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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財務人員法制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24 06:07:00

⑴ 農村財務管理的法律規定,在線等,急急急……!!!

1、「農村財務來管理的法律自規定」:目前的農村財務管理不是由法律規定的,而是政府的政策文件決定。
2、支部書記是黨委系統的職務,是黨委的書記、應當是主管村內黨的事務;居主任是村民選舉的、應是主持村裡的「政務」,所以按規定應是居主任和居委會共同管理村裡的具體事務。
但現實中是支部書記說了算的多。
3、「在這樣的情況下,支部書記還有沒管理居委財務公章和簽字的權力?」:
(1)據我所知,河北現在實行的村財鎮管,村級財務應是由鎮農經站管理的吧?支部書記或居主任有村財務的簽字權?
(2)按您所說,選舉前您應是村支書和居主任一身兼,所以選舉前您對村裡開銷的簽字權吧?
(3)如果按規定,應當是只在居主任才有村開支的簽字權,可現實中各村一般都是支書說了算,上邊也很少有人追究,至於您的村如何辦,建議支書和主任協商,只要村裡沒意見、鎮農經站可能不會管。

⑵ 怎樣加強農村法制教育力度

參考:

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始終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們黨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全局出發做出的重大決策。胡錦濤同志強調:「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要擴大農村基層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建立村務公開制度,開展普法教育,確保廣大農民群眾依法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這為我們開展農村的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為此,我們必須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審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積極探索新方法、新途徑,增強工作的科學性、實效性,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一、科學的審視和認識我市農村普法工作

經過20多年的普法教育,特別是「五五」普法規劃首次把農民作為重點普法對象以來,全市各地不斷深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基本形成;教育形式、工作載體不斷豐富;重點人員法律培訓、民主法治村創建進一步規范,農村普法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主要表現在:農民法律意識和素質總體得到提高,維權靠法的風氣逐步形成;農村幹部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觀念開始確立,管理農村事務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得到加強,農民參政議政和民主權利逐步落實;基層依法治理不斷深入,農村法制環境逐步改善,有力地促進了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夯實了基礎。但我們也應看到農村法制宣傳教育還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工作發展不平衡

從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全局來看,存在城鄉之間的不平衡,城市的普法工作比農村的普法工作開展得要好。從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來說,存在地區之間的不平衡,經濟較發達地區好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如賓縣農村普法工作,投入力度大,年平均專項經費5萬元;活動形式多樣,幾年來相繼開展了「法律大蓬車」、「小手拉大手」、「法制電影下鄉」等活動,促進了全縣農村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普法針對性不強

農村普法形式比較單一,採用的方法主要停留在年初定規劃,年內組織幾次大型宣傳活動,辦幾期培訓班,年終搞總結。不少地方存在著「為宣傳而宣傳」,就法律條文而宣傳,不重視農民實際需求和法律精神培育,學用脫節。

(三)機構設置不適應需要

多少年來,區、縣(市)法制宣傳工作名義上是由各依法治區、縣(市)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實際上工作職責落實在司法行政部門(我們市也一樣)。各依法治區、縣(市)領導小組是一個虛設機構,他的辦公室與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制宣傳教育科(股)實行的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這種機構設置無論在領導許可權、領導力度還是領導威信上都顯得欠缺。到鄉鎮一級一般只有一個主管政法工作的領導分管,具體工作由司法所負責。行政村僅有一名身兼多項工作的村委會主任或治保主任組織。對於如此龐大的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顯然這種機構設置和組織形式極不科學,難以勝任面廣量大,任重道遠的農村普法工作。

(四)工作機制不健全

近年來,各級普法部門為避免走過場,達到預期效果,先後採取平時抽查、年終檢查、問卷調查和考核考試等形式,來檢驗和督促普法工作。這僅是一個定性考核,表面文章多、形式內容多,很難定量考核,缺乏一部強調性、權威性的法制宣傳法律法規。

