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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資助培訓總結

發布時間:2020-12-12 21:22:16

① 什麼是大學生就業補助金是所有大學生都能拿

一、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二、就業補助金並不是所有大學生都可以領取,各地就業補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的應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畢業生;

(2)屬於困難家庭;

(3)是畢業當年年底仍未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

拓展資料: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准)。

第九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

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准。

第十一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准,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等。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

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項目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

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五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 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范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范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台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准、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補貼標准及具體金額等。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1]

畢業生,重點傾向於農村貧困家庭的未就業大學生。畢業生到企業、公建民營村級幼兒園就業的期限為3年,省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

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

1.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2.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范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佔在校生總數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准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② 杭州「萬名大學生創業實訓工程」如何報名參加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實施杭州市「萬名大學生創業實訓工程」
的指導意見

杭政辦函〔2008〕16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省委「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加快培養與用人單位需求、經濟轉型升級相適應的應用型、創新型人才,促進高校畢業生在杭州就業創業,為打造「生活品質之城」集聚人才,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高校畢業生和留學回國人員創業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杭政辦函〔2008〕14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實施「萬名大學生創業實訓工程」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原則
(一)訂單(定向)實訓。訂單實訓指用人單位與實訓機構訂立委託實訓合同,對新招收的高校畢業生進行專業性入門實訓。定向實訓指實訓機構根據社會需求招收高校畢業生,組織專業定向實訓,並將實訓合格者向用人單位推薦。
(二)持證上崗。高校畢業生經實訓後,獲得權威機構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等實訓證書,與杭州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上崗就業;或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進行稅務登記,實現創業。
(三)政府資助。高校畢業生通過訂單(定向)實訓,實現持證就業或創業後,政府對其實訓費用按一定比例給予資助,以鼓勵高校畢業生留(來)杭創業就業。
(四)促進創業。以提高大學生創業創新能力為目標,培養一批大學生創業者和技能人才,幫助人才實現供需對接,發揮實訓促創業、創業促就業的倍增效應。
二、實訓內容
由政府部門會同有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及有資質的實訓機構,在市場調查、摸清需求的基礎上,提出大學生創業實訓行動計劃,科學合理地設置實訓專業及規模,形成訂單(定向)實訓、持證上崗的機制,政府按比例予以資助。2008年先啟動信息化人才實訓、服務外包人才實訓、大學生創業實訓和技能培訓等實訓工作,以積累經驗,逐步拓展。
(一)信息化人才實訓。由市信息辦牽頭組織實施。重點在軟體開發、軟體測試、LINUX技術、軟體構架、集成電路設計、嵌入式系統設計、游戲開發與設計、IT營銷、電子商務、高級IT管理等10大領域開展實訓。
(二)服務外包人才實訓。由市外經貿局牽頭組織實施。根據服務外包企業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需求或服務外包發包商提出的承接其發包業務的需求開展人才定製實訓;跨國公司服務外包業務從業人才資質實訓;服務外包企業國際認證知識實訓、服務外包企業國際認證人才實訓;服務外包相關法律、行業標准及相關知識產權實訓;服務外包企業新入職人員崗前業務技能實訓等。
(三)大學生創業實訓和技能培訓。由市勞動保障局牽頭組織實施,對大學生開展GYB(產生你的企業想法)、SYB(創辦你的企業)實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具體內容根據需要確定。創業實訓實行課堂教育、基地見習、導師幫帶聯動,啟動「百家企業帶動千名大學生創業,一人創業帶動多人就業」的「雙帶動」行動,以創業促就業。
三、實訓對象
(一)參加「萬名大學生創業實訓工程」的學員以在杭高校應屆畢業生為主,也包括部分在校生、尚未就業的杭州籍大學畢業生和外地來杭就業創業的大學畢業生,以及用人單位新招聘、待實訓合格後才能上崗的大學畢業生。
(二)鼓勵在杭高校與用人單位和實訓機構進行合作,組織本校學生參加創業實訓。
四、實訓機構
「萬名大學生創業實訓工程」的實訓項目,應由經市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實訓機構承辦。
(一)實訓機構必須具備必要的硬體和軟體設施。硬體條件包括實訓場地、技術設備、實習基地和開辦經費等;軟體條件包括實訓計劃、教材、師資和實訓管理等。實訓機構應聯系一批業內專家和企業管理骨幹擔任實訓指導老師。
實訓機構原則上應實體運作,自負盈虧。
(二)充分利用在杭高校資源興辦實訓機構,鼓勵企業和高校聯合舉辦專業實訓。
鼓勵在杭高校與用人單位對接,按市場需求實行訂單教育,將專業實訓項目納入有關教學計劃,畢業生在獲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同時獲得相關實訓證書,為實現創業就業創造條件。
(三)積極引進國際知名的認證培訓機構來杭開展創業實訓。
(四)實訓機構要與企業建立訂單關系,按企業需求實訓專業技術人才;也可根據市場需求開展定向實訓,供企業和用人單位選用。
(五)實訓形式可以多樣化。除了課堂面授實訓外,還可以利用函授、網路媒體遠程教育以及考級考證等方式進行開放式創業實訓。
五、政府資助
政府對高校畢業生通過參加「萬名大學生創業實訓工程」實現在杭創業就業的,予以財政資助。
(一)實訓機構要根據實訓的內容、時間和成本等進行合理定價。實訓項目的實訓及考證收費標准要報物價管理部門審核。訂單實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定向實訓的費用,由參訓個人先行支付。
(二)實訓資助的基本條件:
1.獲得國家認可的高校畢業證書和職業(技能)培訓實訓資格證書。
2.持證在杭州市創業或與對口行業用人單位簽訂不少於一年的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中享受政府較高標准實訓資助的緊缺型人才的合同年限不少於三年。
企業正常進行的內部員工實訓,不納入政府資助范圍。
(三)資助標准:政府財政實行分類分級資助。
1.資助項目以初級實訓為主,輔以其他等級實訓。
在杭高校大學生以及尚未就業的杭州戶籍大學畢業生參加市勞動保障局組織的創業實訓,按800元/人標准予以資助;參加技能培訓的,政府按實訓費用的50%予以資助,資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元/人。
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人員參加其他專項從業技能培訓的,政府按培訓費用的50%予以資助,最高一般不超過4000元/人。
2.對本市戶籍的零就業、低保等困難家庭的高校畢業生,其個人承擔的創業實訓費用,由政府全額資助。
(四)政府資助資金來源。
根據現行財政體制,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確定財政資助經費分擔比例。
1.對在杭高校大學生和尚未就業的杭州戶籍大學畢業生,參加市勞動保障局組織的創業實訓和技能培訓的,政府資助部分的實訓費用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2.信息化等專項人才培訓資助資金,市級用人單位承擔的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安排;區級(不含蕭山、餘杭區)用人單位承擔的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和區財政各承擔50%;蕭山區、餘杭區和五縣(市)用人單位的資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25%,蕭山區、餘杭區和五縣(市)財政承擔75%。
3.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助資金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局關於杭州市服務外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07〕356號)規定執行。
4.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部委、省級政府的專項培訓補助資金。
(五)參加實訓的高校畢業生持證就業後,應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實訓費用資助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政府資助按照「誰支補誰」的原則進行。實訓費用由企業先行承擔的,由企業統一申請享受資助;實訓費用由個人先行承擔的,由個人申請享受資助。
(六)創業實訓牽頭部門負責政府資助的管理與兌現。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負責受理高校畢業生創業實訓資助申請,並按規定及時撥付。市財政、審計部門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七)市級資助資金在市人才、促進就業、信息化、服務外包等專項資金中統籌解決。
鼓勵各區、縣(市)政府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
六、實訓管理
(一)加強對創業實訓工作的領導。建立杭州市「萬名大學生創業實訓工程」指導小組,負責創業實訓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工作,統籌協調和落實資助政策,認定實訓機構並進行績效評估,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庫,發布創業實訓導向目錄,設立大學生創業項目庫、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組織各類人才招聘與供需洽談活動,為人才實訓與創業就業提供指導。指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市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教育局、財政局、經委、外經貿局、信息辦、工商局、物價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杭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各區、縣(市)政府負責人參加。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以聯席會議的形式開展協調工作。
指導小組下設若干專項工作組,分別由市信息辦、外經貿局、勞動保障局等部門牽頭,負責落實各專項實訓工作。
(二)實訓牽頭部門可委託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協助進行創業實訓的有關工作。
(三)要加強對參與創業實訓的實訓機構等的管理,對學員滿意率、考試合格率、創業就業成功率等進行考核與評估,加強對招生、收費、實訓質量等的監督,確保實訓活動規范、有序。
(四)在考核評估的基礎上,對實訓工作先進單位(主要為相關實訓機構、行業協會、高校等)進行表彰。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③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培訓是多久

