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與單位簽署的員工外出進修學習服務協議未到期需要賠償嗎
我覺得一般情況下是需要賠償的,因為在這個服務協議中都會有規定賠償條款,您看一下自己的合同吧,如果有您就必須得賠吧。
㈡ 求,公司外派職工外出培訓,可以員工簽訂什麼協議,內容如要求要在公司一定做滿幾年之類的。。
簽訂服務期合同,如果不滿服務期將由員工支付培訓費用。
㈢ 公司安排外出培訓,然後簽訂了服務三年的合同,但是目前還沒去,請問
服務協議是否合法這要看你們三天培訓的內容。
如果只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崗前培訓、輪崗培訓、員工通用職業技能拓展性質的培訓,則不應簽訂服務協議;如果是專業技術培訓,那就合法。
㈣ 公司員工外出學習應該和公司簽什麼合同
如果是你公司派他去的,而且出了培訓費,那麼可以和他簽訂一個培訓合同,約定培訓完畢必須回公司服務若干時間,違約要支付違約金若乾等等,勞動法里允許這方面的內容
㈤ 簽訂了外出培訓協議和勞動合同。 不辭職直接走會有什麼後果
需要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㈥ 企業要求簽訂外出培訓協議,並且要求賠償兩倍培訓費用,合法嗎
勞抄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襲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如果一定要離職,把損失做到最小,建議還是找專業律師具體咨詢。
㈦ 外出培訓,簽訂協議,要辭職,公司要求賠錢
該約定違法,你們不需要承擔違約金或培訓費。
不屬於專業技能培訓。
㈧ 簽了外出學習協議書想辭職應該怎麼辦
這個協議不就是來一個協議自嗎。
根據法律規定,你可以解除合同,不交錢也可以走,只須提前30天就可以了,但公司可以依法追究你的違約責任,即要求你支付所有培訓費用,因為你還沒有提供服務。
為什麼叫走投無路,回去服務就可以了,這個世界是公平的。如果都這樣,企業的利益如何保護。
㈨ 公司培訓後讓我簽外出培訓合同,是否有法律效應
當然有效了,因為已經履行了,補簽合同只是對事實的確認而已。
㈩ 公司安排我外出培訓,並簽下了一份培訓協議,說2年之內離職的話就需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合法嗎
公司安排培訓,簽下培訓協議標明參訓人未按協議執行提前離職支付違約金是合法的,其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如未滿2年離職,應當賠付違約金,未支付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違約行為進行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0)員工外出培訓與公司的協議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