(五)經費投入偏少

全市10縣(市)專項普法經費共計18.259萬元,按目前10縣農村人口278萬人計算,人均普法經費才0.07元,遠遠不能滿足工作開展的需要。就是這些有限的經費,有的地方也不能做到專款專用,影響了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淺析當前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存在問題的原因

當前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存在的上述種種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既有傳統文化、傳統觀念的制約,也有新形勢下經濟、政治、法律、社會等多方面新情況新問題的挑戰和影響。

(一)經濟條件的制約

現代法治的基礎是市場經濟,農村的法治基礎就是農村經濟。目前,我國農業正處在由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和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過程中,農村經濟相對薄弱,遠遠落後於市場經濟的需要。薄弱和落後的經濟基礎決定了農村法制宣傳教育處於先天需求的不足和後天發展的障礙,法制宣傳隊伍力量不強、裝備差、宣傳手段滯後,導致宣傳活動難以取得明顯效果。在一些「老少邊窮」等偏遠地區,農民居住分散、消息閉塞,過著較為封閉的自給自足的生活,對法律的需求不多,運用法律調節社會生活和各種關系的願望不迫切,學法的積極性不高,從而造成了法制宣傳教育難以有效開展。

(二)傳統觀念的制約

中國傳統文化以儒家學說為思想根基,強調人治而輕視法治,漠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治理國家的好壞寄希望於「清官」、「聖君」、「賢達」身上,視法律為統治工具。我國農村深深受到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長期以來,大量的法律在農村被「宗法」、「土政策」所規避,輕視法律的觀念盛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一中國人的傳統通病,在農村表現得尤為明顯。

(三)農民整體素質的制約

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結構,使農民難以享受和城裡人一樣的教育、文化等公共資源,農民總體上受教育水平低、文化素質不高、法制教育匱乏,客觀上制約了農民整體素質的提高。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增強與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也沒有形成合理的正比關系。一些地區農民法律意識沒有隨經濟的增長和我國立法步伐的加快而明顯增強,表現於農民對權力的崇拜、權利義務的模糊、主體意識的淡漠和法律知識的缺乏等。

(四)基層幹部觀念的制約

由於受到地緣、空間的限制,傳統觀念影響和自身素質的束縛,農村幹部對國家頒布的法律一知半解的不在少數,有「實用主義」的思維和做法。個別村幹部對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積極性不高,認為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法律素質後,反倒增加了他們的工作難度。甚至有的人還非常留戀過去依靠「人治」、依靠行政手段、甚至以簡單粗暴的方式管理農村事務的做法。一些基層領導借口經濟工作,對普法採取消極應付的態度,給普法工作帶來了一定困難。

(五)普法隊伍的制約

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程,投入大,見效慢,這就需要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具有默默奉獻的精神和強烈的責任意識。我們感到,經濟條件的發達與否,固然對一個地方的普法工作有影響,但還不是決定性的因素。實踐證明,在經濟欠發達的地方,只要普法機構的領導和幹部能夠振奮精神,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圍繞工作大局,積極開展普法工作,以「有為」促「有位」,農村普法工作照樣能夠收到實實在在效果。

三、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對策

加強農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突破原有的慣性思維模式,針對實際情況,創新制度,建立一套有效的工作機制,實現法制宣傳教育的良性循環。

(一)在理念上,要堅持以人為本

要始終把提高農民法律素質、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提高農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作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針對農民人口眾多,文化層次參差不齊,法律素質高低不一的實際,採取重點突破,分類施教的方式。當前,最關鍵的是要抓好村「兩委」幹部、黨員和村民代表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和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在內容上,要貼近實際

