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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用血法律法規培訓總結

發布時間:2020-12-16 16:40:53

1. 輸血三個基本法律法規,輸血的兩法一規是什麼,輸血

一、血型與受血者應匹配二、輸血者本身無血液性傳染疾病,如艾滋、乙肝等三、輸血者生活習內慣良好,無同容性性交及多個性伴侶等危險行為四、輸血者身體狀況良好,身高體重血壓等均需達標五、輸血者在輸血前一段時間內無服用國家規定相關葯物及疫苗等(時間依所服葯物類型而定)六、有無過敏史等(如青黴素過敏者不得獻血)(可詳細參考獻血需知,是一個兩個大張紙的東西,非常非常詳細,上面每個小選項都一一列舉出來了)

2. 與輸血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非法組織賣,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用暴力、威脅方專法逼迫賣血的,處屬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純手打求採納

3. 在輸血感染病毒案中,醫療機構和血站分別承擔什麼責任我國相關法律如何規定

關於無過錯輸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情形
血液是重要的醫療用品,無法人工生產,只能從人體身上採集。雖然,在采血之前要對獻血員進行體檢,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難以解決的窗口期問題,即有5%左右的獻血員在感染丙型肝炎、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的早期,雖然實施了目前的檢查方法卻無法檢測出病毒指標,這種血液被當做正常的血液輸給了患者,造成了患者感染血源性疾病。在這種情況下,血液提供機構(主要是血站)以及醫療機構是否要承擔責任。對這個問題的爭論在《侵權責任法》第59條的制定過程中就表現出來了。
首先是關於血站在采供血過程中無過錯的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對於血站依法是否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有不同意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血站對民事損害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41條的規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對血站責任問題的不同意見就主要反映在對於血液是否屬於「產品」的爭議上,大體有三種意見:
1、認為血液不是產品,輸血是醫療搶救和治療病人的重要手段,不同於普通的商品買賣,對血液不應當作為「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將從供血者身體抽取的血液,進行分裝、貯存、保管、運輸以及加入抗凝劑等,這些工序尚不構成加工和製作。血液的本質特徵不是生產勞動的成果,血站也不能生產、製造血液。「製造」血液是人類的一種身體機能,血液是從獻血者身上採集而來。輸血不同於普通的商品銷售,而類似於人體組織的移植,其目的是為了滿足患者治療的需要。獻血法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根據這些規定,結合《產品質量法》第2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輸血用的血液不屬於「產品」,血站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2、認為血液是產品,無過錯輸血感染疾病案件應適用《產品質量法》, 由血液提供者向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輸血用血液( 包括全血與成分血) 與人體內的血液不同, 它經過了加工、製作,盡管過程相對要簡單一些,但如果不經過器械采血、分離、加入抗凝劑等工藝流程, 人體內流出的血液不能自動成為輸血用血液。而且,輸血用血液是血站通過等價交換的方式銷售給醫院, 患者又通過等價交換的方式向醫院支付相關費用後才使用的。
