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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培訓總結

發布時間:2020-12-04 04:36:06

❶ 如何對新員工進行工會知識培訓

召集大家,開個培訓會。准備資料,准備講師。

❷ 工會宣傳聯絡員培訓班心得體會

新聞宣傳培訓班學習心得體會

9月3日-4日,我有幸參加了由 X X 區委宣傳部舉辦的‚2011年 X X 新聞宣傳聯絡員、通訊員培訓班‛,與各鄉、街、區直各眾多創造單位的新聞宣傳聯絡員、通訊員共230餘人一起,系統的了解、學習了新聞迅速騰達寫作的一些要點和技巧,使我受益匪淺,獲益良多。
作為一名宣傳戰線的新人空間,我是第一次參加這類培訓,給我的觸動非常深刻。短短兩天的培訓,雖然不能從寫作水平和寫作方式上使自己有飛躍式的提高,但是它卻極大的開拓了自己的視野,讓我的眼界豁然開朗。
這次‚新聞寫作‛培訓,幾位老師結合自身的寫作體會、經驗心得,用獨特的方式向我們講解了新聞寫作的要點和技巧。如X X 講的‚抓題材要恪守新、奇、特、獨,做稿子要講求精、准、狠、美‛、‚用散文的手段講述新聞‛、‚寫稿子要犯『偏頭風』‛,給了我很大的啟發,就是要求我們換個角度看問題,平時要多觀察生活,從小處入手,從大處著眼,找准新聞寫作的著力點、切入點和結合點,寫有深度、有思想的東西去吸引讀者。特別是他提到曾寫的一篇新聞報道《雲溪今天無新聞》,其對新聞超強的敏銳感和對工作認真負責的態度,以及對新聞工作的熱愛、執著讓我感到很震撼,有如此態度、有如此精神,想不寫好新聞稿件都很難。而X X 講的‚新聞要以策劃為先‛、‚網路新聞的力度不可估量‛等,又從另一個角度對新聞寫作特別是網路新聞的寫作有了一個新的詮釋,新聞報道不僅僅是告訴人家發生了什麼事情,更要在注重真實的前提下做好新聞的策劃

❸ 工會培訓內容有哪些

你應該說清楚:是工會組織內部培訓,還是工會為職工組織的培訓。
工會組織內部版培訓權有崗位培訓(包括主席上崗、各專項工作、新形勢、新政策等)
為職工組織的培訓有:崗位技術培訓,下崗待業技術培訓等
培訓的形式有:講座、參觀、競賽、答題等

❹ 工會幹部培訓學習內容有哪些

你應該說清楚:是工會組織內部培訓,還是工會為職工組織的培訓。
工會組織內部培訓有崗位培訓(包括主席上崗、各專項工作、新形勢、新政策等)
為職工組織的培訓有:崗位技術培訓,下崗待業技術培訓等
培訓的形式有:講座、參觀、競賽、答題等

