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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辦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培訓服務

發布時間:2021-01-02 03:56:15

A. 自衛反擊戰退伍人員安排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衛 生 部 文件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國 家 工 商 總 局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勞社部發[2006]17號
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衛生、國稅、地稅、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廳(局、委):
現就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於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於安置在企業的轉業志願兵(士官)、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鎮復員士官、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二、 關於解決企業拖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問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督促各類企業切實履行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責任主體的責任,維護軍隊退役人員的勞動報酬權益。對惡意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發放拖欠的工資;對拒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理。對國有企業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問題,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採取切實措施限期解決。

三、 關於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各地要積極做好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採取多種措施促進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再就業。軍隊退役人員下崗失業後,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05] 36號)規定條件的要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其他就業後失業或未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後,可享受相應就業再就業政策,實現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或通過企業吸納實現就業。

四、關於安置在企業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對一直未參保繳費或參保後又中斷繳費的,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定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將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軍隊退役人員人數較多的地區,予以適當支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在企業尚未參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盡快參保;多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帳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軍隊退役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單位的由企業按規定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庭無力支付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未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可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

(三)失業保險問題

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的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時,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他們再就業。對因生產經營不正常、長期停產半停產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簽定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該企業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切實維護企業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五、關於殘疾軍人和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妥善解決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在鄉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民發 [2005] 199號) 的規定予以保障。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關於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幫助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醫療困難問題。要積極研究和制定醫療費用減免的具體辦法,把符合條件在鄉老復員軍人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農村醫療救助范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幫助符合條件的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問題,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

中央財政對包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內的撫恤優待對象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關於殘疾軍人等級與工傷職工殘疾等級的銜接問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民發 [2004] 195號)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據基本相同,按照兩個標准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加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教育,進一步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實各項政策的力度,妥善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B. 我是廣元劍閣2011年退伍兵,農村戶口,退伍費有多少呢對退伍軍人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長期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積極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績。但隨著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等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這項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安置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城鎮退役士兵有的長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後長期不能上崗,有的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不能兌現。為此,現就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現行法規政策框架內,強化政府調控職能,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就業崗位資源,在規定時限內安置城鎮退役士兵上崗就業。
(一)堅決執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部門或行業文件,一律不得執行。
(二)堅決將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盡快安排到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民政、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歷年來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情況進行清理,在切實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及時擬訂、下達安置計劃,落實接收單位。各地區務必於2005年8月底前開出所有安置介紹信,並督促有關單位盡快落實,確保城鎮退役士兵真正上崗就業。
(三)堅決落實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要督促有關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認真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實。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要求,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對未發生活費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全額補發。
(四)堅決維護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接收單位要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提供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大力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解決當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難問題的有效途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一)盡快落實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要求,抓緊制定並落實具體實施辦法。沒有下發具體實施辦法的,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發相應辦法。
(二)切實兌現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落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作為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的重點,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等渠道籌措資金,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時足額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對已選擇自謀職業但仍未領到一次性經濟補助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兌現。對確有困難的縣(市),省級人民政府要給予幫助。中央財政對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三)做好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城鎮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利用現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院校和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城鎮退役士兵盡快轉換角色,掌握就業基本技能,提高就業競爭能力。要利用現有各類人才、勞動力市場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城鎮退役士兵舉辦人才交流活動,拓寬城鎮退役士兵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溝通渠道。有條件的地方要盡快建立城鎮退役士兵就業服務信息網路,為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培訓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補助。
三、切實加強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解決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事關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從政治高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
要把妥善處理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問題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與幹部考核和政績評價以及雙擁模範城(縣)評選工作結合起來,對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
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他們正確認識形勢,理解和體諒國家的困難,服從政府安排。要加強有關法規和政策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國防意識,營造有利於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和維護城鎮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於2005年10月30日前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報民政部匯總上報。國務院將適時派出督導組,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國務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衛生、國稅、地稅、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廳(局、委):
現就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於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於安置在企業的轉業志願兵(士官)、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鎮復員士官、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二、 關於解決企業拖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問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督促各類企業切實履行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責任主體的責任,維護軍隊退役人員的勞動報酬權益。對
惡意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發放拖欠的工資;對拒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理。對國有企業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問題,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採取切實措施限期解決。
三、 關於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各地要積極做好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採取多種措施促進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再就業。軍隊退役人員下崗失業後,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05] 36號)規定條件的要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其他就業後失業或未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後,可享受相應就業再就業政策,實現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或通過企業吸納實現就業。
四、關於安置在企業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對一直未參保繳費或參保後又中斷繳費的,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定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將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軍隊退役人員人數較多的地區,予以適當支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在企業尚未參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盡快參保;多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帳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軍隊
退役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單位的由企業按規定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庭無力支付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未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可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
(三)失業保險問題
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的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時,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他們再就業。
對因生產經營不正常、長期停產半停產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簽定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該企業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切實維護企業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五、關於殘疾軍人和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妥善解決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在鄉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一至六級殘疾 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民發 [2005] 199號) 的規定予以保障。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關於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幫助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醫療困難問題。要積極研究和制定醫療費用減免的具體辦法,把符合條件在鄉老復員軍人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農村醫療救助范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幫助符合條件的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問題,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
中央財政對包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內的撫恤優待對象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關於殘疾軍人等級與工傷職工殘疾等級的銜接問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民發 [2004] 195號)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據基本相同,按照兩個標准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加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教育,進一步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實各項政策的力度,妥善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勞動部發[2007]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就進一步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7號)和《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7號)(以下簡稱兩個「17 號文件」)的各項勞動保障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
(一) 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失業且有再就業願望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憑退役證、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 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5、對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三) 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接續問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於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制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解決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中央明確的落實有關政策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等資源共享工作,形成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做好從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資料工作,並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作用,深入開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數,力求不留死角。要進一步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工作,優先推薦就業崗位,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軍齡登記工作,准確核實視同繳費年限,主動宣講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為軍隊退役人員參保繳費、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要採取適當形式正確宣傳兩個「17 號文件」精神,使軍隊退役人員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增強自身就業和參保意識。
(二)民政部門要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屬於兩個「17 號文件」范圍內的復員退伍軍人資料,按規定時限全部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情況不清楚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核實。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要求,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時核撥到位。
三、加強督導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所屬市縣的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結合本地工作進展情況,加大對基層部門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落實政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適時對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 部 財 政 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不過,文件是一回事,地方上執不執行是另一回事,不要寄於太大希望,最好選擇退伍,拿到安置費更為上策

