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的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範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並按照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貳』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的概述
(國家安抄全生產監督管襲理總局令
第3號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2013年8月29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2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5年5月29日
『叄』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內容
安全生產管理
『肆』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伍』 相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活動情況進行的檢查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李某系某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新任職工,在李某新上任不久,其所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需要到其所轄區的某片區的化工廠進行安全檢查。到其中的某一化工廠後,李某以及同事決定對某化工廠的安全培訓的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但是化工廠負責人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只是可以檢查安全生產,對於安全培訓的投入和使用情況以及相關的費用並沒有檢查的權力。負責人的說法正確嗎?李某應該怎樣跟負責人解釋呢?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並不只是檢查存在的安全隱患和表面的安全措施,包括與安全相關的一系列的問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都要檢查。《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安全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的情況;(二)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的情況;(四)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轉崗前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五)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這些法律規定的情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都要檢查。所以本案中化工廠負責人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有關安全的事項都有權力檢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安全培訓管理檔案的制定和實施的情況;(二)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的情況;(四)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轉崗前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五)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對員工的安全培訓和教育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職工安全素質的重要的措施,是構建安全長效生產的機制。制定安全培訓計劃,建立安全培訓管理檔案,讓員工及企業的順利生產具有安全保障,促進職工和企業的共同發展。
『陸』 生產經營單位在培訓方面有哪些情形的,會被罰款
某天然氣供應廠由於生產規模地擴大,需要招聘20名懂得防爆技術的新員工。天然氣供應廠對20名新員工在上任之初進行了安全培訓,且規定了新員工的實習期。在實習期內,由老員工帶新員工進行作業,在新員工實習期滿後開始獨立作業。但是由於春節將至,需要加大天然氣的運送量,在擴建的新車間急需員工上任,於是新員工實習期未滿便被廠方安排到新車間獨立地作業。有關機關對天然氣供應廠的這項行為進行處罰,罰款兩萬元。問: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罰款有法律依據嗎?出現哪些情形時需要對其罰款呢?
生產經營單位在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滿實習期時讓新員工獨立作業,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安全培訓的要求,是應該被罰款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被處罰款的三種情形,即:(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准規定的;(二)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三)相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前述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包括了天然氣供應廠被處以罰款的情形。未滿實習期獨立作業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所以對天然氣供應廠罰款也是有理可循的。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准規定的;(二)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三)相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安全生產跟我們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要重視安全生產培訓,在安全隱患的判斷上,不能說基本上消除了隱患。在安全工作的評價上,不能說安全生產已經一步到位。在責任的落實上,不能說普遍到位。要注重細節,做好安全培訓。
『柒』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內容有哪些
根據《生產經營抄單位安襲全培訓規定》有以下內容: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