個方面反映出來:中國的許多行業都有各自的制服,比如軍隊,公檢法,工商,稅務,鐵路,公路等,船員們也有,但是其它行業的人即使是個每月只有百八十元津貼的剛入伍的小兵都會穿著自己的制服昂然出入於各種場合,而船員們卻沒有這樣的勇氣,他們的制服就如同古時候新娘的嫁衣一樣絕大部分時間是被壓在箱子底層的(但壓在箱子底層的原因卻截然相反:嫁衣是因其珍貴,海員服是因其討厭,只所以沒有扔掉是因其畢竟是件衣服,而且嶄新)。偶爾也有穿的,但那主人必定是老頭子,並且制服上的肩章和袖章必定是被事先拆去了。
三 目前中國船員的現狀
正因為船員這一職業在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只可加以彌補而不可根本改變的致命缺陷,收入的增幅緩慢遠趕不上陸地工作人員及其它行業,加上中國目前船員管理方面法規,政策的不健全導致船員地位的低下和尷尬,做船員的優勢如今已經盪然無存,甚至連起碼的「體面工作」都難以實現,船員大量流失現象已經成了中國海運界的一大威脅。從普通水手到高級船長,從只有初中文化的到本科生,但凡能在陸地上找到一隻飯碗的,哪怕只有船上工資的1/3甚或1/5,都毫不猶豫毅然決然地脫離了船員隊伍。以筆者大學時的同班同學為例,畢業時全班29人有26人做了船員,可如今仍然「堅守崗位」者只有4人了。其他22人 有做船員中介的,有做船舶備件的,有改行做物流的,還有做葯材,瓷器生意的。。。。。。去向可謂五花八門。如此一來,船公司負責船員調配的管理者在排兵布陣時捉襟見肘倒是小事,受害的還是在船上工作的船員:不是該休假的遲遲不能休假就是走了休假的卻沒有來接班的不得不出現以前從未有過的「缺員」現象,這樣,本來就因船東的減員而一個蘿卜一個坑的船上因公司沒人可派而使船員們更加辛苦。
本來如今是一個天高任鳥飛,海闊憑魚躍的時代,和其它行業一樣人員跳槽是很常見的事情,在一個行業做了幾年,經濟上和經驗上有了些積累,再去尋找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十分正常。但是目前的情況是走的多,來的少,青黃不能相接以致出現「挨餓」局面。據筆者不完全的統計,十幾年前海運學院的畢業生80%做了船員,而如今剛好反了個個:只有20%了,就這20%中也沒有人有「長期作戰」的准備。
一個職業,如果讓人們視做洪水猛獸望而生畏的話,那就不僅僅是選擇了這個職業的人們的悲哀,更是這個職業的決策者和管理者的失敗!
四 筆者的建議
中國是個海運古國,又是海運大國,不能沒有船員這樣一個職業(最起碼目前還不能,實際上中國因為擁有豐富的人力資源而正在成為世界上主要的船員輸出國之一),那麼如何盡快改變目前船員大量流失現象,並且盡快使船員成為一個令人羨慕的職業從而吸引更多的年輕人投身做船員是目前中國海運界的一個很有意義的課題。
中國擁有恐怕是世界上最多的正規的海員培養院校和世界上最多的海員資源,條件可謂得天獨厚,海運界的決策者所要做的僅僅是從立法和執法上對目前的狀況加以改進(中國目前恐怕還沒有什麼《海員法》)。筆者根據自己做船員多年的切身感受,斗膽提出幾點建議和想法,希望不算太離譜:
一 進一步提高船員工資。
船長,輪機長:4萬元(稅後月薪,人民幣,以下同);三副,三管輪(職務最低的高級船員):2萬元;服務員(職務最低的船員):1萬元;其他船員的工資在這之間浮動。以中國目前的物價水平,這樣的工資標准比較具有吸引力,而且船東也完全能夠承受。
憑心而論,根據船員及其家人所做的付出和對船東所創造的效益,一個遠洋船長/輪機長拿一百萬人民幣的年薪也遠不為過。
記得海運界曾有人發出「如果讓他們拿太高的工資,一兩個合同期下來他們就不在上船了」這樣的擔心,筆者認為不但純屬多餘,也有失公平。如果船員真的能在一兩個合同期下來就有足夠的錢不再上船的話,那將又會有多少人爭著上船工作呢?中國有的是人,青黃不接的局面將永不會出現。再說,如果船員為社會所做的貢獻真的值那麼多錢,那麼他們為什麼不能拿那麼多錢呢?僅僅是因為那杞人憂天式的擔心嗎?