❺ 工會如何開展技術培訓和技術創新工作

目前,工會開展的技術培訓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提高職工技術、素質的培訓,即開展不同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二是提高職工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培訓,主要是創造學培訓。下面,我們分兩次講解:先講技術培訓和技術創新,然後講創造學培訓。 第一講:技能培訓和技術創新 開展職工技能培訓和技術創新,是工會貫徹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的具體措施,在培養高技能人才和提高職工職業技能水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工會開展技能培訓的重要意義 技術工人是社會財富的直接創造者,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關鍵環節,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和經濟騰飛的重要保證。當前,技術工人素質問題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我國現有技術工人只佔全部工人的三分之一左右,而且多數是初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僅佔4%,與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這一現狀嚴重製約了我國產品質量和競爭力的提高。另外,1億多的農民工整體上處於無技能或低技能狀態,他們中大約只有9%的人接受過技能培訓。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只有15%左右,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只有29%,與發達國家60%一80%的水平相差甚遠。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們缺少一支高素質的技術工人隊伍。科技含量高的產品,要靠技術工人製造;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要靠高技能的技術工人來操作。技術工人技術素質偏低,不利於提升企業競爭力,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現代化的關鍵階段。本世紀頭20年是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十一五」時期尤為關鍵。「十一五」期間,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技術水平,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不僅需要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而且需要建設一支技術過硬的職工隊伍;不僅需要一大批科學家、工程師和經營管理人才,而且迫切需要數以千萬計的高技能人才和數 以億計的高素質勞動者。 工會開展技能培訓,既是貫徹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培養技能人才,推動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貫徹工會「組織起來、切實維權」工作方針,提高職工就業競爭能力,維護職工發展權的需要。二、技能培訓的作用據有關資料介紹,一個大學畢業生所學知識僅占其需要的職業技能知識的1/10左右,大量知識和技能是靠走上工作崗位後的「再教育」完成的。另外,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也會使原來已經獲得的知識落伍。為了克服這種知識老化,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再教育」,不斷更新和提高人力資源的質量水平,對於推動經濟的持續增長具有重要意義。技能培訓發揮的作用具體表現為:(一)提高勞動生產率 通過對員工的在職培訓,提高其技能水平,可以推動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正如亞當·斯密在200年前曾指出:一個工人技能的提高,如同一部機器或一種工具的改進一樣,可以節約勞動,提高效率。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資料表明,與文盲相比,小學畢業生可提高勞動生產率43%,初中畢業生可提高108%,大學畢業生則可達300%。(二)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競爭力 培訓使員工的知識不斷增加、技能不斷增強,其創新能力也會隨之提高。因而,經過培訓的員工通過參與技術創新或產品創新等方式可以直接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的質量和競爭力;同時,利用其掌握的先進技能,可以對既定的物質資料進行深度開發和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從而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三)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率 企業員工具有一定的科學知識和技能水平,可以提高其技術熟練程度和技術應用能力,從而使科技成果轉化率得到提高,更加充分地發揮科學技術的「第一生產力」作用,促進經濟快速增長。(四)提高職工的生存和發展能力 職工通過參加技能培訓,有的取得技術資格證書;有的成長為一專多能的技的掌握了新興的技術技能,提高了就業競爭力。這就為他們未來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實踐證明,通過技能培訓提高職工素質,確實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加速經濟增長。日本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工人教育水平每提高一個等級,技術革新者的比例就平均增長6%。一般工人提出的革新建議約能降低成本5%;經過一定訓練的技術人員的建議,約能降低成本10%一15%;而受過良好教育的管理人員創造和推廣的現代科學管理技術,則可以降低成本30%以上。三、工會開展技能培訓的內容和要求 (一)工會開展技能培訓的種類 目前工會開展的技能培訓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在企業內部面向企業職工開展的技能培訓;一種是面向社會開展的技能培訓,包括職業技能培訓、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二)企業內部開展的技能培訓 1、培訓內容與方式 企業技能培訓包括基礎性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和適應性培訓。基礎性培訓內容包括應知培訓和應會培訓兩個方面。應知培訓的內容由三基知識、專業知識、外延知識三方面組成。三基知識指基本原理、基本知識、基本計算。