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急需一篇關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學習心得。
中國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與懲罰性賠償
王衛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一、前言
自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保護法」)於1993年10月頒布以來,有關消費者保護的訴訟和非訴案件急劇增加。據報道,1996年,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案件總計達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1] 這些投訴涉及到質量、價格、虛假廣告、假冒商品、計量和欺詐騙銷等問題。其中,欺詐騙銷案件上升幅度最大,為上一年的137.9%。[2] 在這類案件中經常適用的就是消費者保護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條款——第49條,其條文如下: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正是這一規定在近幾年裡大大地激勵了被稱作「打假運動」的反欺詐斗爭。適用這一規定的案件大量出現。在街頭巷尾、新聞媒體、法院、大學課堂和政府機關,這些案件成了人們議論紛紛甚至爭論不休的對象。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已經成為中國消費者保護領域的一個熱點。
當然,這僅僅是開始。要使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得到更有效地運用並促進消費者保護立法進一步發展,有一些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澄清。為此,與澳大利益的經驗尤其是與澳大利亞《商業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條進行比較,是值得嘗試的。[3] 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的條文如下:
第52條 (1)企業不得在貿易或經營中實施誤導或欺騙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的行為。
(2)本節以下條文中的任何語句,均不得被推斷地視作對前款之一般性規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將首先介紹幾個與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有關的案例,然後提出若干法律問題,採用比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後在結語中提出一些評論意見。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有關案例
1.王海打假案
1995年春天,山東某廠的年輕業務員王海來北京出差,他偶然買到一本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書。他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所吸引。為了驗證這一規定的可行性,他來到隆福大廈,見到一種標明「日本製造」,單價85元的「索尼」耳機。他懷疑這是假貨,便買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駐京辦事處。經證實為假貨後,他返回隆福大廈,又買了10副相同的耳機,然後要求商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予以加倍賠償。商場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機並賠償200元,但拒絕對後10副給與任何賠償,理由是,他是「知假買假」,「鑽法律的空子」。王還感到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賺錢而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因而決心繼續戰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來到北京。他光顧了多家商店,購買了他認為是假貨的商品,經證實後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賠償。多數商店滿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數加以拒絕。
王海的舉動被新聞媒介披露後,在全國范圍內引起反響。他被多數普通百姓甚至被許多經營者當作英雄加以贊譽,同時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驚。1996年12月,中國消費者基金會向他頒發了獎金。
與此同時,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學界爭論的話題。有些官員和學者對此持批評意見。例如,國內貿易部的一位官員認為,以獲利為目的購買假貨再要求加倍賠償的人不是現行立法范圍內的真正「消費者」,因此「知假買假」的不能得到賠償。在他的心目中買了東西並加以使用才是消費者,買了東西不用則不是消費者。[4] 也有一些學者認為,「知假買假」的行為是不道德的,由此獲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5]
相反地,有許多法律工作者和學者支持王海的舉動。他們指出,「消費者」一詞是相對於「經營者」而言,任何與經營者進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經營者的外,都應當被看作是消費者。他們認為,「知假買假」然後索取加倍賠償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為它有助於打擊假冒產品,因而有利於民眾和社會。還有人認為,不能把索賠者的所得說成是不當得利,因為這種索賠是以法律的規定為根據的,況且,索取賠償還要耗費大量時間、勞務和費用。[6]
1996年初,王海轉戰中國南方,在許多大商場買假索賠。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處之,使他不得不無功而返。其中的教訓,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總結的,在於沒有運用法律訴訟的武器;僅僅藉助於新聞媒體和輿論的壓力是不夠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勝利者。他緊隨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詳見下文)之後,狀告伊勢丹有限公司銷售電話有欺詐行為。結果,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獲得了加倍賠償。[7]
2.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
1996年春天,當王海在南京屢屢受挫的時候,一位姓耿的消費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經歷了相同的命運。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場買了三套被標明為「羊絨衫」的「聖柏」牌保暖襯衫。在商場出具的發票上,寫明了貨品為「羊絨襯衫」,而事實上該貨品的羊絨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襯衫不是羊絨,商場有欺詐行為為由,要求商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支付雙倍賠償。遭到拒絕後,他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於1月4日在被告處購買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場購買了同樣的襯衫並獲得了賠償,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識。法院這樣判決的另一個理由是,把含有2%羊絨的襯衫標作「羊絨襯衫」並無不當,被告並未構成欺詐行為。
一位青年學者,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李友根,寫了一篇論文對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進行了評析。[8] 他提出了據認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個問題:第一,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有權獲得消費者保護法的補救?第二,被告推銷該商品的這種方式是否能夠被認定為欺詐行為?第三,在原告得知實情的情況下,被告的這種方式是否仍然能夠被認定為欺詐行為,因而能夠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加倍賠償的規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買假者不為消費者」的判斷中存在著一個悖論。如果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他就沒有資格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請求退貨,那麼他就只能使用它。而這樣一來,他又成了一個不折不扣的消費者。
