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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衛生室人員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02 01:32:02

1. 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制訂培訓規劃,組版織項目申報,制訂項權目管理辦法,組織人員編寫年度培訓大綱,部署年度項目工作;對項目進行督導檢查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區、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項目組織實施,制訂項目實施方案,組織人員編寫培訓教材或講義,培訓師資,開展項目督導檢查,總結項目工作等。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的組織實施,制訂項目實施方案,培訓師資,開展項目督導檢查,總結項目工作等。
第十一條 項目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相應的職責分工,確定職能部門負責實施農村衛生人員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實施方案報送衛生部備案。
第十三條 每年度項目結束後,項目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逐級報送本年度培訓執行情況,主要內容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資金使用等有關方面。按照衛生部業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將項目情況匯總並分類別填寫培訓情況登記表後,會同本省項目工作總結,一並報送衛生部。

2.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證

1、立即報名參加培訓;

2、盡量早點參加考試;

3、考好和發證部門協商一下盡量優先給你發證,如果打證時間有困難,問問能否先出個證明,這個也要看你所在的公司是否認可了。

應該說起來你是需要獲得健康合格證才能上崗,如果沒培訓合格是拿不到這個證的,但之前你可以在公司做一些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就不會有問題了。

3.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培訓指導的內容簡介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培訓指導》以《規范》為綱要,以村衛生室、社區版衛生服務站和鄉鎮公權共衛生工作人員為對象,以普及和提高公共衛生基本知識和社區適宜技術為重點,以提高公共衛生服務能力為核心,以明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該「做什麼、怎麼做」為主線。以任務驅動、案例引領、貼近崗位為特色。為便於各地培訓的組織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培訓指導》以相對獨立的單元設置教學模塊,每個單元包括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學習指導、適宜技術和典型案例。涵蓋了城鄉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崗位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力求達到理論、技能、能力三位一體;真實、有用、適用;教、學、做無縫銜接的效果。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培訓指導》還針對新醫改促進公共衛生服務模式轉變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有關政策進行了解讀,對有關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內容及工作目標相應做了介紹。

4.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培訓內容應增加哪些內容

淺談如何做好基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質量
1 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規范化
專業人員培訓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繫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應用質量。各級公衛人員通過競爭上崗擇優錄取。為保證培訓質量,建立一整套培訓機制,確保培訓質量。通過業務培訓,不斷加強提升業務水平。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將臨時性、應急性培訓逐步轉變為長期性、制度化培訓。通過專題講座、脫產進修、對口支援等形式,對基層公共衛生人員進行普及型技能培訓,培養適用型人才。集中對全區公衛辦人員和公共衛生協理員分期分批實施全員培訓、考核。參加或承辦公共衛生領域「名醫講壇」,組織醫療衛生單位業務指導人員、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項目工作人員進行專項培訓,提升項目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多次組織管理人員到其他區、市學習先進管理經驗和做法,並組織召開全區現場會,加強工作交流,促進工作開展。
2 分級管理工作規范化
建立健全分級負責責任體系。區政府成立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區衛生局專門成立公共衛生管理辦公室,明確專職人員。各鄉鎮、街道確定1名正式在編人員為公共衛生聯絡員。各鄉鎮(街道)成立了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辦公室,按轄區服務人口3/1000 0的標准配備業務技術好、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在行政村(居),由標准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正式工作人員擔任本村(居)的公共衛生協理員,推進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實施。
2.1 明確各級公衛工作職責與制度
按照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辦公室建設的統一標准,全區設立公衛辦12個,設置了專門辦公場所,管理辦公室按「五室分開」模式,設置疾病預防控制室、衛生監督室、婦幼保健室、慢病管理室、健康教育和檔案管理等工作室。配備必要設施,進一步加快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工作,推進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開展,將各級公衛工作職責與制度裝訂成冊並上牆,率先在全市制訂區、鄉鎮(街道)、村(居)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台賬並認真貫徹執行。
2.2 公共衛生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山東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統一使用所有的紙質表格和電子表格,並對軟體使用情況進行全員培訓。通過培訓使其充分掌握項目工作目標任務和工作方法,操作規范、表卡填寫等內容,力爭使每個人都能聽懂、看懂,達到培訓效果。為完善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台建設,下發實施方案,設專人成立辦公室,建設獨立機房,配備全 新伺服器、交換機、防火牆等硬體設施。各單位明確具體專人負責信息化建設。建成覆蓋區、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電子信息服務網路,並按時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
2.3 完善各級公衛管理機制
以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為切入點,積極構建三級公共衛生服務網路,促進城鄉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各級各單位均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建立督導包保責任制,定期督查工作進展情況,推動各項工作有序平穩發展。率先在全市組建2個疾控責任指導團隊,劃片分區,責任到人,採取定期輪駐、巡迴指導、對口幫扶等形式「下沉」到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強化對基層的公共衛生業務指導、管理。更好地發揮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婦幼保健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在基層衛生服務中的業務指導、技術支撐、監督管理作用。局領導班子成員分片包干,利用周末等時間不定期進行明察暗訪。市、區人大、政府、政協領導多次深入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現場,視察工作開展情況,省衛生廳、市衛生局有關領導多次進行現場指導,按照各級領導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項進行整改完善和提高。及時召開現場會、編發典型材料予以總結推廣;對發現的問題和不足,現場提出整改意見,並通過通報等形式向區政府、市衛生局匯報,促使基層公共衛生工作緊抓不懈。
3 各級監督考核規范化
加強督導、嚴格執行各級考評機制,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落實情況作為體系建設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核定服務數量,明確質量標准,激勵、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變服務模式,變坐等式被動服務為上門式主動服務,變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為更加重視社會效益,變衛生部門內部評價為多部門及群眾共同參與評價,變按人員編制補償為績效考核補償。制定了考評指標和體系,由各級公衛辦牽頭,組織專家組成考核組,將服務人口數量、完成質量等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同時引入群眾評價機制,對群眾知曉率、滿意度、服務利用率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

5. 我是廣西鄉鎮的公共衛生執業醫師,經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取得合格證,可以注冊基層醫療機構全科執業醫師嗎

不可以。
臨床可以轉公衛,公衛不可以轉臨床。

6.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試題答案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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