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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培訓總結

發布時間:2020-12-10 18:22:23

A. 員工如何堅決保守企業的商業機密

這個社會充滿了誘惑,隨時可以讓一個人背叛自己信守的情感、道德和工作原則。在很多企業都有這樣的員工,他們為了一己私利,不顧領導和企業的利益,將企業的商業機密出賣給別人。然而,這么做一定會獲得成功嗎?

希爾是一家金屬冶煉廠的技術骨幹,由於工廠准備改變發展方向,希爾覺得工廠不再適合自己,他准備換一份工作。

由於希爾原來工廠在行業上的影響力以及他自身的能力,他要找一份工作是輕而易舉的事情。很多企業很早以前就來挖過他,但是都沒有成功,這次是希爾主動要走,很多企業都認為是獲得他的絕好機會。

很多企業對希爾都給出了很高的條件,但是希爾覺得這種高條件後面一定隱藏著另外一些東西。希爾知道不能為了某些優厚的報酬而背棄自己的某些原則。因此,希爾拒絕了很多企業的邀請。最後希爾決定去全美最大的金屬冶煉企業應聘。

負責面試希爾的是該企業負責技術的副總經理,他對希爾的能力沒有任何挑剔,但是卻向他提出了一個讓希爾很失望的問題:

「我們很高興你能夠加入我們企業,你的資歷和能力都很出色。我聽說你原來的廠家正在研究一個提煉金屬的新技術,聽說你也參與了這項技術的研發,我們企業也在研究這門新技術,你能夠把你原來廠家研究的進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果告訴我們嗎?你知道這對我們企業意味著什麼,這也是我們聘請你來我們企業的原因。」那位副總經理說。

「你的問題讓我十分失望,看來市場競爭確實是需要一些非常手段,但是我不能答應你的要求。因為我有責任忠誠於我的企業,盡管我已經離開它了,但任何時候我都會這么做,因為信守忠誠比獲得一份工作重要得多。」

就在希爾准備尋找另一家企業的時候,那位副總經理給希爾來了一封信,在信中他這么說道:「年輕人,你被錄取了,並且是做我的助手,不僅是因為你的能力,更因為你的忠誠。」

每個企業都需要希爾這樣的職員,你只有成為這樣的人才能受到企業的重用。無論在哪個企業,你都應該保守企業和領導的機密,對企業的各種事情都不能隨便張揚,一定要守口如瓶。

作為一名員工,不要忘了自己的角色,你需要為企業爭取利益,而不是為你自己爭利益。有時,企業與你個人在利益上也會發生沖突,這時你千萬不能把企業利益置之度外。

作為企業的職員,任何時候都要在心裡有一條准則:可為與不可為,決不能因為一點私利而違背自己做人的准則。

B. 保守商業秘密是義務嗎

保守商業秘密當然是義務
就算是沒有明確規定
根絕法律的一般原則也可以認定

C. 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應注意什麼

企業採取商業秘密保護措施時,可以同時或單獨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來予以保護:

(一)勞動法保護

用「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模式來實現,因為兩種方式各有優缺點,由於企業要求既要少花錢又要長期有效,只能這樣做了。如果員工違約企業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來維權。

(二)其他行政法保護

對侵犯商業秘密的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行政法規,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讓行政機關來查處。這種方式有時更有利於糾紛的解決。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民法保護

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違約之訴的根據是《合同法》,侵權之訴的根據是《民法通則》第117、130、134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20條的規定。可以要求新用人單位和員工承擔連帶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有:支付違約金、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等。

(四)刑法保護

依據如下:

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28日通過)

