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內容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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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
頒布日期:19870401 實施日期:198704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衛生檢查獎懲考核管理制度
《XX省游泳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 總則
1、未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的游泳場所,不適用此表,不參與評級。
2、評分表中分值為「※」的項目為關鍵監督項目,達不到此「評分標准」要求的,則總得分為零分,直接判定為不合格,並在該項「得分」欄內和表頭「核定等級」處記入漢字「不合格」。
3、評查內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項,在該項「得分」欄內記入漢字「缺項」,評分時需標化。
4、評分標準是該項評查內容中的具體分項內容。
5、現場檢查時,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於相應項目的「檢查結果」欄中「□」內,即在相應「□」內記「√」, 在「 」上填寫相應的阿拉伯數字。並在相應項目的「得分」欄中依評分標准和檢查結果計入該項得分。
6、將各項目的得分匯總後填入表頭「總得分」和「標化分」處,根據標化分情況核定等級記入表頭「核定等級」處,並由游泳場所經營單位負責人或陪同人員和衛生監督員共同在量化分級評分表上簽字。
7、衛生監督員必須熟練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生部《游泳場所衛生規范》及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內容,方能運用此表進行准確評查。
第二部分 基本信息(表頭)
1、總得分:依據游泳場所量化分級評分表對單位進行評定的實際得分,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2、標化分:標化分=實得分除以應得分×100,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3、核定等級:將合格的評定為A、B、C三個等級,用英文大寫字母填寫。
4、單位名稱:按照衛生許可證上單位名稱填寫。
5、地 址:按照衛生許可證上地址填寫。
6、負責人:按照衛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填寫。
7、衛生許可證:按照衛生許可證編號填寫。
第三部分 量化信息(正表)
指標設置概況:本量表共包括一級指標4項,二級指標28項。
(一)一級指標說明
1. 衛生管理:指的是衛生許可證件、人員健康及培訓證明、檔案管理。
2. 功能區衛生要求:游泳場所各功能區域,如游泳池、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設備機房、更衣室等。
3. 公共用品衛生要求:主要包括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更換、儲存等。
4. 通風系統:集中通風系統衛生要求。
(二)二級指標說明
第一項 衛生許可證(關鍵項)
1、本條是對公共場所經營資格的規定。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經營者在經營時須持「衛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2、衛生許可證應真實有效,不得擅自偽造,塗改或轉讓他人。
第二項 亮證經營
將衛生許可證原件正本在經營場所明顯醒目位置(如大廳、入口、接待處、前台的面向顧客牆面等處)懸掛。
第三項 衛生信譽度等級公示
1、按照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2009年版)》的規定,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向社會公示,其等級標識應懸掛在大廳、入口等醒目處。
2、對初次評級的場所,此項可合理缺項。
第四項 衛生管理制度
1.依照衛生部《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規定,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內容包括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個人衛生制度、衛生檢查獎懲考核管理制度、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等(制度可制定一份,內容應全面),操作規程包括池水循環凈化補充消毒操作規程、浸腳消毒池水更換消毒操作規程、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規程、池水循環凈化設備維護、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程(有集中通風系統的)等,其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分別置於衛生檔案或相應崗位中。
2. 無衛生管理制度的,不得分;管理制度內容不齊全的,扣2分。
第五項 應急處理預案(A級關鍵項)
1.依照衛生部《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等的規定,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氯氣泄漏、急性結膜炎流行等)應急處理預案,內容包括應急處置物品及葯品的儲存管理、氯氣泄漏或急性結膜炎流行時的處置程序、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報告流程等,置於衛生檔案中。
2.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氯氣泄漏、急性結膜炎流行等)應急處理預案的,不得分;預案內容不齊全的,扣2分。
3.此項目為A級關鍵項目,達不到此「評查內容」滿分的,則不能評定為A級。
第六項 衛生管理機構及人員
1.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 游泳場所應設置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及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場所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2.無衛生管理組織的,扣2分;無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的,扣2分。
第七項 體檢培訓
1、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眾健康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游泳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繼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塗改、偽造、轉讓、倒賣。
2、實行上崗前衛生知識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
3、抽查3人以上,缺一人扣2分,扣完為止。
第八項:開放前水質報告(可合理缺項)
1.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季節性及新開放的游泳場所在開放前應向有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游泳池水樣送檢,取得其出具的游泳池水質檢測評價報告。采樣方法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GB/T 17220—1998)要求,檢測指標包括游離性余氯(mg/L)、PH值、細菌總數(個/mL)、渾濁度(度)、大腸菌群(個/L)等,指標需全部合格後方可開放。
2.對於常年開放的游泳場所此項可合理缺項。
3.無開放前游泳池水質檢測評價報告檢測結果的,此項不得分;報告檢測結果未全部合格的,扣2分。
第九項 開放期間水質報告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在游泳池開放期間,需提供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游泳池水質檢測報告(監測、監督抽檢均可)。
2.監測項目包括:游離性余氯(mg/L)、PH值、細菌總數(個/mL)、渾濁度(度)、大腸菌群(個/L)、尿素(mg/L)、池水溫度(℃)等。
3.無當年開放期間游泳池水質檢測評價報告檢測結果的,此項不得分。
第十項 禁游標志
1.根據《游泳場所衛生標准》,游泳場所入口處應有明顯「嚴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進入」的標志。
2.無禁游標志的,此項不得分;標志未設置在入口醒目處的,扣1分;標志內容不全的,扣1分。
第十一項 水質公示
1.游泳場所應在入口處或服務台等醒目處公示泳池自測的室溫、水溫和游離性余氯(不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游泳池水的,可不公示游離性余氯)、pH測定結果,並註明測定的時間,檢測人員。
2. 每日水質檢測結果公示應對每一場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時公示。
