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衡陽人事人才網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人事工作的綜合調研和政策的規劃、擬定及審核;負責人事政策法規的宣傳,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人事重要文件的起草;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秘書、檔案、機要保密、接待、保衛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辦理市人大代 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管理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員配備和工作人員考核、培訓、任免、交流、晉升、工資、保險福利、獎懲、退休等有關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工作;負責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公務員管理科
根據《公務員法》組織實施全市國家公務員的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競爭上崗、迴避、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指導協調各級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全市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職位管理、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及科級(含科級)以下職數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管理以及市直機關國家公務考試錄用的審批;負責全市優秀人才的錄用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選拔優秀大學畢業生到基層鍛煉;指導全市機關工勤人員的聘用、考核等工作;審核市直行政機關年度考核等次比例;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行政獎勵、考核、懲戒工作,審核市直各系統全市性行政獎勵工作計劃,承辦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工作部門獎勵的集體與個人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定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事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全市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新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初任培訓的組織、指導工作;負責全市人事部門工作人員出國培訓工作;指導管轄范圍內繼續教育協會的工作;擬定幹部培訓中心和軍轉幹部培訓中心的培訓計劃及對培訓中心培訓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承辦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其他有關專家 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和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協調工作及有關科研經費的資助工作;指導市留學回國人員聯誼會的工作;負 責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市專家聯誼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在全市實施縣、鄉、村實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指導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及事業單位職員、工勤人員的聘(任)用、考核、辭職辭退等 工作。
軍轉幹部安置與流動調配科
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原則、辦法和措施,編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承辦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安置和特 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提出全市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劃;負責市直機關(除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單位外)和中央、省在衡的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國家公務員、幹部(職員)的調配工作;擬定全市人才市場與人才流動發展規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才流動與人才市場建設工作;擬定全市專業技術骨幹人才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在全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工資福利與退休工作科
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及部分中央、省在衡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劃、工資基 金管理並指導工資統計工作;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負責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工作,研究 完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完 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及工作人員的疾病、 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退職)、優異退休待遇、異地安置、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工齡更改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傷致殘的認定及待遇確定的審批工作;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工作。
綜合規劃與人事仲裁科
研究擬定人事與人才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規劃;研究擬定 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計劃;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預測工作;組 織指導全市人事信息系統建設和人事統計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 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的綜合、指導、協調、服務,研究 建立符合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的人事制度;研究擬定人事爭議仲裁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參與市人才研究會的工作。
外國專家科
管理全市智力引進、來衡工作外國專家、國家機關和企事業 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智力引進與派出培訓項目年度計劃的審核、報批並組織實施,管理智力引進經費;協調管理全市引進外國文教、經濟、科技專家工作和計劃審定、項目實施;負責對聘請外國專家、承辦出國(境)培訓業務的單位及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格認可並提供有關服務;對經濟技術領域、外商投資企業、教科文衛系統的外國專家實行專家資格認證管理,辦 理外國專家邀請函電、確認聘請外國專家審批件和外國專家證審核報批手續,發放《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和《外國專家證}; 負責來衡(回國)定居專家的管理工作;負責因公臨時出國實習培訓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對來衡外國專家的宣傳工作和活動的組織安排;協同公安部門做好來衡外國專家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指導籌建國際人才交流協會的工作。
幹部培訓中心
衡陽市人事局幹部培訓中心和衡陽市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合並組建衡陽市幹部培訓中心(加掛衡陽市公務員培訓中心牌子),為市人事局管理的正 科級事業單位,主要承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及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 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中心的主要職責有: 負責擬定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和計算機應用、軍轉幹部 崗前培訓,負責新錄用的公務員、新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初任、 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任職、全市人事部門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及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國前培訓等工作; 聯系管轄范圍內繼續教育協會工作; 承辦市人事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人事考試指導中心
