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在開展崗前培訓前,須與每名培訓學員簽訂 幾 個月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
簽訂勞動合同來與是否崗前自培訓沒有任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從用工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最高不超過1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任何期限都可以,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