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陝西省「中小學教師教育技術能力建設計劃」2009年度培訓工作實施方案的經費
教師培訓經費應採取以各級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回的原則;各市、縣應安排答教師教育技術能力培訓專項資金,依法保障教師培訓經費;各中小學每年從學校公用經費和信息技術教育費中安排一定的比例支付教師參加培訓的費用。
省、市級骨幹教師培訓教材費由省教育廳承擔;教師本人承擔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的費用。
Ⅱ 一般中小學培訓機構老師課時費是多少阿
一般在100至200之間,每個地方的標准都不一樣,科目不一樣也不同。
Ⅲ 自治區中小學教師培訓管理辦法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發揮其在深化學校教育教學改革中的引領示範作用,探索並建立優秀教師的培養機制,建設一支適應教育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素質教師隊伍,提高基礎教育教學質量,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性質與宗旨
第一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是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同一學科領域骨幹教師共同組成的,集教學、科研、培訓等職能於一體的教師合作共同體,既是一個開放性的研修組織,也是一種研訓一體的培訓模式。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分為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三年為一個周期。
第二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先進的教育思想為引領,以學科為紐帶,由主持人領銜,旨在搭建促進中青年教師專業成長以及主持人自我提升的發展平台,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響的高層次教師發展團隊。
第二章 組成與程序
第三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和入室成員組成。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設主持人1名,成員5~10人,本校成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第四條 主持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師德,教學水平高,科研能力強。
(三)在當地學科教學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有較豐富的指導青年教師成長的經歷和經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承擔工作室的職責任務。
(四)熟悉現代教育技術,能夠在網路平台開展教學研究指導工作。
(五)身體狀況能勝任工作需要,原則上仍在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特級教師、高級教師。
第五條 入室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愛崗敬業,尊重學生,為人師表,盡職盡責。
(三)在所屬地區本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實際教學時間超過5年、具備中小學二級及以上教師職稱的中青年教師。
(四)具有較強的教學和科研工作能力,能夠承擔相應的職責任務,具有較強的團隊合作精神。
(五)掌握現代教育技術,能夠進行網路交流。
第六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確定主持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遴選,採取個人自薦、逐級審核、專題答辯、公開競爭等方式產生。確定為上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主持人不兼任下一級工作室的工作。
(二)上報評審。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將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員組成情況、預期工作效果等相關資料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評審條件和評選辦法進行評審、確定,經公示後予以公布。
(三)簽訂協議。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書,在完成研究項目、培養中青年教師、質量評估、保障措施等方面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工作室主持人與工作室成員簽訂協議書,在完成工作室項目研究和成員專業成長等方面制訂周期發展目標,規定雙方職責、任務及評價辦法。
(四)掛牌運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選擇適當形式命名各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並以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學校為基地掛牌,工作室依據有關規定和協議開展工作。
第三章 任務與職責
第七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當履行以下工作任務及職責:
(一)培養優秀教師。工作室主持人為工作室其他成員的導師,負責制訂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員培養方案(包括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形式、研究專題、培訓考核等),指導和幫助工作室成員在工作周期內達到培養目標。
(二)組織課堂教學實踐活動。工作室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課堂診斷、問題研究、考試研究、專題講座、讀書交流、觀摩考察等形式的教學研究活動。工作周期內,主持人及成員每學年每人要開設不少於2節的公開課、1次講座或主題發言;工作室要組織1次報告會或研討會;積極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組織的送教下基層及專業指導活動。
(三)開展教育教學專題研究。要針對教育教學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以課題的方式進行推進,完成課題研究及專題研究報告。在工作周期內至少要完成1個相應級別的研究課題並取得相應成果;每學年至少有2篇學科專業論文或案例、反思等在相應級別及以上刊物發表或交流,或在自治區級相關學科評選活動中獲二等獎及以上獎次。
(四)開發、整合教育教學優質資源。要根據學科特點和工作目標系統地建立教育教學資源庫;要在新疆基礎教育教師專業發展網路研修平台上建立網頁,使之成為工作動態發布、成果輻射推廣和資源生成整合的中心,通過互動交流,實現優質教育教學資源的共享。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工作計劃、確定工作方式、安排工作時間、使用劃撥經費和其他經費(如自籌經費、贊助經費等)。
(二)配合做好遴選工作室入室成員。
(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計劃、工作方式、工作時間。
(四)根據考核、評價等情況,向入室成員所在單位或上級建議對學員進行獎勵。
(五)根據需要聘請專家顧問,協助工作。
第九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悉心指導。
(二)使用工作室所編印的各種學習資料。
(三)取得教育教學研究成果後,通過工作室進行推廣或推薦發表。
(四)優先參與工作室立項的教育科研課題研究。
(五)成果突出、業績顯著者,優先評優、評職、晉級。
第十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匯報工作室工作開展情況,並接受考核評估。
(二)使用好工作室專項經費,接受財務審計。
(三)認真完成主持人任務,履行主持人職責。
第十一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聽取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指導,接受主持人檢查評估,向主持人報告工作、做出書面總結。
(二)積極配合主持人完成工作任務,全心投入到工作室的各項教育教學研究和實踐活動中。