李友根認為,認定欺詐行為的標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根據紡織部的有關規定,羊絨含量低於5%的不可稱為羊絨製品。而另一個標準是普通消費者(而不是專家)的認知水平。據此他得出結論,由於在一般消費者看來羊絨含量僅2%的襯衫不能被稱作「羊絨襯衫」,該商場構成了欺詐行為。
3.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 何山是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官員,參加過消費者保護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4月,他在經營名人字畫的樂萬達商行購買了兩幅畫。這兩幅畫,一為獨馬,一為群馬,是作為已去世的國畫大師徐悲鴻先生的真跡出售的。一個月以後,何山以「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為由在北京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這兩幅畫為臨摹仿製品,被告有欺詐行為,故責令被告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向原告支付雙倍賠償。[9]
這個案件引起了廣泛的注意,也引發了許多討論。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詐行為、落實加倍賠償座談會」在北京召開。在會上,如何正確理解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立法原意再次成為中心話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宿遲在會上發表了自己的意見。他指出,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說的「為生活消費需要」的含義不應作狹義的限制性解釋,「消費者」一語按其原意不過是指生產者、經營者以外的人。[10] 他主張,凡是到商店購物的顧客,都應被視作是消費者;至於購買的動機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問題,但不屬於法律問題。[11]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張家廣根據他所在法院的審判實踐得出了同樣的結論。他認為,只要商品經營者有欺詐行為,就應當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而消費者的購物動機則在所不論。[12]
宿遲先生對「欺詐行為必須是故意行為」的觀點作出了回應。他指出,商家對其所經營的商品,在進貨時有認真審查的義務,未盡此義務者在主觀上至少屬於放任態度,應被認定為故意。[13]
在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以後,許多以此為樣板的案件訴至法院。但是並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滿意的結果。下一個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案
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誼商城購買了3尊秦始皇兵馬俑。幾天之後,她得知該兵馬俑為仿製品,遂與商城進行交涉,要求按售價的一倍賠償。遭到拒絕後,她以該商品沒有任何足以表明其為仿製品的標示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商城提出反訴,稱原告在購買這些秦俑時已明知其為仿製品,其購買的目的是要獲取雙倍賠償,因而構成欺詐行為。法院認為,原告本應知道她購買的這批貨物不可能是真品,因為秦始皇兵馬俑是國家禁止市場交易的珍貴文物。也就是說,正常的消費者在賣主既沒有說明真相但也沒有稱其為真品的情況下,都應該意識到該貨物是仿製品。另一方面,法院也認為,被告本應通過明示該秦俑為仿製品而對商品性質作出嚴謹、明確地表述,從而使任何人都不致發生誤解。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給予退貨,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用雙方各負擔一半。[14]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法律分析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無定論。人們已經發表的許多各不相同的見解當然很有價值,但大多數局限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況且,我們應當意識到,我們所要作的並不僅僅是解釋法律,而且是改革和發展法律。
就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圍繞以上案件所進行的討論中,有一個重要的東西被忽略了,這就是該條文的性質,這本應成為論證推理的出發點。
1.性質和目的
在中國,人們已經公認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在性質上屬於懲罰性賠償規定,而且,它是中國第一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立法例。[15] 眾所周知,在大陸法系,懲罰性賠償從未被承認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我國的《民法通則》追隨了這一傳統,因而在該法中見不到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據認為,原則上,「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為目的」,因此,「民事責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懲罰性」。[16] 但是,有些民法學者堅持認為民事責任具有雙重功能:一方面,通過制裁,遏制不法行為;另一方面,通過補償,對受損害的權利加以補救。[17] 這一觀點為承認懲罰性賠償留下了餘地。 這里要提到另一個因素是當今中國在「借鑒外國經驗」中對各大法系的兼收並蓄態度。我們毫不猶豫地採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因為它符合我們社會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與大陸法系的概念體系相一致。而且,我們是按照我國的社會條件來採用這一制度的,因此,我國現行法上的懲罰性賠償與普通法系的懲罰性賠償也有一定程度的差異。
在普通法體系中,「懲罰性」賠償指的是為懲罰他方當事人而判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金。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欺詐)於補償性賠償金之外適用的。「它不僅宣示了法院對被告行為的不認許,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這種行為,並且有可能進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這種行為。」[18] 科處懲罰性賠償金的主要目的就在於「懲罰和制止」不法行為人。[19]
但是,在中國,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還有一個目的,那就是(除懲罰和制止外)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和假貨作斗爭。[20] 根據中外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經驗,這種鼓勵對於懲罰和制止的目的來說是十分重要的。我們知道,在現代市場中,銷售假貨和實施欺詐行為的事件眾多而分散。首先,由於這種行為發生的高頻率,銷售假貨或者欺詐的提供服務的行為不僅是對個別消費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對全體消費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在中國,消費者權利實質上是一種社會權利,而不是單純的私人權利。所以,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對這種行為,法律應採取特殊手段來加以治理。 其次,由於這種行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個「責任機率」問題。也就是說,在實踐中,有大量的消費者基於種種原因而放棄了他們的請求權,這樣,行為人因其不法行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於他們由此獲得的利潤,實施這種侵權行為便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勾當。