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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紀律如何培訓總結

發布時間:2020-12-26 10:16:49

1. 怎麼把員工培訓課講的生動呢裡面都是一些規定、紀律等等,多謝!~

我還正想和你說這種類型的培訓就是以案例的形式進行講解! 容易接受及理解! 但是這方面有案例我沒有哦! 我只有投訴方面的案例!因為我也有做這方面有培訓,呵呵!

2. 勞動合同法草案培訓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2006-03-24 17:46:08)

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本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本法所稱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職工培訓、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在單位內公告。

第六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用人單位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希望了解的其他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年齡、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以及就業現狀等情況。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

已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證明的以外,以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為准。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生效約定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納最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或者終止條件;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二條 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並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於5000元為標准存入備用金。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的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動力派遣單位有責任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准和勞動條件。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單位訂立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的分擔方式,並將勞動力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的勞動者。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擔保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前款規定的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的;

(四)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具有撤銷請求權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勞動合同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請求權的,該撤銷請求權消滅。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撤銷請求權的,撤銷請求權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銷請求權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用人單位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確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低於國家規定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勞動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本人應當實際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

勞動力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力派遣協議的約定,履行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的義務;勞動力派遣協議約定不明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與勞動過程直接相關的義務由接受單位履行,其他義務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合並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合並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合並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合並後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分立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按照分立協議劃分的權利義務繼續履行,或者經商勞動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分立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外,勞動合同應當恢復履行。

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義務。

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期間,不計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記載變更的內容,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後,應當將被裁減人員的數量、名單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解散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責令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履行;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延緩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

(二)在用人單位合並、分立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續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減少10%。

本條第一款所稱工資的計算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條 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後,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為需要辦理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訂立和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力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做到依法執法,文明執法。

第四十八條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於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的事項,用人單位單方面作出規定的無效,該事項按照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相應方案執行。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應當通過集體合同規定的事項未訂立集體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准,按違法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詐、脅迫以及與勞動者惡意串通方式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的,已經取得的報酬予以收繳。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五十七條 勞動者未依照本法規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單位,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月工資標準的2倍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勞動力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力派遣單位未按照規定存入備用金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規定補存備用金,並按應當存入的備用金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拒不交納罰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終止或者解除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按每一名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由出資人(發包人)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二條 勞動保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的,由發包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第六十四條 外國企業、外國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的駐華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參照本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合同爭議,尚未處理的,依照本法規定處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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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廣征民意

本報訊(記者王麗 實習生李媛)備受關注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於3月20日正式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意見,這是繼去年物權法草案向全民徵求意見之後,最高立法機關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舉措。為方便我省群眾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本報將聯合省人大財經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向社會徵集意見、建議。

《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於2005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1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共分為七章65條。作為我國第一部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的法律草案,草案結合當前勞動用工領域存在的不良現象,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但要使制定的勞動合同法更符合實際,成為有效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柄利劍,該草案還需要全社會廣泛參與,集思廣益。

為便於我省廣大群眾對草案廣泛展開討論、充分發表意見,本報聯合省人大財經委、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開通三大溝通平台徵集讀者意見,期待著您的參與。您的意見和建議將被忠實地反饋至全國人大。歡迎有關專家、學者及廣大讀者提出建議意見。

3. 怎樣提高員工的質量意識 團隊精神和紀律性

在小企業中,一個普遍現象是老闆日理萬機,員工得過且過;老闆對所有事情負全責,下屬無責一身輕;老闆大事小情親自處理,下屬旁觀配合。

小企業中的中層也是如此,無論事大事小,老闆說行才行,不說行即是不行。所以有時候即便是有好的想法,只要老闆不點頭,提了等於白提,幾次之後,心灰意冷,索性不動腦,等指令,這樣既安全又沒有責任。

一個小企業只有一二十人,也許一個領導還忙得過來,尚能面面俱到而無閃失。一旦企業經歷快速發展,總有忙不過來的時候。可是員工由等指令到自動自發不會自然發生,因為裡面涉及到一個負責的問題。所以老闆如果等自己忙不過來,管不過來再培養員工的團隊意識,早已為時晚矣。

企業的強大要靠擁有強大能力的組織,而團隊意識是組織智慧的重要部分。它是一種通過參與可被培養出來的,部門中或部門間成員能夠充分發揮自己所長,群策群力,自動自發的解決問題的現象。由於人各有所長,所以優勢互補的團隊成員的有效組合可以讓組織擁有強大的創造力。

這是一種可怕的力量,是它在推動著企業的進步,社會的發展。

很明顯,小企業沒有這么幸運,他們擁有的人材不多,素質相對也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就更需要團隊合作意識來提高企業的效率、產能。那麼在小企業里,應該怎麼做才能讓員工較快的擁有團隊意識呢?