(三)認真總結自身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承擔課題研究與撰寫學術論文,提煉科研成果等任務。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選拔項目的領導工作,自治區教育科學研究院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各地教育局負責當地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各地教研室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對工作室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五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一學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按有關評估細則,通過查閱資料、調查訪談、成果檢驗等方式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自身建設、主持人業務引領、入室成員專業發展及工作室所在學校的支持等方面。工作室每學年要制定工作計劃,進行工作總結,及時報告活動開展和工作進展情況,收集整理過程性資料並歸檔。
第十七條 工作室及主持人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為「不合格」者將撤消該工作室建制;考核為「合格」以上者將自動進入下一考核周期的工作室建設;考核達到「優秀」等級者,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工作室成員的考核由主持人負責,主要依據成員培養方案考察其是否達到培養目標。考核不合格者將責令其退出工作室,同時可按有關程序吸收符合條件、有發展潛力的新成員進入工作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應為工作室設置獨立的工作場所,提供基礎設備等,為其正常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將主持人完成工作室工作計入工作量,適當減輕單位工作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督促學校支持工作室工作,並在職稱評定、評優晉升、科研立項、培訓進修等方面優先考慮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成員。
第二十條 工作室主持人可聘請全國名師、高校教師和教育科研人員擔任工作室專家顧問,為工作室提供理論支持和專業引領。自治區為其聘請專家和外出培訓學習提供條件,並建立工作室定期學習交流機制。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設立「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項目」專項經費。工作周期內教育廳每學年為自治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核撥業務活動經費2~5萬元,業務活動經費必須用於工作室的各項業務活動,包括添置書籍、辦公設備;課題研究、專題研究經費;聘請專家的授課費;與培養工作有關的觀摩考察費等。工作室經費的使用權歸主持人,由所在單位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教育廳定期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各地(州、市)、縣(市、區)依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設立本地區教學能手培養專項經費,用於「培養項目」活動的開展和本級教學能手隊伍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http://www.mre.cn/xxgc/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771
Ⅳ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的通知的教師〔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 新時期教育改革與發展對教師整體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強教師培訓工作,實施「國培計劃」,是提高中小學教師特別是農村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基礎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中小學教師培訓屬地方事權,應以地方為主實施。中央實施「國培計劃」旨在發揮示範引領、「雪中送炭」和促進改革的作用。通過實施「國培計劃」,培訓一批「種子」教師,使他們在推進素質教育和教師培訓方面發揮骨幹示範作用;開發教師培訓優質資源,創新教師培訓模式和方法,推動全國大規模中小學教師培訓的開展;重點支持中西部農村教師培訓,引導和鼓勵地方完善教師培訓體系,加大農村教師培訓力度,顯著提高農村教師隊伍素質;促進教師教育改革,推動高等師范院校面向基礎教育,服務基礎教育。
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國培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要將「國培計劃」納入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培訓總體規劃,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精心實施,並以實施「國培計劃」為契機,以農村教師為重點,分類、分層、分崗、分科大規模組織教師培訓,全面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為促進教育改革發展提供師資保障。 「國培計劃」包括「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和「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兩項內容。
(一)「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
教育部、財政部直接組織實施面向各省(區、市)的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主要包括中小學骨幹教師培訓,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班主任教師培訓,中小學緊缺薄弱學科教師培訓等示範性項目,為全國中小學教師培訓培養骨幹,作出示範,並開發和提供一批優質培訓課程教學資源,為「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和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
在教育部、財政部統籌規劃和指導下,中央財政專項支持中西部省份按照「國培計劃」總體要求,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對中西部農村義務教育教師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同時,引導地方完善教師培訓體系,加大農村教師培訓力度,提高農村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專業水平。培訓計劃主要包括農村中小學教師置換脫產研修、農村中小學教師短期集中培訓、農村中小學教師遠程培訓。 (一)精心籌劃,精心組織。各地要精心籌劃和組織培訓項目實施工作,確保培訓取得良好效果。按照項目要求認真遴選符合條件的學員參加培訓。重視培訓項目的前期調研,針對培訓對象的需求研製培訓方案。要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為中小學教師提供優質培訓服務。
(二)創新模式,務求實效。積極探索採取集中培訓、脫產研修、「送教上門」、對口支援和遠程培訓等多種模式開展教師培訓。力求做到集中培訓和遠程培訓相結合,短期集中培訓與中長期培訓相結合,院校集中研修與中小學教育教學實踐相結合。積極探索運用有效的培訓方式方法,滿足教師多樣化的培訓需求,不斷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競爭擇優,確保質量。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培訓項目,要實行政府采購。建立健全培訓項目招投標和優質培訓資源遴選機制,建立政府購買培訓服務的機制,保證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平等參與招投標。遴選具備條件的高水平院校、具有資質的公辦和民辦教師培訓機構承擔「國培計劃」任務,形成「國培計劃」重點基地。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培訓券(卡)等有利於教師靈活選擇培訓項目、培訓方式和培訓地點的辦法。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參與培訓的積極性。