要針對新農村建設和「法治哈爾濱」建設的迫切需要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現實需求,選擇與農民群眾生產生活聯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規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一要圍繞促進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以憲法為核心,開展公民基本權利義務方面法律的宣傳教育,增強廣大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依法履行義務相統一的觀念,提高依法參與民主管理意識和水平。二要圍繞發展農村經濟的要求,開展農業生產和市場經濟方面法律的宣傳教育,培養農民契約自由、辦事合法、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等意識和習慣,滿足發展農村經濟的要求。三要圍繞實現農村社會和諧的要求,開展維護穩定和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合法權益方面法律的宣傳教育,引導農民依法解決各種矛盾和糾紛,依法表達正當的利益訴求,促進農村和諧穩定。

(三)在方式上,要強化針對性

由於農民群眾居住比較分散,人員流動較大,文化水平參差不齊,整體素質不高,使得農村法制宣傳教育人員難集中、時間難安排、活動難組織。因此,我們必須要針對農村的這些特點,創新宣傳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上下功夫。當前就是要大力推進「法律進鄉村」工程和「法律大集」活動,盡可能運用貼近農民生產生活的典型案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寓法制於新聞事件,寓法制於典型案例,寓法制於百姓生活,寓法制於文藝娛樂,進一步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趣味性、導向性,真正使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在潛移默化中深入人心,使廣大農民群眾自覺主動地參與到法制宣傳教育中來。要善於把法制宣傳教育與創建「民主法治村」、「平安村」、「文明村」等活動緊密結合起來,使普法教育和創建活動相得益彰。要充分發揮報刊、電視、廣播和網路等現代大眾傳媒的作用,暢通大眾傳媒在農村的宣傳渠道。

(四)在力量上,要整合資源

要注意整合農村法制宣傳教育人才資源。充分發揮農村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了解農村、熟悉農村、深入農村的優勢,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要注意整合城市人才資源。動員組織廣大法律志願者和有關社會力量到農村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形成以城帶鄉,城鄉統籌發展的良好法制宣傳教育局面;要注意整合農村法制教育陣地資源,不斷加大法制宣傳教育的投入,在鄉鎮設立法制輔導站,法律圖書室等;充分利用板牆報、標語、橫幅、小報、夜校等農村傳統法制宣傳教育中的積極作用;要注意整合網路資源,將網路法制教育向農村延伸,有條件的地方,可利用法制宣傳教育網站、遠程教育、法律服務熱線等手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形成多形式、立體化、全覆蓋的法制教育網路體系。

(五)在機制上,要加強領導

要努力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各部門齊抓共管,農村幹部群眾廣泛參與的良好格局。要發揮各涉農部門和基層組織的作用,建立引導社會力量支持農村法制宣傳教育事業的參與機制;要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制度建設,落實包括領導機制、保障機制、考核機制和監督機制在內的各項措施;要著力開拓新渠道,解決村級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問題。在新的形勢下,農村法制教育要徹底改變「等米下鍋」的保守觀念,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渠道,尋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與經濟工作的同步發展。一是要抓住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有利時機,提高黨委、政府領導對該項工作的認識,增加對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財政投入。二是尋求企業贊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學會運用市場經濟規律來籌集農村法制教育經費,如利用普法宣傳網路對企業產品、企業形象進行宣傳,收取一定的廣告費用,達到法制教育工作與企業「雙贏」的效果。三是走有償收費的道路。對一部分產業化經營程度相對較高,生活相對富裕,對法制需求相對迫切的村、鎮,法制教育應實行適當的有償收費,如收取法制宣傳資料費、法制教育活動成本費等。

總之,今後我們在農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同建設新農村這一重大歷史任務緊密結合起來,按照貼近農業生產實際,貼近農民生活實際,貼近農民切身利益的要求,針對不同對象,把握不同特點,不斷創新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法制教育形式,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全方位、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制保障。

