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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出國培訓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27 22:01:24

Ⅰ 英語教師出國培訓

出國培訓一兩年才有意義, 時間太短沒意思

Ⅱ 教師出國培訓一個月,要辦理什麼護照

因公護照的申請
一、申請材料
1、出國任務批件原件一份(加蓋章)
2、護照申請卡一份(職業屬性「事業單位人員」;行政級別「普通」;本人親筆簽名;小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1張,貼身份證復印件1張。)
3、護照回收責任書一份(加蓋章)
4、初次辦理因公護照查驗身份證原件
二、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因私護照的申請
一、申請條件:常住戶口居民,居住滿一年的我省非我省戶口居民(非按需申領地區居民除外)。
二、申請材料:
1、中國公民因私出國申請表(到辦事大廳領取)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薄原件及復印件
4、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
5、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規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請在辦事大廳照相)
三、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如遇特殊情況,簽發日期可延長至30天。

Ⅲ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出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是指各單位選派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國外進行90天以內(不含90天)的業務培訓。
第四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培訓結構、因事立項定人、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嚴控費用規模,嚴格計劃執行。
第五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各單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應當實行經費預算先行審核,無預算或超預算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六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實行計劃審核審批管理。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的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注重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計劃與預算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組團單位應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出國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審核並出具審簽意見,報經本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審議確定。培訓任務、培訓費用預算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列入單位出國培訓計劃,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八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開支范圍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於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所必須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 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其他費用的管理要求和開支標准參照《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執行。
培訓費開支在規定的標准之內據實報銷。
出國培訓團組需在國內開展預培訓和培訓總結所發生的費用,參照國內培訓費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組團單位和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雙方應當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訓費用的明細支出項目。
國家外國專家局對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定期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認定結果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安排出國培訓專項經費,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及社會工作人才類培訓予以重點資助。
第十二條 由外方資助出國培訓經費的,各單位不得重復支付。外方對費用開支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規定的標准和要求執行。外方資助經費不足以彌補規定培訓費用開支的,可以按照規定的開支標准,由各單位補足其費用差額部分。
第十三條 培訓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應當憑出國任務批件和出國培訓審核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報銷單》,並附各項經費開支有效票據。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團組提供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培訓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准核銷經費,超出部分不得核銷。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不得組織計劃外或營利性出國培訓項目,也不得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無實際需要及參觀考察等一般性出國培訓項目。
第十五條 培訓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一律不安排宴請。
培訓團組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所屬單位、我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建立出國培訓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和成果共享機制。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和培訓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和費用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各單位以及培訓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無預算或未經財務部門同意安排出國培訓項目的;
(二)違規擴大出國培訓費用開支范圍的;
(三)擅自提高出國培訓費用開支標準的;
(四)虛報培訓團組人數、天數等,套取出國培訓費用的;
(五)使用虛假票據報銷出國培訓費用的;
(六)培訓期間存在鋪張浪費、公款旅遊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各單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培訓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確有必要到未列培訓費開支標準的國家(地區)開展因公培訓的,可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標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機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出國(境)實習培訓團組集體開支的培訓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外專發〔1994〕162號)及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開支標准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外專發〔2002〕95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1.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略)
附2.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報銷單(參考表樣)(略)

Ⅳ 英語教師出國培訓

你可以專門問一下專研的機構,他們在做這些項目應該知道哪些學校可以接受我國英語教師出國的培訓

Ⅳ 國外怎樣開展教師培訓

國外不同國家的教師培訓方式也是不同的。

日本:政府大力度「教育投資」效果顯著

日本極為重視新教師進修。日本要求剛走上教育工作崗位的新教師用10天時間學習教師須知的一些內容,例如,教師的使命、教育宗旨、學校的各項制度、學校的經營以及教師福利等等。另外,還要用10天時間進修教學方面須知的內容,例如,熟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懂得如何做學期教案、月教案、周教案和日教案,學習教學方法的原理和使用教具,如何上好道德教育課和對學生進行生活指導以及學習如何做好教學實習工作等等。

此外,日本為了開闊教師的「國際視野」,增長見識,「增強對教育事業的自豪感和自覺性」,從上世紀70年代起每年派小學、初中和高中的教職員出國進修,已持續了20多年。

英國:通過遠程方式開展教師培訓

在英國,通過高校與相應的培訓機構提供教師遠程培訓迅猛發展,比如英國開放大學、萊斯特大學和諾丁漢大學等都用遠程教育的形式開展研究生層次的在職教師培訓。

此外,英國東部高質量教師培訓中心專門開設了在線學習網站,為教師教育者、培訓人員和受訓教師提供大量網路培訓資源,以便將教師教學經驗廣泛傳播,在整個東部乃至國家層面形成有效的交流和傳播框架。

波蘭:教師在職培訓考核靈活

波蘭在職教師參加高等學校的函授學習,不需要經過任何考試,而由有關教育部門指定參加函授學習的在職教師人選,這樣做有利於消除長期從事教育工作而又沒達到高等教育水平的教師參加函授學習的顧慮,為在職教師大規模地參加函授學習創造了有利條件。在高等學校函授學習期間,參加學習的在職教師可以不按慣例,靈活地參加期末考試。他們可以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時間參加考核或考試。對於年紀較大的教師,鑒於他們有比較豐富的經臉和實踐知識,波蘭國民教育部門創造條件,使他們接受近於高等教育有關專業水平的專門培訓。一般地說,在對老教師進行專門性質的考試前要給他們一年的准備時間。