(四)整合力量,共享資源。建設高水平培訓專家團隊,選拔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實際的專家和中小學一線優秀骨幹教師參加「國培計劃」培訓教學,形成動態更新的培訓專家庫。教師培訓資源的開發堅持多樣化立體化、實際適用和先進創新的原則,充分調動優質資源,促進優質教師培訓資源共建共享,保證「國培計劃」高質量高水平的要求落到實處。 (一)加強對培訓的組織領導。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項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管理,保證「國培計劃」的順利實施。項目承擔院校主管領導要親自負責,調配最好的資源為中小學教師培訓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二)做好培訓項目的督促檢查。加強項目實施計劃和培訓方案的審核,建立培訓項目監管機制,督促檢查教師培訓計劃的落實,保證培訓經費的及時到位。建立教師培訓效果評價制度,以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為目標導向,制定評價標准,及時對教師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教學安排、管理服務情況、學員滿意率等狀況進行調查。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和培訓機構要加強自評,不斷改進工作,力求高質量地完成培訓任務。
(三)建立規范的培訓經費管理制度。財政部和教育部制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各地要加強對教師培訓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經費管理辦法,強化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嚴肅查處套取培訓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加強教師培訓監督管理,禁止亂辦班、亂收費等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 1.「國培計劃」——中小學教師示範性培訓項目實施方案(2010-2012)
2.「國培計劃」——中西部農村骨幹教師培訓項目實施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Ⅳ 國家規定的一節課課時費多少
國家沒有對課時費有明確規定,在一些知名大學,課時費可根據主講教師教授的水平而定,其他一般學校都是由雙方談判敲定的。不過,這裡面的水很深,有很多潛規則,外人不得而知。
Ⅵ 義務教育法中對教育經費的來源及保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七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 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審訂教科書。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肓、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
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
第十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
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
國家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
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范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經營執照。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義務教育法第四條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年齡階段的兒童、少年。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以及因緩學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在校年齡,由省級人民政府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盲、聾啞、弱智兒童和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省、縣、鄉分級管理。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第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分階段、有步驟地推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第五條 實施義務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轄區為單位組織進行;農村以縣為單位組織進行,並落實到鄉(鎮)。
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的行政區劃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為:地方人民政府設置或者批准設置的全日制小學,全日制普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各種形式的簡易小學或者教學點(班或者組),盲童學校,聾啞學校,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工讀學校等。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單位,應當保證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上述單位自行實施義務教育教學工作,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章 實施步驟
第七條 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第二階段,在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初等教育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可直接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第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
(二)具有按編制標准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師資來源;
(三)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按照規定標准逐步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器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單位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
第九條 直接實施初等義務教育有困難、需要分兩步實施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努力在本世紀末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在全國大部分地區應當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或者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義務教育實施規劃,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完成規劃期限和措施等。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制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方案。
第三章 就 學
第十一條 當地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天,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需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送其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的,以及其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輟學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在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第十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