⑶ 農村群眾法制教育講稿

加強民主與法制教育是新時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項重要任務。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法制教育,越來越顯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中的重要位置。首先從穩定局勢看,需要深入普法,進行法制教育。當前,我們全國各地政治形勢、經濟形勢是穩定的,社會治安也是基本穩定的,這是主流,是必須充分肯定的。但是,只要國外反動勢力對我國「和平演變」的圖謀不死,就必然會對我們產生一定的影響;同時,當前的改革開放,在我國歷史發展中,還處於摸索階段,目前在經濟發展中面臨著市場疲軟,國營企業中「三角債」嚴重,職工收入不平衡等新問題,也是容易引起不穩定的因素。要保持全社會有一個良好的政治、經濟環境,就必須在堅持不懈地進行四項基本原則教育的同時,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要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那麼,進行法制教育,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就顯得十分迫切了。只有大力加強法制教育,把法律交給人民,使之成為廣大公民的行為規范和維護社會安定的有力武器。對公民進行法制教育必須與民主教育結合起來。其內容包括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和政治,民主意識,法律基本知識,革命紀律的教育等等。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教育,首先應幫助全體公民增強當家作主的政治責任感,正確運用民主權利。教育人們懂得社會主義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集中統一領導下的民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遵守社會主義紀律和法制,不允許以任何借口搞極端民主化和無政府主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建立了以憲法為中心的各個法規,成績顯著,但各有關部門的法規,與經濟發展的進程相比,還需進一步健全、完善和實施,如計劃法、財政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我們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法規的教育,引導和幫助人們懂得什麼是守法,什麼是違法,明確是非界限,在全社會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人們懂得堅決同無政府主義、極端個人主義、資產階級自由化等非民主現象作斗爭是必須履行的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總之,通過民主與法制教育,使整個社會形成一個全民學法、知法、懂法、執法、遵紀守法的新局面。

⑷ 農村怎麼進行法律培訓

對農村進行法律培訓
1.組織集體培訓,集中地點培訓
2.視頻案例的播放。
3.自由討論和主題引導。
4.最後總結。

⑸ 農村賬務公開

你們有權知道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六月十日 

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財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擁有、佔用、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村、組社區性組織的財務公開。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工作,監察、組織、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並做到「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形式專欄化、公布內容通俗化、熱點問題專項化」,通過設立公布欄(牆)、召開發布會、公布到戶等多種形式,將農村集體財務信息和資產狀況及時、准確、完整地向群眾公布。有條件的村、組應實行集體財務電算化管理,運用電腦觸摸屏進行公開。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布欄(牆)旁邊設立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樣式由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計劃:
1.財務收支計劃;
2.固定資產購建計劃;
3.基本建設計劃;
4.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劃;
5.收益分配計劃;
6.其他與集體經濟或農民負擔有關的財務收支計劃。
(二)損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集體統一經營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損益性支出:
1.幹部工資、補貼、獎金、公務活動支出;
2.招待費支出;
3.集體統一經營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損益性收支:
1.土地補償費收支;
2.福利費收支;
3.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支;
4.上級撥款收支;
5.鄉鎮統籌費及涉農稅費收支;
6.扶貧救濟收支;
7.依法向群眾專項籌集的公益性、生產性建設資金收支;
8.各項建設開支(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等支出);
9.公益福利開支(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和合作醫療支出等);
10.其他非損益性收支。
(五)債權債務:
1.應收款;
2.應付款;
3.各項借款;
4.其他債權債務。
(六)集體資產:
1.現金及銀行(信用社)存款;
2.產品物資;
3.固定資產;
4.對外投資;
5.其他資產。
(七)收益分配:
1.收益總額;
2.繳納稅金;
3.提取公積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費;
6.投資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第六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時間及要求:
年初公布財務計劃;經濟發達村組每月後10日內、經濟次發達和落後地區每季後10日內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終了後15日內公布各項財務收支、各種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現金及銀行存款應按出納帳原原本本公開,征地款、應收款、應付款、救災救濟款、上級撥款、幹部報酬以及其他重要財務事項、專項經濟事項和多數群眾或民主理財監督機構要求公開的經濟事項,應及時進行專題明細公布。

