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師資格證考試培訓機構這么多,應該怎麼選
教師資格證考試培訓機構很多,各有各的長處優勢,建議選擇知名度較高的,但內不管在哪學習,重點還是靠自容己,要靠平時的練習。另外選擇培訓機構首先要選擇權威的培訓機構,通過最正規的途徑和方式開展培訓工作。其次要了解培訓人數及通過率;我上一年報的是民師文亮教招的培訓班,就是看中了他家的高通過率。
⑵ 教師資格證被被注冊培訓機構怎麼辦
什麼是被注冊培訓機構,如果是被培訓機構使用了,可以解除的,這個沒事的。如果是你認定被培訓機構注冊了,你可以查找密碼,然後自己注冊就可以了,這個沒事的。
⑶ 辦個輔導班注冊的時候需要教師資格證嗎
最好是有一個,家長萬一問呢,如果沒有倒是也沒事,就是正規一些,如果能考一個就考一個,畢竟現在一年比一年難考了,提前考了總會有好處的。
⑷ 教師資格證考試報個培訓班大概需要多少錢
教師資格證考試個培訓班的價格從幾百到幾千的都有。個人覺得可以針回對自己的情況選擇適合答自己的培訓班。如果自己的基礎底子好,或是自己的理解能力也不錯,那就報個幾百的,跟著老師的進度走就行。如果自己的理解能力、搜集信息、記憶能力等不是特別好的話,就報個貴一點,內容全一點的。⑸ 教師資格證可以在教育培訓機構注冊嗎
教師資格證不可以在教育培訓機構注冊,你是哪個區域的呢?只有當地教育局在可以注冊哦~
⑹ 培訓機構開業時需要用幾個教師資格證教師資格證用來注冊還是報備
你們的教師資格證書並不會上交教育局報備,尤其是原件,不能隨意交給他人。如果是被拿去代掛的話,嚴重的是違反規定的,一旦被查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建議咨詢律師。
⑺ 要考編制,能不能把教師資格證借別人注冊培訓班
不能把教師資格證借別人注冊培訓班。
不能外借的原因有兩點:
1、本人需要回考編制,需要提供的材料中答有教師資格證,外借給別人就無法提供材料了。
2、根據《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持證人應妥善保管教師資格證書,不得出借、塗改、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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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將教師資格證外借的危害:
1. 如果將教師資格證掛靠在教育培訓機構,自己並不參與教學,屬於弄虛作假行為,一旦被教育行政部發現,對方機構將受到處罰,而掛靠的教師資格證也將被注銷。
2. 教師資格證屬於是國家認定注冊的證書,裡麵包含個人的隱私信息,外借給別人可能會泄露自己的個人資料。
3.把自己的教師資格證借給別人搞資質的,肯定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資質證明根本不是創辦人的資質,也屬於弄虛作假,被查到借證的人照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4.將教師資格證借給別人,讓別人用自己的名義開辦培訓班,發生教育事故時,追查私自開培訓機構的責任,而借證的人也要承擔主要責任的。
⑻ 聽說教師資格證改革了,想報個培訓班,哪個機構好一點
培訓機構有很多哦,建議你參考以下因素去選擇,師資、品牌口碑、學員通過率等。
⑼ 教師資格證被借去注冊輔導班有什麼風險
人社部等部門,於2017年開始,聯手整治資格證書掛靠亂象,一經發現會被查處,嚴重的可能會觸犯法律。教師資格證屬於職業資格證書,也在此范圍內。
1、要加強聯合抽查,集中查處一批、曝光一批。"掛證"嚴重的要啟動追責,對當事人、當事企業、違規中介、主管部門追責。
2、相關部門將加強信息共享,職業資格信息、人員注冊信息、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等能夠公開的全部公開,打通信息孤島。提高企業和個人信用意識,建立「掛證」黑名單,並適時納入全國誠信體系,實現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3、為加強懲處力度,人社部將推動職業資格設置管理立法工作,加大違紀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加強職業資格管理法制建設,並認真清理資質資格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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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證書掛靠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一是利益驅動。職業資格證書持有人可以通過「掛證」牟利,企業通過「掛證」既能滿足資質審查的需求,又可以節省人工成本。而一些中介服務機構因為有利可圖積極牽線搭橋。
2、二是有的部門對企業開辦、年檢的人員資格權重條件設置過高,一些不具備人員條件的企業為取得資質尋找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掛靠。
3、三是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數量難以滿足行業發展需要。
4、四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證書掛靠違法成本較低。
5、五是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管理部門之間存在信息孤島,發現、查處證書掛靠違法行為較為困難。
⑽ 沒有教師資格證可以當老師么不是公立學校,民辦的培訓教育機構。有法律規定沒有
沒有教師資格證是不可以當老師的,無論是公招還是一般的機構老師,都是回需要教師資格證答書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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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