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安排外出學習期間,屬於工傷嗎
1、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內行日常工作及企業容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2、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安排外出學習也是屬於工作范圍,如果發生意外應該算作工傷。
❷ 員工外出培訓算加班嗎
1,公司組織參加的培訓,也可以視為員工付出勞動的一種方式,只要員工回付出了勞動,答用人單位就應當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❸ 醫院工作人員外出學習、培訓管理制度
外出進修學習和參加學術會議暫行規定
一、外出進修學習
1、外出進修學習(3個月以上)須從專業發展出發,以德才選人,並具有一定專業基礎(醫生執業5年以上,護士執業1年以上)的醫護人員。
2、每年年末由科教科(護理部)根據醫院各專業發展的需要擬訂下一年度進修計劃,各科室根據情況每l-3年選派一名醫護人員外出進修,根據進修申報情況,由科教科交院長辦公會批准後方可具體安排。
3、原則上不允許個人聯系外出進修,特殊情況須事先徵得科室負責人、科教科和主管院長同意後方可自行聯系。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三年內暫不派出進修:①違反醫德醫風有關規定受處罰者;②病、事假超過一個月;③醫療事故的主要負責人;④上年度繼續教育學分未完成;⑤不服從醫院工作安排。
5、進修期間須遵守進修接受單位的規章制度。
6、進修期間不得私自更換專業,不得無故中途停止學習;特殊情況需延長進修時間或提前返院時,應事先徵得進修接受單位同意並報請本院主管院長批准。
7、進修期間按規定享受生活補助,不享受醫院獎金、勞務費。一般不準請假,特殊情況需請假時,須經進修接受單位同意。進修費用(包括進修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先由本人承擔,待學習期滿後,視進修完成情況,按有關規定核准報銷。
8、差旅費報銷辦法:大連市內,一個月報銷一次;省內,一個季度報銷一次;省外,半年報銷一次。交通工具標准按醫院差旅費報銷標准執行。
9、進修期間住宿由接受單位安排,按接受單位住宿收費標准報銷,不能安排住宿的,原則上不派進修或按同城市安排住宿單位收費標准報銷,超額部分自理。
10、進修期滿須及時返院,返院後可休息1~3天。上班後應分別向科室負責人及科教科(護理部)匯報學習情況,並遞交進修證書及進修費用單據存檔,在科內或院內就其所學專業進行匯報講座。
11、進修人員應當根據所學專業情況和醫院情況提出開展新技術工作計劃。
12、進修後三年內不得調離醫院,否則,由個人返還進修期間一切費用。
二、參加學術會議
1、范圍:省、大連市內各種專業學術會議;本年度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全國性重要的學術會議、年會和專題學習班等。
2、原則:初中級職稱人員可以參加省、大連市內各種專業學術會議;在聘主治醫師每兩年可以參加1次省外全國性學術會議;在聘科室主任每年可以參加1次省外全國性學術會議(省內及大連市內除外);省或大連市重點學科主任每年可以參加2次省外全國性學術會議。
全國性同一次學術會議限派1人次參加,2人以上須經審批。省內、市內學術會議可酌情增派。
3、申請流程:參會人員須持會議邀請函報請科教科(護理部),並由科教科(護理部)請示主管院長、院長批准,在科教科(護理部)登記存檔安排好本科室工作後方可參加。
4、外出前參會人員須安排好科室工作,按時返院,按規定結清各項費用。
5、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執行。
你可以參照以上內容制定。
❹ 本單位外出培訓的組織實施協調人員是否算出差(不交培訓費)
離開平時工作地點因公都是出差
❺ 企業人員外出培訓期間的用餐費如何列支...
企業應該是有差旅用餐費標準的,按標准報銷即可,多了只報標准費用,如果少了按實際發票金額報,沒發票的按每天的標准費用報
❻ 工作期間外出培訓是否算工時
單位安排的培訓和考試屬於出勤工作,算入工時,並且如果是標准工時制的,那麼其中的2天休息日還屬於加班,單位應當支付兩倍工資或者補休。
❼ 職工外出培訓期間周末要給補休嗎
我認為不會的,因為在外培訓周末周日也可能休息的,如果不休息,回來適當補休是可能的。
❽ 公務員在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是情節輕重給與什麼處分
《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監督紀律
第三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版公務員培權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公務員所在機關未按規定履行公務員培訓職責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公務員培訓名義組織公費旅遊或進行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證、學位證、資格證、培訓證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務員在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