3.未進行水質公示的,此項不得分。公示項目(室溫、水溫和游離性余氯、pH)不齊全的,缺一項扣0.5分;每日未按場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時公示的,每缺一次扣0.5分,扣滿2分為止。
第十二項 未出租游泳衣褲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要求,游泳場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2.出租游泳衣褲的,此項不得分。
第十三項 池水循環消毒設備(關鍵項)
1. 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循環凈化給水系統是指將使用過的游泳池池水,按規定的流量和流速從池內抽出,經過濾凈化使池水澄清並經消毒殺菌處理後,符合相關水質標准後,再送回遊泳池內重復使用的系統。游泳場所循環凈化給水系統的水質循環凈化、消毒、補水等設備設施應齊備完好,能正常使用。
2.循環凈化給水系統應包含自動添加消毒劑的設施(原則上不能採用人工直接添加消毒劑進行游泳池水消毒),游泳池水應8小時以內循環凈化一次,並定期補充新水。
3.應建立並執行定期檢查和維修制度,做好相應記錄。
4.無游泳池水循環設備或補充新水、消毒系統任何一項設施損壞,則表示循環凈化給水系統不能正常使用,該關鍵項不得分,不予評定等級。
第十四項 浸腳消毒池(關鍵項)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是指為使游泳者在進入游泳池之前強制接受腳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設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2.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應設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池長不小於2米,寬度應與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3.無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或不符合標准要求的,該關鍵項均不得分,不予評定等級。
第十五項 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腳池順序
1.游泳場所在開放時,泳客進入游泳池時,應嚴格按照先到更衣室更衣,再到強制淋浴室淋浴,再經過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消毒腳,最後進入游泳池的順序。所以,游泳場所的設施必須按照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腳池、游泳池的順序規范設置,不得互相交叉或顛倒。
2. 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腳池、游泳池的順序不規范的,此項不得分。
第十六項 兒童涉水池與成人池(可合理缺項)
1.有兒童涉水池的,其水池應與成人池相隔離,並有獨立的循環凈化供水系統。
2.兒童涉水池與成人池未隔離,或無獨立的循環凈化給水系統的,此項不得分。
3.無兒童涉水池的,此項可合理缺項。
第十七項 余氯檢測(可合理缺項)(關鍵項)
1.游泳池水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應該使用檢測游泳池水質游離性余氯的儀器,在每場開放前、開放時均應進行池水余氯、PH值等檢測,檢測結果應公示並註明測定時間,且記錄備查。不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項可合理缺項。
2. 檢測游泳池水質游離性余氯的儀器必須經過質監部門認定合格的,有正規的生產廠家、生產地址、生產日期,並配備檢測葯劑能夠正常使用,檢測結果准確。
3.無檢測游泳池水質游離性余氯的儀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該關鍵項均不得分,不予評定等級。
第十八項 消毒劑存放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要求,消毒劑置於有蓋容器中密封保存,保存地點應當相對獨立,存放場所應當能夠密閉、乾燥、避光,不能放置在走道、休息室、循環凈化給水系統機房等;同時建立消毒劑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要詳細記錄消毒劑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索證情況等,並按入庫時間的先後分類存放。
2.未配備消毒劑存放場所的,此項不得分;消毒劑存放場所未獨立的,扣2分。消毒劑存放容器不能密閉的,扣2分。
第十九項 池水循環操作及余氯自測記錄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要求,游泳場所水循環凈化消毒操作人員應將操作情況進行記錄,內容包括開機時間、關機時間、循環泵開啟數量、水循環流量、加入凈水劑的時間與劑量、加入消毒劑的時間與劑量、設備維修情況、操作人員簽名等。。
2.游泳場所應按照室內游泳池每2小時、室外游泳池每1小時一次對游泳池池水游離性余氯進行檢測,對檢測結果進行記錄。
3. 無游泳池水循環凈化消毒操作記錄的,扣2分;操作記錄不全的,扣1分;無游泳池水質游離性余氯檢測記錄的(不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項可合理缺項),扣2分;檢測記錄不全的,扣1分。
第二十項 浸腳消毒池水更換
1.依據《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要求,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水每4小時更換一次,浸腳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應保持5~10mg/L。
2.游泳場所應定時測定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水余氯濃度,並做好記錄,記錄應包括池水更換的時間、池水的余氯濃度。
3. 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水未每4小時更換一次的,扣2分;無更換記錄的,扣1分,記錄不全的,每缺一項扣0.5分,扣完1分為止;
第二十一項 更衣櫃清潔消毒
1.游泳場所應在每日對更衣櫃清潔消毒一次以上,並做好記錄。
2.未對更衣櫃進行清潔消毒的,此項不得分;開展更衣櫃清潔消毒的,給2分;未每日對更衣櫃清潔消毒一次以上的,扣1分;無消毒記錄的,扣1分。
第二十二項 液氯消毒安全措施(可合理缺項)
1.游泳池水採用液氯消毒的,應有防止泄漏措施,水處理機房不得與游泳池直接相通,機房內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放置、加註液氯區域應設置在游泳池下風側並設置警示標志,加葯間門口應設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要求。未使用液氯消毒的,可合理缺項。
2.無液氯消毒安全措施的,此項不得分;液氯消毒安全措施不完全符合要求的,扣2分。
第二十三項 現場水質余氯檢測(可合理缺項)
1.游泳池水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監督人員應在現場檢測游泳池水游離性余氯,檢測深水區、淺水區池水游離性余氯,游泳池水(包括兒童涉水池)應保持游離余氯濃度為0.3~0.5毫克/升。未採用含氯消毒劑(如使用臭氧、二氧化氯等)進行消毒池水的,可合理缺項。
2. 現場檢測游泳池深水區、淺水區水質游離性余氯各一處以上(如未區分深水區、淺水區的,則在游泳池兩邊各檢測一處),有任何一處不合格的,此項均不能得分。
第二十四項 浸腳消毒池水質檢測
現場測定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水余氯濃度,余氯含量應保持5~10mg/L。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此項不得分。
第二十五項 衛生間環境
1.公共衛生間應每日清掃、消毒,保持便池內無積糞,室內無異味。出現積糞(尿垢)和異味二種情況之一,即判定為不合格。衛生間應通風良好,能夠自然通風,無自然通風的應安裝機械通風設施且能正常使用的。
2.公共衛生間環境有異味、積糞中任何一項的,扣2分;未每日清洗消毒的,扣1分;通風不好(不能自然通風且未安裝機械通風設施或不能使用的)的,扣1分。
第二十六項 消毒產品
1.使用的消毒產品的生產企業應取得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產品應取得衛生部頒發的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采購時應注意產品標簽並向供貨方索取查驗相關證件和批件。使用的消毒產品標簽應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地址、衛生許可證號等,標注應齊全,在保質期內使用。
為客人提供拖鞋的單位應有相應的拖鞋消毒設施,配備拖鞋專用消毒桶,大小應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適應。拖鞋消毒池(桶)必須專用,不得用於其他物品的消毒。拖鞋的應在專用的拖鞋消毒桶內進行。
3.杯具的清洗消毒應在專用消毒間內。消毒間獨立,有標志,配備2個及以上的水池,杯具採用化學消毒(去污、清洗、消毒、保潔)及物理消毒(消毒櫃)雙消毒,化學消毒濃度(如使用含氯消毒劑)應在250—500mg/L,備用的杯具應放置在保潔櫃中。清洗消毒後的茶具應當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規定。
4. 提供的非一次性使用拖鞋、杯具未一客一換的,此項不得分;拖鞋、杯具未消毒的,扣1分;未按照規范消毒的,扣1分;無拖鞋、杯具一客一換一消毒記錄的,扣1分。