C. 部隊退役人員,視為鄉鎮I工作經歷,年限能否享受鄉鎮工作補貼

部隊退役人員視為鄉鎮工作經驗年限肯定能享受鄉鎮的工作補貼呀,現在退伍退役軍人政府的優惠政策非常的多,很多的政府補貼,工作補貼都有,不但有,而且比普通的工作人員多很多

D. 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怎麼辦

一、參保對象

(一)國家政策規定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包括: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在企業的轉業志願兵(士官)、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鎮復員士官、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

殘疾軍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和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以後入伍並參加過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

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以下簡稱「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以外,至2009年1月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的軍隊退役人員(男1949年1月1日後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後出生)。

在服役期間或退出現役後,受到刑事處罰人員或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期間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不再享受軍隊退役人員參保待遇。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再重復參保。

二、攜帶材料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份)、1寸近期免冠照片6張、退伍證或復員證及復印件(2份)。如證件遺失,須由本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其檔案內相關退出現役材料的復印件(2份),並由經辦人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以下簡稱服役證明材料)。

三、參保流程

(一)材料領取:軍隊退役人員到縣勞動保障局所屬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縣社保處)二樓業務股領取《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

(一式三份,縣民政局安置辦、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一式二份,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並如實填寫(使用碳素筆)。

(二)資格審核:申請人將填寫好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及服役證明材料交縣安置辦(縣民政局四樓)審核,安置辦審核並填寫其服役情況後,經辦人簽章並加蓋公章。

(三)參保登記:參保人持縣民政局安置辦審核蓋章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和填寫好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及部隊服役證明材料復印件到縣社保處四樓副主任室復核簽字並加蓋印章,到三樓財務股領取養老保險手冊。

然後到二樓業務股辦理參保登記及核定繳費手續,到地稅征繳處(在縣社保處業務股隔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縣社保處業務股為參保人員錄入參保信息並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其他事項

(一)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本人申請,可以從2005年1月起補繳。

(二)至2009年1月超過勞動年齡的軍隊退役人員(國家明確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除外),暫不辦理。

(三)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本人自願可申請繼續繳費,直至繳費年限滿15年再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