第七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的程序:
(一)由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對帳目、憑證和實物、存款進行全面核實;
(二)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出具審核意見,經村、組社區性組織主要負責人、主管會計和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共同簽字;
(三)按縣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公開的樣式進行公布。

第八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按照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公開內容向群眾公布後,其主要負責人應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九條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是對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代表機構。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一般3- 7人,組長由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會議選舉產生。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每3年改選一次,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步進行,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財會知識;
(二)非村、組主要領導幹部及其直系親屬;
(三)秉公辦事,作風正派。

第十一條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的權力和義務:
(一)享有預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督權和對不合理開支否決權:
1. 有權對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實物進行逐單、逐項審核、簽字。未經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共同簽字同意的原始憑證,不準會計人員入帳;
2. 有權對財務公開、財務制度、經濟合同、財務預算、決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監督;
3. 有權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物資、產成品、固定資產存量等進行不定期的盤查、核實;
4. 有權監督張榜公布的財務、資產內容是否及時、真實、完整。未經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審核蓋章或成員共同簽字的財務公布表不得上牆公布;
5. 有權要求村、組社區性組織糾正審核中發現或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提出處理建議。
(二)聽取和反映全體村民和社員對社區性集體經濟財務、會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村民和社員的咨詢並作出解釋。每年向本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提出民主理財監督工作報告。
(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當地黨支部的領導,處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有關的制度、規定為尺度。凡違反制度、規定使集體經濟受到損失的,要承擔責任。
(四)民主理財監督機構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威脅和打擊報復。
(五)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的報酬,採用誤工補助的辦法。補助標准由各村、組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民主理財監督機構的活動經費及其成員的補助經費由村、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二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成員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對財務帳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懷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組成員聯名向村、組社區性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聯名委託書委託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或鎮經管部門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或鎮經管部門負責將查閱審核的情況和結果在公布欄張榜公布;
(二)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財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三)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對財務公開不及時、不完整、弄虛作假等行為向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反映和舉報。

第十三條 村、組社區性組織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村民或社員議事會議。凡屬財務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都應先召集黨員大會討論,再提交村民或社員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按大多數人的意見進行決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對村、組社區集體財務公開工作承擔下列指導和監督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村、組社區性組織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公開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二)組織有關財會人員對村、組社區性組織的財務活動進行交叉會審,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社區性組織進行重點審計,對村、組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對佔用農村集體資產的企業和單位進行定期審計,並及時公開審計結果。
(三)對村、組社區性組織財會人員和民主理財監督機構成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
(四)對村、組社區性組織與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在預決算、財務開支、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見進行協調與裁決。

第十五條 縣、鄉(鎮)兩級政府應將村、組社區集體財務公開納入工作目標進行管理,並作為考核農村基層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工作應加強監督檢查:縣、鎮每半年、地級以上市每年組織一次檢查或抽查,省每年組織工作組到各市抽查。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違反本制度的村、組社區性組織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有打擊報復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或向有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對揮霍、侵佔、挪用、私吞集體財物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及時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村、組社區性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准。
希望採納