二 高級船員公司化,普通船員市場化。
因為目前流失最嚴重的是高級船員(因為他們有更高的學歷,更容易在陸地上或船員市場上找到職位),普通船員尚不算很缺,所以在體制改革上必須把重點放在高級船員身上。而目前很多高級船員之所以從公司跳到市場上,完全是因為各個船公司在工資待遇,管理方式等方面落後於市場造成的。因此,各個船公司要想留住人,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加以改善。
目前我國的高級船員絕大多數都是有著中專以上學歷的可以稱為知識分子的人,他們理應和其它行業的管理人員以及國家幹部一樣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應有待遇,而不應該過著和農民工一樣的生活方式(其實某種程度上他們連農民工都不如,農民工最起碼還有幾畝耕地,即使不出門賺錢,在家種田也能維持個溫飽。而我們的這些學生出身的高級船員家裡卻無地可耕,如果由於某種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的原因兩三年不能上船工作,連飯都沒的吃了!這並不是誇大其辭或聳人聽聞,筆者和多數同行都親身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特別是九十年代後期航運市場低迷的時期)。所以筆者所提的「公司化」和大多數公司所提的「公司化」含義上有所區別:前者是從保護船員的角度出發的,而後者多是從方便於公司管理和控制的角度考慮的。
船員公司化後的理想結果是:公司給船員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證,福利待遇,工作和學習機會以及不比市場上低太多的工資標准,船員給公司付出每年不少於多少個月(可經過專家調研後規定)的海上服務,真正形成「我靠公司生存,公司靠我發展」的局面。
三 改變船員工資的計算方法
如果船員在一年中完成了規定的工作時間,那麼他們就應該象其它行業的工作人員一樣,在休假的時間里也同樣享受和他們在工作時一樣的工資待遇。當然,如果他們沒有,對他們的工資另行對待甚至解僱他們也無話可說,這樣也消除了所有公司「如果休假時還給他們那麼高的工資,那誰還願意上船工作」的擔心。
另外,在船員上下船的路途中,往往會因為居住地和船舶掛靠港口不在一個地方,惡劣天氣或公司調度人員的失誤造成的船期延遲等原因而耽誤幾天甚至十幾天,這段對他們來說不算短的時間里沒有工資也不合理。因為船員們為公司付出的不僅是他們的腦力和體力勞動,更重要的是他們和家人長期分居造成的心理和生理上的代價。從離開家的那一天開始到回到家的那一天為止,這中間的所有時間都是他們和家人分居的時間,都應該是他們享受在船待遇的時間。
四 縮短船員每次在船工作時間
船員這一職業的特殊性在於它的24小時工作制且一工作就是好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這期間不但沒有星期天,沒有節假日,沒有和家人團聚的機會,甚至連和外界接觸的機會都沒有(船一年不回中國是非常正常的,對很多船員而言這一年內接觸的人僅僅局限於同船的船員)。顯然,這對一個人特別是年輕人的成長來說是極其殘忍和難以想像的,對船員們的身心健康造成的不利影響是難以估量也是難以用金錢來彌補的。這也是很多人包括靠船員來養活的船員管理者都覺得船員們「傻」,素質低的主要原因。所以,做為國家政策的決策者們在決策時要考慮到這一點,那就是盡量縮短船員一次在船的工作時間,讓他們有更多的時間和機會接觸飛速發展的現代社會,不致於成為「乃不知有漢」的桃源人,被人看不起,被時代所淘汰。