我想有以下幾點:

一.團隊合作氣氛的營造

老闆應該學會營造團隊合作的氣氛。老闆將任務壓給各中層經理,將資源分配下去,將權力也授權下去。讓中層先各司其職,在這個小圈子裡先有合作的概念。讓他們之間身體力行的行動來影響其下的員工。

鼓勵他們彼此協作來解決問題,而不是事事都由自己來仲裁。對於自己不動腦子,為圖省事事事上報的下屬給予指導:出現一個問題,你採取了什麼措施,聽取了哪些人的意見,現在解決到哪一步?真的非要我幫你解決嗎?我很欣賞有一幅漫畫里是這樣講這件事:一個下屬滿頭大汗跑去找老闆,出大事了,您給我拿個主意吧。老闆四平八穩的坐在椅子上,微笑著說:如果我有辦法而你沒有辦法,那你就不好辦了。

中國的老闆普遍有一個毛病,就是喜歡事事自己做主,時時有人匯報工作。其實領導天天把這個活攬在身上,還有什麼時間思考戰略,還有什麼時間做決策。做老闆該做的事情,該放手的就放手。

二.對員工進行團隊合作的培訓

既然是團隊合作,每個人都在其中,是大家的事,而不是組織中較優秀成員的事情。當然優秀成員的帶頭作用不容低估,但如果只有他一個人這樣,結果很可能有兩個:要麼他一如既往,其他人按部就班;要麼他被組織中其它成員同化。很少有一個人之力能改掉組織慣性的。所以從領導到中層對員工進行這方面的培訓就迫在眉捷。

中小企業員工普遍把工作當成一種謀生的手段,沒有遠大志向,對金錢也沒有太大奢望,加上自身學習能力不強,小一半抱著混日子的思想。抱著一種對得起自己的工資,過得去就行了的心態工作。所以對他們的培訓要做精心的准備,根據他們的心理接受能力,及性格特點,有針對性的准備培訓方案,多安排案例講解,少提理論;多讓他們參與,少故弄玄虛;多一些笑聲,少一點嚴肅。或者請職業培訓機構的人來做培訓,這樣效果好一些。

中層要在員工身上花時間,了解他們的喜好,特長,關注點。讓大家能夠取長補短。將合適的人安排到合適的崗位上去,讓團隊合作成為可能。中層經理在日常管理中要注意強調團隊合作的觀念,鼓勵團隊意識。一個好的團隊是不需要命令的,當有問題發生時,他們也會三五成群,坐在一起研究一下,哪裡出了問題,怎麼解決最合適。而這時可能已經下班了。在遇到問題時充分引導大家提出意見,並積極全面的考慮大家的意見,讓每個員工都有參與的感覺,都有被重視的感覺。久而久之,大家便會養成一種團隊合作的習慣。

三.成立臨時問題小組解決疑難問題

有的問題需要跨部門協作才能解決。這時成立臨時問題小組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問題涉及的各部門均派出代表來組成臨時小組,大家背景不同,專業不同,經驗各異。大家一起來分析問題產生的各個環節,排除各種干擾,確定症結所在,再對症下葯。這是第一步。

第二步,小組將該問題抽象成一個模型,對產生的原因,表現出的現象,分析的過程,解決的方案及避免再次發生的建議歸納成文,並標准化為操作手冊。讓個別問題成為一類問題,有標准化的解決手段。

第三步,將操作手冊在送各相關部門學習、傳閱、存檔。部門經理進行必要的講解與貫徹,做到此類事件從根本上杜絕。

四.設定優秀團隊獎勵制度

對優秀團隊設定獎勵制度是對團隊成績的一種肯定,會激起團隊成員的滿足感、成就感與歸屬感。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團隊合作意識的普及速度,從而使企業內部潛能得以盡快的挖掘。

日本人何以有那麼高的團隊合作精神,讓我們看看日本企業是怎麼做的。在日本的企業中,要有獎金大家統統都有,要沒有就都沒有。組織中有人有有人沒有,就表示組織中有人不良,有人優秀。不良的人會沒有面子,優秀的人也沒有面子。這樣大家就感覺不再平等,怎麼能夠進行有效的合作?所以日本企業中的每一個人都是企業的一份子,出去打仗大家都要有貢獻,一個人搞不定就上一個團隊。所以日本企業的凝聚力那麼高,員工在一個企業通常會工作一生。

我們未必要做到這種程度,我們只要把企業內部的潛力挖掘出來,就會做出了不起的成就。想想我們只是在為員工的雙手支付報酬,而不是大腦。小企業常常抱怨廟小力薄,其實他們忽略了自己身邊的一個個充滿創造力的個體,而任其將智慧深埋心底。

任何企業能夠成功,首先歸功於有合適的人材在合適的崗位上。但光有了人材彼此間不合作也是枉然。有的小企業老闆抱怨,我不是沒意識到團隊合作精神的重要性,只是我沒錢做培訓,也沒這個精力做這件事。似乎是理由充分,其實是懶惰和不負責任。你覺得很重要的事情卻不去做,是不負責任;你覺得做不到的事便不去做,是懶惰的原因使然。除非有哪個老闆說,我賺的已經夠多了,不想再賺了,否則這種想法是不值得原諒的。因為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組織,別忘了自己對員工的責任。

