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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的簡介
2011年8月1日起,《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版施。這意味著旅館權業、舊手機交易業、汽車租賃業等十類容易被不法人員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業將有法可依。
《辦法》經過省公安廳歷時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和廣泛論證,共6章51條(詳見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該辦法的頒布和實施,從根本上解決了我省開鎖業等新興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無法可依的問題,對於全面提升公安機關陣地控制能力,保障和促進特種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在特種行業的設立方面,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事前行政審批的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外,其他七類行業一律實行事後備案制度。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方面,明確規定檢查警察應不少於兩人,並主動出示警察證件和檢查證件。未出示規定檢查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㈣ 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的全文
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其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特殊,容易被違法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舊手機交易業;
(七)寄賣業;
(八)金銀首飾加工、置換、回收業;
(九)舊機動車交易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
(十)機動車維修業、汽車租賃業。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特種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防範義務。
第六條對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條件:
(一)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的經營設施;
(二)負責治安防範的專職、兼職人員;
(三)健全的治安防範措施;
(四)根據國家規定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第八條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第 (二)項、第(四)項、第 (六)項、第 (七)項、第 (八)項、第 (九)項、第 (十)項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 (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核查。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其中,旅館業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特種行業許可證,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報,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
第十一條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人,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至第 (三)項規定的特種行業者改建、擴建經營場所,變更名稱、內部結構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變更手續;設立分支機構、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四)項至第 (十)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 (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定的特種行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內部結構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經過公安機關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所在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其單位名稱。 第十五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是治安防範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承包、受聘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人員是該單位的共同治安責任人。
第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經營公安機關查緝的物品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源不明的物品;
(二)發現違法人員或者形跡可疑人員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治安防範知識的免費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防範指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第十八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名簿。查驗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備查。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按照規定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保持正常運行。設備損壞或者檢修時,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典當業的視頻監控資料應當留存60天,其他特種行業的視頻監控資料應當留存30天。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資料,不得非法透露有關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查驗其身份證件,登記其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並留存該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並按照本條前款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擬改變經營物品原貌的,應當在經營物品改變原貌前拍照並留存其照片。登記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並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留存相關信息:
(一)物品為機動車的,登記車輛的品牌、車型、顏色、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
(二)物品為非機動車的,登記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編碼,有電動機的還應當登記電動機號碼;
(三)物品為大宗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電力、電信、礦山、水利、測繪和市政設施專用器材的,查驗並留存其合法來源證明。
第二十三條旅館業經營者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刻制公章應當持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的材料,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領取公章准刻證明後,到公章刻制企業刻制。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製公章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公章准刻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內容刻制,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製。
第二十五條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接開鎖業務,應當通過查驗有關證件或者請有關組織證明的方式,確認委託人擁有閉鎖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填寫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樣式的開鎖服務記錄單,並由委託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確認並記錄聯系方式,留存備查;
(三)對委託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保密;
(四)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第二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記的信息、留存的照片,應當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特種行業做好內部治安防範工作;
(二)組織開展特種行業治安檢查和治安防範知識培訓;
(三)查處涉及特種行業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特種行業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防範條件落實情況和經營的物品;
