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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師培訓心得體會範文

發布時間:2021-01-15 12:22:21

㈠ 律師警示教育心得體會

關於李庄案件的反思
2月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李庄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月2 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撤消李庄律師執業證書。李庄案件是一同律師違法立功而遭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為認真吸取李庄案件的深入經驗,引導律師依法正確實行職責,司法部決議在全國律師隊伍中展開警示教育。經過這次教育活動,我對李庄違法違紀案件的危害結果和問題本質有了更為深入的了解,對律師的職業任務和執業紀律有了愈加蘇醒的認識。
經法院審理認定,李庄的主要立功事實如下:2 0 0 9年1 1月,重慶市龔剛模等3 4人組織、指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提起公訴後,李庄擔任第一被告人龔剛模的一審辯護人,先後收取律師咨詢費、刑事辯護、民事代理、法律參謀費1 5 0萬元。李庄擔任辯護人期間,應用會晤龔剛模之機,向其宣讀同案人供述,唆使龔剛模假造被刑訊逼供,誘惑龔剛模妻子作龔剛模被敲詐的虛假證言,指使龔剛模之弟龔剛華布置保利公司員工作虛假證言,承認龔剛模系保利公司的實踐出資人和控制者,並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龔雲飛等證人出庭作偽證的申請,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次序。
李庄從一名執業律師變成違法立功分子,究其基本緣由,就是其在執業理念上背棄了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實質請求,在執業行為上違背了法律對律師執業的根本標准,在執業操守上違犯了律師應當具有的根本職業道德原則。作為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我們要堅決反對李庄的違法違紀行為,實在從中吸取經驗,引以為戒,警鍾長鳴。
這些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關心指導下,我國律師制度日益完善,律師隊伍曰益壯大,律師的職能作用日益顯著。但是,我們也必需蘇醒地看到,當前在部門地域、局部范圍內,律師隊伍呈現了魚龍混雜的場面,律師行為呈現了違犯律師職業任務的現象。李庄奉公守法並遭到法律和紀律制裁的事實勸誡我們:律師在承受當事人拜託承辦案件時,務必做到:
1、堅持嚴厲依法辦事,恪守律師執業紀律。律師要想為當事人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效勞,不只需求具備較高的執業程度,更要嚴厲依法辦事,實在恪守執業紀律。李庄卻喪失了作為一名律師根本的職業操守,其違法立功行為不只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且其「造假」、「拿錢撈人」行為嚴重違背了律師執業根本原則,其形象也遭到了社會公眾和言論在道義上的譴責。我們一定要從中汲取經驗,在執業活動中要經得起名利、金錢的考驗,加強執業紀律觀念,嚴厲恪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行為原則,珍愛與維護律師的職業形象。
2、堅持誠信實行工作職責,維護律師職業道德。誠信實行職責,是律師工作的實質請求,也是以人為本、執業為民在律師工作中的詳細表現。律師不能借維護當事人權益之名,行損傷國度、社會和當事人利益之實;不能借維護法律正的確施之名,行奉公守法之實,不能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名,行蹂躪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之實。李庄作為一名執業律師,為了到達撈錢的目的,一方面偽造證據、歪曲事實,詐騙、蒙蔽司法機關,影響法律施行結果;另一方面以各種項目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誘惑當事人作虛假陳說,損傷當事人的利益。這種行為是對律師職業道德的嚴重蹂躪。作為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不管在刑事辯護、民事代理還是在非訴業務中,我們都要秉承「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意旨,以老實信譽的准繩辦理應事人拜託的事務,堅決根絕為謀取一己之私而蒙蔽司法機關、詐騙當事人的現象。
3、堅持社會主義法管理念,牢記律師職業任務。社會主義法管理念是我國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視等法治范疇的根本指導思想。我們要在思想上結實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效勞大局、黨的指導的社會主義法管理念,堅持不懈地做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要在行動上,實在實行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的確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任務。李庄在辯護活動中,採用違法手腕,指使證人作偽證協助被告人開脫罪責,逃避法律的制裁。這些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次序,影響了法律的正的確施,使得社會公平正義無從完成,也勢必會損傷人民大眾的基本利益。我們一定要引以為戒,深入認識律師作為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實質屬性和職責任務,依照「政治堅決、法律通曉、維護正義、遵守誠信」的請求,堅決地反對黨的指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憲法和法律;盲目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的確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模範恪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執業中努力完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
事實證明,以李庄案為契機在律師中展開警示教育活動不只是必需的,也是行之有效的。經過警示教育,律師的職業理念得以凈化,律師的職業道德得以維護,律師的執業活動得以標准。在往後的職業生活和執業活動中,我必將牢記律師的崇高任務,遵守律師職業道德,恪守律師執業紀律,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中國特徵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

㈡ 律師個人年度總結範文

您也太會省事了吧?