引言高校學來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自是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的全面反映。為了進一步做好和規范我校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管理工作,提高資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針對我校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情況和資助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為我校量身定做了一套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獎學金管理、助學金管理、困難生管理、困難補助管理、學生貸款管理、勤工助學管理、網上投票/問卷調查等,並能發布相關的新聞/政策/文件,實現資助相關信息自動統計、在線列印/導出功能等內容。通過這套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經濟困難學生可通腸戶斑鞠職角辦攜暴毛過校園網,實現在網路上申請各項資助,各二級學院與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也將通過網路,對各項申請進行審查、審批;且方便統計、查詢和統籌管理。該系統實現了學生資助管理相關工作的網路化、自動化、集成化,將資助相關人員(學生處、院系輔導員、學生、各用人單位)緊密聯系,並且將目前相對分割的「獎、貸、助、勤、補、免、緩」各項管理工作,整合到一個共用的數字平台,實現.

④ 大學生創業國家有相關補助嗎

有。如下:

1、稅收優惠:經稅務部門批准,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物流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准,免徵企業所得稅一年。

2、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大學畢業生在畢業後兩年內自主創業,到創業實體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本)在50萬元以下的,允許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注冊資本的10%(出資額不低於3萬元),1年內實繳注冊資本追加到50%以上,餘款可在3年內分期到位。

3、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4、享受培訓補貼:國家免費提供有關內容培訓。並給與相關資金補貼。

5、免費創業服務:有創業意願的大學生,可免費獲得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指導服務,包括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

(4)高校學生資助培訓總結擴展閱讀

大學生創業優勢:

1、大學生往往對未來充滿希望,他們有著年輕的血液、充滿激情,以及「初生牛犢不怕虎」的精神,而這些都是一個創業者應該具備的素質。

2、大學生在學校里學到了很多理論性的東西,有著較高層次的技術優勢,而目前最有前途的事業就是開辦高科技企業。技術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大學生創業從一開始就必定會走向高科技、高技術含量的領域,「用智力換資本」是大學生創業的特色和必然之路。一些風險投資家往往就因為看中了大學生所掌握的先進技術,而願意對其創業計劃進行資助。

3、現代大學生有創新精神,有對傳統觀念和傳統行業挑戰的信心和慾望,而這種創新精神也往往造就了大學生創業的動力源泉,成為成功創業的精神基礎。大學生心中懷揣創業夢想,努力打拚,創造了財富。

4、大學生創業的最大好處在於能提高自己的能力,增長社會實戰經驗,以及學以致用;最大的誘人之處是通過成功創業,可以實現自己的理想,證明自己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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