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可以提高行使請求權的案件數量和單個案件的賠償數額,使「責任機率」上升,從而使不法行為人感到無利可圖甚至反受其害。這樣,就可以減少這種行為的發生。 立法上採用懲罰性賠償所考慮的另一個因素就是請求人的成本。在法律實踐中,受害的消費者所獲得的補償性賠償金往往低於他們的實際損失。有一些成本,如為進行追索所付出的費用和時間、耗費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慮等等,也很難通過司法程序獲得補償。這就是許多消費者不願認真對待其權利的一個原因。懲罰性賠償可望為請求人提供較充分的補償。即使有人獲得高於其實際損失的賠償,這也不能說是不公平。這種收入可以被視作對他的打假行動的獎勵,因為這種行動不僅對他自己有利而且對公眾有利。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資助打假」的政策。 從表面上看,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有很大的不同。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並非旨在創建責任;更確切地說,它是要建立一種行為規范,凡不遵守此規范者將承擔本法的其他條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規定的後果。」[21] 但是,同中國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一樣,該條文在司法實踐中也成為了一個引人注目的焦點,與之有關的的案件逐年上升。[22] 在筆者看來,該條文在實踐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於它的兩個特點:第一,根據有關的解釋,第52條是受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則支持的。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說:「公認的概念,例如關於欺詐和出售假貨的侵權行為的概念以及人們多年以來對它們作出的分析,可被證明是有助於依據第52條的案件的判決。」根據普通法,「在被告的行為是他為自己獲取利益而故意為之,而這種利益可能大大超過他可能付給原告的賠償的情況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懲罰性賠償的自由裁量權。[23] 第二,第52條中的行為規則具有廣泛的適用范圍。按照澳大利亞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見,「第52條沒有一定的界限。」[24] 「鑒於消費者保護構成第52條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絕對該條文的適用范圍劃出明確的邊界。」在這樣的體制下,人們可以充分運用這一法律武器,因而對欺詐行為的有效的懲罰和制止是能夠實現的。
2.適用范圍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適用范圍顯然不應當被限定為「購買並使用者」。購買者的動機並不是適用該條文時必須考慮的因素。無獨有偶,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也採取了類似的立場。據說,該條所關心的是企業對人們實施的行為,而他對這種的行為的唯一要求就是該交易必須具有貿易或商業的性質。[25] 至於與企業交易的人,探究他們是否為消費者是毫無意義的;事實上,在該條文中根本沒有出現「消費者」的字樣。
的確,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學者所指出的,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不可被解釋為對第49條適用范圍的限制。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樣的意思。該款表明,商業法對於援引其他條文的語句對該條第1款進行隨意解釋的做法保持著戒備狀態。
在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識」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這是非常奇怪的。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勵人們同假貨作斗爭,它當然不會排斥那些具有進行這種斗爭所必要的商品知識的人。難道法律預期那些對商品一無所知的人有能力與售假者對簿公堂嗎?這使筆者想起了英國法官在侵權行為法歷史上有名的「蛋殼腦袋」案件中創立的一項規則:「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認識,以其所見者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26] 這意味著,不法行為人沒有資格對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顯然,一個欺詐行為不會因為它被識破而變成正當行為。
3.對行為的定義
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關鍵詞是「欺詐行為」。與此相類似,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以「誤導或欺騙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的行為」為核心,這一用語似乎經過了更為仔細和精確地推敲。現在讓我們來討論一下與「欺詐行為」的含義及其應用有關的一些問題,同時與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的經驗作一些比較。在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第2條中,「欺詐消費者行為」被定義為「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了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這一定義在司法實踐中常常被參照引用。這里有若干要點需要加以澄清。
(1)行為的檢驗方法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和處罰辦法的規定,對「欺詐行為」應當以客觀的方法檢驗和認定,即根據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加以判斷。處罰辦法第3條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欺詐行為,其中包括:(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3)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5)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6)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等等。當然,還有銷售假冒商品和失效、變質商品的行為,這些規定在該辦法的第4條中。在實踐中,所有這些行為都可以根據客觀的事實(或者說,經營行為的外觀)加以確定。
可以發現,澳大利亞法院在適用商業法第52條是也採用了客觀檢驗法。法官們認為,「某一行為是否為誤導或欺騙性是一個需要根據關於該行為及其關聯事實與情況的證據來加以確定的事實問題。不論行為是否可能產生誤解,只要所有的這些情況表明它包含或傳達了錯誤的陳述,它就可以被歸入第52條所稱的誤導。」[27]
(2)行為的結果
按照中國民法,從理論上講,「欺詐行為」的概念有別於「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後者是指受害人的行為,而前者指不法行為人的行為;後者是由前者引起的。所以,在確定欺詐行為時,實際結果並不是必要條件。
雖然處罰辦法第2條含有「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字樣,這並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損害發生。只要商家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並且足以給他們帶來某種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行為。
在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的規定更為直接地表達了這種觀點。「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沒有必要證明爭議中的行為實際地使人上當受騙或者發生誤解」。[28]
(3)主觀要素
按照中國民法的概念,欺詐行為包括兩個要素,一個是客觀要素,另一個是主觀要素。客觀要素是指某種作為或不作為,如虛假陳述,或者隱瞞實情。主觀要素是指實施這種作為或不作為時的故意。如果一個人知道他的陳述或隱瞞將會損及他人而立意為之,就構成故意。