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D. 保守商業秘密和竟業禁止的區別

為您轉載以下資料,希望有所幫助。

採取保密措施和設定競業限制義務,都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利益,兩者聯系密切,但由於兩者的性質不同,區別還是比較顯著的。
(一)商業秘密是一種財產權利,競業限制是一種限制權利。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無形的財產權,也即是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商業秘密的主體稱為「權利人」,顯然是將商業秘密當作一種權利對待,《刑法》將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歸入到「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范圍中去,並將侵犯商業秘密同侵犯注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並列,無疑是將商業秘密視為知識產權。而且《刑法》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成為「所有人」,表明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可以享有所有權。
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由於離職員工不得從事與原企業相同或相似的行業,勢必會導致員工無法利用這些謀生技能,限制了個人發展。但這並不表明競業限制是違法的,因為通過協議約定限制了該員工的一部分就業權,即給員工設定了一項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在約定的行業范圍就業的義務,法律同時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二)商業秘密的保護是無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高兩年。《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同一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是勞動者忠實義務的體現,即使在勞動合同終止後,按照《合同法》第92條規定的後合同義務,原職工有義務遵循信用誠實的原則保密。保密義務是一種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不作為義務。即使保密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只要他人的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尚未喪失,並不影響保密義務的延續;那種將保密義務的期間與保密協議或者主合同的期限劃等號的觀點是錯誤的,不利於商業秘密的保護。
競業限制由於不允許員工離職後使用自己熟悉的經驗、技能,會影響其生活的質量甚至生存。如果禁止期間規定的太長,超過了保護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必要限度,勢必侵害勞動者的正當的勞動權。《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三)保護商業秘密可以是無條件的,競業限制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保守秘密是《勞動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屬於法定義務,這種法定的不作為義務目的是防止侵犯權利人的所有權,不需要支付保密費。即使約定保密費,一方未支付費用時,保密義務人也不能以欠費為由,違反保密協議而泄密。說到底,只要商業秘密處於秘密狀態,義務人就永遠遵守保密義務。保密協議的作用僅僅在與書面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同時可以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金,避免發生侵權行為後的損失數額的舉證責任。
由於競業限制員工所掌握的賴以謀生的知識、經驗和技能不能發揮,極有可能不從事自己擅長的專業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質量降低在所難免,因此企業必須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經濟補償或者企業沒有支付,勞動者可以催告用人單位協商並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撤消則該條款;其次,競業限制必須慎重,約定的范圍必須准確,如果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損害了員工的勞動權、擇業權,法院就會以違法憲法權利為由,確認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四)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的產生條件和舉證責任不同。
商業秘密基於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或者基於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而產生,不管當事人是否有明示的約定,員工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後,均承擔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而員工的離職競業限制義務,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沒有約定則沒有義務。
違反保密的行為往往是以隱蔽方式進行的,企業不容易舉證,訴訟的難度較大。而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因為就職於競爭企業或自營競爭性業務,則是外在易見的事實,舉證較易。
綜上,商業秘密權利的產生來自與法律的直接規定,其效力完全取決於商業秘密的保密性,一旦秘密公開即喪失。換言之,只要商業秘密處於秘密狀態,義務人就要永遠保密;而競業限制的效力,取決於協議雙方約定的時間及地域范圍以及支付對價款的情況而定,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 期限最長為兩年。義務人違反競業限制並不必然違反保密條款,而義務人競業限制期滿,也不影響繼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E. 企業規定員工離職後終身保守商業秘密是否合理

企業規定員來工離職源後終身保守商業秘密是不合理的,保守商業秘密的時間不能超過2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F. 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樣本如下:

甲方:*******公司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員工,甲、乙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簽訂本協議書。甲、乙雙方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包括試用期)所接觸和獲得的甲方商業秘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認定以下為甲方的商業秘密
(一)公司的商業信息:甲方的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表率內容等。
(二)公司的技術信息:甲方的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
(三)公司經營決策、財務狀況、資金運營狀況、員工待遇及薪水發放等相關信息;
(四)甲乙方工作職務相關的業務或技術以及其他資訊的機密;
(五)甲方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及附件或其他協議;
(六)其它甲方認為屬於商業秘密的。
第二條 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應當嚴格遵守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職責,δ經甲方批准或同意(國家法律要求除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方泄¶甲方商業秘密。
第三條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私人身份或代表甲方名義任意發表有關甲方商業秘密的談話或書面報告及文章。
第四條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外兼任其他單λ(公司、機構或個人)的任何職務或接受財、物或其他輔助,也不得有侵犯甲方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甲方同意乙方在日常業務中使用甲方商業秘密。在必要情況下,乙方可以向客戶透©甲方認為是商業秘密的資料,但其結果(包括引致結果)須對甲方有利並不使甲方利益受到任何損害,並且這種透©商業秘密的行動須事先得到甲方主管書面批准或同意。
第六條 乙方同意離職後三年內δ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甲方商業秘密,並且不得利用甲方商業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同意不直接和間接從事與甲方業務競爭的商業活動。甲方有權在乙方離職時選擇,是否要求乙方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如甲方要求乙方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甲方將給予乙方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七條 乙方同意遵守上述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協議書的規定,如有Υ反,乙方除依照甲方規章制度接受處理外,須支付Υ約金人民幣貳萬元整,對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還應當負完全損失賠償責任,並還應承擔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追究。
第八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可對本協議進行增補。所增補的協議不得與本協議有沖突,且與本協議具有相同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行生效。
第十條 本協議書為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有效期可不受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
甲方:*********公司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