目前多數公司實行的船員一次需在船工作九個月左右的規定完全是為船東節約旅差費用和為船員調配人員省事考慮的,完全沒有考慮船員們的感受,顯然不屬於人性化管理。目前發達國家的船員最長的工作時間是4-6個月,甚至還有2個月或者單航次工作的。倘若有一天我國也允許上船工作兩個月或者一個航次就可以休假的話,那時候跑船將不單是為了生活所迫,為了賺錢,將是一種瀟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也將會有更多的人投身其中。
五 取消對高級船員的學歷限制
目前國家對高級船員的學歷要求是中專以上,甚至還將要在2008年實行管理級船員要專科以上,船長,輪機長要有本科學歷的規定。這種要求的出發點是好的,是為了提高高級船員的整體素質,但是卻偏離了實際情況。
一是眼下在船上工作的持有本,專科學歷的船員正一天天地大幅度減少;二是他們中間抱有一直在船上做到退休這樣的遠大理想者也不多見;三是目前航海院校的畢業生們大部分不再選擇上船工作。可以想像,僅是這三點就會使國家的這一規定在執行不了多久就會宣告失敗:屆時將沒有人參加船長/輪機長考試(夠資格的不去考,想考的又不夠資格)。
根據筆者的經驗和以往的實際情況,船員雖然是一個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職業,但是主要依靠的是從業者的敬業精神和工作經驗,和學歷的關系並不十分密切。所以,筆者愚見,暫時取消對高級船員的學歷要求將是明智之舉。
不論什麼學歷,只要你有符合規定的海上資歷並且能通過海事局的考試,就可以提升為高級船員直到船長/輪機長。這樣不但能緩解目前高級船員的供求矛盾,而且可以促使那些沒有學歷但有潛力的年輕普通船員更加努力工作,積極進取,讓他們有個遠大的前程。也許等有朝一日國家的船員政策改變了,船員的地位,待遇提高到不但本科生連研究生們都主動來做船員了,那時再對學歷加以限制不遲。
除了上述幾點之外,國家應考慮把船員列入特殊工種並在婚姻制度,計劃生育制度上給予船員特殊的關照,比如50歲就允許退休,船員的婚姻按照軍婚對待,船員可以允許生育二胎等,這將大大提高船員的社會地位和這一職業的吸引力。
和其它行業相比,船員是個冷門行業;和其它行業的從業人員數量相比,船員隊伍算是個弱小的群體。但是對海運界而言,船員應該受到高度的重視而不應該成為一個被遺忘的角落。要想把一個冷門行業變成個熱門行業,其難度當然會很大。但是只要決策者們真正本著「一切為了船員」(許多船公司的口號)的原則,船員成為熱門行業的目標將不會是天方夜譚,也不會遙不可及。
如果真的有一天,許多其它行業的年輕人甚至船公司的管理人員都紛紛辭職上船做船員,職業的流動不再是單純的從海上到岸上,而是雙向的,那麼船員就成了一個正常的職業,他們也可以安心,體面地工作。
回答者: 60.27.115.* 2009-5-30 18:01
呵呵,海員這行是有些辛苦,常年在外漂,不過收入相比之下比陸地高很多。如果你是考海運學校的話還可以,如果只是高中畢業直接做的話你最高只能做到水手長,水手國內外人都多,而且不缺,然而高級船員一直都是處於缺乏狀態,因為年輕人不能吃苦……如果你能吃苦想年輕多賺些錢的話可以考慮這個行業,記得是能吃苦為大前提。
輕松怎麼說呢?如果你懂了了解了就輕鬆了,因為船東國內外的都有,也很多,各個方面要求也會不同,基本上來說海運學校出來之後18個月實習水手的活之後才有資格換證書就是三副正式白皮書,三副現在的價位大概在1900美金一個月左右浮動,當然有更高的也有更少的,船東不同、航線不同,價格就不同……
普通船員的話,水手要從一水、二水。。。慢慢做起來直到水手長封頂,水手長基本上1000美金就算非常高的了
至於為什麼這么好的待遇卻還是缺少海員呢?