就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而論,主觀要素是否為必要的問題是值得研究的。法學界有些人士認為,商家進貨的疏忽大意應當被認定為故意。這種說法既不確切也無必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政策,第49條規定的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應當被理解為一種無過錯責任(或者說嚴格責任)。這種責任可以由特別法規定,而消費者保護法就具有特別法的性質。[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觀狀態是無需考慮的。
澳大利亞法學家在解釋商業法第52條時持有同樣的觀點。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條,被告的內在意志是無關緊要的。需要關注的僅僅在於該行為是否有誤導性或欺騙性或者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如果一家企業被控在陳述過去或現在的事實中違反了第52條,該企業的意志狀態是沒有意義的,除非該陳述包含了該企業的意志狀態。是否違反第52條取決於該陳述是否在事實上包含或傳達了虛假的含意,而不取決於該企業的意圖或信念。」[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這種侵權行為更為客觀,但是,在這里適用假設的理智之人的概念並非十分正確。一個人看著觀眾,或者他們中的一部分,……問他們該行為是否具有誤導或欺騙性,但要提出的問題並不單單是他們(或者他)已被誤導。該行為是否為誤導或欺騙性是一個由法院決定的問題。」[31]
4.請求人的主觀狀態
從某種意義上說,消費者保護案件可以被看作是個別經營者與全體消費者之間的案件。可以恰當地說,特定請求人的主觀狀態並不影響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適用。影響其適用的不過是經營者行為的客觀狀態。也就是這樣一個問題:該行為是否已使一般消費者產生誤解?這一點是在經營者能夠控制的范圍之內。如果經營者的行為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它就構成欺詐;即使特定請求人為「知假買假」仍是如此。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它就不構成欺詐,即使該請求人確實發生了誤解也是如此。
這一觀點已經為我國司法實踐所採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一案就是一例。從這一案件中可以歸納出來的處理方案是,如果經營者的行為不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但是可能使個別人發生誤解,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這時,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32]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其法律後果之一就是各方當事人應當將其由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至於因該行為所致損失的承擔,則取決於當事人的過錯和因果關系的狀況。如果經營者有過錯並且他的行為是損失發生的必要條件,即使它不是請求人發生誤解的充分條件,他也應當支付補償性賠償;反之,則應由請求人承擔自己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他們就應按照其責任比例分擔損失。 澳大利亞的經驗可以為上述觀點提供支持。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礎上總結說:「一個陳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聽了之後都不會當真,而某個愚蠢之人竟受其誤導,對此應如何處理?一方面,對違反第52條的檢驗方法是客觀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檢驗法顯然並不適合。另一方面,雖然請求人事實上受誤導,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聽到同樣的陳述時卻不會受誤導,這樣的情況也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對第52條的違反。」[33]
5.因果關系
一個經營者,如果他的行為足以誤導那些具備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費者,則他不得以請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為抗辯。另一方面,如果經營者盡管有言辭不實或者據實未報的情節,但其行為還不足以誤導具備正常的注意的消費者,那麼,他就不能被認定為構成欺詐。在這種情況下,因過分疏忽大意而陷於誤解的人不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保護。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經營者的風險應當被限定在他們應該和能夠預見並防止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的范圍之內。
在澳大利亞,「在許多案例中,法院曾考慮應如何處理引起未盡合理注意而陷於誤解者的地位。」[34] 例如,在一個涉及名稱相同的餐館的案件中,弗蘭克(franki)法官表達了「過分愚蠢之人」不應受保護的觀點。[35] 還有一個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級律師被認為是信賴了一份買賣合同所附的誤導性的規劃證書。在該案中,法院指出:「或許可以設想,在一個案件中,請求人是如此地疏於保護自己的權益,以致可以發現這樣的事實,即被控陳述在當時情況下並不是他訂立合同的真正誘因。在這樣的案件中,虛假陳述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要素已經因請求人過失的介入而被切斷。」[36]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在商業法第52條中沒有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證明被控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負擔是由原告承擔的。正如澳大利亞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賠償,請求人必須證明被主張已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是『基於』違反該法的行為。」[37]
與此相比較,在中國,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提出請求的人通常不承擔這種負擔;他只須證明自己在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的情況下已經為獲得商品或者服務支付了價金。關於實際損失或者損害的證據通常是不必要的,因為雙倍賠償可能已經足夠。當然,請求人可以獲得超過雙倍價金的賠償,只要他能夠證明自己確實蒙受了數額超過雙倍價金的損失或損害。根據民法的原則,受害人有權就實際損失或損害請求充分賠償。不過,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關於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盡管這種途徑不如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所提供的途徑來得便捷。
四、結語
毫無疑問,消費者保護法作為特別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來說,民事責任制度中有關規則的協同是不可或缺的。這也許是困難的,因為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歧異要通過法律解釋甚至通過法律改革來彌合。另一個問題是,許多法官習慣於將民法的一般概念適用於當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適用的特別法規的規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所以,應當更加經常地運用案例研究,並改進案例研究的方法。例如,由於大陸法系傳統的思維方法一般是演繹法,在解釋甚至創造法律規則方面,中國的法官不象他們的澳大利亞同行那樣的活躍。由此不難理解,在澳大利亞,對商業法第52條的解釋總是來自司法實踐,而相反地,在中國,對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解釋大多出自學術研究。
(原載《法學》1998年第3期,P. 22~28。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1998年第6期轉載)
B. 大學生學習「七一」講話和井岡山精神的黨課後的心得體會,1000字左右,謝謝大家幫幫忙哦好急的
我發到你郵箱吧~~我是中國政法大學的
C. 專業人士請進 圍繞法學方法論問題撰寫一篇學習心得,字數3000字左右
《專業人士請進 圍繞法學方法論問題撰寫一篇學習心得,字數3000...》的作者真不愧為無厘界新一代的內開山怪!