第二十八項 集中通風系統(可合理缺項)
1.集中空調應按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的要求進行清洗,選擇具有資質的專業公司及專業技術人員對空調系統的各個部件及管道進行全面檢查清洗。空調系統的開放式冷卻塔、過濾器、表冷器、加熱器、冷凝水盤應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清洗或更換。
2.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每周對運行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下列設備或部件進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換:(一)開放式冷卻塔;(二)過濾網、過濾器、凈化器、風口;(三)空氣處理機組;(四)表冷器、加熱(濕)器、冷凝水盤等。空調系統的冷凝水和冷卻水以及更換下來的部件在處置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3.索取相關資料(資質方面),並做好檢查、清洗消毒或更換記錄。
4.清洗消毒工作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定。
5.集中空調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空氣傳播性疾病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及時關閉所涉及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並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對公共場所及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消毒處理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
6.集中空調過濾網、過濾器、機房不得有積塵。
7.集中空調開放式冷卻塔應遠離公眾通道應設置有效隔擋設施。新風取風口應遠離開放式冷卻塔、排風口等污染源。
8.集中空調冷卻塔中冷卻水消毒液有效氯濃度應達到6.5mg/l,作用30分鍾。
9.本項可合理缺項。
10.過濾網、過濾器、機房有積塵的,扣1分;冷卻塔中冷卻水消毒液濃度未達標的,開放式冷卻塔未遠離公眾通道或未設置有效隔擋設施的,扣1分;新風取風口未遠離污染源、開放式冷卻塔、排風口的,扣1分;
第四部分 量化分值計算及評級標准(表尾)
1、評分表總分為102分,實得分是依據本評分表對游泳場所進行評定的實際得分。
2、合理缺項的分值需標化,標化分=實得分除以應得分×100。應得分是各單位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減去合理缺項後,應得的總分。
3、根據總得分確定級別,如有缺項,則根據標化分確定級別,分別做出優秀、良好、合格的量化分級結論。
(1)標化分為90分以上者,評為優秀,核定為A級;
(2)標化分為70-89者,評為良好,核定為B級;
(3)標化分為60-69者,評為合格,核定為C級;
(4)標化分低於60者或標注「※」的關鍵項不達標的,評為不合格,不予評定等級。(對關鍵項不達標的單位應完成評分表)
4、「評查內容」各單項得分,扣完為止,不能出現負分。
C. 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
我國沒有統一的「衛生法」,不同的法律法規(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內)出台時規定了一定職容能的同時也規定了執行這些職能的人員的要求,才有了各式各樣的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也據此進行了分類規定。
但目前很多地方都叫「綜合衛生監督員」,各個專業都行。
D. 公共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僅供參考:
[篇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准、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雜訊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http://tongxiehui.net/by/53681.html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雜訊。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篇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匯編]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創建」基本要求
一、亮證經營: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顯著位置集中懸掛有效衛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杜絕無證從事公共場所經營行為存在。a級住宿和游泳場所等量化分級等級牌應擺放在接待服務前台。
二、持證上崗: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佩戴合格的健康證明和培訓合格證明上崗,復印件應放在經營場所服務台備查。
三、制度上牆:在前廳或相應的區域懸掛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前廳懸掛「五病」調離制度及衛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調離:有每年「五病」調離檢出及調離情況記錄本,詳細記錄「五病」檢出和調離情況。記錄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間要求:消毒間設有符合消毒規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櫃等設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應標識明確;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線清晰;洗滌劑、消毒葯、消毒葯量杯(自設容器有標識及刻度)配備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牆(消毒間或消毒區域),每日填寫消毒記錄單,記錄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當天消毒的數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單位資質證明、洗消協議合同、每次接收數量和抽查記錄。
八、環境及個人衛生:保持內外環境和設備設施整潔,保持從業人員良好個人衛生狀況。
九、管理檔案:建立公共場所從業單位衛生管理檔案(各項制度、記錄本單、監督意見書、內部衛生管理檢查、衛生整改落實情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等整理入檔)。
十、室內公共場所應全面禁煙,並有明顯的禁煙標識。
[篇三:學校公共場所衛生制度]
為搞好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安全和衛生管理,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工作環境。特製定本公共場所、公共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細則。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范圍:辦公室、教室、會議室,多媒體室、閱覽室、實驗室、運動場、活動室、食堂、廁所等。
第二條教室、閱覽室內採光、照明必須符合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必須並保持教室、閱覽室等的空氣流通,做好通風設備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做好周邊環境、場所的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減少或禁止噪音,保證教學、工作、生活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實驗室的廢棄物,隨時清除生活垃圾,營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
第六條體育場地要經常檢查場地設施,發現 設施損壞,應及時維修,保證使用安全。嚴禁一切車輛進入體育場地內。體育場地只提供校內學生及教職工活動,校外人員必須辦理租藉手續,方准提供使用。學校舉行各種比賽,要經常打掃體育場地內外以及周邊環境衛生。
第七條學校的校舍維修、改造以及設計必須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安全衛生要求。
第八條公共場所的使用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度,並配合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衛生檢查與監督管理。
第九條學校按有關規定對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從業人員隨時進行安全衛生培訓並做好考核工作。學校安全後勤處對公共場所做好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條為保證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衛生工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或健康合格證,才能從事本項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公共環境工作人員應該按規程操作。