衡陽市人事考試指導中心,為市人事局管理的正科級事業單位,主要承擔全市人事考試工作。中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專業技術人事職(執)業資格、外語等級、錄用公務員、職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師升(定)級等考試工 作;承辦市人事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專家服務和人事信息中心
中心的主要職責有:
(一)研究擬定全市人事信息系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國家人事部、省人事廳和市委辦、市政府辦制定的系統網路標准化與規范化的執行和推廣,負責與有關信息部門的業務聯系,並向社會提供有關信息咨詢服務;
(三)負責人事信息系統聯網單位操作人員的培訓;
(四)負責全市人事和工資統計及人才預測工作;
(五)負責人事工作有關課題的調查研究和市人才研究會工作;
(六)負責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市學科帶頭人津貼的發放,為專家提供醫療保健、休假、學術技術交流及生活方面的服務;
(七)負責專家聯誼會工作,組織專家開展科技咨詢、攻關及技術培訓等活動,為專家隊伍建設和發揮專家作用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
(八)負責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園、留學回國人員聯誼會等有關服務及科研資助經費的評審申報工作;
(九)負責博士後流動(工作)站有關服務工作;
(十)承辦市人事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軍轉幹部自業擇業安置管理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
(一)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的匯總、申報及擬定調整與分撥方案等工作。
(二)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醫療保障經費的測算,並負責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三)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接轉及其跨縣(市)區遷移的報批工作。
(四)負責擬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各縣(市)區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六)完成市人事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才交流中心 主要工作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才交流法規、政策,參與制定本市人才 交流規劃和制度; (二)承擔全市人才與智力交流、人事代理服務; (三)辦理企業及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才調動手續; (四)負責國家計劃外及自主、擇業大中專畢業生的檔案和擇業管理; (五)負責人才信息網路建設與管理; (六)負責人才開發、人才培訓,以及與大中專院校聯合開展 成人國民學歷教育; (七)承擔市人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工作任務,市人才交流中心設3個科室: 綜合科 負責人事人才宣傳;負責本中心人事、行政、財務管理;承擔本中心綜合、協調、督查、咨詢、接待等服務工作。 人事代理科 負責承辦各類人才檔案託管,人事行政關系、黨團組織關系、 戶糧關系掛靠,轉正定級,工資異動,職稱確定、晉升,以及社 會養老保險、出國出境政審、計劃生育等人事代理服務;負責自 由擇業大中專畢業生擇業管理、就業指導和畢業生檔案託管;負 責人才開發、人才培訓,以及與大專院校聯合開展成人國民學歷 教育。 人才交流科 負責辦理各類人才的引進、輸出;承辦除實行公務員制度的 黨政群機關以外的自收自文和差額撥款的所有事業單位的人才 流動調配手續;負責人才求職登記、人才測評、推薦招聘及人才 聘用合同鑒證;負責舉辦人才集市;承辦人才招聘廣告的審批。
2.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2001】3號文件全文
這個吧?全文在這了: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2001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三條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
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
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幹部轉業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幹部轉業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八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第九條軍隊轉業幹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t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勞都安置計劃1,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部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了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二十二條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艱苦地區和基層單位工作。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六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九條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此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未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飛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二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企。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企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章 培訓
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條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
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七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第四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l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三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家屬安置
第五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條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五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軍隊轉業於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九章 安置經費
第五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軍費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加大投入。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費、培訓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現行的經費供應渠道予以保障。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六十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剋扣、侵佔,有關職能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六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安置、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經費管理和協調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保障等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主管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轉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他目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第六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六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