本來我已容經對這個社區失望了,
覺得這個社區沒有前途了,
心裡充滿了悲哀。
但是看了你的這個《專業人士請進 圍繞法學方法論問題撰寫一篇學習心得,字數3000...》的帖子,
又讓我對社區產生了希望。
是你讓我的心裡重新燃起希望之火,
是你讓我的心死灰復燃,
是你拯救了我一顆撥涼撥涼的心!
D. 怎麼寫團支書開會後的心得 (有關團支書的責任,工作等內容的心得)
這個是培訓心得 改幾個詞就ok了 希望能幫助到你
團支書培訓學習心得
2008年10月19日,我參加了學校組織的08級新生團支書培訓,我覺得這次培訓給了我很大的啟示。
在早上的學習中,我了解了團支部的性質、職責功能和目標。早上王老師作共青團工作介紹時提到了六種育人方式:思想育人,科技育人,文化育人,實踐育人,服務育人,組織育人。這個說法給了我開展團組織生活會的靈感,我想,我們的團組織生活會除了開展思想育人活動之外,也可以參與社會實踐,服務社會,或者參加科學論壇,同樣可以達到教育目的,同時活動形式也比較豐富新穎,能夠有較好的參與度。
上午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圍繞團支部建設展開的。如何建設好一個有活力,有合力,有動力的團支部,是一個團支書最需要思考的問題。團支書的主要陣地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但是這個工作不應該僅僅是召開團組織生活會所能完成的,我想,更多的精力應該投入到日常的工作中,及時發現大家所遇到的困難,後面關於參加模擬團組織生活會的感想中還會詳細談論這個問題。
在上午的會議中,我突然意識到,我們團支部一直都忽略了學風建設。我想,學風建設應該也是思想建設的一部分,一個班級的凝聚力來自於集體榮譽感,而集體榮譽的獲得,很大一方面來自於班級整體學習氛圍。現在有很多同學抱怨說每天都很空虛,但是每天又沒有時間學習。這時候團組織應該發揮應有作用,用各種方式引導大家合理規劃時間。我想,如果以此為主題召開團組織生活會,就是有意義的。在日常工作方面,可以採取量化考核,每個人每天在學習委員處登記當天自習時間,晨讀情況,上網時間等,定期公布,評比。這既有助於團組織對成員的思想了解,同時也方便每個人總結自己的學習生活情況。把集中學習和日常工作結合,才能把思想教育落到實處。
下午的學習重點介紹了如何開好團組織生活會,以及如何做好一名團支書。在會上,老師提出,一個優秀的團支書應該具有三種素質:人品,激情,決策力。
我想談談我的理解。一個團支書的人品直接決定其公信力,一個團支書的工作能否被認可,首先是其人能否被認可。但是只有人品好,只是一個好人,不是一個好支書。一個團支部的前進,需要團支書的熱情作為動力,而決策力就是變動力為行動的催化劑。要成為一名優秀的團支書,要建設一個優秀的團支部,這三種素質缺一不可。
在下午的會議中,老師還講述了一個政法學院的案例。針對班內男生和女生交流較少的情況,團支部結合專業特色,安排男生和女生簽署互助合同。這個活動既形式新穎,又收到了非常好的成效。
通過這個案例的學習,我認識到,團組織的工作並不是和青年學生的學習生活郵局裡感的,它的形式和內容都可以,也應該是最貼近廣大青年學生的。沒有開不了的會,只有開不成的團支書。無論是怎樣的主題,只要的確是同學在思想上需要的,就又開展教育的先天條件。至於如何進行思想教育既能讓大家樂於參與,又能收到成效。我認為這是團支部工作的一個核心內容。
晚上我們被分成了五個臨時支部,由學長擔當臨時支書,模擬了一場團組織生活會。生活會的主題是「增強學習艱辛意識,鑄就個性充實人生」副標題是:「學會感恩,彰顯個性,珍惜現在,把握明天」
生活會由討論開始,之後進行了一個小游戲:每個人在紙上寫下自己最珍視的四樣東西,然後跟隨主持人的引導一個一個地劃去。通過這個游戲讓參與者感受「珍惜現在,把握明天」這一分主題。之後又對什麼是個性進行了討論,主持人匯總了大家的說話,通過分析大家的回答,給出了自己對個性的解釋,並和大家結合主題進行了討論。
參與這次生活會引發了我很多思考。首先是團支書的個人能力與生活會的關系。擔任我們代理支書的學長口才很好,有較強的現場控制能力。成功的團組織生活會需要周密的前期策劃,同時在活動現場也要引導每一個人主動積極參與其中,那麼這就要求團支書必須不斷提高自身能力。一場生活會的好壞,從宏觀來看,對大家以後參與團組織生活會的熱情也有很大影響。
