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培訓學校屬於人員密集場所嗎
不管它是否屬於人員密集場所,培訓學校在申請辦學許可證的時候需要有相應的消防驗收手續才可以。
❷ 火災時,可否用棉被逃生
別信 可以的
再說消防法肯定不會這樣說的
這些是基本常識
另附 消防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准。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並公布。
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准,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採取措施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建立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執業准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依法對使用者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其中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在整改後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准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❸ 求一份員工消防知識培訓記錄和安全生產消防制度。
社會單位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 社會單位應當在單位合適的位置設置固定消防宣傳陣地。
第二條 社會單位應當確定消防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
第三條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應當經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培訓,具備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
第五條 在崗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並做好記錄。
第六條 社會單位應當購置或製作書籍、傳單、手冊、報刊、雜志等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資料,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採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等形式,以及利用廣東消防網「消防知識技能e網培訓系統」、當地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基地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消防教育培訓。
第七條 對重點工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單位、部門對所組織培訓的時間、內容及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認真詳細的記錄並存檔。
第八條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員工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單位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7、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需要的其他內容。
6、廣東省社會單位消防e網管理系統應用。
火災接警處警程序
第一條 員工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呼救,並利用電話或火災報警按鈕撥打「119」電話報警、報告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報告內容包括火警地點、燃燒物性質、火勢蔓延方向等;
第二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處置: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進行工作分工。一名為值機人,負責值機,進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另一名為傳達人,負責值班時對火災報警部位的核實和撥打火警電話、啟動應急預案等緊急情況的處置。
二、在接到火災報警信號時,應頭腦冷靜,保持鎮定,並按照相應的處理程序進行工作。
三、接到控制設備報警顯示後,應迅速核實報警點所對應的部位。報警控制器不具備智能顯示功能的,應在報警地址編碼對照表中進行核實。
四、迅速通過電話或無線對講系統等通訊工具立即通知巡查人員或報警區域的樓層值班、工作人員攜帶通信工具和滅火器,迅速趕到報警點確認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控制室內做好處置火警的准備。
五、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緊急處理程序:
(一)巡查人員或報警區域的樓層值班、工作人員現場核實報警部位確實起火後,應立即通過報警按鈕、電話或無線對講系統等通訊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反饋確認火災信息,同時組織本樓層或防火分區工作人員和員工,按分工及時引導本樓層顧客、消費者疏散,並實施撲救初起火災;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接到反饋的火災確認信息時,值機人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 (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 ),傳達人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說明發生火災的單位名稱、座落地點、起火部位、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四)傳達人在報警後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報告單位負責人。應利用火災事故廣播發出火災處置指令,通知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開展疏散和自救工作,告知顧客、消費者不要驚慌,在工作人員和員工的引導下有序地疏散、撤離火災現場(卡拉OK場所應啟動聲像報警系統),並用通訊工具向單位值班領導報告;
(五)值機人要監視系統的運行狀態,保證火災情況下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及時做好記錄。
(六)火警處置完畢後,恢復各種消防設施至正常運行狀態。
六、消防控制室火警誤報處理程序:
(一)巡查人員或報警區域的樓層值班、工作人員在現場核實為火警誤報時,應及時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反饋誤報的有關信息,並排除現場干擾因素;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反饋的火災誤報信息時,應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復位,將系統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並在值班記錄中對誤報的時間、部位、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詳細的記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及時將系統誤報的原因及處理情況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三條 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值班人員確認火災後,立即通過單位內部電話、有線無線對講系統、警鈴、廣播等方式,發出火災信號,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撥打「119」電話向消防隊報警;
第四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涉及的人員,立即按照預案分工,迅速展開滅火和疏散救援。
第六條 發出火災信號後,單位應當於2分鍾內全面投入滅火救援工作,並及時採取如下措施:
一、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預案要求通知預案涉及的員工趕赴火場,向消防隊報警,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二、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四、安全救護組負責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五、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四、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開關處於自動(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災警報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六、火災確認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報警聯動控制設備需要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有火災時能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三、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及時發現並准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於2人。一名為值機人,負責值機,進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另一名為傳達人,負責值班時對火災報警部位的核實和撥打火警電話、啟動應急預案等緊急情況的處置。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取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發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資格證》,持證上崗,並將原件或復印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備查。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按時上崗,並做好交接班工作,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做好各項記錄工作,不得脫崗、替崗、睡崗,嚴禁值班前飲酒或在值班時進行會客和娛樂活動,因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應提前向單位主管領導請假,經批准後,由同等職務的人員代替值班。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認真做好報警設備檢查,發生火災信號處置、滅火操作設備檢查和設備運行情況等各項登記、記錄工作。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愛護消防控制室的設施,保持控制室內的衛生。
九、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隨意觸動設備。
十、消防控制室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消防控制室應設置一部可直接撥打119報警的固定電話、火災事故應急照明、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並配備相應的通訊聯絡工具。
十一、消防控制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堆放與設備運行無關的物品或雜物,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道穿過。
十二、消防控制室內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
十三、對建築消防設施要定期檢查、測試和保養,保證消防系統全時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運轉及其設備功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十四、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嚴禁擅自關閉、停用消防設施。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負責對各類消防控制設備的監視和運用,不得擅離職守,做好檢查、操作等工作。
二、熟悉本系統所採用的消防設施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練掌握操作技術,協助技術人員進行修理、維護,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三、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等火災事故緊急處置程序,能夠按照程序迅速開展接處警工作。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日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故障,並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五、宣傳貫徹消防法規,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以高度的責任感去完成各項技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積極參與消防專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確保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消防手續,確保建設工程的合法性。
三、單位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四、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五、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六、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七、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八、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其中人員密集場所應組建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
十、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負責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六、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七、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八、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
九、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十、指揮本單位初期火災的撲救
十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消
防
安
全
宣
傳
培
訓
記
錄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說 明
一、根據《機構、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二、根據《機構、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於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三、根據《機構、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此條規定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❹ 小學中學補習班屬於人員密集型場所嗎如何進行消防管理
人員密集場所主要是指:設置有同一時間內聚集人數超過50人的公共活動場所的版建築。新權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條:(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