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聽說伯恩光學工廠工資比較高,有沒有在裡面的員工可以說一下情況嗎
我也在伯恩光學干過,做了一年的ipqc,在裡面打瞌睡打了一年也是要上夜班,要是和主管混得好能夠混個好職位,天天打醬油,下面的普通員工真的是幹得要死要活不容易,什麼都不能帶還要安檢,個人的櫃子打火機什麼的也不可以放,規矩太多了,管理不夠人性化,而且80%都是男的,15%是婦女,4%是有男朋友的1%可能是單身的,你們還要去進嗎
㈡ 請問誰知道便利蜂一線員工一個月下來的工資有多少
便利蜂制度非人!變相壓榨員工工時。要求義務。沒休息時間。居然全天12小時上班半小時吃飯時間。還沒衛生間。建議有關政府部門介入整頓。
㈢ 懷孕女職員,可以享受到哪些福利待遇
一、懷孕女職工的待遇有哪些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期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規定: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哪些情形下企業不能辭退女工?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 26 、 27 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 27 條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作為女職工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但要是女職工懷孕的話,此時能夠享受的待遇是更好的。具體懷孕女職工的待遇是怎樣的呢,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需要注意,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一些情況下企業是不能辭退女職工的,其中就包括在女職工懷孕的時候不能進行辭退。
㈣ 地鐵站務員,幾點就要起來上班啊一天工作幾小時啊
地鐵站務員一天工作十幾個小時。
每條線路的運營時間是不一樣的,早晨進城的一般五點半,晚上出城的最晚11點。地鐵口都有明示,可以看到。
上海有2種:
1、做1休2的,男孩子比較多就是做24小時休2天 ,沒有節假日;
2、做1休1的,是做12小時,一般8點半到20點半,這種女孩子和剛進地鐵的學生比較多,沒有節假日,還有常日班(有後門的)。
北京地鐵員工工作時間:
白班:早9點至下午17點
夜班:下午17點至第二天早上9點
夜半不能回家(夜半晚上收車後可以睡覺,早上首班車前起床具體時間要看各站的首末車時間基本上首車時間晚上11~12點之間,末車在早上5~6點之間)
工作任務
站務員須執行下列工作任務:
負責在售票處售票、檢票、處理壞票、補票及處理乘客問詢等工作。
負責從售票機收集票款和更換票盒,從出站檢票機收票及更換票盒。
負責站廳和站台等處的站務工作,主動向需要幫助的乘客提供服務。
負責車站售票設備和其它設備的操作。監視乘客客流情況,巡查出入口、站廳和站台。
監控設備的維修情況。
㈤ 話務員會遇到的困難
1.最重要的前線工作者.可以幫助客戶解決問題.也可以收集客戶意見反饋提供改進方向,提高我司工作效率和公司形象重要崗位.
2.從事話務工作:向客戶解釋各項業務,提供幫助,給予客戶合理解決方案.*讓客戶不滿有疑問而來.滿意而去*要點
3.投訴:重點哦..看清楚."只要來電話的都是客戶,不管是現在的客戶,還是未來的客戶,投訴的客戶是我們工作的要點,了解問題所在,提出合理解決方案.如客戶理解錯誤,耐心解釋.我司本身問題造成的,改善流程,提高自身素質,分享客戶投訴案例,避免日後有同樣問題.
4.具有挑戰性的工作,能幫助有需要的客戶.獲得成就感.*客戶服務,話務員在國內起步時間不長,還有長期的發展,我對未來發展有很好的信心.*這里是要點
5.
耐心很好(打114的人很多笨的可以..一次講不明白?2次咯..不行?3次..)
良好的適應力(進入班組後要迅速融入)
持續的學習能力(很多事情要學習,經常有新業務)
能適宜快速的工作節奏(因為電話多,而且會白\晚倒班).這4個是要點.
一般還會問有惡意投訴,騷擾怎麼辦?
耐心....耐心解釋,一而再,再而三的耐心..惡意投訴可交給上級處理(你可以說,我想一般會有一些部門或小組,專門處理的...應該可以轉交給他們,也就是經常說的"相關部門"!),騷擾則可裝電話無聲掛機(您好,您好?抱歉,您的電話沒有聲音,感謝您來電,再見)
我是負責10086招聘新員工和新員工培訓的.對你一定有幫助..哈哈
第3點,如果你想表示"有水準"話,可以加入"期望值"的說法.因客戶想達到的期望比我們能做到的要高,所以會產生投訴(正常的投訴).表示我們能做的和客戶想要的,是有差距,那麼這差距就是我們可以提升的價值.要感謝客戶的投訴,因為這是發現我們存在的問題,讓我們可以提升的方向.
㈥ 海底撈的待遇怎樣都有什麼要求
海底撈的工資待遇是:初級員工:3500封頂,中級員工:4300封頂,高級員工:無封頂;要求有:內能夠吃苦耐勞,容懂得為人處事,有較強的洞察力,禮貌上進。
㈦ 上海浦東山姆會員店,管理人員不會管理,不把促銷員當人,就連簡單的喝水也要站著,強行促銷員加班。
如果您想要在這里繼續工作,就只能熬著。如果您是在生氣,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張權利,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第十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正 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准,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就業壓力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加班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 工 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工資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安全生產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禁止使用童工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職業培訓證書》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准,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社會保險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通知書》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報國務院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說明:《勞動合同法》已於2008年1月1日實行,如有沖突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准。
㈧ 電子廠普工主要做的是啥事
電子普工也就是指電子廠的普通工作人員,其主要的工作是:
電子廠普通工人和生產線操作工人的工作內容是基本一樣的,主要工作就是對機器進行操作,或者在流水線上組裝產品或者檢測產品的質量。
電子廠普通工人工主要為流水線作業,像鎖螺絲、貼膠布、貼標簽、包裝、運貨等,要速度快,差錯小。一般每星期6天,每天12小時,白班夜班兩班倒, 工作強度較高。
電子普通工人因為企業里各工序不一樣,工作的內容也不一樣,一般都是在流水線生產產品,電子普通工人的工作難度不高,就是機械性的操作,做的時間久了會感覺乏味。工作不累,但工作時間長,反復操作,薪酬相對較低。
電子廠里的普工一般都是在流水線上進行作業的,如倉庫、外包裝等工作。
(8)夜班員工培訓擴展閱讀:
工作類別:
1、板鏈式裝配生產線。特點:承載的產品比較重,和生產線同步運行,可以實現產品的爬坡;生產的節拍不是很快;以鏈板面作為承載,可以實現產品的平穩輸送。
2、滾筒式生產線。特點:承載的產品類型廣泛,所受限制少;與阻擋器配合使用,可以實現產品的連續、節拍運行以及積放的功能;採用頂昇平移裝置,可以實現產品的離線返修或檢測而不影響整個流水線的運行。
3、皮帶式生產線。特點:承載的產品比較輕,形狀限制少;和生產線同步運行,可以實現產品的爬坡轉向;以皮帶作為載體和輸送,可以實現產品的平穩輸送,噪音小;可以實現輕型物料或產品較長距離的輸送。
4、差速輸送生產線。特點:差速輸送流水線採用倍速鏈牽引,工裝板可以自由傳送,採用阻擋器定位使工件自由運動或停止,工件在兩端可以自動頂升,橫移過渡。還可以在線可設旋轉、專機、檢測設備、機械手等。
㈨ 海底撈員工的具體上班時間和中間吃飯休息時間
海底撈上班時間(僅供參考):
上午早班9點-13點,中午早晚班有一個半小時時間吃飯。
下午早班16點-21點30,晚班17:30-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