借讀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限,以其戶籍所在地的規定為准。
第十五條 對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給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完成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獲得的畢業證書或者結業證書,可視為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
第十六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學業成績優異而提前達到與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相應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的,視為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收取雜費的標准和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已規定免收雜費的,其規定可以繼續執行。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
其他行政機關和學校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收費的項目及標准;不得向學生亂收費用。
第十八條 依照義務教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享受助學金的貧困學生是指:初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困難地區、邊遠地區的小學及其他寄宿小學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實行助學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學
第十九條 實施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行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
第二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教學計劃,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一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選用經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審定或者其授權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教科書。非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使用。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適應全體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
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
第二十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生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學生進行職業指導教育和職業預備教育或者勞動技藝教育。
第二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第二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組織實施本地區的義務教育。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決定。
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的學校,應當在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開設漢語文課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前開設。
第五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於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寄宿制小學設置可適當集中。普通初級中學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置,應當根據人口分布狀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
盲童學校(班)的設置,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聾啞學校(班)和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經費開支定額,並制訂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開支標准、教職工編制標准和校舍建設、圖書資料、儀器設備配置等標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規劃,使學校分期分批達到前款所列的辦學條件標准,並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辦學單位或者經國家批準的私人辦學者負責籌措。
中央和地方財政視具體情況,對經濟困難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給予適當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第二十九條 依法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城市的,納入預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用於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農村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付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的工資,改善辦學條件和補充學校公用經費等。
學校的勤工儉學收入,部分應當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列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與居住人口和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相協調。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新建、改建、擴建所需資金,在城鎮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籌措;在農村由鄉、村負責籌措,縣級人民政府對有困難的鄉、村可酌情予以補助。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教科書和文具紙張按時、按質、按量供應。
第三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採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並組織其他高等學校為實施義務教育培養師資。
盲、聾啞、弱智兒童學校的師資,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培養。
第三十三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師培訓工作,使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水平。
校長和教師的在職培訓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對有關負責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機構,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上,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為實施義務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部隊、居(村)民組織和公民,給予獎勵。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
(二)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要求的;
