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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培訓內容

發布時間:2021-01-19 14:02:09

『壹』 成立一家教育培訓機構需要什麼手續

不是民辦學校的參考以下: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有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提交職工民主選舉的證明;設立監事會的,應當提交監事會主席的任職證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交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決定)、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7、住所使用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註: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除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貳』 企業員工應具備哪些基本素養

企業員工應具備的基本素養如下:
1、忠誠;
2、敬業;
3、負責;
4、精通業務;
5、善於交際;版
6、遵守規權章制度;
7、良好的法制意識。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1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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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注冊一家軍事拓展類的培訓公司有何要求

現在注冊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要為3萬(參看新公回司法第答2章第1節第26條) ;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為10萬(參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節第59條);此規定基本適用絕大多數公司。
根據我們的經驗整個注冊流程您需准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1.使用附件傳送、快遞或其他方式提供您和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說明公司注冊資金的額度及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准備好至少5個公司預先名稱;
2.您需選擇就近銀行進行注資手續;
3.您需攜帶身份證前往工商所簽字驗證;
4.所有證件辦理完畢後您需選擇就近銀行辦理基本賬戶和納稅賬戶;
5.其他所有手續由相關部門完成。

注冊流程依次為:
查名(確定公司名字)→驗資(完成公司注冊資金驗資手續)→簽字(客戶前往工商所核實簽字)→申請營業執照→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稅務登記證→辦理基本帳戶和納稅賬戶→辦理稅種登記→辦理稅種核定→辦理印花稅業務→辦理納稅人認定→辦理辦稅員認定→辦理發票認購手續。

『肆』 求助,請求好心人幫忙把百度文庫的《新公司法培訓;ppt》PPT格式下載給我。

你好,已上傳到回答附件,滿意請及時採納。

『伍』 合夥開培訓班,是注冊公司好還是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CO,LTD)。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
一、企業設立的依據
任何一種法律認可的企業組織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質,均非是與生俱來的,而是法律所賦予的。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首先體現在其設立的法律依據上面。
(一) 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修訂,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
(二)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二、企業設立的條件
所謂設立的條件,即法律對該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的基本要件。考慮到筆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將重點就法律對三種企業組織形式成立所具備要件的不同之處進行闡述。
(一) 出資人數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夥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夥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夥人出資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二) 出資方式要求
1、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
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三) 注冊資金要求
1、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沒有對合夥企業作出注冊資金的要求。
2、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三、企業行為依據
(一) 合夥企業。行為主要受《合夥企業法》和《合夥協議》的約束。
(二) 有限責任公司。行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約束。
四、企業權力機構
(一)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並未對合夥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予以明確,原則上合夥企業事務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會議)。
(二)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分別是股東會和股東大會。
五、企業決策機構
(一)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二)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為其決策機構,
六、投資者權利流轉
(一) 合夥企業合夥人權利流轉
1、原則上,合夥人入伙、退夥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均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可以繼承,有限合夥人資格一般可繼承,普通合夥人資格一般不能繼承;
3、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對合夥人的入伙、退夥、財產份額繼承及對外轉讓作出更嚴格的規定。
(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流轉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原則上,股東資格及股權均可以繼承;
4、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更嚴格規定。

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基於其強調「人合」的特點,合夥企業對於合夥人的權利流轉要求更為嚴格。
七、企業對外投資資格
(一)合夥企業。可以向其他經濟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投資,原則上無限制。
(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經濟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投資,原則上無限制。
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夥企業在成為上市公司股東方面存在一定障礙。隨著修訂後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於2009年12月21日施行,這一障礙已不復存在。
八、企業稅收繳納要求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稅收繳納方面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所得稅方面。
(一) 合夥企業。無需就企業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夥人就個人從合夥企業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就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還需要就個人從公司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僅就所得稅繳納而言,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不存在雙重稅負。
九、企業利潤分配方式
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合夥企業在利潤分配方面更能體現其「人合」的特點,更具有靈活性。
(一) 合夥企業。原則上,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
(二) 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十、企業債務責任承擔
因為合夥企業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法律對其債務責任的承擔要求明顯區別於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
(一) 合夥企業。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內部按出資比例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自身的債務承擔責任。

『陸』 培訓協議競業協議是什麼

您好!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關於培訓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具體內容如下: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分析】本條規定了專項培訓和服務期問題,屬於新的立法內容,基本內容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企業職工培訓規定》、勞部發[1995]223號文件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
須注意:服務期只有在用專項培訓經費對勞動者進行專業培訓的時候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超過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替用人單位說句話,這其實相當於免費培訓了,無息貸款,個人以為培訓費用應當包括同類同期貸款的利息損失。還有一個就是培訓本身限定的必須有實際的貨幣支出的,這個很明確的,如果屬於帶徒弟,或者跟你一起為了工作需要使他掌握一些技能,這個是不可以的,這個原來也不可以,新的法律同樣不可以。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分析】本條規定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問題,對於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的規定在我國《公司法》中已經有明文規定(《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條有如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法》主要是針對高管人員的競業禁止條款,而對於一般勞動者還是由勞動法規來限制),《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1997年7月2日《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技術保密協議。該保密協議可以與勞動聘用合同訂立為一個合同,也可以與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勞動部1996年《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同時競業禁止的相關內容在《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競業限制的補償標准、補償的起始時間和形式做出規定,補償形式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以後按月予以補償,但未明確一次性補償或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是否可行。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補償的標准未規定,一些地方性的條例作了規定,如江蘇有不低於工資三分一的標准,但是重慶市的勞動合同條例未對此做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分析】本條規定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問題,確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人員適用范圍和競業限制期限。
1996年10月31日《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今明確將期限規定為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分析】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違約金約定問題,本條極其重要,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違約金約定嚴格的限定為兩種情形,即為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和保密競業限制的兩種情形。這意味著勞動者的其他違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如發生實際損失,仍主張實際賠償,有效克服了用人單位掌握合同範本制定的「霸王條款」現狀。
對於約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未禁止。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柒』 准備一個公司法的內部培訓,員工對法律多不了解,怎麼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講解

說真的,你如來果這自個都做不了,你還是不要給他們做什麼法律培訓了,沒有充分的准備,即使他們都不懂,也會問的你啞口無言,那樣面子就丟大了,建議你在做培訓時用些法律術語,顯得更專業性,用些大白話,可不是什麼通俗易懂

『捌』 中介公司公司應當如何搭建自己的培訓體系

易遨最近在北京 邀請了我愛我家房地產控股公司副總裁 胡景暉
原二十一內世紀不動產中國區域總監容 申京京
原北京中大恆基分公司總經理 趙偉
原上海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運營總監 孫金魁
他們齊聚京城,專程為您而來,為您剖析他們的成功之道,尋找您的騰飛之路
8月,我們在北京等您,從市場寒冬中攫取火種

『玖』 急需公司法務部關於《公司法》員工內部培訓PPT或培訓稿

重賞是什麼,能說具體點嗎,條件可以的話,可以考慮。本人是從事法務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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