3、認為應當將血液視為「產品」,使血液提供者承擔與血液製品生產者相同的責任。相對於輸血用血液,普遍認為血液經過提取分離而形成的血液製品,如凍干血漿、白蛋白、丙種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屬於產品。血液與血液製品的來源相同, 都是獻血者體內自然流動的血液( 或血漿) , 只是輸血用血液由血液提供者以較為簡單的工藝流程加工而成, 而血液製品由企業以較為復雜的工藝流程加工製作。如果對「窗口期」等原因造成的輸血感染事件按照不同的規則處理,對血站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對血液製品生產企業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因此在無過錯輸血感染疾病案件中,對於血液是否為產品不宜機械考慮,即使血液不是產品,亦應將其視為產品,適用產品質量法由血液提供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其次是在無過錯輸血患者感染通過血液傳播的病毒性疾病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如何承擔責任的爭議。與血站的情形相似,也有上述三種意見。主張醫療機構不應承擔責任的意見進一步提出,醫療機構只是血站提供血液的使用者。在輸血過程中,醫療機構僅負責檢測患者的血型,以及將血站取得的血液與患者的血樣進行交叉配血檢測。對於從血站取來的血液,醫療機構沒有義務進行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病毒檢測。醫療機構對血液本身並未收取任何費用。在輸血過程中,醫療機構向患者收取三項費用,包括血站供應價格、儲血費和配血費。其中血站供應價格是由醫療機構代為收取的,要全款支付給血站,屬於患者支付給血站的費用。患者支付給醫療機構的費用只有儲血費和配血費兩項,分別是血液儲存費用和為患者輸血進行血型試驗和交叉配血試驗的檢驗項目費用。主張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的意見進一步提出,醫療機構與其他銷售者相比,更具專業性,對於血液和血液製品,醫療機構都應負有最終的把關責任,這種責任關系著患者的生死存亡,作為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醫院和醫生有能力和責任對血液和血液製品進行鑒別,而患者比一般消費者而言,在專業性方面更處於劣勢。因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應當比一般銷售者的責任更低。8
我們認為,輸血感染案件中的受害人與血液提供機構及醫療機構相比是處於被動接受地位的弱者。對於無過錯輸血感染這一不可預料的風險,血液提供者和醫療機構更有控制風險、承擔風險和分散風險的能力。合理保護受害患者的利益,有利於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有利於減少醫患糾紛。因此,在「無過錯輸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理解和適用上,不應該將這種情形歸入「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由於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需要將來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細化。在相關規定出台之前,以下兩種做法值得參考:
1、適用《侵權責任法》59條的規定。依據《侵權責任法》59條,血液提供機構和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的前提是輸入不合格的血液,而在「無過錯輸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後果」情形下,如前所述的處於「窗口期」的血液,雖然實施了目前的檢查方法卻無法檢測出病毒指標,這種血液是被當做正常的血液輸給了患者。因此,應該對「不合格的血液」作寬泛的理解,即包括處於「窗口期」的血液。正是從這個角度分析,有學者認為,對輸血感染,《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向患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即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侵權責任法》顯然改變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調整方法,無過錯輸血感染的不屬於醫療機構的免責事由。
2、適用公平分擔損失原則。《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一般認為該條規定不是該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一個獨立歸責原則,而只是對損害結果的分擔原則。對於無過錯輸血感染疾病的糾紛,如果醫療機構及血液中心均無過錯,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明顯不公平時,可以適用公平分擔損失的原則,由各方當事人分擔損害結果,即由醫療機構和血站給予患者一定的補償,以適當保護患者的利益,或者達到社會穩定的目的。