⑹ 高分求一農村法制知識講座講稿,時限30分鍾以上

目前世界上哪個國家勞資關系矛盾都沒有我們國家這么激烈,現實中已產生了大量的勞資糾紛。當然是《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都產生了重大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與違法成本顯著提高,特別是用人自主權,工資自主權、自主管理權等受到嚴重限制。其實,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勞動合同法》並非會給用人單位帶來災難性的影響。時至今日,即使在《勞動合同法》的背景下,用人單位仍然會占據勞資關系天平中傾斜的有利地位。當然這是在用人單位改變管理理念的前提下。今天我們主要講《勞動合同法》六個方面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法的適應范圍、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終止。首先我們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法適用的主體: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於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首先應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關於事業單位的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沒有規定的情況再按照勞動合同法發有關規定執行。勞部法[1995]309號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法中被稱為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對策(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關系的建立(1)、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的履行告知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它義務。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而不能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是書面的。但在實踐當中,為規避相關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宜採取書面的方式予以告知,並要求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確認用人單位已經保障了其知情權。(3)簽訂書面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法對用人單位做出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用人單位未依據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會發生二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 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它事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的事項有: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未具備法定必備條款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改正;如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5)、勞動合同未予以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處理首先是如何確定一個月寬限期內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的,那麼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的,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其次是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如何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規定或者集體規定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二)、勞動合同履行1、規定了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1)、全面履行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2)、合法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著重強調了三個方面,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加班(我國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八小時工作制;法定節假日、年休假、職工探親假等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如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元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須與勞動者協商,加班的時間長度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不得隨意安排加班和突破加班時間,加班人員的限制)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主要是制定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准,結合第四條規章制度的規定解決)。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 者支付加班費(區分標准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費的發放條件和標准)。三是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應按應付金額的50%-100%加付賠償金2、規定了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一是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二是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指的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1、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協商一致原則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2、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元元元和勞動者各執一份。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第四十條第三款)。(四)、勞動合同的解除1、用人單位解除權(1)、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2)、過錯性解除權過錯性解除權是指因勞動者的過錯而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行使過錯性解除權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且無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行使過錯性解除權的情形有: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3)、無過失性辭退權無過失性辭退是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和客觀情況的需要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與過錯性解除相比,程序上 無過失性辭退權要提前三十天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限制,同時用人單位要依據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4)、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權的限制一是勞動合同法廢除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權。用人單位行使對勞動者的解除權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法定情形,否則就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解除權(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2)、預告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特別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的特別解除權。特別解除權是指勞動可以不受《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限制而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具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形使特別解除權: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合法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五)、勞動合同的終止1、《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即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該工作任務完成而期滿)外,還包括:(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2、《勞動合同法 增加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國家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①《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②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勞動者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④《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⑺ 農村會計作收作支處犯哪條法律

違反 不得坐支現金
現金管理條例

⑻ 如何提高農村基層黨員幹部的法律意識

提高農村基層黨員幹部的法律意識的途徑:
組織農村基層黨員幹部學習憲法和內法律,容參加反腐倡廉報告會,組織學習「兩學一做」,最關鍵是要求農村基層黨員幹部深入農村,改革創新,帶領廣大農民勤勞致富,建設美麗農村。