美國:教師進修與獲得學位、增加工資相結合

美國不具有學位的教師只要學15個學分,就可以保持教師的資格,不至於失業。如果教師要學位,要提高資格,則需學滿30個學分。提高資格可以增加工資,所以,他們進修的目的在於獲得學位和增加工資。因為他們的工資是按學士、碩士、博士三個學位評定的,而且他們的職務沒有終身保障,教員資格有效期一般是5-10年。為此,要當教師就必須不斷掌握新知識,最少也要學完研究院課程的15個學分。這樣,教師進修與教師的物質利益相結合,教師自學和參加進修的積極性就比較高。

加拿大:教師晉升靠自主培訓

在加拿大,教師上崗實行許可證制度。教師的薪金、職位與其學歷、學位一致。教師晉級需要評審,晉級的唯一途徑則是自費到教育學院拿新的學位。這種制度把教師知識更新和進修學習有機結合起來,很值得我們借鑒。

瑞典:教師指導官制度

在瑞典,教師指導官制度是保證教師進修和提高師資技能的重要措施。教師指導官主要負責巡視各學校的教學工作、指導教師在職進修和能力提升。瑞典全國現有教師指導官200多名,他們一半時間擔任某一學科的教學工作,每年必須參加兩次由中央教育廳主持的特別講習。教師培訓機關和教師指導官在中央教育廳的直接監督下,一年內要使1萬名教師受到再教育,這個數量相當於瑞典教師總數的15%。

Ⅵ 什麼是出國培訓出國培訓人員選派的原則與條件是什麼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旨在學習和借鑒國外現代行政管理的先進經驗,培養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學的業務骨幹,為國家經濟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服務。第三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應堅持按需派遣、擇優選派、學用一致、講求實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逐步承擔起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職能。第二章培訓對象與選派第五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對象為在職的各級國家公務員骨幹。第六條參加出國培訓的國家公務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豐富的工作經驗,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體素質。第七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出國培訓對象德、能、勤、績的考核結果,必要時通過外語考試和專業考核,擇優選派出國培訓、進修人員。第三章培訓內容與方式第八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根據各級政府業務部門的實際需要,確定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內容。第九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方式主要分為短期培訓和長期進修兩種。短期出國培訓為專項課題培訓;長期出國進修為系統的業務知識培訓。第四章培訓管理第十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對國家公務員的出國培訓工作要統一規劃,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出國培訓計劃;總結交流經驗,推廣出國培訓成果。第十一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有計劃地組織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公務員出國培訓,加強出國培訓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確定培訓目標,選擇合適的國外培訓機構,重視出國前培訓和在國外培訓期間的管理以及組織好回國後總結匯報和培訓成果評價、培訓效益追蹤等項工作。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派出單位應根據需要對國家公務員在國外培訓的成績和表現以及回國後的應用效果,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其任職和培養使用的依據之一。第五章培訓經費第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經費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爭取國外資助和其他資金來源為輔。第十四條各級政府財政要根據需要,列支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經費。同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也應建立或健全公務員出國培訓基金或通過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會籌集必要的出國培訓經費。第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期間的有關費用以及國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職能晉升等應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附則第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組織管理實施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條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Ⅶ 簡述出國培訓的原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旨在學習和借鑒國外現代行政管理的先進經驗,培養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學的業務骨幹,為國家經濟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服務。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應堅持按需派遣、擇優選派、學用一致、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逐步承擔起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職能。
3培訓對象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對象為在職的各級國家公務員骨幹。
第六條 參加出國培訓的國家公務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豐富的工作經驗,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體素質。
第七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出國培訓對象德、能、勤、績的考核結果,必要時通過外語考試和專業考核,擇優選派出國培訓、進修人員。
4培訓內容
第八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根據各級政府業務部門的實際需要,確定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內容。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方式主要分為短期培訓和長期進修兩種。短期出國培訓為專項課題培訓;長期出國進修為系統的業務知識培訓。
5培訓管理
第十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對國家公務員的出國培訓工作要統一規劃,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出國培訓計劃;總結交流經驗,推廣出國培訓成果。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有計劃地組織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公務員出國培訓,加強出國培訓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確定培訓目標,選擇合適的國外培訓機構,重視出國前培訓和在國外培訓期間的管理以及組織好回國後總結匯報和培訓成果評價、培訓效益追蹤等項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派出單位應根據需要對國家公務員在國外培訓的成績和表現以及回國後的應用效果,進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其任職和培養使用的依據之一。
6培訓經費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的經費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爭取國外資助和其他資金來源為輔。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要根據需要,列支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經費。同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也應建立或健全公務員出國培訓基金或通過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會籌集必要的出國培訓經費。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期間的有關費用以及國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職級晉升等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7附則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出國培訓組織管理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1.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中國法律大全 [引用日期2012-0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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