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落實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
在安全生產監管過程中,被動監管與主動落實永遠是一對矛盾,被動監管幷不能帶來落實的主動性。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處於核心地位,保障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是關鍵,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除了靠政府強有力的監管和行業有效的指導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外,更需要企業充分認識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意義,從保障企業安全生產的實際出發,充分建立健全各項安全體系,採取多種安全措施,切實擔起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一、循循善誘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生產的源動力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產的靈魂,它能夠引導激勵企業幹部職工忠實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自覺、自信和自如的實現各類安全生產活動,固然,「鐵板定釘」的規章制度能夠有效的落實安全責任,可是安全文化更是推動我們實現安全生產的原動力。作為企業中堅力量的領導者首先要樹立較高的安全意識和對待安全嚴肅認真的態度,培養良好的安全責任心,通過多種途徑加強自身的安全知識學習,從而帶動全廠上下掀起學習、重視安全的濃厚氛圍;其次,建立起各類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定時的進行安全教育學習,確保職工時時「耳根」清醒並能掌握到實時的安全知識,以提高專業素質。另外,不定時的舉行各類形式多樣的安全講座、安全演講、安全晚會等特色文藝活動,更讓職工在繁忙的工作之餘體會到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此外,樹立各種安全工作的典型也是促進安全生產良好風氣的形成的有效途徑,多種方式的宣傳教育營造的安全文化必將激發全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心的逐步形成。
二、縱橫覆蓋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是安全生產的關鍵
實踐表明,沒有健全的責任體系,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必將帶來企業各類人員安全安全意識的淡薄,導致企業安全投入不足、教育培訓不到位、隱患整改不到位等等可能釀成安全事故的安全隱患存在。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實現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是安全生產的客觀要求。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建立起合理科學的安全責任體系就要求我們企業按照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和「一崗一責」的原則,充分建立起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層級負責制和本崗對本崗負責的崗位責任制,通過安全目標責任的落實和考核以及責任追究,加強各層各級崗位人員責任心,強化安全工作的目的性。「全覆蓋、無死角」的責任體系,一絲不苟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制度的落實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保障。
三、科學、規范的制度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徑
「無規矩何以成方圓」,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能夠規范企業幹部職工的行為,是實現「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的橋梁。
我們企業要用「以人為本」的理念制定製度,要遵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製度,講究制度制定的科學性、規范性和針對性,避免制度的重復、混雜。一個企業是否制定有「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督、凡事有人負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衡量一個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是否夯實的具體標志。有科學有效的規章制度幷「完美執行」,我們企業就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就能實現安全生產。
四、長抓不懈的安全教育培訓是提高安全能力的最佳方式
過安全教育培訓能夠傳遞安全生產經驗,灌輸安全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企業各級領導要端正培訓教育工作的認識和態度,在自己自覺接受學習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的同時,能夠做到經常對職工開展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教育與培訓活動,特別是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要積極支持他們按期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和復訓學習,使他們不斷地、更多地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識、新政策、新技能和新本領,真正發揮他們的安全管理監督職能,真正起到企業安全生產保護神的作用。可以說,企業各級領導者的安全意識的強與弱,決定了這個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企業在扎實開展好新工人入廠後的三級教育,重視和強制性執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的同時,更要做好作為安全教育系統性工程重要環節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採取黑板報、宣傳欄、標語、學習文件、收看廣播電視錄像、參觀考察等多種形式,潛移默化地進行全員日常安全教育。企業上下的安全意識增強了,安全知識、安全技能提高了,企業才能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NextPage]