第六十五條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3. 一篇完整的組織部工作計劃
中共xx市委組織部2009年工作要點
(徵求意見稿)
2009年全市組織工作總的要求是: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各級組織部長會議精神,以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為主線,以組織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建設富裕和諧的現代化強市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一、扎實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切實做好乾部教育培訓工作
1、抓好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組織指導。把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作為黨建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據上級的統一部署,成立組織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開展學習實踐活動的意見,抓好動員部署、組織實施和工作指導,著力解決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以及黨員幹部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努力實現「黨員幹部受教育、科學發展上水平、人民群眾得實惠」的目標要求。
2、抓好各級幹部的教育培訓。堅持「走出去,請進來」,不定期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教授前來授課,適時到高等院校或發達地區舉辦基層黨務工作者培訓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培訓班和民營企業負責人培訓班。辦好全市農村社區工作人員幹部輪訓班、農村實用人才培訓班、農村社會工作人才培訓班、農村基層幹部輪訓班、大學生村官培訓班、新任副科級幹部崗位培訓班等主體班次。充分發揮「濰坊幹部學習網」學習平台作用,搞好乾部在線自學。以高層次學歷(學位)教育為重點,加強幹部業余培訓學習。抓好黨校培訓主陣地建設,協調有關單位建立臨時性幹部教育培訓基地,解決培訓場所不足的問題。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點,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社區培訓基地、中小企業創業培訓基地、農業產業化培訓基地、教育衛生系統專業技術教育培訓基地等專門性培訓基地。聯系一批培訓質量高、效果好、針對性強的外地培訓機構,加大外出教育培訓力度。
二、以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為核心,著力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
3、切實抓好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認真貫徹中組部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的意見》,著重加強理想信念、宗旨、作風和道德教育,引導和督促領導幹部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促發展。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適時對各級領導班子進行調整充實,大膽啟用那些想幹事、干好事、會幹事、干成事的優秀幹部,進一步優化領導班子結構,提高領導班子整體功能。
4、繼續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大年輕幹部和高學歷、高層次幹部選拔力度,有重點地選拔一部分有專業特長幹部、女幹部和黨外幹部。條件成熟時拿出更高層次的職位進行公開選拔,進一步提高公開選拔幹部在新提拔科級幹部總量中占的比例。規范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研究制定《關於規范科級幹部提名方式的意見》,擴大提名主體范圍,嚴格提名程序,不斷擴大幹部選任初始提名階段的民主,提高公開推薦、公開選拔在幹部選任工作中的比例。修改完善《科級黨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流程》和部長辦公會、常委會票決制實施細則,增強選人用人的公信度。
5、完善幹部考察考核評價機制。完善幹部考核評價體系,進一步規范考核內容,改進考核形式,注意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完成重大任務、解決復雜矛盾中考察識別幹部,以科學考核推動科學發展。制定出台鄉鎮(街道、開發區)、市直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副職考核評議辦法,依據考核結果合理使用幹部,增強副職的壓力和動力。加強考察員隊伍建設,提高幹部考察的質量和水平。
6、進一步加強幹部監督管理工作。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個人有關重大事項報告、日常談話、誡勉談話、函詢等措施,從嚴加強幹部日常監督管理。協調審計部門搞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推行任中審計制度,利用審計結果做好乾部調整工作。加強對市直部門幹部工作的監督,尤其是嚴肅查處私設機構自配幹部、人崗分離和未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隨意借調工作人員等現象。認真搞好鄉鎮(街道)、市直部門(單位)正職離任工作交接工作。加強選聘鄉鎮(街道)副職、年輕科級幹部、女幹部、選調生、公開選拔幹部和08年公開招錄大學生及研究生的管理,上半年適時召開年輕科級幹部鍛煉成長座談會。繼續抓好部門單位中層幹部宏觀管理工作,做好乾部出國審查、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部門單位借用人員管理等工作。加強幹部檔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完善組工文件庫,升級幹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領導幹部PDA掌上查詢系統。提高老幹部黨支部建設水平,扎實開展親情服務活動,認真辦好老年大學,發揮好老幹部活動中心作用,組織開展系列文體活動,使他們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為。
三、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大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7、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農村社會工作的載體項目、活動陣地和工作機制,明確農村社會工作人才等級評價標准,搞好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依託山東大學社會工作實習基地,加強社會工作人才教育培訓,提高農村社會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實施「一社區一名大學生計劃」,引進一批社會工作專業或具有社會工作專業技術資格的高校畢業生到農村社區工作。
8、大力引進高層次人才。本著「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接,採取項目合作、業務交流、舉辦人才招聘會等多種方式和渠道引進、聘用50名以上高層次優秀人才來我市企事業單位做顧問、指導、兼職教授。繼續從事業單位進人計劃中拿出一定數量的指標,從全國各高等院校招錄100名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畢業生。
9、加大農村實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養力度。適時召開全市農村實用人才座談會。年內舉辦5場左右的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講座,培育3-5個「農村實用人才示範點」。加大校企合作培養技能人才力度,與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各行各業的技術大比武活動,發現和選拔一批實用人才。舉辦5場大型人才招聘活動,引進一批急需的技能人才和實用人才。做好濰坊市第三批首席技師和農村實用人才的推薦工作。
10、營造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舉辦「龍城英才」評選活動,表彰獎勵一批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領軍人才。對在基層一線工作的優秀農村社會工作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進行表彰獎勵。加大人才宣傳引導力度,進一步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圍。