(四)退役人員首次參保繳費以後,如系企業職工應由企業按月代為繳納;如系自由職業者可每年繳納一次(時間以7月——11月為宜)。

(4)鄉辦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培訓服務擴展閱讀:

退伍軍人保險包括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兩大塊,從最根本的地方解決退伍軍人的基本保障問題。軍人在退伍之後,國家為保障其基本權益,頒布實施了一系列退伍軍人保險政策。對於退伍軍人來說,該保險為其解決了一部分的後顧之憂,具有重要意義。

養老金

養老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勞動能力的人作為生活來源由失去勞動收入者定期領取。根據國家既定政策,退伍軍人可享受一定數量的養老金。

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復員退伍軍人享受四部分養老金,而且其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賬戶化。

其中,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當地的統一標准發給。

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賬戶化。

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復員退伍軍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在繳費年限養老金方面,相關部門指出,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

此外,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還享有優待養老金。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

退伍軍人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准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准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

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E. 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是什麼

《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衛生、國稅、地稅、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廳(局、委):
現就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於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於安置在企業的轉業志願兵(士官)、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鎮復員士官、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二、 關於解決企業拖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問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督促各類企業切實履行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責任主體的責任,維護軍隊退役人員的勞動報酬權益。對
惡意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發放拖欠的工資;對拒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理。對國有企業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問題,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採取切實措施限期解決。
三、 關於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各地要積極做好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採取多種措施促進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再就業。軍隊退役人員下崗失業後,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05] 36號)規定條件的要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其他就業後失業或未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後,可享受相應就業再就業政策,實現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或通過企業吸納實現就業。
四、關於安置在企業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對一直未參保繳費或參保後又中斷繳費的,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定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將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軍隊退役人員人數較多的地區,予以適當支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在企業尚未參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盡快參保;多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帳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軍隊
退役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單位的由企業按規定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庭無力支付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未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可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
(三)失業保險問題
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的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時,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他們再就業。
對因生產經營不正常、長期停產半停產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簽定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該企業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切實維護企業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五、關於殘疾軍人和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妥善解決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在鄉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一至六級殘疾 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民發 [2005] 199號) 的規定予以保障。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關於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幫助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醫療困難問題。要積極研究和制定醫療費用減免的具體辦法,把符合條件在鄉老復員軍人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農村醫療救助范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幫助符合條件的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問題,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
中央財政對包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內的撫恤優待對象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關於殘疾軍人等級與工傷職工殘疾等級的銜接問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民發 [2004] 195號)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據基本相同,按照兩個標准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加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教育,進一步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實各項政策的力度,妥善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勞動部發[2007]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就進一步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7號)和《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7號)(以下簡稱兩個「17 號文件」)的各項勞動保障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
(一) 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失業且有再就業願望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憑退役證、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 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5、對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三) 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接續問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於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制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解決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中央明確的落實有關政策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等資源共享工作,形成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做好從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資料工作,並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作用,深入開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數,力求不留死角。要進一步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工作,優先推薦就業崗位,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軍齡登記工作,准確核實視同繳費年限,主動宣講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為軍隊退役人員參保繳費、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要採取適當形式正確宣傳兩個「17 號文件」精神,使軍隊退役人員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增強自身就業和參保意識。
(二)民政部門要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屬於兩個「17 號文件」范圍內的復員退伍軍人資料,按規定時限全部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情況不清楚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核實。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要求,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時核撥到位。
三、加強督導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所屬市縣的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結合本地工作進展情況,加大對基層部門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落實政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適時對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 部 財 政 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F. 求 勞社中心函[2007]20號文件 詳情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財政部

衛生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勞社部發〔2006〕17號

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關於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於安置在企業的轉業志願兵(士官)、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鎮復員士官、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二、關於解決企業拖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問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督促各類企業切實履行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責任主體的責任,維護軍隊退役人員的勞動報酬權益。對惡意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發放拖欠的工資;對拒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理。對國有企業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問題,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採取切實措施限期解決。

三、關於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各地要積極做好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採取多種措施促進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再就業。軍隊退役人員下崗失業後,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要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其他就業後失業或未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後,可享受相應就業再就業政策,實現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或通過企業吸納實現就業。