基本原理是指實現各工序過程原理,相關信息、儀器、工具檢測裝置的工作原理(包括基本理論)。基本知識是指與專業相關的基本知識,包括物性知識、工藝知識、操作知識、安全知識等。基本計算是指本專業工藝過程(或工作過程)中所需的相關技術和工藝參數的運算、成本分析與計算。專業知識培訓是一種綜合運用三基知識的培訓,在培訓過程中,可根據技術標准中應會的代表性工作實例,進行專業性技術訓練,以提高應對多變條件下的適應能力。外延知識培訓,是在完成專業技能培訓的基礎上,幫助學員掌握與本專業相關學科知識的培訓。技術等級培訓,是根據國家技術型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標准而進行的培訓。適應性培訓,主要是根據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的需要,隨時進行短期培訓,使職工掌握技術進步和新設備所需要的相應技術和技能。 在培訓的方式上,除了技術等級培訓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外,企業培訓的方式比較靈活,可以採取輪訓或專題培訓等多種形式,每年設一個或多個培訓專題,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對職工進行以關鍵生產工藝和重點專業知識為內容的強化培訓。如,以「應知應會」為內容的滾動出題答卷培訓,以全員工藝流程比賽、徵集事故預想方案、現場單兵教練為內容的系列培訓以及模擬特定場景的突發事故、特殊情況演練等專題的強化培訓,使職工的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技能得到全面提高。 2.技能培訓相關要求 一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和科研生產的關鍵、難點,採取多種形式,最大限度吸引職工參加,並及時調整培訓重點,不斷更新培訓內容,緊緊跟蹤和反映企業技術進步的要求,不斷改善培訓手段和教學方法。實踐證明,培訓與企業實際需要結合得越緊密,就越受到企業行政和職工群眾的歡迎。二要突出技能培訓的實用性和實效性。要根據職工發展的需要,力求使職工掌握多種技能,不斷提高廣大職工適應職業變化的能力,促進職工向知識技能型、技術技能型、復合技能型發展。三要注重有效利用各種培訓資源。充分利用工會幹校、工人文化宮、職工大學、職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等各種教育培訓資源,並與社會力量聯合培訓,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 四要充分發揮職工技協的作用,利用技協的組織、人才和陣地優勢,在實施國家高技能人才培訓工程和技能振興行動中發揮其作用,建立職工技能實訓基地,培養高技能人才,並推動培訓和職業資格認證一體化。 (三)面向社會開展的技能培訓 面向社會開展的技能培訓,包括職業技能培訓、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是指以提高職工職業技能為目的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勞動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再就業培訓是面向下崗失業人員開展的培訓,通過開展再就業培訓,提高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能力,促進其實現就業。創業培訓是面對城鄉勞動者開展的培訓,通過對有創業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人員實施創業能力培訓,使其掌握創業知識和技巧,增強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提高成功開業率和穩定經營率,實現創業帶動更多就業的效果。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是面向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開展的技能培訓,目的是使其提高職業技能後實現轉移就業。關於這幾種培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職業培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5]28號)明確了「十一五」期間的工作目標和政策措施。其培訓內容和培訓形式須執行勞動部門、教育部門的有關政策及規定。勞動競賽工作的功能和特點。勞動競賽只有在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的前提下才會開展,沒有和諧的勞動關系就沒有勞動競賽。勞動競賽是在職工自覺自願的基礎上開展起來的,只有企業勞動關系和諧,職工受到尊重、利益受到保證的情況下,職工才會把企業的發展和自身的前途聯系起來,才會產生強烈的主人翁責任感,從而產生競賽的願望。反之,如果勞動關系不和諧,職工利益受到侵犯,職工不關心企業的發展,也不會競賽的願望。沒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勞動競賽也就不可能開展起來。勞動競賽的功能 1、創造功能:勞動競賽不是一般的勞動,而是創造勞動,其本質在於他的創造性。勞動競賽能有效地調動人的積極性,激發人的創造熱情,因而競賽成果要優於人在正常工作下取得的成果。 2、激勵功能:勞動競賽的激勵功能是指通過開展比、學、趕、幫、超活動,激發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把蘊藏在職工中的智慧、積極性和創造力發揮出來,從而產生對工作的熱情和進取心,並把這種熱情和進取心變成行動,達到競賽的目的。職工通過勞動競賽,可以得到相應的物質利益,或者獲得某種榮譽而產生自豪感,得到精神的愉悅。勞動競賽正是這樣激發職工發揮聰明才智,創造更好成績,做出更大的貢獻。 3、教育功能:勞動競賽的教育功能主要體現在:一是職工通過勞動競賽可以學到先進的文化知識、技能和經驗,開闊自己的眼界,豐富自己的經驗,提高生產效率,增強崗位競爭能力,同時發現自己的不足,找到差距,取長補短,共同進步。二是通過勞動競賽可以為廣大職工提供正確的導向,用先進人物的優秀品質感染職工,使職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勞動競賽的特點 1、群眾性:群眾性是勞動競賽的首要特點。勞動競賽的群眾性不僅表現在它吸引了千百萬職工群眾自覺自願地積極參加,而且表現在指導思想上和各個環節上都堅持了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的原則。它強調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和職工在競賽中的主體地位,強調尊重和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聰明才智,強調在競賽過程中職工群眾實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激勵,主動為企業創一流成績,做一流貢獻,勞動競賽所要實現的目標,是建立在職工自覺自願基礎上的,而不是依靠行政命令。 2、廣泛性:勞動競賽的廣泛性首先表現為參與者的廣泛性,無論是生產工人、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都可以參與競賽。