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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培訓計劃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02 19:55:21

㈠ 監理工程師與監理員有什麼區別

一、考試名稱及級別
監理員是一個職位,指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人員。主要負責學習和貫徹有關建設監理政策。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監理工程師是代表業主監控工程質量,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橋梁。監理工程師級別高於監理員,監理員受監理工程師調度。

二、報考條件
監理員報考條件要低於監理工程師報考條件。監理員報考條件:凡具備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含高中學歷),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現場質檢工作兩年以上實踐者。
監理工程師報名條件:根據原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1998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人辦發〔1997〕105號)、《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相應級別的考試: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全部科目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並任職滿3年;
2.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並任職滿3年。
(二)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三)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部承認的正規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名人員取得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的截止日期均為2019年年底。
(四)香港、澳門居民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應符合上述報名條件並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家教育部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報名時須填寫國籍地區信息)。

三、考試時間和考試科目

監理員考試時間:無固定考試時間,當報名達到固定人數後組織培訓,再進行統一考試。考試科目: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及工程監理基本知識」(簡稱「基本知識」)90分鍾。專業工程基礎理論及監理實務操作」(簡稱「監理實務」)120分鍾。
監理工程師考試時間: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原則上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考試科目:《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㈡ 三支一扶的報考條件都是什麼啊

報考條件:來

招募對象是省內源普通高校和本省生源外省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不含定向、委培生和已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其基本條件是:

(1)政治素質好,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2)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有工作崗位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3)具有敬業奉獻精神,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4)身體健康。

(2)年度培訓計劃通知擴展閱讀:

「三支一扶」,是指大學生在畢業後到農村基層從事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工作。計劃的政策依據是國家人事部2006年頒布的第16號文件《關於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

其目的在於為高校畢業生向基層單位落實就業問題提供具體的指導和保障。

㈢ 人事管理是什麼

人事管理是國家或某一部門為實現一定的目標,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選拔、使用回、培養、考核、獎懲等一系列答的管理活動。旨在通過科學的方法,正確的用人原則及合理的管理制度,調整人與人、人與事、人與組織的關系,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各級人事部門、人事幹部的工作內容在不斷調整,不斷變化,傳統的人事管理工作逐漸被現代人力資源管理取代。

(3)年度培訓計劃通知擴展閱讀:

人事管理的主要任務

1、培訓:即幫助工作人員不斷提高個人工作能力,進行任職前培訓和在職培訓。

2、工資福利:即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做好工作人員的工資定級、升級和各種保險福利工作。

3、政治思想工作:即通過各種教育方式,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激勵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4、人事管理研究:即對工作情況和程序進行總結、評價,以便改進管理工作。

㈣ 哪位好心人有年度培訓計劃發布前的通知郵件格式

你們是什麼企業,需要做什麼培訓,沒有這些怎麼寫計劃呢

㈤ 培訓制度怎麼寫

給你一個培訓管理制度範本。
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建立和健全公司人力資源開發與培訓管理制度,有計劃地組織企業經營層、管理層和員工參加培訓,不斷地提高管理層和員工的職業化水平與崗位技能,實現個性化服務、專業化人才、職業化人生、學習型組織與智能型企業的目標,滿足公司可持續經營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理念 學習是員工具備持續性價值創造能力的唯一途徑,人力資源開發與培訓應為員工創造學習環境和機會,建立學習型組織。
第三條 總經辦負責公司培訓的組織、培訓檔案的建立。
第二章培訓內容
第四條培訓內容分為技能提升和崗位基礎知識培訓,根據組織層級展開培訓
1、技能提升培訓主要內容
1)管理技術的培訓:崗位技能的要求、部門工作流程、崗位職責、公司的通知與文件等
2)管理科學的培訓:管理理論知識、案例分析等
3)管理哲學的培訓:企業文化、管理理論與實踐研討等
4)管理信仰的培訓:名言名家名傳等
5)管理藝術的培訓:案例分析、管理實踐、溝通技能等
6)培訓民間組織:讀書沙龍、主題研討會等
2、崗位基礎培訓主要內容
1)新員工:了解公司的發展歷程、企業文化;了解公司的組織架構和各部門職能分解;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了解本部門的工作范圍和本崗位的工作流程;公司的發展展望、所處市場及公司主要項目產品知識、工藝等。
2)在職培訓主要內容:

序號

培訓主要內容

責任部門

1

企業文化、價值觀等培訓

總經辦主導

2

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等培訓

總經辦主導

3

管理技能知識培訓

總經辦主導

4

特種崗位專業知識培訓

總經辦主導(外訓)

5

新技術、工藝、行業概況等知識

技術部門主導、總經辦協助

6

產品品質要求、標准,ISO體系等知識

品質部門主導、總經辦協助

7

業務知識、專業技能等培訓

相關部門主導、總經辦協助

3、新進員工培訓流程

流程圖

說明

責任部門

員工錄用後,由總經辦負責工資申報後,通知員工報到上班及入職手續的辦理。

總經辦

1、所有新進人員辦理入職手續後,交培訓專員進行《新進員工入職須知》培訓。
2、培訓結束後由培訓專員持《新員工報到通知單》帶到用人部門,由用人部門簽字確認。
3、每月22日18:00,前1月內所有新進員工須參加總經辦組織的《新進人員培訓》。

總經辦

1、新進人員報到後,由部門主管對其部門架構、人員、制度、崗位技能進行培訓,並作好培訓及考核記錄。
2、培訓專員對其試用期進行跟蹤,並幫助及監督落實部門崗位培訓工作。