四、關於安置在企業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對一直未參保繳費或參保後又中斷繳費的,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將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軍隊退役人員人數較多的地區,予以適當支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在企業尚未參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盡快參保;對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賬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軍隊退役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單位的由企業按規定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屬無力支付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未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可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

(三)失業保險問題

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時,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他們再就業。

對因生產經營不正常、長期停產半停產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簽訂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該企業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切實維護企業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五、關於殘疾軍人和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

各地要按照《軍人扶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妥善解決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在鄉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險部印發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5〕199號)的規定予以保障。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關於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幫助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醫療困難問題。要積極研究和制定醫療費用減免的具體辦法,把符合條件在鄉老復員軍人納入優扶對象醫療補助和農村醫療救助范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幫助符合條件的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問題,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

中央財政對包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內的撫恤優待對象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扶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關於殘疾軍人等級與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銜接問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民發〔2004〕195號)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據基本相同,按照兩個標准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加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教育,進一步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加大督促落實各項政策的力度,妥善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G. 全軍表彰的優秀參謀退役享受什麼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長期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積極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績。但隨著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等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這項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安置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城鎮退役士兵有的長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後長期不能上崗,有的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不能兌現。為此,現就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現行法規政策框架內,強化政府調控職能,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就業崗位資源,在規定時限內安置城鎮退役士兵上崗就業。
(一)堅決執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部門或行業文件,一律不得執行。
(二)堅決將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盡快安排到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民政、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歷年來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情況進行清理,在切實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及時擬訂、下達安置計劃,落實接收單位。各地區務必於2005年8月底前開出所有安置介紹信,並督促有關單位盡快落實,確保城鎮退役士兵真正上崗就業。
(三)堅決落實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要督促有關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認真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實。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要求,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對未發生活費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全額補發。
(四)堅決維護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接收單位要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提供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大力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解決當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難問題的有效途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一)盡快落實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要求,抓緊制定並落實具體實施辦法。沒有下發具體實施辦法的,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發相應辦法。
(二)切實兌現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落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作為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的重點,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等渠道籌措資金,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時足額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對已選擇自謀職業但仍未領到一次性經濟補助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兌現。對確有困難的縣(市),省級人民政府要給予幫助。中央財政對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三)做好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城鎮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利用現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院校和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城鎮退役士兵盡快轉換角色,掌握就業基本技能,提高就業競爭能力。要利用現有各類人才、勞動力市場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城鎮退役士兵舉辦人才交流活動,拓寬城鎮退役士兵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溝通渠道。有條件的地方要盡快建立城鎮退役士兵就業服務信息網路,為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培訓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補助。
三、切實加強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解決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事關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從政治高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
要把妥善處理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問題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與幹部考核和政績評價以及雙擁模範城(縣)評選工作結合起來,對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
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他們正確認識形勢,理解和體諒國家的困難,服從政府安排。要加強有關法規和政策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國防意識,營造有利於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和維護城鎮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於2005年10月30日前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報民政部匯總上報。國務院將適時派出督導組,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國務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衛生、國稅、地稅、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廳(局、委):
現就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於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於安置在企業的轉業志願兵(士官)、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鎮復員士官、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二、 關於解決企業拖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問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督促各類企業切實履行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責任主體的責任,維護軍隊退役人員的勞動報酬權益。對
惡意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發放拖欠的工資;對拒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理。對國有企業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問題,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採取切實措施限期解決。
三、 關於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各地要積極做好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採取多種措施促進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再就業。軍隊退役人員下崗失業後,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05] 36號)規定條件的要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其他就業後失業或未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後,可享受相應就業再就業政策,實現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或通過企業吸納實現就業。
四、關於安置在企業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對一直未參保繳費或參保後又中斷繳費的,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定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將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軍隊退役人員人數較多的地區,予以適當支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在企業尚未參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盡快參保;多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帳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軍隊
退役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單位的由企業按規定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庭無力支付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未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可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
(三)失業保險問題
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的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時,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他們再就業。
對因生產經營不正常、長期停產半停產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簽定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該企業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切實維護企業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五、關於殘疾軍人和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妥善解決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在鄉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一至六級殘疾 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民發 [2005] 199號) 的規定予以保障。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關於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幫助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醫療困難問題。要積極研究和制定醫療費用減免的具體辦法,把符合條件在鄉老復員軍人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農村醫療救助范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幫助符合條件的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問題,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
中央財政對包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內的撫恤優待對象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關於殘疾軍人等級與工傷職工殘疾等級的銜接問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民發 [2004] 195號)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據基本相同,按照兩個標准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加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教育,進一步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實各項政策的力度,妥善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勞動部發[2007]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就進一步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7號)和《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7號)(以下簡稱兩個「17 號文件」)的各項勞動保障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
(一) 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失業且有再就業願望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憑退役證、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 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5、對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三) 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接續問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於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制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解決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中央明確的落實有關政策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等資源共享工作,形成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做好從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資料工作,並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作用,深入開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數,力求不留死角。要進一步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工作,優先推薦就業崗位,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軍齡登記工作,准確核實視同繳費年限,主動宣講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為軍隊退役人員參保繳費、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要採取適當形式正確宣傳兩個「17 號文件」精神,使軍隊退役人員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增強自身就業和參保意識。
(二)民政部門要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屬於兩個「17 號文件」范圍內的復員退伍軍人資料,按規定時限全部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情況不清楚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核實。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要求,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時核撥到位。
三、加強督導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所屬市縣的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結合本地工作進展情況,加大對基層部門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落實政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適時對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 部 財 政 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不過,文件是一回事,地方上執不執行是另一回事,不要寄於太大希望,最好選擇退伍,拿到安置費更為上策