4. 輸血輸錯血型,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查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5. 輸血感染肝炎引起的醫療糾紛適用哪些法律法規

類似這種情況,輸血單位不承擔責任,除非其明知血液有問題,因為依據現在的科技水平還不能達到明確確認血液是否有肝炎。所以只能算意外事件,輸血單位不負責任的。

6. 臨床用血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 《獻血法》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 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 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 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 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運、運輸,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的,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 改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 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 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 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九條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 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 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 賠償。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凡患者血紅蛋白低於100g/L 和血球壓積低於 30%的屬輸血適應症。患者病情需要輸血 治療時,經治醫師應當根據醫院規定履行 申報手續,由上級醫師核准簽字後報輸血 科(血庫)。 臨床輸血一次用血、備血量超過2000毫升時 要履行報批手續,需經輸血科(血庫)醫 師會診,由科室主任簽名後報醫務處(科) 批准(急診用血除外)。 急診用血事後應當按照以上要求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經治醫師給患者實行輸血治 療前,應當向患者或其家屬告之輸血目的、 可能發生的輸血反應和經血液途徑感染疾 病的可能性,由醫患雙方共同簽署用血志 願書或輸血治療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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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對血液做了什麼設計

獻血法律制度

第一節 概述
一、概念
(一)獻血法
獻血法是調整在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立法目的:保證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
(二)無償獻血制度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出於自願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漿或者其他血液成分而不取任何報酬的獻血活動。
國家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二、立法歷史與現狀
多年來,我國存在著三種獻血形式:個體供血、義務獻血、無償獻血。
個體供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機構提供自身血液而獲取一定報酬的行為。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我國的醫療臨床用血主要靠個體供血支撐。
義務獻血。1978年國務院批轉衛生部《關於加強輸血工作的請示報告》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開展了公民義務獻血活動。義務獻血是通過政府獻血領導小組或獻血委員會向機關、企事業單位分配獻血指標,下達獻血任務,獻血後給予獻血者一定營養補助費的獻血制度。義務獻血對保障醫療臨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願、無報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為。無償獻血是國際紅十字會和世界衛生組織二十世紀30年代建議和提倡的。1984年,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在全國倡導無償獻血,深圳市、海南省已率先通過地方立法確立了無償獻血制度。經過大力宣傳,1996年深圳市無償獻血已達到醫療臨床用血的42%。但是總的來講,我國無償獻血事業開展得還很不夠。
為了推動我國的無償獻血事業,我國相繼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獻血活動加以規范。1996年,國務院頒布了《血液製品管理條例》,衛生部相繼頒發了《全國血站工作條例》、《血站管理辦法》(暫行)、《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關於加強輸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血站基本標准》、《單采血漿站基本標准》等。
1997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令第九十三號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及相應配套法規的頒布實施,是我國醫療用血的重大發展,標志著我國血液事業進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階段,也是我國社會的文明程度前進的標志。
三、對臨床用血的規定
(一)臨床用血的供給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便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血液用於臨床。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二)臨床合理用血的管理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標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三)臨床用血的規定
公民臨床需要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二節 對采供血機構進行管理的法律規定
一、血站和血液的概念
血站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採集、制備、儲存血液,並向臨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衛生機構。血站分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等,負責指定的服務區域的采供血工作。
血液是指用於臨床的全血、成分血。
我國曾在1993年3月20日以第29號部長令頒布《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作為對血站等采、供血機構進行管理的法律規定。那時所稱的采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床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庫。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我國衛生部又頒布了根據《獻血法》制定的《血站管理辦法》(暫行),並同時廢止了《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在《血站管理辦法》(暫行)中排除了對單采血漿站和血液的管理規定(對單采血漿站的管理在《血液製品管理條例》中另有規定)。作出這種分別,是為了把臨床用血的採集和生產用血的採集分開進行管理。