四、大力加強基層黨的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推動發展、服務群眾、凝聚人心、促進和諧的作用
11、深化完善基層黨建專項述職制度。迎接好2008年濰坊市對縣(市、區)委書記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專項述職考核。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把黨的建設作為整個經濟社會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堅持「書記抓、抓書記」,繼續實施「一把手」工程和「一票否決」制度。做好鄉鎮(街道、開發區)、市直部門黨組織書記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工作,修訂完善考核標准、指標體系和方法步驟,促進責任落實。
12、努力構建城鄉一體化基層黨建工作新格局。深化完善城鄉黨的基層組織互幫互助機制。認真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完善城鄉聯建黨組織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大推進力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切實抓好聯建黨組織的深化、完善、鞏固、提高工作,扎實推進社區黨建工作。舉辦4期農村社區黨組織負責人培訓班,對全市208個農村社區黨組織負責人進行集中培訓。圍繞發揮社區黨組織作用,指導建設一批特色型社區。組織黨員幹部深入農村社區開展志願服務。進一步完善社區黨建工作考核辦法,不斷提升社區黨建工作成效。抓好城市社區黨建工作。協調指導街道、開發區制定居幹部年度考核方案和考核辦法,落實相應的獎懲措施,不斷提高居幹部的工作積極性。
13、繼續加大對後進村的整治力度。進一步鞏固和擴大軟弱渙散村級組織班子治理整頓成果,對已完成治理整頓任務的,實行跟蹤管理,防止出現反彈。繼續排查新的後進班子進行整治,對那些插手、干擾村級事務的霸痞分子,予以嚴厲打擊。加快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採取市財政拿一點、市管黨費撥一點、各鄉鎮自籌一點的辦法,解決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破舊、不能使用的問題。
14、切實抓好村黨組織書記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培養選拔、激勵保障、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等機制,不斷提高村黨組織書記隊伍的整體素質。以學習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主要內容,村黨組織書記全部集中輪訓一遍。繼續從優秀村居負責人中選聘鄉鎮(街道)副職,考錄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落實好村黨支部書記待遇,崗位補貼按2007年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5倍計算,績效補貼按照0.5倍計算,及時足額發放村黨支部書記和其他村幹部的補貼報酬。著力拓寬農村基層幹部來源,繼續做好招聘、考選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任職工作,鼓勵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到村掛職鍛煉。探索村級組織資源整合的途徑和方法,完善歸並黨組織運行機制,不斷增強村黨組織書記跨村任職的成效和作用。
15、全面加強新經濟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開展新社會組織調查摸底,大力推進律師、會計師等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和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建立黨組織工作。規范企業黨組織設置運行模式和經費保障機制,發揮企業黨組織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的作用。在全市培育10個左右非公企業黨建工作示範點,帶動面上工作開展。繼續加強機關、學校等領域的黨建工作。
16、切實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發展黨員工作程序辦法,提高新發展黨員質量。完善黨員黨性定期分析制度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廣泛開展黨員設崗定責、依崗承諾、創優爭先等活動,積極構建黨員聯系和服務群眾工作體系,促進黨員更好地發揮作用。加強城鄉黨員服務中心(站點)建設,逐步建立完善市、鄉、社區、村黨員服務機構。加強流動黨員活動證發放和使用管理,形成規范的流動黨員管理有效機制。貫徹落實《xx市委關於建立黨內關愛機制的意見》和《xx市黨內關愛救助暫行辦法》,加強資金的管理使用以及救助公示、回訪等工作,增強黨組織親和力。
17、進一步做好現代遠程教育工作。年內建設擴展型站點6個,申報省級規范站點2個、濰坊市級規范站點14個,評選xx市級規范站點100個。規劃建設「遠程教育視頻會議系統」,開通「xx直播」網路視頻,完善「xx黨建」網,組建社區內部區域網,推進數字網路城鄉一體化。推進「遠程教育入戶」工程,擴大遠程教育覆蓋面。探索「以考促學」方式,提高基層站點組織收看率和學用效果。實行管理員職級管理制度,進一步提升站點管理水平。加強教學資源建設,拍攝一批有地方特色的鄉土教材。
五、加強組織部門自身建設,打造「模範部門」和「過硬隊伍」
18、組織開展好「兩項活動」。認真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深化拓展「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樹組工幹部新形象」活動。圍繞組織工作如何服務科學發展和自身如何科學發展,深入開展大討論、大調研,把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體現到組織工作的各個方面。
19、大力加強組工幹部能力和作風建設。組織組工幹部深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全會精神,學習現代科學、管理、法律等知識。有計劃地組織組工幹部到先進地區學習考察、到基層掛職鍛煉、到黨校跟班學習,開展軍訓活動,提高組工幹部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繼續落實組工幹部調研信息和宣傳工作責任制,實行重要信息部長會診制,切實提高調研信息和宣傳工作水平。堅持從嚴治部,認真落實組工幹部「十嚴禁」紀律要求,切實加強對組工幹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
20、加強機關規范化建設。實施項目精細化管理,規范工作流程,簡化辦文、辦事、辦會程序。繼續實行「科室工作周報」制度,進一步加大工作督查和落實力度。完善電子政務系統,建立完善黨員和黨組織信息資料庫,發揮人才測評、幹部檔案信息化等應用系統的作用。做好文秘機要、信訪督查、行政後勤服務等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務質量。
4. 負責主管全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整體規劃,宏觀指導的機關是( ) 1、國務院 2、中共中央組織部
上述的過程導向的戰略管理體系可以促使全員參與使命、價值觀、公司願景和戰略的制定,能夠增強組織的創造力、上進心,最後的方案應該是由全體員工參與進來而得出並推動執行的,人們會隨著在公司發展過程中自身參與的增多,重要性以及所起的積極作用的增強,產生越來越大的滿足感和成就感。
5. 各位大大;國稅局分為哪幾個科室啊
國稅局分為13個科室: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所得稅處、收入核算處、納稅服務處、徵收管理處、財務管理處、人事處、教育處、監察室、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職能如下:
1、辦公室
擬訂本系統年度工作計劃、有關工作制度;組織起草和審核市局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密、密碼等工作;承擔面向社會的稅收宣傳、新聞發布及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承辦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組織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工作;管理其他行政事務;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
2、政策法規處
牽頭落實全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扎口管理稅收征管、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國稅負責徵收的基金和規費等稅收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的解讀、貫徹落實和指導工作;負責市局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擬定重大稅收案件審理的初審意見;
負責本級管轄的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應訴等各類法律救濟工作;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法務工作,全系統法務工作的指導;負責稅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及管理工作,承辦局外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