五、先進、超前的安全投入保障體制是豐厚潛在回報的戰略投資
當前,企業普遍存在安全投入認識上的誤區,行動上的消極,總認為安全投入只會帶來企業成本的增加;其實,安全投入是與企業利益回報是成正比,是潛在的效益。安全投入不像普通的投資那樣直接反映在產品數量的增加或質量的改進上,而是體現在生產的全過程中,保證了合理適當、先進超前的安全投入,就能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轉,提高人員安全意識,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這些都是企業持續、平穩的生產的保障,加大安全投入,要求我們企業在安全設施、培訓教育、事故應急救援、改善員工勞動保護、隱患整改資金等工作上加大資金投入,注重工作安排力度。企業只有把安全投入的放在戰略意義的高度,充分發揮價值,必將從根本上節約成本幷取得豐厚的回報。
六、規范、完備的安全標准化建設是建立安全長效機制的根本途徑
安全生產標準是國家、行業制定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和質量工作標准,目的是為了使安全生產工作經常化、規范化、標准化。企業加強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就要做到重視安全生產標准、執行安全生產標准,要採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通過加大安全生產投入,運用安全生產標准來保障安全生產,提高企業安全水平。
七、合理、統籌的重大危險源監控是實現被動防範向源頭管理轉變的重要舉措
重大危險源是能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根源,,要有效控制重大事故,必須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全面監控,嚴密監視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管理,及時發出預警信息或應急指令,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好辨識和確認了的重大危險源監控就是要強化內部管理,落實措施,自主保安,實現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立足於從超前防範、源頭控制、主動預防入手,抓重點、抓基礎、抓工作到位、抓制度落實、抓防控到崗。實現重大危險源監控從被動防範向源頭管理的重大轉變。
八、經常化、制度化的隱患排查治理是隱患及時發現、整改的有限方法
安全隱患是事故發生的「導火索」,做好隱患排查治理才能夠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整改隱患,卻保安全生產。排查隱患是一項細致的工作,排查隱患要嚴密組織,周密安排,嚴密檢查,要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充分調動企業幹部職工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積極性,通過多種方式、方法,突出重點部位,深入、細致、全面,全方位、深層次地開展排查,確保隱患排查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排查出來的安全生產隱患,必須在整改上狠下功夫,不等不靠。發現重大險情,要迅速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及時上報。經常化制度化的排查治理加上積極有效的整改措施的落實,必然會全面壓降事故發生的「苗頭」。
九、靈敏、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是提高應對安全生產事故能力的保證
一個企業必須具備完善的應急體系,才能保證在事故發生時,通過應急體系各個組成部分的快速反應、准確地啟動相應的預案,使應急資源發揮其最大化功效,有效預防和降低突發事故的損失和影響程度。加強事故應急體系的建設,企業要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體系等方面下大功夫,當前,多數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充分暴露出處置先期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強,各級應急組織體系尚不健全,大部分應急救援預案針對性差、企地預案銜接不緊密,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裝備設施缺乏,區域性應急救援聯動機制沒有建立,員工缺乏必要的應急救援知識等問題,應急管理工作還不能完全適應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需要。因此,加強應急管理工作,強化對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恢復重建等各項工作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企業必須增強憂患意識,未雨綢繆,居安思危,更加重視加快建立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更加重視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為企業實現持續有效較快協調發展提供一個穩定、安全的有利環境。
十、科學、務實的事故調查處理是弄清事實真相,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的依據
事故的調查處理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企業在調查處理或配合政府部門調查處理事故的調查的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講究調查的方式方法,充分調動各方面參與事故處理的積極性,使受害人、見證人和肇事人等由「要我說」變成「我要說」,克服各種干擾因素,在充分調查處理的弄清事實真相的同時,更要注重教訓的吸取、防範措施的制定落實,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涉及面很廣,對企業影響很大,事故固然可怕,更可怕的卻是糊塗處理,不思教誨,在新形勢下,企業要及時研究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出現的新問題,不斷改進對事故調查處理的方法,使壞事真正轉變為好事,達到調查處理事故的真正目的。
「安」者,安定和諧也。家之安,則戶納千祥;國之安,則國運昌盛;宇之安,則萬物和諧。充分認識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意義幷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是提高企業本質安全度的必由之路!