(三)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在該地區或者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
(五)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六)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
第四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採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第四十一條 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僱傭性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秩序的;
(二)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三)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
(四)侵佔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的。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適齡兒童的入學年齡以新學年始業前達到的實足年齡為准。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Ⅶ 教育經費指哪些
教育政策的體系問題,是教育政策理論研究中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國家教育改革中所必須要明確的問題。筆者想就這一問題談一些個人認識,供對這一問題感興趣的同志和教育決策部門參考。
一所謂國家教育政策的體系,從廣義上講,它包括一個國家教育改革與發展所需要的所有的教育政策。哪些政策是一個國家教育改革與發展所需要的呢?要回答這一問題,簡單的做法是借用一般政策的分類方法,將教育政策分成總政策、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三部分。教育的總政策指的是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政策規范和教育方針;基本政策指的是《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的政策規范;具體政策指的是一些具體的法規中的政策規范。但這種分法很難把總政策、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的內容說清楚。我們知道,憲法中只對我國的教育性質、受教育權、公民的基本素質等方面作出了規定、而這作為教育的總政策是不夠的;教育方針應屬於教育的總政策,但它又寫在了教育法中,而教育法是基本政策;《綱要》中既有事關全局的總政策,又有各個方面的基本政策;而教育的具體政策很多,更是難以將它說清楚。解決這一問題的另一種思考的方法就是,有多少種教育,國家就要制定多少種教育政策,因為只有制定了各級各類教育的政策,才能滿足一個國家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國家教育政策的體系就是由各級各類教育的政策所組成的。這種方法構建的教育政策體系似乎非常全面,然而細究起來,這一思考方法也未免簡單了一點。因為國家制定教育政策,不會停留在就教育而談教育政策的水平上,而要從更深的層次上進行政策策劃,即一方面要從總體上明確從哪些方面作出一些政策上的規定才能保證各級各類教育改革的順利發展;另一方面在各級各類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具體運作上,也要考慮到底從哪些方面作出一些政策上的規定才能保證某一級教育或某一類教育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制定一個國家教育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必須要明確從哪些方面作出政策規定。國家教育政策體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國家教育政策體系,是由國家針對影響教育改革與發展方方面面的問題而制定的教育政策所組成的體系。但是,由於影響國家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大多,要從這一角度研究國家教育政策體系是相當困難的。但在這些眾多的問題中,有一些關鍵性的或基本的問題,它們對一個國家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國家如果對這些問題作出政策上的規定,國家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就會有了根本的保證。由於這一角度只是從影響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基本問題進行研究,相對來說困難就會小一些,因此我們主張從這一角度去研究國家教育政策的體系。國家針對影響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基本問題而制定的教育政策所形成的體系,稱之為狹義的國家教育政策體系。本文所要探討的就是狹義的國家教育政策體系。
二美國學者佛蘭德?S?柯伯恩認為,教育經費政策、課程政策、學生政策、教師政策、教育管理政策是一個國家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基本的教育政策。教育經費政策所要解決的是誰出錢,出多少錢,為什麼出錢的問題;課程政策所要解決的是教什麼的問題;學生政策所要解決的是向誰教的問題;教師政策所要解決的是由誰教的問題;教育管理政策所要解決的是由誰管的問題。我們認為,教育質量政策、教育體制政策、教育經費政策、教師政策這四大政策是一個國家教育改革與發展所必需的基本的教育政策。教育質量政策所要解決的是人才培養的質量標准問題。國家要制定出最基本的學生培養的質量標准,以及實現這些標準的基本要求,為此,國家就應該對學生的有關問題和學校課程的標准、體系與結構及課程的實施等作出政策規范。教育體制政策要解決的是各級各類教育的發展問題。為此,國家要制定政策規范去協調各級各類教育之間的關系,協調各種教育管理之間的關系,從各級各類教育之間的關系來看,在各級教育上,教育體制政策就是要協調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中的專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中的碩士生、博士生教育)之間的關系;在各類教育上,教育體制政策就是要協調普通教育與職業技術教育,兒童教育與成人教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與社區教育,公立教育與私立教育等各類教育之間的關系。從各種教育管理的關系來看,教育體制政策就是要協調中央辦學與地方辦學的關系,政府與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教育行政部門與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這主要是指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與大型廠礦企業的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政府部門中教育系統的教育行政部門與政府其它部門中的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政府與學校的關系,以及學校與學校之間的關系。教育經費政策要解決的是如何籌措教育經費,如何分配教育經費,以及如何使用教育經費的問題。就如何籌措教育經費而言,教育經費政策所要處理的問題是,如何處理好政府主渠道與其它渠道之間的關系,在政府主渠道中,如何處理好中央政府出錢辦教育和地方政府出錢辦教育之間的關系。就如何分配教育經費而言,在教育經費的平面結構上,就是要處理好教育事業費與教育基本建設費之間的關系,在教育事業費中,要處理好人頭費與其它費用之間的關系。在教育經費分配的對象結構上,要處理好各級各類教育經費分配之間的關系。教師政策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建設一支數量充足、質量高的教師隊伍,為此,要處理好對教師的嚴格要求與對教師優厚待遇之間的關系。就對教師的嚴格要求來說,教師政策就是要對教師的"進"(包括編制、資格、聘用),"用"(包括進修、考核),"出"(包括退離休、轉任等)作出規定。就對教師的優厚待遇來說,教師政策就是要對教師的職稱、工資、獎懲和其它福利等作出規定。
上述兩種看法大體上相近,只不過是概括的方式在某些方面有些不同而已。在這兩種看法中,教育經費政策與教師政策是一樣的。而佛蘭德?S?柯伯恩所說的學生政策和課程政策實際上可以包含在我們所說的教育質量政策之中,因為我們所說的質量主要是指學生的質量,而實現質量標準的核心是課程,教育質量政策當然要包括學生政策和課程政策。佛蘭德?S?柯伯恩所說的教育管理政策則可以包括在我們所說的教育體制政策當中,因為我們所說的教育體制政策已經包括了教育管理政策。由於我們所說的基本的教育政策比佛蘭德?S?柯伯恩所說的基本的教育政策集中一些,因此我們認為,國家基本的教育政策,還是提教育質量政策、教育體制政策、教育經費政策和教師政策為好。
三為什麼教育質量政策、教育體制政策、教育經費政策、教師政策是一個國家教育改革與發展所必需的基本的教育政策呢?