承擔上級交辦的反補貼調查、政策調研等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法治建設等政府法制工作,市直相關部門需要配合完成的依法行政工作。
3、貨物和勞務稅處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國稅負責徵收的基金和規費等稅種基礎管理,以及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欠稅、個體和委託代征等征管基礎管理;負責各類發票使用計劃的編制與日常使用管理,通用普通發票的印製管理;
負責與稅收基礎管理相關的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及業務運維工作,負責征管數據質量管理工作;負責涉及稅制改革相關管理工作的落實;負責對金稅工程系統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4、所得稅處
組織統籌市局機關以及市區各單位、各縣(區)局的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稅收執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處理,負責重點工作督查及領導交辦的重大業務工作的過程督查;
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其他專項審計工作,督促落實各類審計結論;負責與綜合監督考評、內部審計、組織績效考評相關的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和業務運維工作。
5、收入核算處
負責全市稅收計會統核算,監督管理稅收會統核算數據質量;負責落實電子化繳、退庫工作,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處理繳、退庫異常信息;負責稅收收入預測,開展稅收收入能力估算;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綜合應用工作,對外發布稅收收入數據。
6、納稅服務處
牽頭實施稅收業務流程再造工作;扎口管理全市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咨詢輔導、辦稅服務、涉稅提醒、權益維護、信用評定等納稅服務工作任務;負責本地區實體辦稅、網路辦稅、12366、簡訊平台、自助辦稅、移動辦稅等納稅服務資源的運行與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發票總倉的各類發票印製計劃採集、調撥等管理工作;負責市區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受理、調查、核批工作,委託代征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市區納稅人重點稅源、稅收調查、減免稅調查、重大項目稅源調查等報表數據的採集、審核、分析、上報工作以及實地政策調研、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工作;負責全市稅收票證管理、市區計會統核算工作。
7、徵收管理處
研究構建稅收管理機制;牽頭編制全系統工作標准規劃並組織制定工作標准;扎口管理全系統納稅評估、各類稽查案源、欠稅追征等風險應對任務;開展風險應對質量控制,分析個案的應對過程、質效等,進行跟蹤質疑;負責與稅收風險管理相關的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和業務運維工作。
8、財務管理處
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稅成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承擔本系統基本建設、資產管理、政府采購、著裝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工作;規範本系統政府采購業務管理,防範和化解采購風險。
9、人事處
組織落實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及稅務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擬訂具體實施方案;承擔機構編制、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擔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管理機關和系統外事工作。
另設離退休幹部處,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指導本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工作經驗交流,協調本系統離退休幹部活動。
10、教育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員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劃,開展培訓質量考核與評估;承辦教育培訓項目的開發與管理;承擔教育培訓經費管理工作;指導、檢查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承擔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考察工作及發展黨員工作;指導系統黨建工作。
11、監察室
負責對全市組織和個人行使稅收執法權、行政管理權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系統各級機關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監督檢查下一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組織協調全市作風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受理對全市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全市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承擔機關紀檢監察工作; 擬訂年度巡察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巡察工作。
12、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
負責市局重點稅源企業的客戶服務工作,配合做好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和省級大企業在淮成員單位的個性化服務工作;負責市局重點稅源企業風險應對工作,配合做好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和省級大企業在淮成員單位的風險應對工作;
開展跨國公司利潤監控、非居民稅收、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等跨國稅源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走出去」企業的服務管理。
13、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出口退稅風險分析、應對工作;負責全市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工作的督促、指導;組織落實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工作;
負責出口退(免)稅管理相關的信息系統推廣應用與業務運維工作;組織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配合海關等其他政府部門開展反騙取出口退稅工作。
(5)機關年度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一、市局直屬機構2個:稽查局和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
1、稽查局:負責全市稅務稽查、協查工作的管理;負責編制全市稽查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工作;負責日常檢查、專案檢查、專項檢查、案件協查的具體實施;負責稅務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負責稅務違法案件的聽證工作;負責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
2、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組織落實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承擔車輛購置稅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日常檢查、納稅服務等工作;承擔車輛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對核定各類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提出建議;管理車輛購置稅票證。
二、市局事業單位3個: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培訓中心。
1、信息中心:開展數據情報的採集、加工、分析、存儲、轉化、發布、交換、知識管理等工作,負責數據情報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及情報應用的績效評估工作;
組織實施稅收風險管理模型構建工作,開展稅收缺口估算;落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執行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和技術標准,本系統的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支持保障及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