H. 我爸爸79年隨部隊參加對越自衛反擊戰,經查無檔案記載,有人證明,但地方民政部門不肯承認,應該怎麼辦

自衛反擊戰的老兵,回地方民政安排工作後,下崗了,現在要辦社保找不到檔案了怎麼辦啊

I. 復員軍人辭職後養老金怎麼辦

對養老金有意見,可以向主管部門反映。 自己改叫的那部分還是照常交。 照常交,

J. 因在部隊受傷導致九級傷殘(因公),請問自主創業能否申請一定的創業資金和部分免息貸款謝謝

中央出台新政策:

提高參戰復員軍人待遇(含對越作戰)新華網北京7月22日電 在紀念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8O周年之際,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國家有關部門針對當前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存在的實際困難,本著需要解決而又能夠解決的原則,統籌研究出台了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給予部分曾參加作戰和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以及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再就業、住房、社會保險接續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統攬全局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我們黨堅持以人為本執伴隨著我軍誕生、成長、壯大的80年光輝歷程,廣大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為民族獨立解放和新中國的創建、為捍衛國家領土完整和維護主權統一、為保衛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積極貢獻。無論在革命戰爭年代,在和平建設時期,還是在改革開放的今天,他們都是黨和人民培養的優秀兒女,都是國家和軍隊建設與發展的重要力量。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做好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工作,政治上予以關心,待遇上予以照顧,使他們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了他們退役後的生活和就業。改革開放以來,中央財政先後14次提高殘疾軍人撫恤金標准,17次提高烈屬定期撫恤金標准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准,5次提高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標准,各級財政部門不斷加大資金投入;出台完善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政策法規;開展了「愛心獻功臣行動」等一系列全社會大行動。日前,決定從2007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對部分1954年11月1日後入伍並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發給生活補助,完善曾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政策,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政策,完善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的措施,完善落實部分復員幹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繼續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有關政策。

民發〔2007〕99號 (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民發〔2007〕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現就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同時給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以下簡稱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准,調整後的標准見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准,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制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准。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五、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和給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所需中央財政負擔的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地方的資金安排,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准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金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附表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准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表

民 政 部 財政 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表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准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殘疾性質
撫恤金標准

一級
因戰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級
因戰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級
因戰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級
因戰
123567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級
因戰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級
因戰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級
因戰
5700
因公
5100

八級
因戰
3600
因公
3300

九級
因戰
3000
因公
2400

十級
因戰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准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烈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病故軍人遺屬

城鎮
6000
5400
5100

農村
3600
3420
3300

附表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

13680
12240
4080

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衛生、國稅、地稅、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廳(局、委):
現就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

一、 關於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於安置在企業的轉業志願兵(士官)、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鎮復員士官、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二、 關於解決企業拖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問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督促各類企業切實履行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責任主體的責任,維護軍隊退役人員的勞動報酬權益。對
惡意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發放拖欠的工資;對拒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理。對國有企業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問題,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採取切實措施限期解決。
三、 關於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各地要積極做好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採取多種措施促進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再就業。軍隊退役人員下崗失業後,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05] 36號)規定條件的要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其他就業後失業或未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後,可享受相應就業再就業政策,實現自謀職業和自主

