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們公司想給新入職員工做崗前培訓不知道這方面有沒有相對應的補貼政策,好不好操作
這要看你們公司符不符合要求了,這應該屬於就業技能方面的培訓,是有補貼的,你可以去相關的區人設部門了解有關文件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⑵ 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算工資嗎
絕大部分公司的崗前培訓算工資,除非公司在事先與個人有約定。
⑶ 單位領導對新員工的崗前培訓算是專項培訓費用嗎可以利用它向提前解除合同的員工索要賠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對照此規定,可以說你遇到的「崗前培訓」,不應當屬於「專業技術培訓「的范圍,所以提前離職時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就是勞動合同中有此約定,也因其不適法且違法而為無效條款。建議你不必理睬該約定。
⑷ 公司在對新員工進行培訓期間,公司是否應該給新員工工資
工人在培訓期間的待遇,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12條規定,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當發放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參加本企業內部脫產培訓的職工,培訓期間的工資、福利照發。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可見,勞動關系建立之日為培訓開始之日,而非正式上崗工作之日,培訓開始之日即為用工之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有關培訓的目的是使勞動者能夠規范地、合乎標准地為其提供勞動並服從其管理;
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參加培訓所付出的時間精力應當視為正常出勤和正常勞動,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款規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⑸ 企業收取新員工入職崗前培訓費合法嗎
不合法。公司必須自行承擔培訓費用。
《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專業培訓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即對你們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教育,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且其必須無條件承擔相關費用。更何況你們通過培訓獲得相關技能後,能更好的開展工作,為公司創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無疑是培訓的最終受益者,而不能認為只是你們自己的事,與公司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