② 有誰有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審批制度,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網上搜索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全教育培訓制度,審批制度簡單寫列些幾條(A4)兩張差不多;救援預案,突出應急准備(領導小組、救援設備)、培訓和演練、應急響應、應急措施,就差不多了。
③ 危化品行業怎麼實現安全管理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中,由於生產過程涉及的化學品較多,工藝條件復雜,自動化程度高,生產規模大型化,因此在管理上稍有疏忽,就會造成事故的發生,而一般此類企業多為火災、中毒、爆炸事故,人員傷亡面積大,對個人和企業帶來的損失也是巨大的。作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搞好生產的同時,必須嚴抓安全生產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結合筆者在企業中的安全管理經驗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談談安全管理應該做到的幾點。
一、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以及相關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標准。同時建立健全跟本單位實際情況相符的安全管理制度,它們包括安全法律管理、安全技術管理、安全綜合管理、職業健康管理、事故及應急救援管理、檢查與績效考核管理等等。在各項制度建立中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特種設備管理制度、職業危害防護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為重中之重,需要不斷的對所建立的制度進行審核和改進。? 目前,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不是制度的建立問題,而是制度執行落實問題。比如主要負責人沒有定期的進行安全檢查、未定期開展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在發生事故以後沒有進行再教育程序、特種設備沒有規定進行定期校驗等等,們建立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多年來安全生產的經驗和教訓總結,是員工必須應該遵守的,我們只有嚴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去執行,才可以確保安全生產 。
二、強化安全台帳的管理
危化品在生產過程中大多存在易燃易爆產品,所以在檢修過程中安全台帳、安全作業票據則顯得更為重要。 危化品生產企業安全台帳主要指個人防護用品使用台帳、各類作業票據的管理,其中動火作業證、設備內作業證、高處作業證、臨時用電證等是檢修作業中不可缺失的票據。在進行此類作業時,因為存在爆炸、中毒、化學品灼傷、高空墜落的危險,所以在作業前必須經過安全管理部門的現場嚴格分析、檢測和審查,持有簽發的相關作業票據後方可作業。在安全作業票據簽發過程中,我們發現票據的內容、審批程序往往形式化,或者有不符實際的要求,工作效率低下,這將是安全台帳需要改進的一個方面。 安全台帳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也是安全措施實施的有效憑證之一,我們應該通過有效的形式,重視安全台帳的建立和完善,確保生產檢維修的正常進行。
三、有針對性的開展安全培訓和教育
如今的危化品生產企業大多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各種特種設備,生產環節的危害因素存在多樣化,所以對此類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則應更加嚴格。 除了正常開展的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根據各自的生產特點對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知識培訓。比如,空氣呼吸器使用、防毒面具使用培訓、為防止有毒氣體泄漏而開展的應急救援和疏散知識培訓、易燃易爆氣體泄漏進行防火防爆知識講解、凍傷事故的預防和前期治療知識等等。 在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不應一味只追求內容全面而採取「灌輸」的方法,應該將理論知識與實踐操作相結合,盡量增加互動環節,多提問,多舉事例,引發員工思考問題,確保培訓效果。
四、開展安全文化基礎建設
一個企業想要在商場上長期處於領先地位,「安全形象」是至關重要的,而「安全形象」則主要體現在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上。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涉及對象包括員工在內的所有家庭和社會,范圍包括人能到達活動的所有地方,它強調員工、全民乃至人類的身心的安全與健康,主要通過傳播、宣傳、科學普及、教育、倡導、法律等手段,從人的意識、思想、觀念、人生價值觀、道德行為等去啟發教育人,企業安全文化對人的整個人生過程不斷影響,提高人的安全素質即安全文化知識和安全技術,社會安全的適應力和安全的生理、安全的心理承受能力。比如對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年度安全生產目標進行宣貫,對員工整個生產過程中注意事項進行規范和要求,通過各種渠道進行事故教訓、操作規程講解,都屬於企業文化建設的一種。
五、隱患整改應做到「閉環管理」
「閉環管理」即對某一管理行為的全程進行持續關注和促進,而並不是只發現問題不解決問題,強調了行為的完整性。危化品生產由於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化品,高溫高壓的特種設備,所以要求我們必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當發現隱患及時通知相應部門,制定整改措施並盡快實施,以防止此類事故的發生。但這就是我們往往容易忽視的一點,即事故隱患在檢查時發現了,提出了,但卻不注重後期的追蹤整改,易造成事故的發生,整個整改環節沒有構成一個「迴路」,即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閉環。同樣,我們在安全管理工作的整個過程中也同樣適用這個「閉環管理」。
六、科學開展生產現場的「5s」管理
「5s」即整理、整頓、清掃、清潔、修養,該管理活動是從日本企業引進的一項比較成功的管理方法。整理指工作現場,區別要與不要的東西,只保留有用的東西,撤除不需要的東西;整頓指把要用的東西,按規定位置擺放整齊,並做好標識進行管理:清掃指將不需要的東西清除掉,保持工作現場無垃圾,無污穢狀態;清潔指維持以上整理、整頓、清掃後的局面,使工作人員覺得整潔、衛生;修養指通過進行上述4S的活動,讓每個員工都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做到「以廠為家、以廠為榮」的地步。比如對廢棄物的處理、設備的地位、檔案的顏色管理、現場的衛生清潔都屬於「5s」管理的范圍。「5s」管理本質是生產現場的規范管理,通過科學的「5s」管理不但可以提高企業形象、減少浪費、推進標准化建設、增加員工的歸屬感,同時也具有改善管理、預防事故的作用。