第十二條凡不按本規定操作的單位或個人,如發生事故,學校將按有關法規進行人員調整,情節嚴重者,並進行經濟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篇四:四平市將在公共場所全面推行15項衛生管理制度]
為做好新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貫徹實施工作,四平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組織人員制定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15項重點制度,要求各公共場所單位在申請許可和年檢復核中必須建立健全15項制度,並將15項制度作為日常公共場所衛生監管的主要內容,對違反15項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教育整改直至行政處罰。公共場所衛生管理15項主要制度是:
第一,衛生消毒管理制度。公共場所單位各崗位人員要熟知消毒常識,建立健全各崗位消毒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消毒管理規范與標准,認真做好公共場所空氣和各類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堅持一去污清洗、二浸泡消毒、三清水沖凈的總原則;要設置專用消毒間(區),消毒間(區)面積、設施、備品及管理符合公共場所許可和有關標准要求,消毒間不得取消、挪用,消毒應有消毒記錄;可重復性使用的公共用品外送清洗消毒時,應分類收集、存運,建立送接台帳,索取消毒物品檢驗合格證明;一人/次性使用的公共用具用品不得違反規定再重復使用,回收處理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二,索證管理制度。采購和接收消毒器材設備設施、消毒葯劑、涉水衛生安全產品、一次性衛生用品、外送洗滌消毒的各類物品時應索取相關資質證件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單,建立台帳,一次一記,帳物相符,原始憑證齊備;不得采購「三無」和假冒偽劣產品,采購前、入庫前、出庫前和使用中要查驗相關產品的資質證件和商標及說明書,一旦發現不合格或超期產品應及時停購停用,堅持質量和安全第一的原則,發現相關公共衛生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應及時進行問題產品溯源。
第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公示制度。依據新版<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公共場所應對衛生管理質量與信息進行公示,接受消費者和社會的監督,公示內容包括:衛生許可證,衛生信譽度等級,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雜訊、顧客用品用具等衛生質量監測結果,健康體檢培訓合格證件、關鍵性衛生制度、衛生質量投訴舉報電話等。
第四,公共場所單位禁煙制度。公共場所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置禁煙警語和禁煙標識,不得在公共場所內設置自動售煙機;要建立勸阻吸煙責任制,對吸煙者及時進行勸阻管理,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第五,員工健康體檢制度。直接從事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和接觸公共衛生用品的管理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體檢證明後,方可上崗;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患有甲肝、戊肝、傷寒、痢疾以及其他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患有肺結核和化膿性和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必須離崗休息;患有上述健康禁忌疾病的人員,病癒後應持相關診斷證明方可重新上崗。
第六,員工衛生知識培訓制度。公共場所單位員工在上崗前應參加衛生知識培訓,在崗期間每年參加一次衛生知識專項培訓,單位法人或負責人是衛生知識培訓的第一責任人;衛生管理負責人、消毒崗位人員、公共用品采購管理人員等應進行重點培訓,通曉各項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范標准與制度,掌握各項公共衛生用品和場所的衛生(消毒)管理規程與方法。
第七,公共衛生用品儲存保管制度。要設立公共衛生用品儲存保管間(區),儲存間(區)面積與經營規模相適應,遠離污染源;公共儲存間(區)應保持潔凈衛生,通風良好,防水防潮,必要時應裝置除濕和通風設施;要設置防蠅、防蚊、防鼠設施,預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侵損公共衛生用品;已清洗消毒待用的床上用品類、杯具類、康樂類、洗浴洗漱類、理發美容類、衛生潔具類等各類公共衛生用品,應分類擺放,存放有序、標識清晰,存放物品貨架距離牆、地面10厘米以上;殺蟲滅蠅等劇毒類產品應專人管理,專櫃存放,防止公共健康危害發生。
第八,公共場所衛生檔案制度。衛生檔案內容包括:衛生許可申請資料,衛生管理組織,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健康危害事件應急預案;歷次衛生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和衛生檢查記錄,消毒工作原始記錄,物品采購索證原始資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檔案和不合格人員調離資料,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考核資料,衛生監測報告,各種衛生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檢查情況和衛生監督機構下發的各類文件、日常監管文書等。
第九,洗滌間(區)衛生管理制度。公共場所洗滌間(區)面積要與經營規模和功能相適應,洗滌間(區)應設回收區、分揀區、洗滌區、烘乾(熨燙)區、整理包裝區、儲存區、辦公區;專(兼)職洗滌人員要掌握專業洗滌技術並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清洗洗滌物品要有記錄,洗滌用品質量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各類洗滌物品分類洗滌制度,患有皮膚病顧客或被排泄物嚴重污染的床上卧具,應單獨進行洗滌;洗滌後的公共衛生用品應進行衛生監測,不合格的不應供給顧客使用,衛生檢測結果應如實進行公示。
第十,環境衛生清潔制度。公共場所要保持室內外環境的清潔和衛生,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健康危害因素,創造建一個舒適、整潔、文明的公眾活動環境;建立環境衛生管理組織和各崗位環境衛生責任制,保持門前衛生整潔,室內大廳、各類房間要空氣新鮮,無異味,地面潔凈,檯面無塵,物品擺放齊整,有顧客在場時,應採用濕式方法進行清潔;清掃衛生間、洗浴間,先上後下、先里後外、先污後潔,笤帚、抹布等清潔用具一室一套,數量充足,保持潔凈;設置防蠅、防蚊、防鼠等防控病媒的設施,預防控制蟑螂滋生;保證有效通風、新風量和通風氣體的衛生質量。
第十一,衛生設備設施維護制度。各類清洗消毒凈化保潔設施、通風排風換氣設施、集中或立(掛)式空調、上下水及流水洗手設施、採光照明設施、預防控制各類病媒生物設施、廢棄物容器設施、衛生間設施、防雜訊設施、衛生質量監測設施等,應符合衛生質量要求,建立台帳專人管理,正常規范運行,發現故障及時報告;衛生設備設施要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及時發現和排除故障,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應存檔;各類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和停用,水質衛生設施和集中空調衛生設施的清洗消毒應聘用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衛生設施達到使用限值或出現損壞影響正常功能的,應及時進行更換。
第十二,布草間管理制度。住宿業、沐浴業、理發美容業應設置布草間或顧客用卧具(棉織類)公共用品備品間,面積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遠離污染區;布草(備品)間內各類公共用品存儲數量與日顧客使用量之比不應小於3:1,各類用品分類存放,標識清楚,表明洗滌消毒時間 ,先存先出;存儲的公共用品超過保存期或受到再次污染的,應下架再次清洗消毒;布草間應空氣流通良好,無漏水、潮霉。
第十三,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公共場所應成立健康危害事件應急處理組織,負責人是公共場所衛生安全事件調查處理的第一責任人;發生健康危害事件或疑似健康危害事件,以及顧客健康危害投訴後,應立即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及疾病控制機構報告,按照預案展開傷員救助、查明事故原因、封鎖事件現場等措施,配合衛生等部門開展事件調查。下列情況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因空調等消毒管理不合格引發的傳染病疾患傳播等事件,因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微小氣候、雜訊等引發的健康危害事件,因公共衛生用品引發的健康問題投訴等個體或群體事件,因公共場所蠅、蚊、鼠、蟑螂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不利而引發的健康危害事件,傳染病疫情,其他公共場所衛生安全相關的健康危害事件。