創業,或通過企業吸納實現就業。
四、關於安置在企業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對一直未參保繳費或參保後又中斷繳費的,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定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將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軍隊退役人員人數較多的地區,予以適當支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在企業尚未參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盡快參保;多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帳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可按

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軍隊
退役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單位的由企業按規定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庭無力支付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未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可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
(三)失業保險問題
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的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時,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他們再就業。
對因生產經營不正常、長期停產半停產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簽定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該企業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切實維護企業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五、關於殘疾軍人和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妥善解決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在

鄉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一至六級殘疾 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民發 [2005] 199號) 的規定予以保障。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關於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幫助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醫療困難問題。要積極研究和制定醫療費用減免的具體辦法,把符合條件在鄉老復員軍人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農村醫療救助范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幫助符合條件的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問題,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
中央財政對包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內的撫恤優待對象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關於殘疾軍人等級與工傷職工殘疾等級的銜接問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民發 [2004] 195號)

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據基本相同,按照兩個標准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加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教育,進一步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實各項政策的力度,妥善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衛 生 部 文件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國 家 工 商 總 局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勞社部發[2006]17號

民函〔2006〕194

民政部關於做好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先天性殘疾子女手術康復和生活補助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6〕1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做好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6〕32號)精神,做好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先天性殘疾子女的手術康復和生活補助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先天性殘疾子女手術康復
(一)民發〔2006〕32號文件規定:「對可以醫治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先天性殘疾子女,納入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明天計劃』,予以治療。」「明天計劃」實施手術矯治和康復的主要疾病類型有:
1五官:
唇齶裂、耳廓畸形、白內障、青光眼、角膜白斑、角膜移植、眼瞼下垂、眼部腫瘤、斜視。
2先心病:
各類先天性心臟病。
3外科:
疝氣、隱睾、肛瘺、直腸陰道瘺、肛門閉鎖、尿道下裂、兩性畸形、幽門梗阻、巨結腸、血管瘤、骨腫瘤、腦積水、腦癱後遺症、四肢(關節)畸形、手足畸形、足內外翻、脊柱側彎、脊柱裂、腦脊膜膨出、斜頸、髖關節脫位、疤痕攣縮、小兒麻痹後遺症。
4矯形康復:
假肢、矯形器、輪椅。
(二)按照「明天計劃」的有關規定,對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先天性殘疾子女實施五官科、先天性心臟病、外科及矯形康復四大類疾病手術時,仍實行統一的經費標准:五官科12萬元,先天性心臟病3萬元,外科22萬元,矯形康復08萬元。手術經費由部、省兩級分擔,分擔比例為東部省份4∶6,中部省份5∶5,西部省份7∶3。民政部「明天計劃」辦公室根據上述標准下撥民政部應承擔的手術康復經費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干使用,不支付給先天性殘疾子女本人。單例手術實際發生費用低於包干經費標準的,可用結余經費對患者本人交通、康復營養費酌情予以補貼,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按照醫療服務合作協議的規定,凡是在部級定點醫院進行手術治療的,先由民政部與定點醫院統一進行結算,然後按照《關於印發〈「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項目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民發〔2005〕46號)確定的手術包干標准和部、省兩級分擔比例,計算部級資助資金數量。部級資助資金高於定點醫院結算費用的,節余部分仍下撥地方;不足的由部級資金先行墊付,由省級分擔資金支付。
(三)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的先天性殘疾子女患有上述疾病(可根據以往病例初步判斷),並提出手術治療申請的,當地民政部門要向其講清「明天計劃」實施手術康復的基本情況,以及能夠減免的費用。經先天性殘疾子女本人或其監護人簽字同意後,由各級民政部門逐級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明天計劃」辦公室,經審核、匯總後,將病例報送相應的「明天計劃」部、省手術定點醫院。
(四)「明天計劃」手術定點醫院對報送的病例進行審核,初步篩選出具有手術適應症的先天性殘疾子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明天計劃」辦公室通知其到定點醫院進行體檢,最終確定符合手術治療條件的人員,並按實施「明天計劃」手術矯治和康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治療。
(五)此項工作第一階段實施時間為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底。
二、關於先天性殘疾子女生活補助
按照民發〔2006〕32號文件「給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的先天性殘疾子女適當生活補助」的要求,各地對持有當地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先天性殘疾子女,按照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生活補助;農村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地方,按照當地特困戶救濟標准發給補助。
對已持有《殘疾人證》的先天性殘疾子女,從2006年2月起發給補助,以後持有《殘疾人證》的先天性殘疾子女,從殘聯核發《殘疾人證》當月起發給補助。先天性殘疾子女經手術治療康復後,不再符合殘疾人條件的,不再發給補助。
2006年6月29日

