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試用期員工期終綜合評定表怎麼寫
我們這兒一般是從三個方面描述,以便讓領導綜合考慮新人是否合適留任。專
1.工作技能。是否屬符合目前崗位,有無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就試用崗位來說,有何特長和不足。(可以列舉實例或相關資料)
2.工作態度。是否有足夠的熱情和敬業精神,以便讓自己的特長發揮到工作上。(可以列舉實例或試用期間數據)
3.潛在優勢。新人有哪方面的潛質可以彌補目前的不足,以後可能有哪方面的發展,可以為公司做出貢獻。或潛在風險,以後可能在哪方面為公司帶來損失。(可以列舉理由或一些性格、心理傾向測試結果)
總之,人無完人。總是各有優劣的,所以坦誠地提出不足也沒什麼。所謂心底無私天地寬,人事部門如果不能客觀為領導提供用人意見的話,那肯定對公司的發展是不利的。領導明智也好,糊塗也好,自己做好本職工作、坦誠正直就行了。守護自己的一份原則,永不動搖。穿自己的鞋,讓他們光腳去吧。
B. 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定表裡有一欄是填對崗位的職責要怎麼填啊
崗位職責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就有,可以參考一下
C. 試用期三個月,入職一個月就讓你寫入職評定表,是什麼原因
本來公司一般試用期都是三個月,但你才入職一個月公司就讓你寫入職評定表,肯定是你在公司表現特別優異,公司破格提前錄用你,恭喜你啊,加油!
D. 請問(物業管理員)試用期評定表怎麼寫呀 一共有6點(平時工作都是以巡查為主)
簡單點,使用期內,你對你所在使用崗位的一個簡單的概述!
使用期間,專對你的崗位,日常有哪些屬需要做的工作(也就是崗位職責);然後,在履行一些日常工作職責,在處理日常工作中,遇到哪些困難。或者說你覺得對自己來說,自身崗位不能有效完成的工作,需要反映的。
日常工作中,你負責的范圍,完成哪些,未完成哪些,完成的一個效果。
最後,向工作反映或溝通問題這項,可以寫下這段時間內的個人在這個崗位上的一些見解,看法,或者說一些好的建議。
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時,按照公司要求填寫好工作日誌,養成主動找問題,思考問題的習慣。
最後,祝你工作順利!
E. 員工試用期自我評估表怎樣寫
自我評估表要從三個方面著手:
(一)、工作業績:包括
1.工作目標完工程度:是否出色完成領導交的工作,達到目標(精確、徹底),得到認可
2.工作效率:是否能及時按計劃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時效性高
(二)、工作態度:包括
1.積極性:熱愛本職工作,有高標准做好職務范圍內業務工作的熱情
2.紀律性:是否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上級指示,忠於自已的職務,表裡一致的進行工作
3.工作意識
(三)、工作能力:包括
基本知識、技能:是否具有扎實的專業技術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並在日常工作中充分發揮、運用
執行能力:能否理解工作要求,動手、實際操作能力強,處理靈活,獨立承擔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工作任務
學習能力:勤奮好學,努力學習各項與工作相關的工作技能,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務
(5)新員工培訓期試用期評審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
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F. 怎麼填寫試用期考核表
注意三點,下面具體介紹一下:
1、注意表格時效性:
收到表格後,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前完成後交給部門主管,並給其他各級主管預留出充分考評時間;
2、自評欄分數要適中:
自評分不要過高也不要過低,總分保持在75至90分間為宜。謙虛公正地評價自己甚為重要。自評分和部門主管評分越接近對自己越有利。本人曾經多次遇到過自評分98分甚至100分的員工,但主管的評分卻只有70幾分或更低,這樣會令自己很尷尬;
3、突出個人總結部分:
由於表格內容信息量較大,因此自我總結欄的空間往往不大,有些「懶君子」乾脆空白此處或僅寫一兩句話,更有甚者寫的一句話是「希望加薪」。這樣太直白的表達方式和空中樓閣式的加薪請求只會降低自己的身價,甚至傷害到自己。因為部門主管或人事經理看到這樣的自我總結和加薪請求後,會質疑員工的處世能力。
(6)新員工培訓期試用期評審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參考資料:試用期-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