第十四,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制度。公共場所夏、春、秋三季,可以對外開放的門窗及其他與外界相通的設施,應安置紗窗等防蠅蚊設備,必要時室內應按放蚊香或物理殺滅蠅蚊的裝置,保證室內公共場所無蚊無蠅;室內公共場所蠅蚊數量超過衛生標准要求時,應及時噴灑殺滅蠅蚊的葯物或採用其他有效殺滅蠅蚊的措施,噴灑殺滅蠅蚊葯物期間,相關公共場所應禁止對外開放;在庫房、飯店、地溝等處定期投放鼠葯,倉庫、新風口、污水通道等重要部位,應設置擋鼠板;發現蚊蠅、蟑螂等應立即採取殺滅措施;裝置廢棄物的設施應定點擺放,廢物桶(箱)必須有蓋相對封閉,廢物桶(箱)內的廢物應及時清運,保持廢物桶(箱)內外清潔。
第十五,衛生質量檢測制度。公共場所單位應依據衛生標准,對本單位空氣質量、微小氣候、水質衛生、採光照明、雜訊及公共用品用具等開展檢測,檢測結果公開公示;檢測結果異常時,應及時排查原因採取措施解決;自身沒有檢測能力的單位,應該委託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
E. 村衛生室的各項管理制度
XX市村衛生室管理制度
村衛生室職責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在核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
二、宣傳國家衛生法規,開展群眾性健康教育,建立家庭健康檔案。
三、在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開展計劃免疫接種、婦幼保健管理等預防保健工作。
四、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和轉診指導。
五、積極開展農村除害滅病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的技術指導。
六、協助村民委員會積極宣傳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嚴格執行新農合各項政策規定,熱心為廣大參合農民服務。
七、負責村級衛生監督。
八、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情況等衛生信息統計上報工作。
九、完成上級衛生部門布置的其它工作。
附件2:
鄉村醫生行為規范
一、救死扶傷,發揚人道主義。時刻為患者著想,千方百計為人民群眾解除病痛。
二、文明服務,禮貌待人。接待患者使用文明語言,舉止端莊,態度和藹,以愛心溫暖病人。
三、服從管理,合法行醫。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醫療操作常規行醫,虛心接受鄉鎮衛生院和上級醫療衛生機構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管理。
四、確保安全,合理收費。對病人高度負責,注重醫療安全,不亂收費,不違規多收費。
五、尊重人格,保守醫密。對待病人一視同仁,不泄露病人隱私與秘密。
六、搞好宣傳,加強防控。經常利用各種時機,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適時進行健康教育,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新農合、愛國衛生等方面的工作。
七、不斷學習,提高水平。善於在工作實踐中總結經驗教訓,鑽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八、互幫互學,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好與相鄰村衛生室之間的關系,團結協作,互相學習。
附件3:
村衛生室預防接種工作制度
一、村衛生室醫務人員必須具備預防接種資質,方可開展預防接種活動。嚴禁無資質單位和人員從事預防接種。
二、必須接受上級醫療衛生機構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按時參加例會、培訓及考核。
三、完整收集轄區總人口數及0-14歲各年齡組人口構成資料,及時掌握免疫規劃目標兒童流入、流出和各月出生情況。在兒童出生後1個月內,及時建立預防接種證、卡。
四、按時制訂一類疫苗使用計劃,做好疫苗管理,保證疫苗冷藏。
五、接種場所設置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在顯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種、免疫程序、接種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應及注意事項等。
六、認真履行接種前告知和健康狀況詢問義務,按月規范實施預防接種,接種後現場觀察15-30分鍾,確保預防接種注射安全,常住兒童和流動兒童免疫規劃疫苗全程合格接種率達到95%以上。每年秋季入學時,指導轄區托幼機構、學校開展兒童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對無接種證及未完成常規免疫的14歲以內兒童進行補證(種)。
七、開展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並對預防接種後發生的一般反應及時進行處理。
八、開展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監測工作,參與疫情處理。
九、開展健康教育,及時張貼預防接種宣傳畫,設立預防接種咨詢電話,接受有關咨詢活動。
十、規范管理預防接種各類資料,年終對全年資料整理歸檔。
十一、實行以鄉為單位集中式接種的地區,村衛生室負責轄區人口資料的收集上報、接種通知單發放、針對傳染病疫情和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與處理、預防接種健康教育與咨詢、轄區學校和托幼機構查驗接種證工作指導等工作。
附件4:
村衛生室婦幼保健工作制度
一、認真學習貫徹《母嬰保健法》等婦幼保健法律法規。
二、有專人負責婦幼保健工作,掌握本村婦幼工作基本情況,在鄉級衛生院的指導下開展保健業務。
三、開展孕產婦系統管理。做好早孕摸底、建卡、登記,對疑似高危孕產婦及時轉送鄉級管理。動員住院分娩,負責產後訪視工作。
四、開展兒童系統管理。做好兒童保健建卡、登記及高危兒初篩和轉診。
五、做好婦女、兒童疾病防治工作。配合鄉級開展婦女病普查普治、兒童體格檢查,做到資料准確,登記齊全。
六、做好婦幼衛生信息管理。及時收集、匯總、上報各類信息。
七、按時參加鄉級婦幼工作例會,匯報工作,接受培訓和業務指導,按時完成上級分配的各項工作任務。
八、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向孕產婦及兒童家長宣傳婦幼保健科普知識,指導群眾開展家庭自我保健。
九、做好婦幼衛生項目工作,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
十、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婦幼保健工作。
附件5:
村衛生室健康教育制度
一、在上級衛生部門和健康教育機構的指導下,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通過宣傳教育,提高群眾健康意識、自我保健意識,強化農民群眾良好衛生行為養成。
二、設置並管理本村的健康教育宣傳欄,結合季節防病重點,進行各種類型的防病科普知識宣傳,及時在宣傳欄內張貼、刷寫相應的健康教育資料,每月至少更換1次。接收上級下發的健康教育資料,宣傳教育資料應及時存檔。
三、以改變不良行為和生活方式為內容,開展鄉村健康知識宣傳。結合群眾健康教育需求或當地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高危人群為重點對象,上門進行相關健康知識的宣傳,包括常見病、慢性病、重點管理疾病的防治知識等;引導村民養成正確的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不斷提高居民健康教育知識知曉率。
四、定期按規定發放健康教育資料,以慢性病管理為重點,在患者隨訪中針對病情開展口頭教育,並發放健康教育處方。
五、加強控煙教育,引導村民爭創無吸煙家庭,無煙辦公室、會議室、診室等活動。
六、積極指導和組織村民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等「除四害」活動。
附件6:
村衛生室醫療文書書寫制度
一、按規定完善醫療文書,主要包括:門診病歷、門診登記本、處方、處置(注射、清創、換葯等)登記本、輸液卡等,以縣區為單位統一格式、內容、要求等。
二、醫療文書必須由具備執業資質的衛生技術人員按照職責范圍和要求完成,並由書寫者本人簽名。
三、醫療文書應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書寫,記錄內容必須客觀、真實、及時、完整,字跡清楚,不得隨意塗改,特殊情況下必須修改時,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書寫處方時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和醫學術語,葯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准確,不得自行編制名稱或代號。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
五、村衛生室所有使用葯品的治療過程,必須同時有處方和調劑記載。
六、村衛生室醫療文書存檔不得少於5年,其中,處方存檔不得少於3年。
附件7:
村衛生室醫療安全制度
一、醫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應有的醫療技術水平。
