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司法局與公安局有什麼區別呀所轄許可權。
1、工作職能不同
司法局是負責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安局工作職責
(一)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研究部署縣公安工作,並指導和督促檢查全縣各部門貫徹執行情況。
(二)及時准確地掌握全縣社會治安情況,分析、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對策。
(三)負責全縣各部門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和執法活動。
(四)組織、協調、參與或直接對全縣重大案件、重大緊急治安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偵破和處置,以及對特務、間諜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偵破。
(五)負責全縣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外國人管理和出入境工作;加強法制建設;組織、實施、監督消防工作
(六)領導、參與或直接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案件,並組織抓好禁種、禁吸毒品工作。
(七)負責全縣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與執法活動。
(八)負責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的開展;指導或直接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任務、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技術偵察、信息通信、公共網路安全監察和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
(十)為全縣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公安政治工作、紀律檢查工作、行政監察工作、審計監督工作、警務督察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建設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領導現役魯甸消防大隊工作;領導全縣公安消防工作,指導縣森林公安分局的業務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實施對全縣城鄉道路交通、機動車輛的管理和駕駛員的培訓工作,參與或直接對重大交通事故的查處,維護交通秩序。
分析、研究全縣道路交通公安情況,組織處理特大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幫和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參與對盜、搶機動車案件的偵破。
依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組織指揮、疏導交通,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組織實施交通秩序專項治理和整頓,參與處置治安突發事件,打擊各類涉車犯罪,維護公路治安秩序。
指導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對全縣機動車輛的安全檢測、登記審核、牌證管理。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辦的其他事項。
2、下設單位不同
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業務處室 :
辦公室 ·法制處 ·研究室 ·法制宣傳處
律管處 ·公管處 ·基層處 ·司法考試處
計財處 ·法援處 ·審計處 ·行政處
組織處 ·人事警務處 ·宣教處 ·老幹部處
紀檢委(監察處)
3、內設機構不同
司法局
直屬機構 :
律師協會 公證處 老幹部活動中心 市律師培訓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等
部門管理機構 :
市監獄管理局 ·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公安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指揮中心牌子)
(二)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三)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四)治安管理大隊(加掛出入境和外國人管理中隊牌子)
(五)刑事偵查大隊
(六)禁毒大隊
(七)巡邏警察大隊
(八)政工辦
(九)紀委督察大隊(經檢室、審計室、警務督察中隊)
(十)法制辦
(1)縣司法局法律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派出單位,從級別上講都一樣,都是科局級單位。
二者相互配合,區別如下:
1、工作內容不同,公安局管公共安全,司法局管民間法律法制工作。
2、司法局是理論者,公安局是實踐者。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受黨委與政府的領導。司法局規格比法院、檢察院略低,是政府宣傳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
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區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