2、機關服務中心:承擔機關後勤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擬訂機關事務具體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辦公用品的采購、保管、分配、維修;參與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工作;指導本系統後勤服務工作。
3、培訓中心:負責系統國稅幹部的職務培訓、崗前培訓、業務培訓等工作。
6. 工會委員會職責
工會委員會的職責:來
1.依法維護自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和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
2.發動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組織職工參加企業事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高職
工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技術素質職責;
3.主動調查研究,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協助黨和政府開展工作,處理、協調好各方面利益關系。
(6)機關年度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於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進行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在中國順利跨入新世紀,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都發生了巨大的、深刻的變化,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頒布的。
7. 組織部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適用什麼管理辦法
1、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2、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主管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3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備案。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准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九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省部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司局級人員的培訓項目。
三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准分類執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准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後)執行以下標准: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並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准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准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准,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承辦。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邀請境外師資講課,須嚴格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境內師資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不得邀請境外師資。
第十六條
培訓舉辦單位應當注重教學設計和質量評估,通過需求調研、課程設計和開發、專家論證、評估反饋等環節,推進培訓工作科學化、精準化;注重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培訓和管理。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七條
報銷培訓費,綜合定額范圍內的,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執行中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准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還應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培訓費的資金支付應當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第十九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問題建議等)報送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
第二十二條 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三)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四)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五)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收費的行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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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全生產許可證屬於哪個機關頒發
相對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頒發。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8)機關年度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青海玉樹公務員培訓補助標准
中共玉樹市委辦公室 玉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玉樹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各街道、市委各部門、市直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玉樹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並經玉樹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一次(總第十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玉樹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關於印發<青海省省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財行字〔2014〕132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黨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市內(外)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各鄉鎮黨委、政府、各街道辦黨工委、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局、各直屬機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級人民團體,市工商聯(以下簡稱「黨政機關」)。
第四條市級黨政機關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黨政機關培訓部門制訂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工作需要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黨政機關年度培訓計劃於次年3月1日前同時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開支范圍和標准
第八條培訓費是指黨政機關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110
伙食費 90
場地費和講課費 80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30
合計 31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原則上不得超出年初核定的培訓費支出總額,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參訓人員參加在工作所在地舉辦的培訓,原則上不安排食宿。
參訓人員在省外培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路途期間伙食補助費參照《玉樹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培訓對象回本單位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