那麼每一次生活會都要形式創新,內容豐富嗎?我覺得這涉及一個「度」的問題。一項別出心裁的活動需要一些時間進行論證策劃,同時參與者也要付出較多精力參與。適時開展創新的活動可以豐富大家的生活,但是活動過於復雜,過度追求生活會的形式,只會導致內涵空虛,同時也是勞民傷財。總結來說,我認為生活會要適時,適用,適度。
參與這次生活會我也從中反思了一些問題。
首先是形式過於單一。這次模擬生活會的參與者是各班團支書,是思想積極的集體,如果同樣的形式拿到我們支部開展,我想,很難得到這么好的互動效果。而且這樣一個由團支書主持,主持人發言佔50%以上時間的生活會,參入人帶入感較差,對於原本思想就不積極的同學,很容易開小差,覺得會議於自己無關。團支部達不到有效的思想教育目的。
E. 如何防範網路詐騙和校園貸風險學習心得
1.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理性的消費觀念。
2.自覺抵製片面追求物質享受,版抵制超前消費和權過度消費。
3.普及投資與消費相關的金融知識教育,幫助學生樹立、培養防範「力所不及」的風險和識別各種非法借貸的意識與能力。
4.家長也需要及時和孩子溝通經濟情況,引導孩子合理消費。
F. 怎麼寫法學學習總結
大專、本科畢業生個人總結(法學)
時光飛逝,光陰荏苒,轉眼間我在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專業的學習生涯就快進入尾聲了。通過在華政系統、專業的學習,我深刻感受到作為法律專業高等學府,華東政法學院在教學管理上也是十分規范和嚴謹的,學校的教學計劃安排合理、規范,實施教學計劃認真負責,特別是考試管理十分嚴格,這在目前許多社會上開辦成人高等教育的學校里是不多見的。法律是嚴謹的,學習法律的學生更應該養成實事求是的嚴謹治學態度。這使我又一次深深體會到:掌握知識是為了更好地做人這個看似簡單但又十分深刻的道理。21世紀的華政已成為一所國際性的開放性大學,即將作為華政的畢業生,我感到光榮和自豪,同時還肩負有一種歷史的使命感。
我原來的大學專業並不是法律專業,而正因為現在的社會工作越來越需要依法辦事、依法經營,黨也號召全社會依法治國。我的許多同學、同事中有不少是從事司法工作的,在自己的工作領域、實踐中也越來越感到原有知識的匱乏和不足。更重要的是我一直對法律有較為濃厚的興趣,希望能系統、全面地了解它、掌握它。雖然象我這樣的成教學員,平時都有一份繁忙的工作,生活中還要料理瑣碎家事,之間時常會發生沖突。但我還是硬憑著一種對知識的渴求和對法學專業的熱愛,排除各種困難,堅持了下來,迄今為止,各學科的成績均保持在75分以上的良好水平。堅持上課,認真作業,勤奮復習,不懂就問,將所學付諸實踐這是我三年學習生活的心得,也是我圓滿完成學業的必備條件。
這期間,為完成學業,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我付出了比過去讀書時更大的代價和努力,因為畢竟已不能和做學生時的自己相比,論記憶力,體能,閑暇時間,自己也覺得能將夜大學習堅持下來很不容易,所以我特別珍惜為求知而坐在教室里的時間和機會。本著積極的求學態度,雖然比起全日制學生上課的時間很有限,但我能夠懂得老師們精彩的講課背後多年的修煉,老師們在將濃縮了的精華盡可能地教授給我們,欣賞著老師們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講課時的風采,構成了我們師生之間獨特的交流。我是為了充實自已,為了自己的興趣,為了學習知識而來學習,這一點和我們許許多多同學一樣,所以我們相聚在一起,在華政如此優美、良好的學習氛圍和環境里,讓我們又一次滿載而歸。
記得初到學校,我為人熱心、積極、又是共產黨員,所以在班主任的推薦下,一力承擔下了做班長的任務。期間並不怕苦、不怕累,就怕自己不能更好地為同學們服務,不能起到老師和同學們之間橋梁的作用。而且因為是成人教育,大家都分散各地,忙閑時間不均,有時連上課也碰不到一起,這對我班長的日常工作造成了極大的不利,但在班主任的大力幫助、細心安排下,我班的日常事務還是有條不紊、周到有序地進行下來,大家融合成為一個整體。我也被同學們選為合格班委之一,無疑這是對我工作的肯定和支持,也是我們整個學習集體友好互助,學習氣氛其樂融融的表現。
我作為一個即將「三十而立」的青年,正處於人生的「黃金時代」。如今適逢祖國經濟大發展、上海在世界上的地位越來越高,我個人也處在激烈競爭的人生跑道上拼搏。抓住今天成功的機遇,不要讓它與我擦肩而過。就讓我把從華政畢業作為我人生道路上一個新的起點,奮進、努力、再拼搏!與時俱進,爭創自己美好的明天,同時再一次由衷地感謝三年來陪伴我學習成長的華政各位師長,同學們!