七、建立和完善標准化作業程序
危化品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應該是一個標准化的過程。生產過程中的每個流程、行為、動作都應該建立標准化的作業程序,它的每一個控制參數的改變都可以從作業程序中查出,如開車啟動程序、超壓處理程序、異常停車處理程序等等,而不是人為隨意的去改變它。當由於某些原因建立的標准化作業程序不能適應當前的作業要求時,我們應及時加以更正和完善。
八、事故管理全面化、科學化
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故檔案建立、事故統計分析、事故處理追蹤三個方面。事故檔案建立主要是對事故發生時及事故發生後救援、處理的過程的記錄;事故統計分析主要是為了預防類似事故的發生對事故原因的具體分析;事故處理追蹤指責任人處理情、再教育況追蹤、各種預防措施落實情況追蹤。另外,未遂事故人們認為它沒有直接的損失,往往忽視它的危害,卻不知未遂事故其實是傷亡事故的最大殺手,特別是危化品生產企業要非常重視未遂事故的記錄、分析、處理。有效科學的事故管理可以讓我們從以往的教訓中吸取教訓,避免同類事故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九、充分保證應急救援體系的完整性
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危化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自己的應急救援體系,保證事故發生時最大程度的減少各方面損失。應急救援體系的完整性包括救援知識的培訓、管理網路的建立、定期的演練、內容的更新、救援設施的保障等。
但實際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和實施過程中,我們發現各類預案都有嚴格編寫,指揮人員及後勤保障人員也都俱全,內容也完善,實地檢查時卻大相徑庭,沒有定期的演練、通訊設施無法保障、人員變動後聯系方式不及時更新等等,不能保證應救援體系的充分有效性,以至於在事故發生時無法最快的進行反應,從而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綜上所述,在我國工業快速發展的今天,由於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較為薄弱,管理水平的缺乏,同時由於我國的經濟水平、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及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造成我國各個發展領域,特別是諸如煤礦、煙花爆竹、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突出,重特大事故屢屢頻發,這種狀況亟待改善。希望我們可以靈活運用各類有效的管理方法,全面科學地對危化品生產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特別是在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多為員工和企業創造更多的效益。
④ 2014年《安全產生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
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4)車輛救援人員培訓和教育制度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法》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⑤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什麼知識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基本職責和具體條件: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⑥ 企業安全(HSE)管理託管服務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對企業進行安全現狀評估
1.對企業進行危險源辨識,事故隱患排查;
2.指出該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和安全管理重點;
3.提出安全管理對策和技術措施;
4.與企業溝通確認並制定託管工作方案。
二、制定企業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1.協助企業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2.指導企業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
3.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
三、建立企業的安全生產體系
1.協助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網路;
2.明確組織機構中各級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
3.指導和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4.協助建立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反饋、獎懲運行機制。
四、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1.建立和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2.建立和完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1) 安全檢查整改制度;
(2)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安全獎懲制度;
(4)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根據企業生產特點制定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和完善企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特別是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作業規程和機電設備維修安全規程(明確「掛牌鎖機」要求)。
五、指導和協助委託企業及時報告其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或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1.督促企業及時進行事故報告;
2.協助企業進行事故調查;
3.協助企業進行事故處理。