(一)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500元;
(三)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800元;
(四)中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5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四章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培訓實行市級,鄉(鎮)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數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六條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黨政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於次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省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廳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市級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於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 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信訪科牌子)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機關文秘文印、文電處理、機要通信、檔案管理、保密、督查督辦、會議組織、應急管理及安全保衛、接待、對外聯絡和後勤服務工作;受理、協調、督辦本局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信訪維穩工作,承辦上級批轉本局的重要信訪案件;具體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信訪統計、案件分析、監控預警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擬定本系統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並指導直屬單位開展相應工作;組織、指導直屬單位黨團組織建設、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及計劃生育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室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局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咨詢工作。
(四)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國際援貸款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掛高校畢業生就業科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六)人力資源市場與人員調配科
擬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員及內調人員的安置工作;負責駐淄部隊隨軍家屬、省退役運動員和省屆次運動會上獲得金牌的淄博籍退役運動員的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七)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市轉業軍官安置、培訓工作的政策、法規,編制全市轉業軍官的分配計劃並組織落實;具體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負責轉業軍官的培訓工作;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的管理及有關工作。
(八)培訓教育科
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編制培訓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具體負責市行政學院的業務指導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資格。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批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組織申報及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衛生副高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淄博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管理有關工作;承辦院士人選的推薦和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遴選、申報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二)勞動關系科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准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編制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劃。
(十三)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科(掛市農村社會保險科牌子)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科
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十六)醫療工傷保險科(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資格標准;擬訂企業職工疾病、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具體負責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及有關待遇的政策、規定,負責審定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等級。
(十七)監察監督科
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八)外國專家管理科(掛引智綜合科牌子)
擬訂全市外國專家來我市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和市專項經費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計劃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國家和省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屬地內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的受理、審查、轉報和初審工作;負責外國專家的資格認可、來華工作許可及專家證的管理事項;承辦國家、省、市有關外國專家獎勵項目的推薦、評選和表彰工作;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審核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有關出國(境)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負責辦理出國(境)培訓人員的審批和備案事宜;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承辦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及宣傳工作;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重大事項。
市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1、職位管理和考錄科。擬訂職位分類實施辦法和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管理及信息統計工作;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具體組織全市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指導考試命題專家隊伍建設,負責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2、考核獎懲科。組織起草有關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政策規定;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依法監督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擬訂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公務員申訴控告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項;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