這里應特別指出的是,血站是公益性衛生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作出這種規定,與《獻血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就是為了保證血站工作人員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保證血液質量上,從而保證臨床用血的安全。因此,政府應對血站的生存負全部責任,各級政府對血站的事業經費和人員經費要納入政府的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保證其正常、健康運轉。
二、血站的設置審批
血站是按照地區的行政區域來設置的。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設血液中心;設區的市設中心血站;縣及縣級市可以設基層血站或者中心血庫。出於采供血需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也可以在轄區內設立血站分站或采血點(室),隸屬於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
對血站必須嚴格管理,防止出現以營利為目的的無序競爭局面。我們國家對血站的審批許可權做了明確規定:血液中心的設置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的設置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血站的設置還必須履行嚴格的程序。設置血站,由籌建負責人申請;設置中心血庫,由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申請。設置血站應提交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置中心血庫,除了提交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血液中心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設置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庫或血站分站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審核批准。
三、血站的執業許可
血站或中心血庫的采供血業務必須經過執業驗收和注冊登記,並分別領取《血站執業許可證》或《中心血庫采供血許可證》。未經驗收合格的血站一律不得執業。血站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血站注冊登記機關為批准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登記應申請並提交相應文件。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血站執業許可證》或《中心血庫采供血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注冊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注冊登記包括:①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②采血項目及采血范圍;③供血項目及供血范圍;④資金、設備和執業(業務)用房證明;⑤許可日期和許可證號。
四、對血站的采供血管理和監督管理
對血站實行嚴格的設置審批制度是為了保證血站完全以保證臨床用血為主要任務,以保證用血安全。但是僅僅從設置審批方面把關還不能保證血液的高質量。對於采、供血過程的嚴格管理更加重要。
(一)采供血管理
1、采血。我國臨床用血實行嚴格的采供血許可制度。未取得采供血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開展采供血業務。同時,血站的技術人員也必須經輸血業務知識技術考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為了充分保證血液質量,對采血過程的管理也非常重要。采血時,首先應對獻血者進行健康檢查。血站只能對健康檢查合格的公民才能採集其血液。為了保證每份血液都有據可查,采血後,還應在《無償獻血證》及獻血檔案中記錄獻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獻血時間、地點、獻血量,並由采血者簽字,加蓋該血站采血專用章。
對檢驗試劑和采血用的器材也有很嚴格的規定。對採集的血液進行檢驗時必須使用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和國家檢定合格的診斷試劑,以保證血液質量。在採集檢驗標本、採集血液和成分血分離時,必須使用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和有效期內的一次性注射器和采血器材,用後必須在血液管理監督員監督下按規定及時銷毀並作記錄,以避免交叉感染。
血站不得單采原料血漿。這主要是為了保證把生產用血和臨床用血分開進行管理,以保證臨床用血的安全。
2、供血。
在血液供應方面,血站的一個十分重要的任務是保證血液的來源有據可查。一旦發生因輸血感染疾病的情況,可以幫助醫療機構查明患者病因以及輸血責任。《血站管理辦法》規定,血源、采供血和檢測的原始記錄必須保存十年。血液檢驗(復檢)的全血標本的保存期應當在全血有效期內;血清標本的保存期應在全血有效期滿後半年。此外,血液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血站基本標准》的要求。血液包裝袋上必須標明相應信息:①血站的名稱及其許可證號;②獻血者的姓名(或條形碼)、血型;③血液品種;④采血日期及時間;⑤有效期及時間;⑥血袋編號(或條形碼);⑦儲存條件。血站還應當保證發出的血液質量、品種、規格、數量無差錯。
為了保證應急用血需要,血站應當制定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采供血預案,並從各方面保證預案的實施。
為了保證無償獻血的公益性質,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在血液的使用費用方面,血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臨床用血收費的規定。對於血站剩餘成分血漿的處理,既不能浪費,也不能通過市場途徑解決,而應通過行政途徑解決。本省有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解決;省內沒有血液製品生產單位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協調解決。這樣的處理方法,既使血液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又使血液供應無利可圖,從而杜絕了血霸和血頭的營利行為。
(二)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的直接監督:對血站的監督管理以行政區域為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血站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轄區內血站進行監督管理。
血液質量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委託輸血協會成立由衛生行政主管、血液管理、公共衛生等有關專家組成的,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對血站質量管理、血液質量進行檢查和技術指導。
血液管理監督員的監督: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聘任,執行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監督管理任務。
血液管理監督員和血液檢定機構有權對血站進行現場檢查,無償調閱有關資料。
第三節 對臨床輸血管理的法律規定
血液是一種寶貴的醫療資源。為了在各級醫療機構中推廣科學、合理的用血技術,杜絕血液的浪費和濫用,保證臨床用血的質量和安全,衛生部制定了《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臨床輸血的技術要求十分嚴格,下面按照臨床輸血的程序簡要介紹臨床輸血的技術規范。