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技術操作規范,定期對醫療安全進行自查。
三、認真執行《葯品管理法》,切實加強葯品管理,嚴格按規定用葯。
四、嚴格執行護理工作的「三查七對」制度,處方調劑的「四查十對」制度及院感的有關規定。
五、及時對急危重患者採取緊急措施進行搶救治療,並做好適時轉診的相關工作。
六、對醫療設備、電源等要定期檢查維修,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七、嚴禁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工作。
八、村衛生室應在經審批衛生許可的范圍內行醫,不得開展除一般簡單體表清創縫合外的任何手術。
九、加強醫患溝通,妥善處理醫療糾紛,預防醫療事故發生。
附件8:
村衛生室安全注射制度
一、堅守工作崗位,加強業務學習,熟練掌握各種注射劑的不良反應、配伍禁忌及應急處理措施。
二、注射應按處方和醫囑執行。對過敏性葯物,必須按規定做好注射前的過敏試驗。注射室內應張貼常用葯物配伍禁忌表。
三、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注射時做到細致、准確,對病人熱情、體貼。
四、對准備注射的葯品,應仔細檢查外觀質量,凡出現過期、變質、污染、發霉、無標簽或標簽不清、安瓿有裂紋、內容物有不散的凝塊或異物等現象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使用合格的一次性無菌塑料注射器,做到一人一針一管,用後要立即毀形,嚴禁再次使用。。
六、密切觀察患者注射中和注射後的反應情況,發生過敏反應或其他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注射,並採取緊急處置措施,處置效果不明顯時,應果斷、快速轉上級醫院。
七、搶救用葯品、器械,定位放置在利於實施搶救的位置,並定期檢查,及時調整補充。
八、嚴格執行隔離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注射室內每日消毒,定期監測。
附件9:
村衛生室消毒隔離制度
一、嚴格遵守消毒滅菌制度,認真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
二、嚴禁衛生室內設置生活區。
三、醫務人員在工作區內,要衣帽整潔,嚴禁著工作服到非工作場所。診療前後應及時洗手、必要時使用消毒液浸泡消毒。
四、敷料缸、持物鉗等醫療器械用品要定期消毒。體溫計、壓脈帶、壓舌板要一人一用一消毒。
五、治療室門窗應密閉良好,定時通風換氣,每日使用紫外線消毒,定期監測,並記錄完整。治療室紫外線消毒時,應具備避光條件,以免對治療室外的人員造成傷害。
六、各種醫療用具使用後均須及時消毒後備用。被褥、床墊要定期洗曬、消毒、更換。
七、應盡量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降低感染率。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理。嚴禁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
附件10:
村衛生室醫療廢物處置制度
一、村衛生室必須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正確處理醫療廢棄物。
二、在醫療過程中要盡量減少有害、有毒廢棄物和傳染性廢棄物的數量。
三、醫療廢物採取分類收集原則,配備黑、黃、紅三種顏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裝生活垃圾;黃色袋,裝醫用垃圾(感染性廢棄物);紅色袋,裝可以直接焚燒、放射性和其他特殊廢棄物。污物袋應堅韌耐用,首選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廢棄物都應經消毒後,分別放入標有相應顏色的污物袋,每日及時處理清空。
四、使用過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復使用,嚴禁出售或隨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丟棄。針頭、輸液器等銳器不應與其他廢棄物混放,要先進行毀型處理,再消毒,最後集中焚燒或及時深埋。
五、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及感染病人排出的體液、濃液等,要先加1/5量的漂白粉,攪勻後加蓋放置4小時,再倒入廁所。
六、完整保存醫療廢物處置登記記錄,並定期向轄區鄉鎮衛生院上報處理報表。
七、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變賣醫療廢物。
附件11:
村衛生室葯品管理制度
一、認真執行《葯品管理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加強葯品管理,為農民群眾提供有效、安全、放心的葯物。
二、村衛生室必須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基本用葯目錄,規范葯品的采購、使用與管理。不得將村衛生室作為企業葯品零售點。
三、葯房獨立設置,布局科學、合理,符合衛生學要求,方便病人取葯。
四、葯房管理規范,分工明確,陳列、擺放有序,特殊葯品專人負責保管。
五、村衛生室葯品以縣為單位集中統一配送,建立葯品入庫驗收登記簿。葯品購進票據存放不得少於5年。
六、堅持合理用葯,因病施治,注意配伍禁忌,確保葯品使用安全、有效。
七、葯房必須憑處方調劑發葯,認真核實、查對,防止差錯事故發生。
八、定期清查葯房,做到葯賬相符。及時清除變質、過期、失效葯品。
九、按規定使用合格的一次性無菌器械,使用後毀形、消毒,統一銷毀,並有記錄。
十、主動配合葯品監督部門的檢查與技術指導,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附件12:
村衛生室傳染病報告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法定傳染病報告管理規范》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全面做好村衛生室傳染病報告工作。
二、村衛生室為傳染病疫情責任報告單位,村衛生室醫務人員為疫情責任報告人。
三、建立門診日誌、傳染病登記本等相關登記並按照規范認真填寫。
四、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於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應於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五、醫務人員應定期參加傳染病防治知識和相關法規的學習、培訓。
六、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傳染病流調、隨訪、疫點處理及密切接觸者隔離等工作。
附件13:
村衛生室衛生監督工作制度
一、村級衛生監督是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組成部分,村衛生室醫師為本村衛生監督信息員,承擔衛生監督工作任務。
二、認真做好本村范圍內的食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等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監督工作檔案,按時上報相關資料。
三、積極預防食物中毒的發生,對本村飲食服務人員建立健康檔案,進行食品衛生法規培訓,對村民操辦紅、白喜事事先向鄉鎮衛生監督專干報告,並協助對食品衛生的現場進行監督、指導。
四、對轄區內發生的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向上級報告,盡最大努力保護好現場,並協助做好處置工作。
五、掌握轄區內醫療市場的相關情況,如出現游醫和無證行醫應及時向上級報告,協助查處。
六、按時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臨時性衛生監督工作任務。
附件14:
村衛生室考核管理工作制度
一、開展鄉村一體化管理。做到鄉村兩級醫療機構統一業務指導、統一人員培訓、統一葯品配送、統一新農合政策實施、統一公共衛生考核。
二、以縣區為單位,實施村衛生室六統一管理,即實行標識標牌、醫療文書、防保卡冊、工作制度、收費票據、用葯目錄六統一。
三、嚴格執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鄉村醫生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業務培訓,結合實踐,主動自學,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積極參加縣、鄉衛生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四、積極配合衛生部門組織的公共衛生考核,村衛生室公共衛生考核每年至少組織進行2次。
五、村衛生室公共衛生考核結果與村醫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掛鉤。
六、鄉村醫生參加培訓考核結果,年度公共衛生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再注冊及衛生室換發新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重要依據。
F. 衛生監督所管理制度
旅店業衛生管理制度
1、旅店業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大堂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衛生監督部門復核,逾期3個月未復核,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並取得衛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衛生條件、衛生設施及用品用具必須符合GB9663-1996《旅店業衛生標准》的要求。