組織領導上有黨政工齊抓共管,競賽可以在企業內部進行,也可以在企業與企業之間進行。其次表現為競賽內容的廣泛性,從生產到流通,從經營到管理都可以納入競賽之中,從而全面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再次表現為競賽影響的廣泛性,在勞動競賽中形成的學趕先進的熱潮和產生的先進模範人物,影響和帶動著全社會,促進了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3、民主性:勞動競賽不僅是調動職工積極性、推動企業發展的一種方式,同時又是調動廣大職工發揮主動性,自覺參加生產經營管理的重要形式。勞動競賽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他們積極參與到企業的生產和管理中來。在勞動競賽中,實行的是自下而上的群眾自我管理與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相結合的民主管理方法,有利於職工通過自我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勞動競賽還是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內容。職工通過競賽,充分發揮自身的聰明才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提出意見,從而達到參與企業管理的目的。(二)勞動競賽工作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為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原則勞動競賽的一個重要目的是促進經濟建設和企業發展。因此,一方面,勞動競賽要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中心,針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特殊形勢,把職工的智慧和力量引導到戰勝困難、克服危機、完成「保、渡、上」奮斗目標上來。另一方面,勞動競賽的組織者必須了解企業「保、渡、上」的目標和任務,把它作為勞動競賽的目標,並在競賽中努力完成。 2、「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取長補短、共同提高」的原則現在是知識爆炸時代,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尤其是在金融危機的形勢下,更要注意通過勞動競賽,達到「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取長補短、共同提高」的效果,把少數人的先進經驗變成企業的財富,不斷推動生產力向前發展。 3、有利於職工群眾參與的原則勞動競賽是一項群眾性很強的活動,因此要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原則,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發動群眾充分討論,在此基礎上形成競賽目標,吸引職工自覺自願參與競賽。 4、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並重的原則獎勵是勞動競賽必不可少的環節,要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並重的原則。在物質獎勵上,對在競賽中做出突出貢獻者給與獎勵;在精神鼓勵上,要對競賽涌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人物通過多形式給予表彰,以激發職工參加競賽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5、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開展勞動競賽必須注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既要促進企業發展,又要讓職工受益達到企業和職工雙贏。一方面,勞動競賽不能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借開展勞動競賽延長工作時間,加大勞動強度。另一方面,勞動競賽在為企業創造效益的同時,必須讓職工得到相應的回報。對職工的技術創新成果,具備條件的應幫助職工申請專利,保護職工的知識產權。(三)勞動競賽工作的領導機構 企業勞動競賽一般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最好企業黨政工領導擔任組長。其主要職責是:研究確定競賽方案、內容和目標,制定競賽規則,審議競賽預決算,決定競賽獎勵和表彰先進者。工會應負責勞動競賽的日常組織、管理等具體工作。職責是:提出勞動競賽的計劃目標,制定勞動競賽實施方案和考核、評選、表彰、獎勵辦法,總結、推廣競賽活動的先進典型和經驗,指導競賽健康發展。(四)勞動競賽工作的目標確定競賽目標要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在促進生產經營完成的同時,注意提高職工素質,增強企業發展後勁,推動企業的長遠發展。確定目標既要考慮先進性,又要考慮可行性;既不可定得過高,也不能定得過低。目標過高容易使人失去信心,目標過低就會失去競賽的意義。目前開展勞動競賽,應把「保、渡、上」的目標和任務當作競賽的目標,並逐層分解到各個競賽單元。(五)勞動競賽工作的方案競賽目標確定後,就要制定勞動競賽方案。競賽方案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而言,競賽方案應有以下內容:勞動競賽名稱,如「共同約定」 勞動競賽;競賽指導思想;競賽形式;競賽內容、要求、標准和目標;參賽范圍和人員;競賽起止時間;競賽考評和獎勵辦法。競賽方案的制定要體現群眾性、可行性、為大多數參賽者接受,力求指導思想明確、競賽方法規范、競賽程序合理、評比獎勵公平,有利於調動和保護參賽者的積極性。(六)勞動競賽工作的組織實施競賽方案經過一定程序正式確定後,就要組織實施。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做好實施前的准備,主要是做好思想發動工作,讓參賽職工明確競賽的意義、方法、目的和要求等,使大家有一個良好的競賽姿態和參賽心理。二是做好競賽過程中的組織指導工作,以保證競賽活動按照競賽方案順利進行。(七)競賽評比、表彰和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評比和表彰是勞動競賽管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在評比和表彰工作中要注意做到:一是評比力求准確公正,要把那些在勞動競賽中真正優勝的集體和個人評選出來;二是對優勝者的物質獎勵和精神激勵要與貢獻相適應,真正起到表彰先進、激勵職工的作用,使勞動競賽始終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是勞動競賽的重要環節。通過總結先進經驗,把競賽中創造的先進技術、先進管理方法、先進工作法和先進操作法加以推廣,從而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是勞動競賽的目的之一。推廣先進經驗的方法有開展成果評選表彰、進行現場表演、組織大家按先進操作法工作等。推廣先進經驗,還要注意發揮先進人物的品牌效應,同時要注意保護職工的知識產權。

