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判斷題:確定初任法官、出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
對
第七章 職務升降
第四十三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第四十六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條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B. 由助理檢察員到初任檢察員有什麼條件
由助理抄檢察員到初任檢察員的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年齡在二十三歲以上;
(五)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法律專業本科或專科學歷,工作滿二年的;
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非法律專業本科或專科學歷,同時已獲得大學法律專科畢業證書或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專業證書,工作滿二年的;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並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一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
民族自治區域的報考人員,可按《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精神,適當放寬學歷條件。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C. 初任檢察官
就是首次被檢察抄系統評為檢察員的。《檢察官法》第十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D. 什麼叫擬任法官、檢察官,和初任法官檢察官有什麼區別
擬任法官
任職定級法官,有一年的試用期,暫不能有該職位全部職回能,故用了答個「擬」,相對於法官崗位的定向培養,試用期滿,轉正就是法官,可以行使法官的職能。
檢察官
是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檢察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初任法官和檢察官通常指剛剛轉正擔當法官和檢察官職責的公務員。
三者的區別為:
1.先是擬任法官或擬任檢察官,試用期滿後,經過考核合格成為初任法官或初任檢察官,行使職能一年後就可稱為法官或檢察官。
2.擬任法官或擬任檢察官不能獨立行使法官或檢察官的職能許可權;
3.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檢察官,法官許可權相當。
E. 檢察官辭職做律師,必須經過一年的實習期嗎在初任檢察官的時候也有培訓的。希望過來人指點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專(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屬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F. 檢察官法規定初任檢察官參加司考的意義
第十三條 初任檢察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釋義】 本條是關於檢察官資格制度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檢察官法第十三條的修改,相對原規定,主要有以下兩點修改:1.將初任檢察官原參加的檢察院內部組織的初任考試改為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這是本次修改檢察官法增加的最重要內容。主要目的是促進司法公正,懲治司法腐敗,改變當前檢察官素質低下、人員混雜、違法辦案等現象。作為社會公正的一道屏障,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意志執行法律,而檢察官作為執行者,其素質尤為重要,這就需要我們從檢察官資格入手,把好進人關,爭取建立精通法律、熟悉業務、政治堅定、清正廉明的檢察官隊伍。同時,統一司法考試是世界許多國家採取的法律資格確認辦法,事實與實踐證明,這將有利於提高檢察官素質,建立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2.將「擔任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改為「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這條修改的意義也非常重大,刪去「檢察委員會委員」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從檢察院系統外還未取得檢察官資格的人調入檢察院擔任檢察委員會委員的,必須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以提高檢察官隊伍的素質。對於檢察長、副檢察長的人選,原檢察官法規定為「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實踐證明此規定的弊端較多,不利於檢察官隊伍的建設,特別是一些不具有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員進入檢察院的領導崗位,外行領導內行,憑借多年的工作經驗和對政策的理解來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往往會陷入經驗主義的錯誤。當然,也有些經過自身的不斷學習和努力,無論領導能力,還是法律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實踐證明能夠勝任本職工作。但是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長遠目標出發,我們應當對檢察長和副檢察長有更高的要求,同時考慮到人事制度改革的實際,因此,本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本條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關於擔任初任檢察官資格的規定。
實行檢察官資格制度,特別是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是對現行檢察官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保證檢察官素質的重要舉措。根據本款的規定,在德才兼備的基礎上,初任檢察官除具備檢察官條件外,還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這里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是指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在全國范圍內予以實施的一項考試制度。這里的「具備檢察官條件」是指初任檢察官必須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即具有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二十三歲;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5.身體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檢察長、副檢察長人選條件的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即擔任檢察長、副檢察長有兩個途徑:一是從現職檢察官隊伍中擇優提出人選;二是考慮到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從院外調來擔任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這兩種方法也是我們多年來的實踐總結,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次修改檢察官法,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人民檢察院改革的需要,對由於人事改革或者機構調整的需要從檢察院系統外調來擔任檢察長、副檢察長的人選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限制,即也必須具備檢察官條件,必須符合本法第十條的規定。重點是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即該人選必須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工作滿二年。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則不能擔任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G. 公務員考試職位 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是什麼職位
一、 初任復法官(也稱制預備法官)培訓是法院教育培訓的一個重要種類,屬於法官任職前培訓,培訓對象主要為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具備擬任法官資格和條件的人員。依照《法官法》第9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只要年滿23周歲,並且具備擔任法官的其他條件,就可以被任命為任何一級法院的法官。
二、初任檢察官就是首次被檢察系統評為檢察員的。《檢察官法》第十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H.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的初任法官檢察官單獨公開選拔
公務員法規來定:「確定自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李飛強調,法官、檢察官的任用與公務員錄用不是一回事。
法官、檢察官的任用有從事法律工作年限等特別要求;法官、檢察官的職務都是副科級以上的層次,其任命機關是人大常委會而不是政府機關;初任法官、檢察官也沒有試用期的規定。這些都與公務員錄用存在著很大的區別。綜合考慮各方意見後,終於形成目前這種各方都能認可的表述。
I. 關於初任檢察官法官從事法律工作滿兩年的條件咨詢。
你2011年到2013年在檢察院做臨時工滿兩年時間,2013年通過考試取得了司法資格證,如果報考初任檢察官法官的話,應該算「從事法律工作滿兩年」。
祝賀你。
J. 初任檢察官考試和初任法官考試,每年都能考么
沒有初任考試,只有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每年一次。司法考試通過後,就有從事檢察官、回法官、答律師的職業資格。如果你再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某個檢察院或者法院,一般各省檢察院或省高級法院每年都會組織一次初任檢察官或者初任法官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