4、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衛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復訓。
6、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二次供水蓄水池應有衛生防護措施,蓄水池內壁材料應符合衛生要求,蓄水池應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一年不少於兩次。
7、凡設空調裝置的旅業必須有新風供給,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衛生間應有有效的自然通風管井或獨立機械排氣裝置。
8、必須設有專用布草間和專用雜物間,布草間內應設有帶門專用布草櫃,布草應分類存放。
9、公共用具必須設有專用洗消間和洗消設施,並有明顯標志。公用杯具、毛巾、浴盆、臉盆、拖鞋每客用後必須嚴格按照一洗二過三消毒的程序進行洗消,並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10、被套、枕套(巾)、床單等卧具必須一客一換一消毒,長住旅客的床上卧具一周一換,平時見臟即換。
11、客房內沒有衛生間的旅業,應設公共浴室,客房內每個床位要配備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
12、客房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定。
G. 衛生監督管理制度
我國正在推行的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是對我國食品衛生監管理念的一次更新,和一項重大的制度改革。
H. 什麼叫衛生行政規章制度
衛生行復政規章制度,是指衛生行政機制關制定的規章及以規章為基礎建立的制度。
包括:1、國務院,衛生部制定的規章和強制制度
2、省衛生廳制定的地方規章
3、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章及操作規范等
4、其他機關機構制定的對衛生部門具有強制力的規范
I. 公共衛生管理制度
XX市建築工地公共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工地公共衛生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XX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地公共衛生管理。
本條例所指建築工地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及拆除工程的工地。
第三條 建築工地公共衛生是指建築施工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食堂衛生、住宿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的防治。
第四條 XX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工地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內建築工地公共衛生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建築工地公共衛生的管理,並將公共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施工單位評估的內容。在考核施工單位時,應將公共衛生安全管理作為考核指標。
第六條 建築工地施工單位為公共衛生安全的責任人,全面負責建築工地的公共衛生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築工地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設立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建築工地食堂和建築從業人員住宿場所的衛生管理。
第八條 建築工地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宣傳普及食品衛生安全及傳染病預防知識。
第九條 建築工地施工單位在建築工地開辦食堂實行食品衛生許可制度。
建築工地食堂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並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一)設置在遠離廁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二)使用面積不得小於8平方米,並應與就餐人數相適應;
(三)製作、儲藏應分區設置,糧食存放台距牆和地面應大於20公分,門扇下方應設不低於20公分的防鼠板;
(四)灶台、案台、清洗池應使用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
(五)牆壁應當使用由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六)地面應由防水、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
(七)應當有相應的照明、通風、防蠅、防塵、防腐、污水排放、存放廢物的設施;
(八)製作間的炊具應存放在封閉的櫥櫃內,刀、盆、案板等炊具應生熟分開。食品應有遮蓋,遮蓋物品應有正反面標識。各種調料和副食品應存放在密閉器皿內,並應有標識。
有條件的施工單位應當為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從業人員設立清真食堂。
第十條 建築工地食堂從業人員應當經過衛生部門的定期健康檢查,在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加工活動。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食品采購、加工活動。
第十一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加工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第十二條 由食堂集中提供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的餐飲具。
第十三條 禁止食堂采購和加工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無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及其製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條 建築工地生活飲用水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第十五條 建築工地工人宿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遠離污水溝、坑式廁所、垃圾場及有毒、有害物堆放場等;
(二)地面保持平整,牆壁、房頂使用無毒、防霉、淺色塗料塗敷;
(三)保持自然通風或設置機械通風設施,保持空氣清新;
(四)設有從業人員洗臉、漱口專用間或區域,水池數量與從業人員人數相適應;
(五)不得堆放建築用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放射性建築材料。
第十六條 建築工地應當設有廁所,其規模與建築從業人員人數相適應,定期消毒,保持清潔。
第十七條 建築工地施工單位發現傳染病患者或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立即採取隔離措施。
第十八條 建築工地施工單位發現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公共場所危害事故等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建設行政部門報告,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配合衛生等相關部門的調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工地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建築工地施工單位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建築工地食堂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收繳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工地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加工的,或者建築工地施工單位對患有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生產加工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地施工單位開辦建築工地食堂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地食堂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工地施工單位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建築工地食堂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加工活動,銷毀該產品.