G. 黨校學習體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全局出發提出的一個重大思想,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豐富和發展。我們一定要充分認識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全面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和深刻內涵,深入開展平安尚志建設,進一步提高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鞏固和發展尚志的大好形勢。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反映了我們黨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律、中國共產黨執政規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把握,標志著我們黨執法理論的重大創新和執法實踐的新突破。這對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內涵十分豐富,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多方面,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政治安定,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越是安定的形勢下,越要保持清醒頭腦。應該看到,我們正處在重要的戰略機遇期,也處在矛盾凸顯期。社會治安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影響穩定的因素還很多。人民群眾的民主法治意識在不斷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求日益增強,人民內部矛盾大量出現。對此,我們一定要高度重視,切不可掉以輕心。沒有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就不可能聚精會神地搞建設,一切都無從談起。適應新形勢,應對新挑戰,要求我們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和推動法治實踐,精心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更快更好地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要高標准地搞好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這是加強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於堅持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在政法領域的主導地位,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政法系統各級黨組織要把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作為事關全局和長遠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自覺堅持高標准、嚴要求,精心組織,扎實推進,不走過場,確保取得實效。要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結合起來,同鞏固和擴大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成果結合起來,同解決思想上和工作上存在的問題結合起來。通過教育,進一步端正執法理念,增強執法能力,規范執法行為,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為加快實施「三步走」戰略和五大戰略舉措、加快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提供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
各級領導幹部要主動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轉變思維方式,改進工作方法,干任何事情都要以民為重,出以公心。在出台政策措施時,要充分考慮廣大群眾的長遠利益和現實利益,充分考慮廣大群眾的承受能力,把問題研究得更透一些,措施制定得更完善一些,避免增加不穩定因素。要樹立動態的、發展的穩定觀,充分認識人民內部矛盾的復雜性、多發性和風險性,深入研究、准確把握新形勢下做好群眾工作的規律,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在發展中保持穩定,通過維護穩定促進發展。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增強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的整體合力。
談八榮八恥心得體會
胡錦濤總書記在兩會中提出了「八榮八恥」,給我們每一位國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細細領會一下,這「八榮八恥」的內容並不新鮮,在自己的記憶里,毛主席早就有許多著作已經闡明。書記年長我幾歲,應該在過去的社會里受得是同等的教育。
但是我想的是,書記在現在這個時候提出了「八榮八恥」,應該有點特別的意義。總書記他感覺了什麼?看見了什麼?我們的國家正缺失了什麼?從那些已經發生,正在要發生中用他敏銳政治頭腦進行了一次總結。百姓不可缺失!為官不可缺失!國家不可缺失!
到底缺失了什麼呢?我在我的文章里曾經有過敘述:禮儀的缺失,道德的缺失,人文精神的缺失,正直的缺失,誠信的缺失,為官廉正的缺失等等。並不是說我們的社會一無是處,但是的確有越來越多反響。經常可見新聞的揭露,雖然是自揭傷疤,有點痛楚,如果都捂著會爛的。在公共汽車上有病的老人苦苦哀求能給他讓個座;一個弱勢個體得不到政府幫助全家自盡;世界上有三個地方用中文告戒我國的旅遊者「請勿大聲喧嘩」;我國貪污腐敗分子利用職務之便捲走了幾十億美金的巨款……舉不勝舉。我們看了以後,誰都能說出來他們缺失了什麼!難道錦濤總書記在現在的形勢下老調重彈,沒有積極的意義嗎?應該說:太是時機了!全民是否應該再上這一堂「八榮八恥」的課,從我開始,從孩子開始,從各行各業的百姓開始,從每一位官員開始。
「八榮八恥」的頭條,是要熱愛自己的祖國,祖國是母親,沒有母親的孩子會是什麼樣的情景呢?國家的利益是最高利益。這個國家一定要統一昌盛才有人民的幸福。愛自己的國家,民族才有希望。從我小的時候,就是這樣教育的。「愛祖國,愛人民,鮮艷的紅領巾飄揚在前胸。」這首少先隊隊歌的歌詞至今還在我腦海里回響。國以民為先,民以國為重。國不能失民心,民不能沒有國。失去國權,就要做亡國奴,人民只能被塗炭。抗日戰爭的全面勝利就是人民愛國之心的展示。我曾經一次次地被感動過,那一次洪水災害使我看到了一次民族魂魄的偉大,在震撼著我的心靈,一點也不亞於一場戰爭。
有國必有民,為官為民做主古來就是這樣,「做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白薯。」這是戲劇里的一句台詞,非常得人心,被廣為流傳。「以服務人民為榮」,是政府和公務員起碼素質。我記得已故的周恩來總理,胸前別著一枚「為人民服務」的胸章,他鞠躬盡瘁為人民服務,死後人民記住了他。這一切還記憶猶新,久久不能忘懷。「為人民服務」是我們官員要時刻記住的。做官不是去當老爺,不是當欺壓人民的霸王,而是為人民服務,做人民的公僕。毛主席的《為人民服務》是我一生最為欣賞的文章之一。毛主席為一個犧牲的戰士寫下了不朽的文章本身就有著非凡的意義,體現領袖對人民的尊重。「因為我們是為人民服務的,所以,我們如果有缺點,就不怕別人批評指出。不管是什麼人,誰向我們指出都行。只要你說得對,我們就改正。你說的辦法對人民有好處,我們就照你的辦。」錦濤總書記應該是在延續共產黨的一貫做法,黨要為民,官要為民,人民更要有「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意識。
崇尚科學,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愚昧就是封閉,自我陶醉,是現代社會的絆腳石。科學地發展才有了今天的幸福生活。可能還有不如意的地方,只要科學地去總結,新時期的社會主義還是前途無量的。
辛勤勞動,團結互助,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艱苦奮斗這些都是做人的起碼道理。應該每個公民都會明白。
「八榮八恥」都是做人的道理,公民的義務。看是大事,但都是從小事做起。我們的一言一行都和「八榮八恥」有著緊密的聯系,缺一不可!