本文對小企業如何培養團隊意識做了分析,其實適用於各種企業。之所以冠以小企業做定語,是小企業中普遍不太重視團隊合作意識的建立,而由於自身財務的條件等等種種原因,讓老闆不太重視員工培訓的實施。這已經成為阻礙小企業發展的一個瓶頸。人自身都有局限性,到了臨界點,必須要再學習。老闆也是如此,管理一個上億規模的公司所需的能力與管理一千萬規模的公司是不一樣的。只有員工隨著企業的成長不斷成長,企業才有活力、有能力、有實力不斷解決新問題,不斷邁上新台 。

PS:伯瑞意琅

4. 試用期工作總結,出勤,紀律,工作,培訓情況,怎麼寫好呢

試用期工作總結一、試用期的工作情況概述、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取得的成績
二、思想認識、工作紀律等
三、存在的問題和努力方向
通過試用期,我具備了XXX。我將在以後,XXX

5. 新員工對公司各項規章,培訓體系等制度的意見和建議怎麼寫

1、如題所述,既然是新員工,就應先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體系進行學習,進行熟悉和掌握,以便更行之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2、作為新進員工的你,如果已入職一段時間,則可以對制度的學習結合實際執行操作進行總結,提出你的個人意見,當然,新員工的意見是極其有限的,你需要把握好分寸;
3、通過學習制度體系等方面,你不妨從開源節流和安全生產角度為切入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為公司提出一些其他員工見慣不怪的尚需改善之處,以體現你對公司要求的積極對應;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並開展。

6. 怎麼把員工培訓課講的生動呢裡面都是一些規定、紀律等等,多謝!~

我還正想和你說這種類型的培訓就是以案例的形式進行講解!
容易接受及理解!
但是這方面有案例我沒有哦!
我只有投訴方面的案例!因為我也有做這方面有培訓,呵呵!

7. 如何促進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勞動紀律

如何促進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培訓能提高員工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幫助他們獲得提高的最好方法未必是讓他們坐在教室里,接受老師「正規」的培訓。除了「正規」的培訓之外,還有哪些方法可以提高員工的技能、增加他們的知識呢?這里介紹五種簡便易行的培訓方法。 度假式學習有些公司通常會允許或安排某些業務骨幹每星期有一天或者半天不到公司上班,讓他們到工商管理大學去學習短期培訓課程,並希望他們學成後,能夠將這些理論知識應用到工作中解決實際問題。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度假式學習」。通常員工也會利用這個「假期」獲得相關的資格證書。輪換式學習在某些公司,我們通常會看到這樣一個現象:一位經理前兩年在公司的一個部門任職,而接下來的兩年,卻轉入另一個部門任職,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工作輪換」。它適用大大小小的公司。一般公司規定一兩年內某些管理者的崗位就可以輪換一次。到那時,新的崗位,新的職位,新的員工,新的問題,一切從頭開始,這樣做有利於培養出全能人才。 獨立式學習獨立式學習就是讓學習者獨立完成一項具有挑戰性工作。聽起來不像是培訓,但是這種潛在的培訓價值很快就會在員工工作中顯露出來。試想在整個工作中,他必須合理地安排每一個工作步驟:在什麼時間達到怎樣的目標;決定採取哪種工作方式、哪種技能;當工作中遇到困難的時候,他得自己去想辦法,拿出一些具有創造性的解決方案。這對於培養他獨立思考和創造性的能力都是很有好處的。這種學習方式也有利於促進學習者為獨立完成工作去學習新的技能,迎接更大的挑戰。貼身式學習這種培訓是安排學習者在一段時間內跟隨「師傅」一起工作,觀察「師傅」是如何工作的,並從中學到一些新技能。學習者如同「師傅」的影子,這就要求「師傅」必須有足夠的適合的技能傳授給那個「影子」,而且「師傅」還需要留出一定的時間來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隨時回答「影子」提出的各種問題。這種培訓方式在需要手工完成任務的領域較為常見,它不僅鍛煉了員工的動手能力,還提高了他們的觀察能力,增加了他們的學識。開放式學習這種學習方法給接受培訓的人以較大的自由,學習者可以自由地選擇學習的時間和學習的內容。學習的內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是管理課程,也可以是計算機編程方面的知識,或者是他們感興趣的、對他們在工作中有用的一些知識。他們可以到圖書館里去自修,還可以請公司的業務顧問幫忙。有的公司甚至要求學習者在一段時間內閱讀一些與他們工作相關的書籍,然後在公司的培訓會上講演。讓員工感到在家一樣的工作,有家的責任感。就必定會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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