首先,這四大政策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一個國家教育改革與發展中的關鍵問題。大家知道,一個國家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有兩個問題最為重要,一個是"為什麼"的問題,一個是"怎樣辦"的問題。因此,就必須要對這兩個問題作出政策規范。教育質量政策解決的是"為什麼"的問題;教育體制政策、教育經費政策和教師政策解決的是"怎樣辦"的問題。先看"為什麼"的問題。我們知道,教育是培養人的一種社會活動,在開始從事教育活動的時候,就要對教育活動對象的質量標准進行設計,以使教育活動有的放矢地進行,國家辦教育,當然首先要對其培養人才的標准作出規定。因而國家在制定教育政策時,就要制定教育質量政策規定人才培養的質量標准。再看"怎樣辦"的問題。人才培養的質量標准確定之後,國家要考慮怎樣來實現這些教育目標。首先要找到一個適當的途徑,其次要提供充足的條件。從途徑來說,當然是通過各級各類的教育來實現的。不僅如此,國家總的培養人才的質量標准,還必須分解成各級各類教育具體的人才培養質量標准,因而國家總的人才培養質量標準的實現,還得靠各級各類教育的具體的人才培養質量標準的實現。為此,就得制定能使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的教育體制政策。從條件來說,當然最為重要的是財力條件和人力條件。國家還要制定教育經費政策和教師政策。
其次,這四大教育政策組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政策邏輯結構。一個完整的國家教育政策的邏輯結構在縱向上可分為教育的總政策和具體政策兩個層次,橫向上可分成教育目標政策、教育途徑政策和教育條件政策三個方面。教育的總政策是對全國各方面的教育都起作用的政策;教育的具體政策是對國家某一層次和某一方面的教育起作用的政策。教育目標政策是指教育培養人的質量標準的政策;教育途徑政策是指實現質量標準的政策;教育條件政策是指保證教育途徑充分發揮育人功能的政策。在我們提出的四大政策中,教育質量政策屬於教育目標政策的范疇;教育體制政策屬於教育途徑政策的范疇;而教育經費政策和教師政策則屬於教育條件政策的范疇。
教育目標政策、教育途徑政策和教育條件政策不僅體現在教育總政策這個層次上,而且還體現在具體的教育政策這一層次上,只不過前者是一個國家對總的教育在教育目標、教育途徑和教育條件三方面所作出的政策規范;而後者是對某一層次或某方面的教育在教育目標、教育途徑和教育條件上所作出的政策規范而已。一個國家首先應該制定體現教育目標政策的教育質量政策,然後制定體現教育途徑政策的教育體制政策,再根據教育實現教育質量標准和保證教育途徑暢通的需要,制定體現教育條件政策的教育經費政策和教師政策,才能保證教育改革的順利進行。
再次,這四大政策是由一些國家和地區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實踐經驗所證明了的。20世紀60年代以後,一些國家和地區紛紛出台了一些教育政策,大多數政策都集中在教育質量、教育體制、教育經費及教師四個方面,有力地推動了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教育改革與發展。這里,以我國和日本為例來加以說明。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為適應政治經濟改革的需要,加快了教育改革的步伐。在教育體制政策上,在基礎教育體制方面,實行了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辦學體制;在高等教育體制方面,逐步加大了地方辦高等教育的力度,通過高校之間的聯合,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高校的布局和提高了高校辦學的規模效益;在理順普通教育體制與職業技術教育體制方面,改變了過去比較單一的普通教育體制,逐步加大了職業技術教育的比重。在教育經費政策上,逐步明確了政府出資辦學與其它渠道籌資辦學的關系,以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出資辦學的關系,如前者明確政府投資的比例(政府投資教育經費的比例要佔國民收入的4%,占整個財政支出的15%),以保證以政府投資為主,其它渠道為輔的教育投資政策的實施;後者逐步加大了地方政府出資辦學的份量。
