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教育機構可以和求職者簽聘用合同嗎
可以呀。教育機構也屬於企業,求職者和教育機構簽的聘用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其條款與勞動合同一樣具備法律效力。
② 請問以前在培訓機構當專職教師,後來轉為兼職教師。前面的合同是不是就終止了,兼職的還要簽一份合同
主要看協商。
③ 教育培訓機構勞動合同中規定: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本區域內從事教育行業工作或創業。法律上合法嗎
合同雖然這樣寫,但是真正去實施的少之又少,去告一個普通員工違約劃不來,高管違約告不動,所以沒有實際意義,求心理安慰而已
④ 到一個教育機構工作,並且已經到第三方培訓,但是合同期三年或5年,我不想搞了,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離職
如果你考慮好了
無論什麼情況,都是可以離職的
只是離職的時候需要賠償培訓費用
這些需要考慮清楚
⑤ 教育機構簽訂了勞動合同(全職教師)課時費如何征稅,是勞務稅還是和基本工資一起算個稅
簽訂復了勞動合同代表同單位的雇制佣關系成立,那麼單位發放的任何工薪類收入都應該合在在一起進行計算個稅,公司負有扣繳義務人的義務應該為建立僱傭關系的員工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了保障完稅證明的開具,建議採用全員全額申報。
⑥ 培訓學校教師合同期內離職是否須交合同違約金
1,如果學校對教師提供了專項培訓,並且約定了服務期,在服務期內辭職,需要賠償學校剩餘服務期的違約金。
2,如果沒有服務期協議,並且沒有競業禁止協議,合同期內,單位沒有違法用工的情況下,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學校,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學校辭職即可。
3,《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