我們倡導的和諧社會基礎就是要有「八榮八恥」的內容。總書記看到的東西,老百姓心裡也明白。中華之美德,並沒有完全丟失,因為中華文化源遠流長。關鍵在於經濟的發展和品德的教育並不同步,有些脫節。在利益的驅使下,在糖衣炮彈的攻擊下,有些人倒下了。如果有「八榮八恥」作為座右銘,我們黨才有希望。如果老百姓有「八榮八恥」作為行為的指南,社會風氣就會有大的起色。
一切從自己做起,從小事著眼,從身邊小事做起。心裡想著祖國,想著人民,想著自己所作所為是否是辛勤,誠實,守法地奮斗得來的?
「八榮八恥」非常通俗易懂,小學生都能理解的這八句話,但是卻涵義寬廣。
榮恥觀是教導我們怎麼去做人,人生的道路應該有無數的光榮等著我們去領取,而不是把自己釘在恥辱柱上。
從我開始做起吧!
我們的黨,是一個優秀的黨。我們的黨校,更是一個在黨正確領導下的出色組織。特別是在當今科技飛速發展的社會里,網路成了人們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黨創建的華工黨校網站——求是園,更是向我們介紹黨校的工作狀況,當今時事熱點,國際動向及我們的黨政理論,使我們在校的大學生,能更方便快捷地了解國家黨政的情況,從而在思想上,行動上,積極響應黨的號召,做到一個真正本著為人民,為大夥做實事的黨員和思想進步分子。我們黨校的求是園,與進代相結合,做到全面,突出。它本著創新的思維,走在時代前列。特別是近期的「黨校學習收獲」、「黨的網頁設計大賽」、「黨建徵文」,都第一時間在求是園中讓我們同學了和認識。黨校的求是園,更是我入黨學習的一位無名導師。
在求是園中,我了解到黨的性質,宗旨,作風等有關的基本東西,在我們黨校的學習過程中,更令我對我們黨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和了解,該如何去面對困難,面對現實,該如何更好地去把握自己有限的青春時光去實現心中理想,以此知道自己身負的重任,同時也更堅定了我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決心。
我們的黨在八十一個春秋的成長過程中,已形成了一整套的思想理論和領導體系。它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的社會制度。它來自於人民,植根於人民,服務於人民,把全心全意為人民謀利益作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部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沒有黨的正確領導,我們的民族事業難以復興,國家難以發展,人民的生活難以富裕起來。我們的黨,是一個優秀的黨。
當今的社會飛速發展,知識人才的競爭日益激烈。作為年輕一代的大學生,我們應知道黨現階段的任務,亦應知道自己應如何完成這一任務而使自己成為一名有用的新時代接班人。一個有時間觀念,一個有責任感,一個有遠大理想的現代青年,才有能力完成黨交給我們的任務。而我,作為一名要求進步的入黨積極分子,一名學生幹部,更應有較高的思想覺悟,有端正的學習態度和一顆為同學服務的心。許多時候,我身邊總是有著那麼一些所謂的要求入黨的學生幹部,為了學習而忘了自己的職責。在此,我必須承認我們現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可如果沒有了一顆為同學們服務的心,又怎能得到我們同學的幫助和支持,而我們的班集體又怎能團結起來。作為入黨積極分子,我想,如果一個思想覺悟不高的人,一個不願意為社會、為大夥服務的人,學習再好,也無法真正成為社會主義建設所需要的人才。而我們的黨,又怎會吸收這些所謂的「人才」呢?我們黨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武裝起來的組織。作為即將走上復雜社會環境的大學生,面對如何處理個人與集體,單位與國家,自由與紀律,付出與索取等方面應有自己的立場和觀點。在我們學校的公交車上,每天坐車進北區授課的老教師,總會被我們這些年輕力壯的大學生們擠得喘不過氣,別說可以得到讓位的「待遇」。這時候我們那些所謂思想進步,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到哪去了?其實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可那些天天嚷著入黨的同學,卻忘記了所有的一切都應從小事做起,從身邊事做起的基本常識。這樣的同學又怎能肩負起重任呢?大學生活是短暫的,我們的青春是有限的,我們應該好好把握現在的寶貴時光,認真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確立遠大的理想,學好共產主義理論,樹立良好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在社會實踐中提高自己,在為人民服務的過程中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從而為實現共產主義理想而努力奮斗。
如果有人問我為什麼要加入共產黨,我可以告訴他:「為了我的理想,為了實現自身的價值,為了我們美好的共產主義事業。」這段時間在黨校的學習,已把我由過去無知,目標不明確轉變成一位充滿自信心,明白了自己為了什麼而學的學生。因為我知道自己的不足,知道自己的價值,知道自己身負的責任,從而更堅定我要求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決心。這次黨校學習,確實令我受益匪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