在教師政策上,在對教師要求方面,要求教師學歷達標,建立了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和中小學骨幹教師國家級培訓基地;在教師待遇方面,較大幅度地提高了教師的工資,採取措施制止拖欠教師工資的現象,教師的住房條件有了一定的改善。在教育質量政策上,這幾年狠抓了素質教育,在觀念上明確了教育質量的標准就在於提高學生的素質。為提高學生的素質,著手進行了課程結構的改革,國家教育部在全國成立了若干個基礎教育課程研究中心,制定素質教育的課程標准及實施要求。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對教育政策作出重大調整。在教育體制政策上,調整了教育結構,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建立了高等專門學校(相當於我國的中專)和短期大學,為日本的經濟發展培養了大批的中等和高等技術人才。在教育經費政策上,日本在經費十分困難的情況下,不斷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從而保證了有比較充足的教育經費去發展教育。在教師政策上,非常重視教師隊伍的建設。在對教師要求方面,強調教師應該掌握較深的專業知識,具備較強的教育能力,要進一步落實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在教師待遇方面,日本特別重視提高教師的工資,教師的工資比一般公務員的工資要高。在教育質量政策上,日本站在21世紀全球化發展的高度,提出培訓具有國際視野的新型人才,在課程標准和結構上不斷進行調整,以適應培養這種新型人才的需要。
Ⅷ 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AK/ZD1802A—2007 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培訓經費管理辦法 1 總則 1.1為加強培訓經費管理,合理使用培訓經費,特製訂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瑞科控股)
本部及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管理。 1.3管理職責 1.3.1 控股人力資源部負責控股公司培訓經費歸口管理,負責確定培訓
經費的計提標准、使用范圍和使用標准;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各成員企業培
訓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控股本部培訓經費使用台賬維護(見附表1《安瑞科
控股****年度培訓經費管理台賬》)。 1.3.2成員企業人力資源部(或綜合辦)負責本單位培訓經費的具體管
理。 1.3.3財務部負責培訓經費的計提和報銷審核工作。 2 培訓經費的計提、結存管理: 2.1培訓經費分為日常培訓經費和專項培訓經費。 2.2日常培訓經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計
提,不得超支使用。其中,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三分之一,即各成員企業
工資總額的0.5%歸控股本部支配。 2.3專項培訓經費根據特定用途設立,專款專用,由控股人力資源部提
出,主管領導審核,控股總經理特批。下列項目可作為專項培訓項目:教材
開發、印刷、出版;出國學習深造;重大投資配套培訓項目;非基建培訓設
備購置等。 1 AK/ZD1802A—2007 2.4培訓經費結存:年度培訓經費未使用完,不得累積轉入下年度。 3 培訓經費使用范圍 3.1公派外出培訓(進修)的學費、資料費。 3.2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3專業對口或相關專業非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4教材開發、購置及印刷費用。 3.5教學用品、用具、儀器、設備購置或租賃費。 3.6講師授課費、食宿費、交通費。 3.7教學場地租賃費。 3.8考試費。 3.9其他與培訓密切相關的費用。 4 培訓經費使用辦法 4.1日常培訓經費支取必須嚴格控制在總提取數額
Ⅸ 小學教師發展專項經費如何劃定
對各種專項資金要單獨核算,劃清與生產經營資金開支的界限,不得互相佔用。
建立專項版資金使用管理責權任制,明確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提高使用效率。
在資金使用上,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使各項專用資金正確使用並達到預期目的。
建立好專項資金使用台賬,加強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及使用監督管理。
制定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發揮好公眾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