用人部門

考核由用人部門對其試用期期間的表現作出評價,合格給予轉正,不合格給予辭退。

用人部門
總經辦

員工轉正在試用期滿一周內須到總經辦拿《職工試用期鑒定表》,按表上規定填寫後報相關領導審核、審批。

第三章 培訓職責
第五條 工作職責的劃分:
1、總經辦是培訓統籌管理部門,負責規劃與構建公司整體培訓平台,整合內外部各級培訓資源,具體為:
1)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訓課程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2)培訓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3)全公司共同性培訓課程的編撰、修改;
4)部門培訓計劃的審議;
5)培訓實施情況的督導、追蹤、考核;
6)內部師資的選拔、管理,外部培訓資源的收集、聯系與管理;
7)公司派外培訓人員的審核與辦理;
8)《培訓協議》制定與簽訂;
9)各項培訓計劃費用預算與申請。
2、各部門(單位):
1)培訓計劃的匯總、呈報;
2)專業培訓規范制定及修改,講師的推薦;
3)內部專業培訓課程的組織實施及效果匯報;
4)專業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5)協助總經辦完成對本部門受訓人員的追蹤與考核,。
第四章 人力資源開發與培訓體系
第六條人力資源開發和培訓體系根本目的是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公司的培訓體系分為以下三部分:
1、新員工入職訓練與發展計劃;
2、員工職業能力發展計劃;
3、人才梯隊建設與後備人才開發計劃;
第五章 培訓計劃
第七條 年度培訓計劃
總經辦每年12月10號前將《年度培訓計劃表》下發到各部門進行培訓需求調查並匯總,12月25日前根據公司需要及部門需求制定出公司《年度培訓計劃》並上報。
第八條 月度培訓計劃
每月25號前各部門將下月《培訓需求表》報總經辦進行匯總、經審批後編制《月度培訓計劃》公告並實施。
註:每年3月、4月、5月重點為品質相關知識培訓,6月、7月、8月重點為技術相關知識培訓。
第六章 培訓項目實施
第九條 總經辦根據年度培訓計劃和月度培訓計劃的內容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培訓項目實施前通過《通知》的形式下發給參加的培訓對象。
第十一條 具體培訓項目實施形式包括課堂教學、現場指導、座談等形式。
第六章 培訓效果評估
第十二條 評估培訓效果的方式因培訓項目而異,培訓組織部門須對每次培訓的效果作出相應的評估和追蹤,依培訓項目的特點由淺入深分別採用以下四級評估方式:
1、反應評估:衡量學員對具體培訓課程、講師及培訓組織的滿意度。課程中進行,培訓負責人進行問卷調查《培訓效果反饋表》,並形成《培訓總結表》報分管領導。
2、學習評估:對學員學習態度和學習效果進行評估,衡量學員對培訓內容、技巧、概念的吸收與掌握情況,課程結束時,通過考試等形式進行。
3、行為評估:針對學員回到工作崗位後,其行為或工作績效是否因培訓而有預期中的改變進行評估。1個月或3個月後員工的直接上司負責作相關的績效評價和指導意見。
4、結果評估:衡量培訓給公司業績帶來的影響,3個月或半年後公司績效評估。由單位負責人對培訓轉化效果進行評估。
第七章 培訓費用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培訓負責人負責公司年度培訓費用預算,總經辦經理審核,董事辦審批,總經辦備案。
第十四條 員工外出培訓須填寫《外出培訓申請表》經審批後實施。
第八章 培訓講師管理
第十五條 培訓講師分為內部講師和外部講師,公司總經辦集中建立內部培訓講師檔案。
第十六條 內部講師由公司各級經理人和優秀員工構成,各級經理人負有培訓員工的義務和責任,各級經理人在本職工作同授課不相沖突的情況下,必須配合培訓組織部門的工作。講授課時的數量、培訓效果的調查將成為經理人講師和員工講師培訓考核和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講師的課酬每小時20元,優秀的內部培訓講師1年派出一次講師技巧外部培訓,並在年度培訓總結會上頒發優秀證書。
第十七條 外部講師是通過培訓顧問公司聘請的授課講師,外部培訓講師的課酬根據實際情況和培訓預算確定,通過培訓效果的評估決定是否繼續聘請該講師。
第九章 培訓總結
第十八條 外出培訓人員返回後,須將所學知識整理成完整的學習資料,連同考核成績、結業證書復印件等相關資料送所屬部門人力資源培訓負責人處存檔。
第十九條 外出培訓人員有義務將培訓時所學知識整理成文,作為講習材料,在公司總經辦的安排下向相關人員講授,有效利用外出培訓成果。
第十章 培訓紀律
第二十條 參加培訓的人員應按時參加,因故不能參加培訓者須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條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對於無故遲到、早退者處罰5元;曠課者給予處罰20元並通告批評。曠課人數一部門超過3人者,部門第一負責人處罰20元。
第二十一條 凡責任部門未按要求指定講師完成教學任務的,部門第一負責人處罰100元。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公司以前頒布的相關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准。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的修訂權及解釋權歸公司總經辦,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㈥ 什麼是大學生就業補助金是所有大學生都能拿

一、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二、就業補助金並不是所有大學生都可以領取,各地就業補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的應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畢業生;

(2)屬於困難家庭;

(3)是畢業當年年底仍未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

拓展資料: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准)。

第九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

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准。

第十一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准,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等。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

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項目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

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五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 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范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范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台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准、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補貼標准及具體金額等。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1]

畢業生,重點傾向於農村貧困家庭的未就業大學生。畢業生到企業、公建民營村級幼兒園就業的期限為3年,省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

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

1.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2.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范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佔在校生總數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准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㈦ 1.聘請公司內部員工對其它員工進行培訓,需通過什麼形式如通知或文件或培訓計劃等,支付的勞動報酬可

按照升職就行。比如升職為:培訓師。或者指導員。領導簽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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