六、建立企業應急救援體系
1. 協助企業建立和維護應急救援體系;
2. 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各班組、車間、樓層簡明扼要的應急疏散程序並明確負責人;
3. 配備必要的應急救(逃)生器材;
4.指導企業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和定期演練。
七、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1. 督促企業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和員工安全教育制度;
2.協助企業組織員工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3.協助企業組織員工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文化活動,如:張貼安全畫報、設立安全生產宣傳欄、舉辦安全知識競賽等。
八、企業安全生產檢查
1.定期安全生產檢查;
2.對重點場所、主要設備和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專項檢查;
3.出具書面的檢查記錄,指出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及時報告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人,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和整改復查。
九、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檔案
1.危險源管理檔案;
2.工傷事故檔案;
3.特種設備管理檔案;
4.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5.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6.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整改檔案;
7.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8.違章記錄及安全獎懲檔案;
9.安全生產投入檔案。
十、指導和督促委託企業按國家規定為從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
十一、為企業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相關信息
1.貫徹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標准等內容;
2.傳達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最新政策和活動信息。
⑦ 急求公司消防沒貨救援預案
商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商場及購物群眾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結合商場實際情況,特製定本預案。
二、危險性分析
2.1 商場概況
本商場位於世博廣場,地處繁華地段,建築物地上四層,建築高度23.5米,建築面積為14120.61平方米,主要用途為購物商場,現有員工 人。商場首層安全出口6個,二、三層有疏散樓梯5部,四層有疏散樓梯4部,設有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
2.2 危險性分析
本商場是一家大型的綜合性商業零售企業,其內部結構比較復雜,營業面積大,經營的商品范圍廣,收銀台及貴重商品櫃台多,並且設置有大量的照明、用電設備,防火安全是商場工作重中重。
另外,商場也是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一旦發生各種突發事件,人員的疏散工作十分重要,建立快速人員應急疏散程序非常必要。
三、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3.1 成立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由商場總經理 馮峰 擔任(法定代表人)。
副總指揮:由商場主管安全副總經理 於洪水 和安保部經理 藏慶光 擔任。
組員: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安保部工作人員組成。
一) 領導小組
組長:程風波
副組長:於洪水、郭敏敏
二) 工作小組
1、 消防搶險滅火組
組長:藏慶光
組員:安檢部早班員工
職責:發生報警後,迅速前往著火點,以先隔離火源在滅火的原則,組織人員進行滅火自救工作
2、 安全警戒組
組長:楊鵬飛
組員:安檢部晚班員工
職責:維護安全秩序,指揮顧客疏散,消防交通疏導,重點設施防護,收銀系統和珠寶櫃台的監護,把守各進出口,勸解不明顧客暫時不要進入商場
3、 疏散組
組長:胡漢忠
組員:各樓層主管
職責:指揮顧客有順序疏散,引導各營業員按樓層劃分區域,沿各消防通道有秩序的撤離商場。
4、 通訊監控組
組長:王加洲
組員:播音員、監控員
職責:負責通訊工具聯絡暢通、商場廣播及時播音、視頻監視商場內員工疏散情況
5、 設備維護組
組長:李飛
組員:工程部工作人員
職責:負責商場配電設備、發電機設備應急轉換、應急照明正常投入使用和消防聯動控制啟動。
6、 策劃攝影組
組長:許國平
組員:企劃部員工
職責:對整個演練過程進行拍攝、錄象和策劃報道
7、 救護組
能真正發生其應有的作用,確保商場商場安全運營。
總指揮部:設在監控室。
職責:全面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具體實施,確保滅火、應急疏散行動能夠按照預案順利進行。
3.2 設立通訊聯絡組
人員組成:由商場辦公室和消防中控室人員組成。
職責:做到報警及時,保持通訊聯絡暢通;保證各種指令、信息能夠迅速及時、准確的傳達。
3.3 設立樓層指揮組
人員組成:由商場各樓層主要負責人及其辦公室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本樓層組織、指揮、協調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具體實施;掌握情況,准確分析局勢,果斷作出正確判斷;及時上報有關信息,並認真貫徹執行指揮部命令。
3.4 設立滅火行動組
人員組成:由各部門的志願消防隊員組成。
職責:負責按照預案或現場指揮員的指令及時撲救初起火源,控制並消滅火災;配合專業消防人員進行滅火搶險工作。
3.5 設立疏散引導組
人員組成:由安保部門人員和各樓層有關人員組成。
職責:在樓層指揮組指揮下,堅守崗位,依據預案措施及疏散路線;有秩序地疏散引導本樓層顧客,疏散完畢後有秩序撤離。
3.6 設立防護救護組
人員組成:由安保部門人員、商場醫務室人員和各樓層經過醫務培訓的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配合專職消防人員及醫護人員救護,搶險火場被困傷員及物資;負責向場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看守搶救出來的物資,保證滅火工作順利進行。
3.7 設立後勤保障組