(二)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不少於2人,並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規定的檢查證件。未出示規定檢查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進行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公民隱私、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區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名。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範、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將正在查緝或者禁止經營的物品及時向特種行業經營者通報。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開展對特種行業行政管理的過程中,應當與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日常監管、行政處罰等信息,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於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直接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開鎖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將該單位的名稱從已經公布的名錄中刪除。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旅館業,是指按日或者按時間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浴池、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等。
第五十條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等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管理的印章。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㈤ 如何查訓吉林省長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的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真偽
姓名:白金寶,身份證:41272119670檔案編號:7140070
㈥ 如何查詢吉林省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如何查找特種作業證
㈦ 吉林省特殊工種退休的規定怎樣辦理需什麼證明
你好,全國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基本是相同的,主要是:
辦理條件專
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以上屬集體企業的職工,在分別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辦理提前退休:
所從事的特殊工種必須屬於勞動部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工種的范圍;
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
從事井下、高溫等工作累計滿9年的;
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辦理特殊工種退休。
提交的材料
填寫《退休人員審批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工檔案(能全面反映職工工作簡歷的材料);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兩張。
辦理程序
審批表和相關材料統一交市勞動保障局對外辦事窗口核准,受理後經核准符合規定辦理傷病提前退休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對職工按特殊工種辦理退休在資格初審之後,正式審批之前,對擬退休時間等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公示後無群眾舉報或提出異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方可核准。
㈧ 吉林省新興特種建築結構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吉林省新興特種建築結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2年05月27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新型建築版材料權的研製推廣及各種鋼結構製造、加工等。
法定代表人:雒玉保
成立時間:2002-05-27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2011502000941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長江路經濟開發區長江路57號五層18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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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電工、焊工、架子工去當地安監局查詢。
㈩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特殊工種提前批
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延邊州企業職工特殊工種崗位備案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內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我州企業職工特殊工種崗位備案制度,將全州從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納入特殊工種崗位信息化備案范圍,特製定《延邊州企業職工特殊工種崗位備案制度》,請認真貫徹執行。
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0月8日
延邊州企業職工特殊工種崗位備案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州企業職工特殊工種崗位備案管理工作,建立企業職工特殊工種崗位備案信息庫,逐步實現全州企業職工特殊工種崗位備案規范化、科學化、信息化,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則
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州內各有關企業,要充分認識做好特殊工種崗位備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科學規范、實事求是、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落實備案工作制度,為保障廣大從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的切身利益履職盡責。
二、備案范圍
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特殊工種崗位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由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改製成的民營企業,每年應按隸屬關繫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本單位上年度從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備案,為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提供審批依據。
三、職責分工
(一)州內各有關企業應按隸屬關系,於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將上年度本單位特殊工種崗位設置情況、從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基本情況等信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備案。
(二)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隸屬關系負責所屬有關企業特殊工種崗位備案的初審工作,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將初審的備案信息向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備案。
(三)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反饋、存檔經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的備案信息以及州屬有關企業申報的備案信息。
四、公示制度
企業申報上年度特殊工種崗位備案前,應在本單位對從事特殊工種定員人數、工種名稱、職工名單、從事特殊工種崗位時間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職工監督,公示期應不少於15天。凡未進行公示或申報內容與公示內容不符的,一律不予備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年歸檔留存所屬企業從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公示名單,以備核查。
五、申報材料
各有關企業申報特殊工種崗位備案時,應提供電子備案材料和紙質備案證明材料。
電子備案材料通過錄入「延邊州企業職工特殊工種崗位備案單位申報系統」,生成完整、准確的上年度本單位從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信息。紙質備案證明材料包括上年度企業經營范圍、特殊工種崗位設置情況、《工資發放名冊》、《從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備案公示名單》、《承包經營合同》、《委託生產合同》、《特殊工種崗位定員申報核定表》、《企業職工花名冊》、《從事特殊工種人員花名冊》等材料。
各有關企業逾期未申報備案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再予以受理。
六、相關要求
(一)特殊工種崗位備案工作應建立長效機制,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企業要提高認識、明確職責、規范操作,確保從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有關信息應備盡備。
(二)各有關企業應按年按時對本單位上年度從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進行備案,凡因企業未報、漏報、誤報職工備案有關信息造成職工無法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手續的,應由企業承擔相關責任。
(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的從事特殊工種崗位人員,企業應為其建立特殊工種崗位資料庫並定期進行備份,防止備案數據丟失。對弄虛作假、偽造特殊工種備案材料的,一經發現查實,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企業要安排責任心強、熟悉辦公自動化的業務骨幹專人負責。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