❻ 求一篇關於工會幹部培訓的通訊報道。

區工會幹部讀書班圓滿結束

8月14日,為期兩天的區工會幹部培訓班圓滿結束。來自我區各街版道、鄉鎮、系統權以及部分企事業單位的工會主席共110人參加了這次讀書班。系統的學習和探討了有關基層工會組建,民主管理,維權和諧,財務管理工作以及特色工會理論和新形勢下如何做好工會工作等方面的知識。為貫徹落實全市群團工作會議精神,明確新時期工會工作任務,提高工會幹部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更好的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服務中心服務大局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省總研究室主任同志、市總民管部部長同志,法律部部長同志,區總工會主席同志參加了讀書班並做了專業講課。

❼ 工會培訓內容有哪些

你應該說清楚:是工會組織內部培訓,還是工會為職工組織的培訓。工會組織內部培訓有崗位培訓(包括主席上崗、各專項工作、新形勢、新政策等)為職工組織的培訓有:崗位技術培訓,下崗待業技術培訓等培訓的形式有:講座、參觀、競賽、答題等

❽ 勞動合同法草案培訓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2006-03-24 17:46:08)

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本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職工培訓、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在單位內公告。

第六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用人單位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其他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年齡、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以及就業現狀等情況。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

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為准。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生效約定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納最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或者終止條件;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二條 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並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於5000元為標准存入備用金。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的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動力派遣單位有責任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准和勞動條件。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的分擔方式,並將勞動力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前款規定的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的;

(四)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具有撤銷請求權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合同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請求權的,該撤銷請求權消滅。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撤銷請求權的,撤銷請求權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銷請求權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確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低於國家規定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勞動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本人應當實際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力派遣協議的約定,履行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不明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義務由接受單位履行,其他義務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合並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合並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合並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合並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分立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按照分立協議劃分的權利義務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後,應當將被裁減人員的數量、名單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解散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責令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履行;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延緩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

(二)在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續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減少10%。

本條第一款所稱工資的計算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條 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後,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為需要辦理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力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做到依法執法,文明執法。

第四十八條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於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的事項,用人單位單方面作出規定的無效,該事項按照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相應方案執行。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應當通過集體合同規定的事項未訂立集體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准,按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詐、脅迫以及與勞動者惡意串通方式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的,已經取得的報酬予以收繳。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五十七條 勞動者未依照本法規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單位,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月工資標準的2倍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勞動力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力派遣單位未按照規定存入備用金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規定補存備用金,並按應當存入的備用金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拒不交納罰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終止或者解除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由出資人(發包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二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的,由發包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第六十四條 外國企業、外國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的駐華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尚未處理的,依照本法規定處理。

(完)

————————————

勞動合同法草案廣征民意

本報訊(記者王麗 實習生李媛)備受關注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於3月20日正式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這是繼去年物權法草案向全民徵求意見之後,最高立法機關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舉措。為方便我省群眾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本報將聯合省人大財經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向社會徵集意見、建議。

《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於2005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共分為七章65條。作為我國第一部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的法律草案,草案結合當前勞動用工領域存在的不良現象,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但要使制定的勞動合同法更符合實際,成為有效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柄利劍,該草案還需要全社會廣泛參與,集思廣益。

為便於我省廣大群眾對草案廣泛展開討論、充分發表意見,本報聯合省人大財經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開通三大溝通平台徵集讀者意見,期待著您的參與。您的意見和建議將被忠實地反饋至全國人大。歡迎有關專家、學者及廣大讀者提出建議意見。

❾ 如何加強非公企業工會幹部培訓工作總結

不僅要及時反映職工的問題,使領導者及時調整管理方法,同時還要履行教育職工的職能,滿足職工發展需要。因此,全面提升工會幹部素質越來越顯示出它的客觀必然性。一要加強理論、業務知識學習。

❿ 在職業培訓中工會要做哪些工作

①要參與企業培訓體系和培訓方案的設計,確保職工的技術技能、職業晉升、轉崗輪崗、文化教育等內容的培訓得到落實。

②監督培訓經費的提取和合理使用。要保證經費專項用於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③企業工會應當積極組織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職工」活動,著重參與首都職工素質教育工程,切實維護職工的學習權利,督促企業履行對職工的培訓義務。

④利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監督企業提取與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

⑤企業應將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接受職工代表的質詢和全體職工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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