人員組成:由安保部門人員、後勤部門人員、設備部門人員及指揮部指定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保障滅火用水供應和其它滅火物資設施供應;負責滅火後的水、電、現場搶修、恢復等工作。
四、應急響應
4.1 報警和接警
值班人員或現場工作人員發現火情後,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切斷與火災相關的電源,大聲呼救,並按下手動報警按鈕,發出火災聲響警報,消防中控室接到聲響報警後,通過對講機立即通知志願消防隊員趕赴現場,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時要講清詳細地址、起火部位、著火物品、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及電話、行走路線,並派人到約定地點接引消防車進入火災現場,同時向單位領導和安保部報告。
4.2 應急疏散
消防中控室接到聲響報警後,立即開啟火災應急廣播,說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線。疏散組成員立即組織處於著火層等受火災威脅的樓層人員沿火災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
4.3 撲救初起火災
滅火行動組接到報警後,應立即趕赴著火現場,根據預案或現場指揮員的指令迅速檢查是否切斷現場電源,利用滅火器材迅速撲救。如火勢較大,暫時不能撲滅,應立即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採取隔離等措施,防止火勢進一步蔓延,並積極配合專業消防人員完成滅火任務。
4.4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及救護
通訊聯絡組應立即按照預案或指揮員的指令,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同時注意保持通訊聯絡暢通,及時准確地將各種指令、情況及信息上傳下達。
防護救護組應立即按照預案或指揮員的指令,對現場實行警戒,保證消防車輛的暢通無阻,維護好現場秩序,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配合好專業消防員及醫務人員搶救火場內被困傷員及重要物資。
後勤保障組應立即按照預案或指揮部的指令,迅速調集滅火所需物資、設備,為完成滅火、疏散救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五、應急結束
滅火工作結束後,總指揮部應派人對著火現場實施警戒保護,嚴禁在場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確保現場的原始狀態,並配合調查人員做好事故現場的調查工作,後勤保障組在總指揮的安排下做好搶修、恢復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各部門及全體員工要在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迅速按照預案或指揮員的指令,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各部門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後,要立即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進行撲救,掌握情況,同時向單位領導報告。
(3)各部門及全體員工要本著遇事冷靜,互相協調,通力配合,不慌不亂的原則,盡快完成報警、撲救、疏散顧客、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等各項工作。
(4)滅火工作結束後,由總指揮部下達各組人員撤離現場的命令,隨後進入善後工作處理階段。
社會單位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 社會單位應當在單位合適的位置設置固定消防宣傳陣地。
第二條 社會單位應當確定消防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
第三條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應當經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培訓,具備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
第五條 在崗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並做好記錄。
第六條 社會單位應當購置或製作書籍、傳單、手冊、報刊、雜志等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資料,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採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等形式,以及利用廣東消防網「消防知識技能e網培訓系統」、當地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基地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消防教育培訓。
第七條 對重點工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單位、部門對所組織培訓的時間、內容及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認真詳細的記錄並存檔。
第八條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及員工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單位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7、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需要的其他內容。
6、廣東省社會單位消防e網管理系統應用。
火災接警處警程序
第一條 員工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呼救,並利用電話或火災報警按鈕撥打「119」電話報警、報告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報告內容包括火警地點、燃燒物性質、火勢蔓延方向等;
第二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處置: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進行工作分工。一名為值機人,負責值機,進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另一名為傳達人,負責值班時對火災報警部位的核實和撥打火警電話、啟動應急預案等緊急情況的處置。
二、在接到火災報警信號時,應頭腦冷靜,保持鎮定,並按照相應的處理程序進行工作。