⑼ 如何培養農村 幹部群眾學法用法

一、加強領導,實現創建計劃化
謝家塢村高度重視民主法治村創建工作,將其列入村重要工作,根據要求積極開展創建工作。成立了以陳志芳書記為組長、村兩委成員為組員的「民主法治村」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各領導小組成員各司其職、分工明確,各項創建內容都有人管、有人問,將創建工作真正落到了實處。還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了創建工作措施和計劃,做到創有目標、建有計劃。2010年,我村成功創建紹興市「民主法治村」。
二、建章立制,促進管理制度化
從建章立制入手,夯實民主基礎,從根本上取信於民。結合村莊實際,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以及重大決策法律咨詢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同時,建立了以村民代表大會為決策機構,以村委會為執行機構的組織機構,並在村黨支部、村民代表和德高望重的村民中推選產生村監會,作為議事監督機構。形成凡涉及村委會工作的大事,均由議事機構進行討論,拿出實施方案,經決策機構研究決定後再由執行機構組織落實的工作程序,保證治理有理有據,實行「依法建制、以制治村」,確保村班子運行規范,各項工作有章可循。
三、民主選舉,提高管理科學化
通過民主選舉,爭取把村民群眾信賴和擁護的遵紀守法、辦事公道、廉潔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熱心為村民服務的選民選進村民委員會班子。2011年,借換屆選舉之機,對全體村民進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使村民了解法律關於民主選舉的具體規定,增強法治觀念,自覺依法辦事、按制辦事,保障了村換屆選舉工作的順利完成,整個選舉工作依法開展、平穩進行,沒有發生一起賄選、沖擊選舉會場和打架斗毆等事件。通過民主選舉,書記陳志芳得到黨員的一致擁護當選為新一屆黨支部書記,並以高票當選為村主任。目前,謝家塢村村級組織齊全,村班子團結務實,分工明確。
四、民主決策,保障管理民主化
為增強村民法治觀念,提高民主意識,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依法治理、民主決策。一是建立了由村主要領導負責的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責任,切實發揮領導小組在普法宣傳和依法治理中的領導作用。二是實行黨員幹部學習制,充分利用黨員幹部遠程教育系統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一年不少於4次。三是綜合整治,實現專項治理經常化。圍繞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中的突出問題以及村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如環境衛生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專項整治工作,保障行政村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四是民主決策,「五議」村重大事項。村級重大村務在決策時具體分五步走,即黨支部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審議、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村民評議。每一步工作程序的實施,都形成書面記錄並妥善保管,接受監督審查。凡村內重大問題,都由黨支部提議,並經村兩委會商量溝通,討論中大家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然後再邀請村裡的老中青、企業代表、回鄉創業大學生參與討論,徵求他們的意見,最後再由村民代表大會做決定,做到真正的公開民主管理。這樣一來,無論遇到大事小情,班子成員都能攥成拳頭,言行舉止時刻維護班子整體,維護全村大局,村班子成了群眾的「主心骨」。
五、民主監督,推動管理透明化
一是規范和深化三務公開,把重大村務、財務、黨務作為監督的重點,組織群眾對村級財務收支、重大村務決策執行情況以及村幹部依法辦事情況依法進行監督。2009年,我村開展「三資」規范化管理,統一三資范圍、摸清三資底數,全面接受群眾監督。
二是積極推行民主議政,落實黨支部、村委會通報工作制度,接受村民質詢,答復村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三是堅持民主評議村幹部,定期對村幹部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進行評議,對工作不稱職、群眾不滿意的幹部,按有關程序進行調整。四是嚴格責任追究,對思想不正、行為不軌、鬧不團結、不履行職責的村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對違規決策、違規管理或個人侵權行為造成損失的,賠償相應損失。這些制度的落實,「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幹部一個清白」,也提高了村級事務民主管理水平。
六、深入宣傳,提高民主法治意識
(一)充分整合資源,充實普法師資力量。一是挖掘本地資源,普法力量內生化。充分利用本村法律人才資源,發動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退休老幹部、老教師、老黨員加入到普法宣傳的自願者隊伍中來,為村民提供一定的法律意見,幫助他們解決疑難和化解矛盾,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將法律知識和法制觀念潛移默化地灌輸到村民心中。二是聘請法律顧問,學用結合實踐化。加強與法律顧問的聯系,法律顧問就村莊重大決策提供意見,把好法律關,並不定期來村開展法制講座和法律咨詢,為村民提供豐盛的法律大餐。三是借力司法所,普法工作常規化。鎮司法所也經常組織人員到村開展法制宣傳,發放宣傳資料和圖書,幫助村民提高法律素養。司法所結合本鎮實際,每月製作一期普法小報,請聯村幹部帶到村裡頭張貼,供村民翻閱。
(二)狠抓基礎設施,建設普法宣傳陣地。村班子帶領全村加強硬體設施建設,創建了一批普法宣傳教育和法制學習的陣地。一是在村辦公室建立了村民圖書室,各類圖書5000餘冊,並設立專門的法律圖書角,目前有法律類圖書200餘冊,成為村民閑暇時間學習法律知識的好場所。二是成立村民法制學校並建立相應的學法制度,利用法律圖書角的法律書籍和遠程教育網路等平台積極開展廣大幹部群眾學法活動,為村民普及法律知識、學法用法創建了良好的陣地。三是設立法制宣傳專欄,提高群眾法律知識水平和法制意識。村法制宣傳欄每月更新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青少年、婦女、老人、殘疾人的法制宣傳教育。