我的回答是「不能吃苦……特別是現在的年輕人」 還有了解這個行業的人不多也是一個方面再一個也算是高危工作
其他的沒有了,應該很全面了吧?祝你選擇好自己未來的路……
7. 渡船船員培訓的內容包括哪些
與其他同等級船舶的船員培訓內容是一樣的。具體內容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8. 船舶船員安全教育培訓有哪些內容
參考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綜合素質幾點參考意見》
9. 海員mlc都培訓哪些內容
公約要求,最低配員為10人以上的船舶,必須配備專職廚師
- 船舶廚師只持有內勞動部門容頒發的廚師證已不能滿足公約規定的要求
- 廚師必須到具備船上廚師培訓能力和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並獲得證書
- 沒有MLC廚師培訓證書,廚師將不能勝任船上廚師一職
10. 船員培訓制度
不知道你找的是不是這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發布單位:部海事局 【2009-07-02】
發布部門:交通部
發布日期:1997年12月06日
實施日期:1997年12月06日 (中央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的職業素質,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經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78/95公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船員培訓及其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是船員培訓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港務監督具體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及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其職責范圍由主管機關確定。
第四條 船員應根據其服務船舶的種類,等級、航區和擔任的職務,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適任標准,在主管機關認可的船員培訓機構中完成規定項目的培訓。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本規則規定的船員培訓的機構,均應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方可開展培訓。
第二章 培訓種類
第六條 船員培訓種類有:
(一)適任證書考前培訓:
1、船長、駕駛員考前培訓;
2、輪機長、輪機員考前培訓;
3、船舶無線電通信人員考前培訓;
4、組成值班的水手、機工適任培訓。
除非另有規定,一般由申請適任證書考試的船員自願參加考前培訓。
(二)特定類型船舶船員特殊培訓:
1、散裝液體貨船船員特殊培訓;
2、客船及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
3、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
4、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
5、船舶裝載散裝固體或包裝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特殊培訓。
在特定類型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特殊培訓。
(三)船員專業培訓: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
3、船舶高級消防培訓;
4、精通急救和船上醫護培訓;
5、雷達操作和模擬器培訓;
6、船舶操縱模擬器培訓;
7、船舶輪機模擬器培訓。
在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專業培訓。
(四)精通業務和知識更新培訓;即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和申請散裝液貨船、客船、滾裝客船、客速船等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的船員保持其適任能力的培訓。
(五)船上培訓:即初次申請船長、大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三管輪、船舶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者,為達到規定的適任標准,在船上有資格的人員指導下完成的技能訓練。
第三章 培訓機構
第七條 培訓機構系指從事本規則第六條列明的各項船員培訓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院校。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組織機構和章程及相關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培訓相適應的符合規定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滿足所開展培訓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建立質量標准體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條 籌備船員培訓機關,應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一)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級管理機關;
(二)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培訓設施、設備、場所、器材的情況;
(四)每一教員的學歷、專業、職稱、船上服務資歷、所持船員證書、教學經歷、對培訓綱要的熟悉程度等情況;
(五)有關法規、技術資料的配備情況;
(六)內部管理組織和規章制度;
(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
(八)質量標准體系;
(九)主管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 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同意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如同意,可指定有關港務監督對培訓籌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一條 申請培訓的機構籌備就緒後,應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遞交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籌備工作總結、本規則第九條列明的事項的說明以及培訓條件不足事項的改進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經現場驗收,作出驗收報告報主管機關。驗收報告應對申請培訓的機構是否具備開展船員培訓的基本條件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審核驗收報告,於收悉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和有關港務監督。如批准,則向申請培訓的機構簽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許可證》系指主管機關統一印製,載明船員培訓機構具備開展相應船員培訓資格的證明文件。
《許可證》分正式和臨時兩種。臨時《許可證》僅用於培訓機構在其質量體系試運行期間所開展的船員培訓。
第十五條 《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有:
(一)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級管理機關);
(二)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規模和地點;
(三)負責相應船員培訓監督管理的港務監督;