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地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建築工地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築工地食堂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加工,並對建築工地施工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加工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食堂集中提供的餐飲具使用前未經消毒提供從業人員使用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建築工地施工單位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XXX年XX月1日起施行。
XX城鎮公共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搞好城鎮公共衛生,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消滅「四害」。各城鎮每年要搞幾次愛國衛生運動,發動群眾,大搞室內外衛生,消除蒼蠅、蚊子、老鼠、臭蟲孳生和生存條件。飯店、食堂、醫院、賓館、招待所、旅店、商店、廠礦、機關、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及其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共場所,都要做到無蠅、無蚊、無鼠、無臭蟲;所有的單位和住戶都要做到無臭蟲,逐步做到「四無」。
第三條 保持城鎮街道、草坪等環境整潔。大街小巷要經常清掃、保潔。主要街道、干線的大清掃工作,要在早晨六時(冬季七時)前做完,並隨時進行保潔。
在街道上不準傾倒垃圾、污水,拋棄動物屍體,堆置、晾曬、煎熬惡臭的物品(包括糞便)。對冬季馬路上的積雪,要由環境衛生部門組織,劃分區域,指定單位及時清除。運載散體、流體物料和垃圾的車輛,要嚴密苫蓋,不得沿途遺散。各種獸力車進城,必須帶糞兜和收糞工具,在指定場所喂牲口,以保持清潔。
第四條 及時處理垃圾。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固定的垃圾容器或垃圾車,由專業隊伍運往指定地點。做到日產日清,車走地凈。
工礦企業的垃圾,施工單位的工程棄土、棄料和修路的敷沙,由各單位及時自行清除,運往指定地點。
第五條 管好廁所、糞便。街道和居民區的公共廁所,由設置單位負責維修,專業隊伍負責保潔,做到門窗、蹲位完好,不漏雨,不溢污水。
有條件的地方,應統一起掏公共廁所,經無害化處理後,再將糞便分給生產隊。不具備統一起掏糞便條件的地方,可將公共廁所包給生產隊,簽訂合同,保證及時起掏糞便。嚴禁非合同單位和個人私自進城掏糞。
所有廁所、糞車、糞池、糞庫都要保持衛生,夏秋季節經常噴灑殺蟲葯劑,防止孳生蒼蠅。
第六條 保護飲用水源的清潔和保持下水道暢通。
對飲用水要經常進行衛生檢查。飲用水井和食品加工廠周圍三百米內,嚴禁晾曬糞便、設置積肥場和垃圾處理場。
要有計劃地逐步把明溝改為暗溝。對公共的下水道和下水井,房產或城建部門要及時維修,各企業事業單位都要加強本單位的下水井和下水道的管理,嚴防堵塞,保證暢通。不準向窨井傾倒積雪和污物。疏通下水道和窨井挖出的污物,要及時清除,防止污水四溢。
第七條 搞好飲食服務行業和公共場所的衛生。
生產、經營生熟飲食品的單位(包括飯店、集體食堂和流動售貨車、攤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衛生要求和標准,搞好飲食衛生。食具要一客一消毒。要有防蠅、防塵設備。熟食品要採用工具售貨。賣冰果要有收紙工具。
賓館、招待所、旅店的床單、被單、枕巾,要一人一換;長客用的,至少每周換一次,不得有臭蟲、虱子、蚊子、跳蚤。浴池的浴巾,要每天蒸煮消毒一次,浴池水要保持清潔。旅店供客人用的茶杯、浴池和理發店供客人用的擦臉毛巾、理發用具要一客一消毒。
飲食服務行業的職工,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疾病的,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和顧客。
公園、影劇院、火車站、汽車和電車的始末站、機場等公共場所,要有專人經常清掃保潔。不準隨地拋棄票根、廢票。
第八條 工業衛生、集市貿易衛生、旅遊接待單位和醫療單位衛生,除執行本條例外,並按各自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要有計劃地興建和完善城鎮公共衛生設施。所有公共衛生設施,不得隨意損毀、佔用;如需拆遷,須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並在指定的地點,按規定標准予以補建。
第十條 在城市的市區,不準養豬、狗、羊、兔、鴨、鵝等禽畜。有條件的,可以少量養雞,但不準在樓房內飼養,在樓房外飼養也必須圈起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科研、學校、公園、公安、軍事等單位業務需用飼養的動物,要嚴加管理,保持環境衛生。
第十一條 要大力宣傳衛生知識,使人人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衛生,不隨地便溺,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廢紙、瓜果皮核,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十二條 建立公共衛生責任制,城鎮環境衛生由各級環境衛生部門管理和監督。本條例由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監督執行。
省、市、地、縣、區可設兼職衛生監督員,由同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發給衛生監督員證,具體執行公共衛生的監督任務。公安部門,要協助愛衛會辦公室做好衛生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獎懲制度
對模範執行本條例,維護公共衛生,消滅四害,預防疾病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至十條的單位,除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進、停業、沒收物資、處以罰款外,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減發月工資的百分之五至二十的處分。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至十條的住戶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改進、就地搞好衛生、罰款五角至一元的處分。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五、六條的社隊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罰款五至二十元的處分。
對單位罰款,逾期不交者,加罰一至二倍,情節嚴重的交司法部門處理。個人罰款不交者,由單位代扣或減發獎金。對不服從監督教育、態度惡劣、阻撓執行監督任務或謾罵、毆打監督人員者,依法處理。
所有罰款和處理沒收物資的款項,可用於興辦公共衛生設施,獎勵衛生先進單位和積極分子。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各市、地可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