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問題解答

http://www.jynews.com.cn 中國縉雲新聞網 來源: 2007-08-14 09:21

問:據悉最近黨中央、國務院就進一步做好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作出重大決策,請問這是什麼重大決策?

答:在紀念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80周年之際,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國家有關部門針對當前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存在的實際困難,本著需要解決而又能夠解決的原則,統籌研究出台了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給予部分參加作戰和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以及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再就業、住房、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統攬全局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我黨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理念、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舉措。

問:這些重大決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其主要內容是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完善醫療保障政策和對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的軍隊退役參戰人員進行生活補助,以及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的補助政策。

問:我省對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作出了哪些調整?

答:這次我省對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作出的調整,總體標准高於全國水平。根據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的通知精神(浙民優[2007]143號),具體調整標准如下:

1.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和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准按中央的標准執行;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撫恤標准,在當地2006年優撫標準的基礎上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長機制提高部分)。

2.城鎮烈屬(包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當地2006年優撫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含2007年自然增長機制提高部分);農村烈屬(包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當地2006年優撫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5%(含2007年自然增長機制提高部分)。

3.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當地2007年自然增長機制標准基礎上,每人每年再增加1200元補助。

4.對在農村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200元;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300元。不符合評殘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的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參照參戰退役人員的補助標准執行。

問: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准提高從什麼時間開始執行?

答:根據民政部和財政部民發(2007)99號文件通知規定,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和給部分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問:參戰退役人員是怎麼界定的?

答: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並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具體界定為:我軍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為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和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主要包括:自衛還擊作戰、防禦作戰、對逃離大陸的國民黨軍隊作戰、出國支援作戰、平息地區性武裝叛亂作戰,以及軍委、總部認定的其他作戰行動。參戰退役人員包括直接參加戰斗的人員和作戰指揮人員、作戰保障人員。對參戰的界定,應按照《民政部關於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民發〔2007〕102號)文件精神辦理。

問:參戰退役人員怎樣進行申報登記?

答:參戰退役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退伍證、參戰立功、授獎證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城鎮參戰退役人員還需提供失業、解除勞動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民政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填寫《參戰退役人員登記審核表》。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政部關於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規定,凡個人向原所在部隊索取的證明材料無效。

問:鄉鎮民政辦公室如何做好參戰退役人員調查初審工作?

答:鄉鎮民政辦公室向申請人所在單位、部門調閱本人檔案,以個人檔案原始記載為依據,認真核實其身份,並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將《參戰退役人員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和個人有關資料復印件、以及個人檔案等材料上報縣民政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本人。

問:縣民政局如何進行參戰退役人員審定工作?

答:縣民政局對上報的材料,組織專門人員進行集體審核,逐一審定。涉及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參戰退役人員,會同縣人勞社保局共同認定。對經審定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張榜公示。對公示期間及以後有異議的,縣民政局組織調查核實。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則書面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調查後有疑義的,則請示省民政廳。

問:新出台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新出台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主要內容是: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保障現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等,分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體系,並按規定給予繳費補助。具體補助標准按照《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問:廣大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應該如何珍惜和保持自己的光榮歷史和榮譽?

答:當前,我國政治安定、社會進步、民族團結,國民經濟繼續保持較快增長勢頭,大好形勢來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和維護。廣大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受黨培養教育和部隊大學校鍛煉多年,具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全面過硬的素質。希望廣大優撫對象和軍隊退役人員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珍惜和保持自己的光榮歷史和榮譽,講政治、講團結、顧大局,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要保持清醒頭腦,堅定政治信念,明辨是非,帶頭遵紀守法,抵制各種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言行,自覺維護社會穩定。要繼續保持革命軍人甘願犧牲、樂於奉獻的高尚品質,自覺發揚自強不息、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積極投身經濟建設大潮,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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