G. 保守商業秘密的案例,急急急急急急!!!

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昨日發表聲明,實前秘書長蔡小洪因涉嫌露國家機密等犯罪行為,現正由內地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審查。聲明稱外國情報機關長期針對和利用香港從事徵募、策反、竊密等間諜活動,蔡小洪案僅冰山一角。可靠消息人士透露,蔡小洪涉嫌被英國情報系統收買,涉及款項達數百萬元,他妻兒現時身在英國,據知今次拘捕行動由北京高層親自拍板。
消息人士透露,涉嫌收買蔡小洪的,正是統治了香港百年之久的英國政府轄下的情報系統。蔡小洪長期在港工作,調查當局相信他早在九七回歸前已被收買,漏國家機密予英國的情報機關,有關方面正重新評估案件對內部的損害程度。消息說,蔡小洪的妻兒早已取得單程來港,現時應該身在英國,但未知這是否為蔡被收買的交換條件之一。

本報昨日向英國駐港總領事館查詢有關消息,發言人表示不評論有關情報方面的資料。中聯辦有關負責人昨日罕有地透過香港中通社實有關消息說:「有香港報章報道了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原秘書長蔡小洪涉嫌受賄出賣國家機密事,本社記者就此走訪了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原秘書長蔡小洪因涉嫌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行為,現由內地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審查。」據悉,蔡小洪正接受北京國家安全部人員調查。
蔡案僅冰山一角。

該負責人更承認,蔡小洪案只是冰山一角:「有關部門近年來破獲的多起間諜案件顯示,外國間諜情報機關長期針對和利用香港從事徵募、策反、竊密等間諜活動。蔡小洪案只是外國間諜情報機關在香港進行間諜活動的案件之一。」有熟悉中方的人士指出,中方不惜藉案件表明態度,讓外國在港的情報機關知所收斂,明白中方警惕事態嚴重。

由於蔡小洪身份敏感,官階亦不算低,要對這些人「動手」進行監視行動,搜集足夠據進行拘捕行動,起碼需要兩年時間。雖然蔡小洪在七.一遊行後的七、八月期間被捕,不排除有人在此期間對外密,影響中方部署。

消息人士指出,中聯辦暗示蔡小洪案只是冰山一角確是事實,明香港是一個何等雜的地區,各國情報系統雲集香港,當中涉及政治角力,誰勝誰負與情報搜集不無關。不過,事件亦反映中方外派人員質素參差,確實有人受不住金錢誘惑而被外國情報機關收買。

H. 怎樣保守商業機密

商業秘密的保護最重要的還要靠人,因此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至關重要。內
(1)與員工簽訂保密容協議。
(2)加強員工保密教育。
(3)健全員工人事資料。
(4)離職員工的管理。
(5)與高管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6)供應商和客戶等第三人管理。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中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除了要求具備「知悉范圍,認知難度,獲取難度」的三項客觀特徵外,權利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保密意圖。
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碼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識:
(1)限制了接觸范圍;
(2)明確了接觸的准許條件或者採取了限制接觸的技術手段;
(3)對接觸人員明確賦予了未經授權不得使用、披露的義務;
(4)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人都能顯然識別和認識其為商業秘密。具體的一些保密措施下面我們還要詳細講述。
上述四個法律特徵,是商業秘密缺一不可的構成要件。只有同時具備四個要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屬於商業秘密。

I. 保守商業秘密,是一個員工的基本素質怎麼理解

每個員工都有義務去維護,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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