(四)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時,製作正本一份簽發給培訓機構,同時製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機關和有關港務監督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年。臨時《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本規則第十五條(一)款內容發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需增加船員培訓項目或規模的,按本規則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簽發《許可證》。
第四章 培訓的實施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開展每期船員培訓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經核準的培訓計劃和綱要開展培訓;
(二)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擔任培訓任務的教員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四)培訓機構應按《許可證》規定的培訓項目、規模、地點開展船員培訓;
(五)滿足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培訓機構不能符合上述一項或幾項要求開展培訓,影響培訓質量的,有關港務監督對該期培訓不予認可,不受理考試和評估,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培訓的學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有關培訓項目中對船員年齡、持證情況、船上服務資歷、見習資歷、安全任職記錄、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開始前,應向有關港務監督遞交包括以下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教學計劃和日程安排;
(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的教員情況;
(三)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等准備情況;
(四)學員名冊和學員填具的《船員培訓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 港務監督接到上述報告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通知有關培訓機構是否同意開始培訓。如同意,港務監督應將考試、評估計劃和審核情況反饋給培訓機構。
第二十四條 從事船員培訓的教員應符合本條規定並得到港務監督的認可:
(一)符合規定學歷、專業知識,並具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或已接受相應的教學培訓和指導;
(二)與受訓學員的資格相當,並具備相應的海上經歷;
(三)具備完全勝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種類和級別的培訓的能力;
(四)對相應的培訓綱要、目的、要求、評估方法、評估標准以及相關的程序和規范有足夠的熟悉和正確的認識。
從事模擬器培訓的教員應接受過相應的模擬器教學技術指導、具備相應的真實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勝任相應的模擬器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員應遵守主管機關、港務監督和培訓機構的有關培訓、考試、評估的規定。凡培訓出勤未達到規定培訓時數四分之三的學員,即失去參加考試、評估和申請發證的資格,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使用模擬器進行培訓,應保證模擬器符合STCW
78/95公約附則1/12、《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STCW規則)第A-I/12節以及主管機關規定的相應模擬功能和性能標准,並且:
(一)適合於所選定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二)能模擬有關船上設備的操作特性,包括設備特點、局限性和可能產生的誤差,達到培訓目標所要求的真實水平;
(三)具有足夠的行為真實性,使學員獲得培訓目標所要求的有關技能;
(四)能提供一個可控制的操作環境,能夠模擬各種可能的情況,包括與培訓目標有關的緊急、危險、失常狀態;
(五)備有一個能使學員、教員、設備、模擬的環境溝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介面;
(六)適合於評估目標,具有可由教員、評估人員監控、記錄、評估訓練情況的功能。
用於船員培訓的模擬器,應經過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港務監督的認可。
第二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制定全面、適當的模擬器培訓計劃和程序,並選定具體的、盡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實踐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培訓機構在確定模擬器培訓程序、目標和任務時,除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六條提及的規定外,還應充分考慮STCW規則第B-I/12節的指南。
第二十八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和船舶,應在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業的同時,使承擔教學和指導任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有適當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相應的船上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船上培訓計劃、程序、規范和實施方案,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並經認可,保證《船上培訓記錄簿》內所載培訓項目的目標和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第三十條 有關船公司應將學員名冊和負責指導和訓練學員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名單及資歷報送有關港務監督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結束後,應至少就以下內容進行總結:
(一)培訓綱要、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學員參加培訓和通過考試、評估的情況。
(三)教員教學的情況。
(四)培訓設備使用、維護和培訓器材消耗增補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訓的考試和發證
第三十二條 港務監督對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二)、(三)和(四)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進行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一)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的規定,申請參加相應的適任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五)款規定的船上培訓的學員,由有關船舶的船長負責評估,並經船員所在的公司提出鑒定意見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 就本規則而言,考試即書面考試,測驗學員經過培訓所掌握的知識水平;評估即實際操作考試,檢驗學員經過訓練所達到的技能水平。
考試採用筆試、計算機輔助考試等方式,評估採用實際操作或模擬器測驗、口試、聽力測驗、計算機輔助測驗等方式。
第三十四條 學員經考試、評估合格,符合規定的見習要求後,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簽發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培訓考試、評估的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具備主管機關規定的船上服務資歷或與之相當的專業工作經歷,並且:
(一)熟悉相應的培訓綱要、目標和程序;
(二)熟悉相應的考試和評估的程序和標准;
