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法和培訓協議的問題。
1、如何區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專業技術培訓」和《勞動法》的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職業培訓」將決定本定向培訓協議雙方的服務期18個月是否有效。
2、乙方的學習內容包括商品管理、價格管理、賣場標准管理、人事管理、客服管理、采購管理、防損管理和領導能力等綜合知識,包括理論和實操技能。
說明其入職培訓為「職業培訓」,應該不能約定服務期。沒有服務期約定的,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解讀】本條是關於服務期的規定。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一)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用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同時,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主要是考慮各地區、各企業之間情況不一樣,很難劃出一個統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比較好操作。
(二)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
(三)至於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有的反映,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某個項目或者某種技術革新,給員工提供費用較大的培訓,但脫產時間一般不會很長,更多的採取非脫產方式的專業技術培訓。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必須脫產培訓一定時間以上,才能約定服務期,許多接受培訓的勞動者不履行約定的服務期而離職,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的損失,這樣規定,表面上看是保護了勞動者的培訓利益,實際上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培訓上產生顧慮,不利於勞動者的發展。一般情況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單位越不可能使其脫產培訓很長時間,而只能採用非脫產的方式。總之,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法律之所以規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並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並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回來後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規定服務期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是,由於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如果他們覺得有利可圖就簽。在這一前提下,應當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特殊待遇,同時允許企業獲得相應權利,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鼓勵其加大對勞動者技能培訓的資金投入力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立法過程中,多數意見主張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應當予以限制。至於具體措施,有的主張單一的總金額限制,如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功或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有的主張比例限制,如勞動者年度工資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單位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場價值的百分比。也有意見認為,由於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對服務期的違約金沒有必要統一規定,交由雙方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民法通則和勞動法規定即可。第三種意見認為,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出資培訓等特殊待遇後違約辭職,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依法要求勞動者賠償培訓費用、生產經營損失、其它約定的賠償費用,沒有必要規定違約金責任。否則,違約金責任就帶有懲戒性質,不具有補償性質。本條第二款中規定,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體現了勞動法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
關於服務期的年限。在立法過程中,一種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限制了勞動者自由流動,對市場配置有影響,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雙方約定,如法律應當做出規定服務期最長不能超過幾年。另一種意見認為,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受訓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最少服務一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承擔賠償培訓費用的責任,只是按比例遞減而已。所以,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付費在職培訓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技術培訓以後的服務期。
本條沒有對服務期的年限做出具體規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要正確理解本條的規定,必須處理好兩個關系:第一,約定與法定的關系;第二,調動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積極性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系。
❷ 有誰知道《德國企業基本法》、《培訓員資格條例》、《青年勞動保護法》、《職業教育促進法》與技工條例
《企業基本法》用於規范企業參與的職業教育的行為,明確規定了企業管理委員會回在企業職業教育中答應享有的權利和需要履行的義務。
《青年勞動保護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青年人必須履行接受職業教育的義務的同時從法律上保障了其接受職業義務教育的權利,如對正在接受企業培訓的青年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時間、工資報酬等作了明確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1981年頒布的《職業教育促進法》規定了職業教育必須有計劃、及時統計和報告;確定了聯邦職業教育研究所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它的組織、任務、經費預算、章程和工作人員要求等;它還規定企業不管是否參與職業培訓都必須繳納培訓基金,這些基金作為政府補貼職業教育資金的一部分,政府對於參與培訓的企業會按照其參與情況給予補貼和減免稅等優惠政策。該法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在數量和質量上保證職業教育的持續穩定發展。
❸ 關於勞動法中崗前培訓費和試用期的問題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收取培訓費違反勞動合同法,已經收取的應當退還。
2.培訓期也是用工期,不能作為獨立的非用工期,否則違法。試用期也是用工期。如果約定的試用期不低於兩個月,那麼試用期應當包含培訓期,否則違法。包含培訓期在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否則違法。
3.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後(包括全部或部分培訓期或者全部或部分試用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違法,應當支付從用工滿一個月(勞動者入職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應該在培訓開始一個月內簽訂。4個月後簽訂的話應當支付你3個月的雙倍工資。
4.試用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約定,違反法律規定超出約定的,實際已履行的每超一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個月的試用期滿月工資作為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❹ 勞動法中 什麼叫做專業技術培訓
專業技術培訓指的是用人單位的職業培訓。
勞動法第八章職業培訓內容:
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准,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4)勞動保護法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一些簡單、必要的崗前培訓而並非是專業技術培訓,也未為此支出相關的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弄虛作假、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企圖是行不通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法
❺ 培訓勞動保障知識心得怎麼寫
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本著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高度重視民生問題。關注民生、重視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一系列措施紛紛出台,人民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得到了更多的實惠,令無數人感到了黨的溫暖。「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通用語。十七大報告再次更加系統完善地從多方面闡述民生話題,處處體現著中國共產黨對人民幸福安康的深切關懷,大政方針中折射出民生亮點,報告站在新的歷史起點對涉及民生問題進行了全面布置,描繪出一幅百姓生活的新景象,也為勞動保障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就業、社會保障、和諧勞動關系事關人民群眾的「三最」問題。報告明確提出要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等目標。在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中,勞動保障系統作為政府民生工作的職能部門,任務更加艱巨,責任也更為重大。
通過系統地學習十七大報告,我認為勞動保障工作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快發展:
一是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在進一步完善就業扶持政策、繼續做好就業援助和公共就業服務的同時,重點在促進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靈活就業和加快培養技能型勞動者方面取得突破,努力實現社會比較充分就業。
二是堅持「保基本、廣覆蓋」,完善與我縣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覆蓋城鄉居民、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擴大基本社會保障覆蓋面,進一步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建立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的機制,加快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
三是加強和完善社區就業服務管理工作,依託社區廣泛宣傳和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真正由社區落實的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包括崗位性的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靈活就業人員中「4050」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的社保補貼、小額貸款的信用擔保等。同時結合社區服務需求開發公益性崗位,大力發展社區勞務派遣組織、服務實體和就業基地,為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開通更多渠道。
四是實施 「發展和諧勞動關系行動計劃」,認真解決廣大職工反應強烈、最為關心的問題,重點要在規范勞動合同簽訂、完善企業普通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加強勞動力資源市場監管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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