(三)開展普法宣傳,提升村民法治素養。一方面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普法宣傳,使法制宣傳教育深入人心。在普法的內容上,挑選群眾最迫切需求的法律知識,著眼於提高廣大幹部群眾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例如涉及征地權益的農村征地補償安置、維權與信訪法律知識等,使廣大群眾能夠用法律知識武裝自己,從而採取正當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普法的形式上,對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採取組織集中學習培訓的方式進行;對普通村民則由村幹部帶動學法,向村民宣講法律知識,開展經常化、形象化的法制宣傳教育,使普法教育滲透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去。注重普法資料的多樣性,通過淺顯易懂的普法掛圖、圖文並茂的宣傳冊、令人深思的法制影片,使村民在娛樂的同時,又能學習法律知識,提高他們的學法積極性和效率。在普法的時機上,抓住普法契機,採用「因事而普、因時而普」的方法。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的過程中,分階段、分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嚴厲打擊賄選、破壞選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等內容的宣傳,同時加強外地和本縣一些警示案例的宣傳,引導村民投好神聖的一票。充分利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浙江法治宣傳月、「6·26」國際禁毒日等普法宣傳時機,以懸掛橫幅、發放傳單、圖片展覽等形式,利用黑板報、宣傳窗等普法陣地,將相關法律知識送進全村每家每戶。另一方面加強普法教育保障力度,促進法制宣傳教育持續發展。抓好「經費、人員、陣地、宣傳資料」四落實,做到「經費有保障、人員有落實、學法活動有陣地、資料來源有渠道」。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村年度工作計劃,村班子成員中有專人負責法制宣傳工作。確保一定的普法經費投入,建立和維護固定的普法教育場所,如村法律圖書角、法制宣傳欄等場所的日常維護與管理,都有經費保障。
七、搞好調解,確保基層和諧穩定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農村穩定是全社會穩定的基礎,做好農村穩定工作,既是實現農村快速發展的基石,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一些矛盾也隨之產生,如鄰里之間的矛盾,村民與企業之間的矛盾,村民與村兩委會之間的矛盾。就如何妥善處理這些矛盾,謝家塢村在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一靠班子自身的團結,牢固樹立為民辦實事的觀念;二靠村民的支持,擁有較強的全局觀。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村幹部辦事公正不公正,有沒有為村裡辦實事,他們是一清二楚的。正是由於謝家塢村班子團結、作風過硬、為民辦事的特點,贏得了廣大村民的擁護,所以才有了今天的和諧穩定的謝家塢村,保障了謝家塢村經濟發展的強勁勢頭。
如今的謝家塢村,村民學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質不斷增強。村幹部遵紀守法,依法依章辦事,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班子團結、管理民主、村莊環境優美、村民安居樂業。在今後的工作中,謝家塢村將認真總結經驗,加大民主法治建設工作力度,以提高村民法治意識和村委會法治管理水平為重點,努力營造穩定和諧的村居環境,進一步推進全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協調發展。

⑽ 村裡賬務不公開,怎麼能強制公開

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村、組集體財務公開工作,監察、組織、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導和監督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規定實行財務公開;

(二)指導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

(三)對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查處。

(10)農村財務人員法制培訓擴展閱讀:

財務公開的要求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內容必須真實可靠。財務公開前,應當由民主理財小組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查意見。財務公開資料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簽字後公開,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後,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安排專門時間,解答群眾提出的質疑和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答復解決;一時難以答復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鄉(鎮)、村兩級要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搜集、整理財務公開檔案,並妥善保存。財務公開檔案應當包括財務公開內容及審查、審核資料,成員意見、建議及處理情況記錄等。

財務公開時間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具體公開時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一確定。對於多數成員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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