(一)輸血申請
臨床輸血申請應由經治醫師提出,並由主治醫師核准簽字。鑒於輸血治療通常是一種具有一定危險性而又不得已而採用的治療方法,患者須承受一定的風險,因此必須貫徹知情同意原則。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輸同種異體血的不良反應和經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徵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並在《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輸血治療同意書》入病歷。無家屬簽字的無自主意識患者的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並記入病歷。
《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特別規定,對於Rh(D)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應採用自身輸血、同型輸血或配合型輸血。
(二)受血者血樣採集與送檢
輸血原則上應輸同型血,並作交叉配血試驗,無紅細胞凝集現象方可進行。因此輸血治療中首要的工作是尋找與患者血型相同的血液。為此必須先採集患者的血樣送檢。
確定輸血後,醫護人員持輸血申請單和貼好標簽的試管,當面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病室/門診、床號、血型和診斷,採集血樣。
由醫護人員或專門人員將受血者血樣與輸血申請單送交輸血科(血庫),雙方進逐項核對。
(三)交叉配血
所謂交叉配血是指將獻血者紅細胞和血清分別與受血者血清和紅細胞混合,觀察有無凝集反應,這一試驗稱為交叉配血。主側反應,也叫直接配血。次側反應,也叫間接配血。交叉配血試驗的結果是確定能否進行輸血的重要依據。
受血者配血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輸血前3天之內的。
為了保證患者的生命安全,交叉配血的實驗操作必須准確無誤。首先,輸血科(血庫)要逐項核對輸血申請單、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樣,復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並常規檢查患者Rh(D)血型(急診搶救患者緊急輸血時Rh(D)檢查可除外),正確無誤時可進行交叉配血。其次,凡遇有下列情況必須按《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有關規定作抗體篩選試驗:交叉配血不合時;對有輸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內需要接收多次輸血者。最後,為了保證交叉配血試驗的准確性,從試驗程序上要求必須進行復核。兩人值班時,交叉配血試驗由兩人互相核對;一人值班時,操作完畢後自己復核,並填寫配血試驗結果。
(四)血液入庫、核對、貯存
臨床用血液的保存對於輸血治療的效果意義重大。《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對此做了嚴格的技術規定。
全血、血液成分入庫前要認真核對驗收。核對驗收內容包括:運輸條件、物理外觀、血袋封閉及包裝是否合格,標簽填寫是否清楚齊全(供血機構名稱及其許可證號、供血者姓名或條型碼編號和血型、血液品種、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備日期及時間,有效期及時間、血袋編號/條形碼,儲存條件)等。
輸血科(血庫)要認真做好血液出入庫、核對、領發的登記,有關資料需保存十年。規定這樣的保存時間,是為了對輸血後患者的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提供可查資料。
按A、B、O、AB 血型將全血、血液成分分別貯存於血庫專用冰箱不同層內或不同專用冰箱內,並有明顯的標識。
(五)發血
血液的發出是血液真正走向臨床的起點。血液一旦發出,潛在的危險可能變為現實。因此發血也必須遵守操作規程。
按照《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的要求,配血合格後,應該由醫護人員到輸血科(血庫)取血。因此目前臨床上經常存在的醫護人員把取血任務推給病人家屬的做法是既錯誤,又違法的。
為了保證所取血液與受血者資料的吻合,取血與發血的雙方必須共同查對患者姓名、性別、病案號、門急診/病室、床號、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試驗結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觀等,准確無誤時,雙方共同簽字後方可發出。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發出:
1、標簽破損、漏血;
2、血袋有破損、漏血;
3、血液中有明顯凝塊;
4、血漿呈乳糜狀或暗灰色;
5、血漿中有明顯氣泡、絮狀物或粗大顆粒;
6、未搖動時血漿層與紅細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現溶血;
7、紅細胞層呈紫紅色;
8、過期或其他須查證的情況。
血液發出後,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樣保存於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對輸血不良反應追查原因。此外,由於血液在血庫有嚴格的保存條件,而血液一旦發出,將會失去此種保存條件。為了其他受血者的安全,《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還規定:血液發出後不得退回。
(六)輸血
輸血是臨床輸血治療的最終落實環節。治療效果的顯現和潛在危險的可能發生,都系於此。因此這是防止危險的最後一環。《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對輸血過程的技術規定都是為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首先,輸血前由兩名醫護人員核對交叉配血報告單及血袋標簽各項內容,檢查血袋有無破損滲漏,血液顏色是否正常。准確無誤方可輸血。
輸血時,由兩名醫護人員帶病歷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門急診/病室、床號、血型等,確認與配血報告相符,再次核對血液後,用符合標準的輸血器進行輸血。
輸血過程中應先慢後快,再根據病情和年齡高速輸注速度,並嚴密觀察受血者有無輸血不良反應,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1、減慢或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持靜脈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工程師和輸血科(血庫)值班人員,及時檢查、治療和搶救,並查找原因,做好記錄。
疑為溶血性或細菌污染性輸血反應,應立即停止輸血,用靜脈注射生理鹽水維護靜脈通路,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在積極治療搶救的同時,做《臨床輸血技術規范》所規定的各項檢查。

8. 醫學鑒定輸血傳染丙肝因果關系和直接關系在法律上有什麼明確規定

因果醫院的這人不大,直接是就是醫院造成的,因為血液有轉沒得部門管理,和醫院沒關系的證明丙肝是由輸血造成的,有輸血單位負責賠償

9. 1995年輸血感染艾滋病毒國家法律法規

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必須訴訟法律!
這是一個很明了的問題,但也版是一個很難打的官司權,一是要有這次治療所有檢驗報告,證明在本次治療前自己的身體狀態,證明自己沒有艾滋病;二是要有證明在接受本次治療期間自己的行為報告,證明自己現在的艾滋病不是在治療期間自己感染的;三是艾滋病檢驗報告,要保證本報告的真實性;四是找一個法律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求得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與支持;五是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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