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貳』 微博微信推廣的工作是什麼工作
就是通過微博或者是微信這樣的網路平台,來推廣公司的產品,提升公司及產品的知名度。
『叄』 酒店微信微博平台由哪個部門負責
這個沒來有嚴格規定:
首先:官方自微信和官方微博可能是同一個部門負責,也可能是不同部門負責。
其次:負責的部門可以是總經辦、也可以是企劃部,更可以是行政部,具體由哪個部門來負責,需要根據本酒店的機構設置和信息通暢程度來決定。
『肆』 微信微博運營專員是干什麼的
負責一系列微信和微博的運營工作,能准確識別並深刻理解用戶需求,並時刻回保持敏銳的用戶感覺 ;能對答產品和市場數據進行分析,並以此為依據推進產品改進 。對互聯網產品的用戶群體進行有目的的組織和管理,增加用戶粘性、用戶貢獻和用戶忠誠度 ,有針對性地開展用戶活動,增加用戶積極性和參與度,並配合市場運營需要進行活動方案策劃。
產品運營專員要對用戶群體進行有目的的組織和管理,增加用戶粘性、用戶貢獻和用戶忠誠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用戶活動,增加用戶積極性和參與度,並配合市場運營需要進行活動方案策劃。因為需要能對產品和市場數據進行分析,並以此為依據推進產品改進,並且始終保持敏銳的用戶感覺。
『伍』 新浪微博怎樣綁定微信
一、新浪微博不能綁定微信的。
二、新浪微博不能綁定微信的原因
1、打開新浪微博,並登錄賬號內。
『陸』 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聞媒體如何服務於政府,服務於公眾
新聞媒體平台一向是社會新聞和輿論的一個宣傳、導向的風標,而微博和微內信公眾都屬於容現在的自媒體平台的范疇,更隸屬於政府監管機制下社會資本企業的互聯網產品。
微博和微信公眾號作為現在互聯網較為盛行的新聞媒體品台之一,有責任和義務協助政府對互聯網的新聞和輿論的宣傳做好把控,個人建議如下:
加強用戶體系的監管力度,利用強大的雲數據為政府提供身份識別的手段,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排查不法分子的效果;
在某些時候為政府部門提供社會新聞和輿論宣傳的助力,為穩定社會安全做努力;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頒布的各項條例,並密切規范平台所屬的媒體賬戶和內容的發布,把守好非法信息在互聯網傳遞的門戶;
貫徹好加強互聯網發展的政策,利用好互聯網發展的勢頭,服務好大眾、服務號社會,為提升國家經濟的發展做貢獻;
在法律法規可允許的范圍內,充分給予「創作型」自媒體人發揮的空間,為社會增添更多「互聯網文化」,並加快全民小康的現代化建設。
『柒』 微博,微信能和中央紀委反應情況嗎
中央紀委常委、秘書長崔少鵬12日做客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就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建設與發展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
據了解,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9月2日正式開通。網站開辟廉政留言板等專欄,主動接受網民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咨詢等,搭建紀檢監察機關與網民溝通交流的新平台,開通網上民意直通車。
滿足需求
適時推出網站移動客戶端
網友隨時應用
崔少鵬表示,該網站的新聞發布和案件查處欄目,會在第一時間發布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案件,特別是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辦的重大案件。在談到網站建設時,崔少鵬說,「網站採用最新的網頁開發程序,非常適應手機、平板電腦使用,我們將適時推出網站的移動客戶端等其他一些應用服務,以滿足廣大黨員幹部、人民群眾和網友隨時隨地隨身應用。」他同時表示,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網站還准備開通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應用。
不做廣告
網站不做廣告不接受贊助
各地沒有分站
崔少鵬還透露,網站會定期推出系列訪談,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的工作重點、網友們關注的熱點,邀請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包括副書記、常委、監察部部長、副部長,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廳室局的負責人,還有省區市的紀委書記,派駐中央國家機關的紀檢組組長,還將進一步擴大至中央紀委委員,同時還會請專家學者就公眾關心的問題進行交流。
崔少鵬強調,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是中央紀委監察部主辦的唯一官方網站,這個網站不做廣告,也不接受贊助,各地沒有分站,目前沒有在任何地方派駐記者,所以任何其他打著中央紀委監察部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主辦主管或指導旗號的網站及其記者,都是假冒的。
「有些地方反映,一些假冒記者、網站打著中央紀委監察部的旗號在下面胡作非為,甚至進行敲詐勒索,如果網友發現有此類網站和記者,歡迎大家舉報,我們將請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崔少鵬說。
網民關注>>>
崔少鵬表示中央紀委監察部高度重視舉報
依紀依法保護舉報人
崔少鵬在線訪談時說,中央紀委監察部2009年開通了12388網路舉報,今年4月又和有關部門、各大網站聯合,在各大新聞網站、商業網站開設了網路舉報專區,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開通後在首頁顯著位置設置「我要舉報」專欄,就是讓大家舉報更方便快捷。
他表示,每位通過網站進行舉報的舉報人,都能得到一個唯一的查詢碼,拿著這個查詢碼可以及時查詢舉報受理情況,「這個查詢碼是唯一的,只有你自己能看。」
崔少鵬介紹說中央紀委監察部對網路舉報工作高度重視,將依紀依法保護舉報人。
針對網友擔心的因為舉報受到打擊報復的問題,崔少鵬說,「我可以負責任地告訴大家,凡是在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舉報的,我們都會依紀依法保護,凡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我們都會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此中央紀委監察部態度是明確的。」
提醒網友>>>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網站的受理范圍有限
主要受理有三種情況
崔少鵬提醒廣大網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網站的受理范圍是有限的,不是說所有的舉報紀檢監察機關都可以受理。受理的情況主要有三種:
一是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也就是說舉報;
二是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
三是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他希望舉報人對舉報問題的真實性負責,不要誣告,不要把道聽途說的問題當做真實的問題進行反映【望採納】
『捌』 未經允許將庭審現場通過微博、微信直播的人員,會承擔什麼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版176 條規定,訴訟參權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規定處理:
(1)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2)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3)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