(三)對培訓考試、評估的內容具有適當的知識水平和實際技能;
(四)經過主管機關認可的教育測量學培訓,接受過有關考試、評估方法和實踐的適當指導,並已獲得考試、評估的實際經驗。
如考試、評估涉及計算機、模擬器和船上設備,考試、評估人員還應熟悉設備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確操作規程,具有特定種類計算機輔助考試系統和模擬器評估的實際經驗。
第六章 培訓質量控制
第三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保證其開展的各項培訓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七條 負責實施培訓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其執行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八條 為達到既定的培訓、考試、評估、發證目標而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均應包括內部檢查、監督和獨立的外部審核機制,以保證質量標准體系持續有效,以及時發現的缺陷能獲得及時的糾正。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是對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實施外部審核的機構。港務監督應在不超過4年的期限,對培訓機構進行定期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審核報告進行評定,確定是否簽發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證書》。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組成審核組對實施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進行定期的、獨立的審核,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重新確定其職責范圍。
審核組將審核報告和結果報送主管機關。審核報告應包括審核工作的范圍和審核人員的資歷。
第四十一條 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均應:
(一)按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價;
(二)核實體系內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監督措施及補充措施是否符合計劃安排和文件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確保既定目標的實現;
(三)核實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的結果是否記入文件並提請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注意;
(四)核實有關部門是否及時採取糾正缺陷的行動。
第四十二條 參加外部審核的人員應由與被審單位的工作無關的合格人員組成,其資格由主管機關規定並認可。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在定期審核工作結束後的6個月內,將有關審核情況和結果資料遞交國際海事組織。
第七章 培訓的審驗
第四十四條 港務監督對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審驗分為年度審驗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
審驗的主要內容包括培訓綱要和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質量控制、日常教學管理、內部管理等事項和有無違反本規則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審驗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兩種。
第四十五條 年度審驗在《許可證》發證之日後一周年前1個月內進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進行。培訓機構應對在上述期間內所開展的船員培訓進行全面自查,並向港務監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自查報告:
(一)各項培訓的期次、人數、教學、訓練情況和合格率。
(二)培訓設備使用、增減等情況。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訓計劃。
港務監督完成審驗後,將審驗結果記入船員培訓機構檔案,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審驗報告。
第四十六條 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滿足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要求的,主管機關可注銷其《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
(一)培訓管理混亂;
(二)訓練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教學計劃及綱要和教員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質量標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不能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有關港務監督核准改變或調整培訓計劃;
(二)訓練場地、設備、模擬器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教員未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四)未經主管機關批准易地從事培訓;
(五)不按培訓規范進行培訓和弄虛作假;
(六)未取得《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核準的培訓項目、規模、范圍開展船員培訓;
(七)違反其他有關船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四十八條 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處以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其中一種或兩種處罰。
(一)違反考場紀律;
(二)以弄虛作假、欺騙、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向港務監督申請或獲取船員培訓合格證;
(三)偽造、變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買賣或冒用船員培訓合格證;
(四)擾亂正常的培訓秩序。
第四十九條 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各項船員培訓的實施辦法和培訓綱要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和頒布。
第五十二條 港務監督應配備主管機關規定的符合培訓管理,考試、評估、發證要求的設備、資料,建立所管轄的培訓機構的檔案,並對培訓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港務監督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持有STCW78/95公約其他締約國簽發的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的中國籍船員,經主管機關確認符合STCW78/95公約規定的有關最低適任標准後,可按規定申請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培訓合格證。
非STCW78/95公約締約國簽發或承認的船員培訓合格證,主管機關不予承認。
第五十四條 船員培訓合格證和《船上培訓記錄簿》由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第五十五條 參加船員培訓的學員應按規定繳納培訓的考試、評估和發證費。收費標准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按此辦法取得的《許可證》仍有效,有效期屆滿前按本規則進行再有效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