㈢ 選修課 律師談法 心得體會1000字

新律師法於年6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了,《律師法》在1996年通過並實施後,歷經2001年和2007年兩次修改。這次修訂,碩果累累。為適應新時期律師工作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新律師法對原律師法作了較大的調整,進行了大量的補充和修改。比較而言,新法有了長足進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新律師法的進步與發展
1、律師權利的擴充
律師業的發展狀況往往被當作國家民主與法治總體水準的一種標志。新法規定律師是「社會公平正義的使者」,這給我們力量,使我們律師職業變得無比光榮和崇高。新律師法增加了律師的權力。「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是中國律師在執業中長期存在的難題。新修改的律師法專門列出一章,對律師的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
新修改的律師法特別強調,「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這使「會見權」具有了更加實在的內容。
為了更好保障律師的閱卷權利,新律師法也明確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以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在保護律師調查取證權利方面,針對原來律師調查取證要「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但在實踐中基本無人同意的實際情況,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也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有關情況。
此外,新修改的律師法還明確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這條規定實際上是對律師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辯護的免責規定,對律師正常開展工作非常重要。
2、個人能夠設立律師事務所
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具備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資產等條件外,還規定了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律師也是一個服務行業,市場經濟內在的需求促使律師發展主體的多元化,通過市場競爭的機制,提高服務水平,提高對律師的要求。一個方面是放開,另外一方面加強政府的監管,同時通過多元化的服務,通過市場體制,通過競爭來提升律師服務的品牌和意識。
二、新律師法不足之處
1、新律師法沒有規定律師在場權和解答權,這是新律師法的最大不足之處。
新律師法仍未能突破原有規定,規定律師在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提供法律服務。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無論是大陸法律法系的德、日等國家,還是歐美法系的英、美等國家都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師的在場勸和解答權。這是為了防止作為公權力的偵查機關濫用私刑以獲得口供,也是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程序規定,同時也是制約權力機關的有利武器。如此重要的程序規定在新律師法仍沒有獲得突破,不禁讓我們感到些許遺憾。
2、沒有規定律師證言特免權
律師證言特免權是指在訴訟中,即使律師符合證人的一切要件,知道當事人有罪或對其不利的證據,仍然能夠拒絕作證,但拒絕作證的范圍只能是因其提供法律服務從當事人處知悉的當事人的不公開信息。
新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律師法律方面並不缺少律師保密義務的規定,但實踐中律師常因不作證而被刑法310條款追訴。如果律師了解了當事人有關未被追訴機關知悉的犯罪情況,拒絕作證屬於犯罪行為。
律師工作的性質具有附屬性,律師的權利源於當事人的權利,而當事人沒有自證有罪的義務。由於法律事務的復雜性,當事人為當局者,容易執迷;同時他們又需要獲得專業人員的幫助。因此對於當事人來說,獲得律師的幫助是必須的。律師的法律幫助與服務必須建立在當事人與律師充分信任,並對有關事實充分公開的基礎上進行。如果律師對於當事人的狀況不能充分的了解,律師就不可能有效履行律師職責。所以對於律師來說,充分的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也是必須的。但是當事人不能確信證律師不會被強迫在法庭上證明自己有罪,則當事人就不會向律師充分披露當事人的秘密及有關信息。為了保證當事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的實現,也為了保證律師能夠充分的履行職權,為此西方律師法多規定了律師的證言特免權。
我國應多借鑒英美法系的一些做法,應在立法上確立律師證言特免權。
總而言之,新律師法在處理規范和管理,保障和促進方面都規定的比較科學,是一部意義重大的好法。律師執業權力是公民、法人、社會團體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延伸,維護律師執業權力從嚴格意義而言是為了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從這個意義來講,新律師法也是一部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但是新律師法有一些不足也不應該迴避,應積極的補救。

㈣ 律師的社會責任心得體會怎麼寫

年輕律師社會責任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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