三、接到控制設備報警顯示後,應迅速核實報警點所對應的部位。報警控制器不具備智能顯示功能的,應在報警地址編碼對照表中進行核實。
四、迅速通過電話或無線對講系統等通訊工具立即通知巡查人員或報警區域的樓層值班、工作人員攜帶通信工具和滅火器,迅速趕到報警點確認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控制室內做好處置火警的准備。
五、消防控制室火災事故緊急處理程序:
(一)巡查人員或報警區域的樓層值班、工作人員現場核實報警部位確實起火後,應立即通過報警按鈕、電話或無線對講系統等通訊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反饋確認火災信息,同時組織本樓層或防火分區工作人員和員工,按分工及時引導本樓層顧客、消費者疏散,並實施撲救初起火災;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接到反饋的火災確認信息時,值機人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 (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 ),傳達人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說明發生火災的單位名稱、座落地點、起火部位、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四)傳達人在報警後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報告單位負責人。應利用火災事故廣播發出火災處置指令,通知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開展疏散和自救工作,告知顧客、消費者不要驚慌,在工作人員和員工的引導下有序地疏散、撤離火災現場(卡拉OK場所應啟動聲像報警系統),並用通訊工具向單位值班領導報告;
(五)值機人要監視系統的運行狀態,保證火災情況下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及時做好記錄。
(六)火警處置完畢後,恢復各種消防設施至正常運行狀態。
六、消防控制室火警誤報處理程序:
(一)巡查人員或報警區域的樓層值班、工作人員在現場核實為火警誤報時,應及時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反饋誤報的有關信息,並排除現場干擾因素;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反饋的火災誤報信息時,應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復位,將系統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並在值班記錄中對誤報的時間、部位、原因及處理情況進行詳細的記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及時將系統誤報的原因及處理情況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三條 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值班人員確認火災後,立即通過單位內部電話、有線無線對講系統、警鈴、廣播等方式,發出火災信號,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撥打「119」電話向消防隊報警;
第四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涉及的人員,立即按照預案分工,迅速展開滅火和疏散救援。
第六條 發出火災信號後,單位應當於2分鍾內全面投入滅火救援工作,並及時採取如下措施:
一、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預案要求通知預案涉及的員工趕赴火場,向消防隊報警,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二、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四、安全救護組負責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五、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四、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開關處於自動(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災警報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六、火災確認後,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報警聯動控制設備需要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有火災時能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三、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及時發現並准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於2人。一名為值機人,負責值機,進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另一名為傳達人,負責值班時對火災報警部位的核實和撥打火警電話、啟動應急預案等緊急情況的處置。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取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發的《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資格證》,持證上崗,並將原件或復印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備查。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按時上崗,並做好交接班工作,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做好各項記錄工作,不得脫崗、替崗、睡崗,嚴禁值班前飲酒或在值班時進行會客和娛樂活動,因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應提前向單位主管領導請假,經批准後,由同等職務的人員代替值班。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認真做好報警設備檢查,發生火災信號處置、滅火操作設備檢查和設備運行情況等各項登記、記錄工作。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愛護消防控制室的設施,保持控制室內的衛生。
九、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隨意觸動設備。
十、消防控制室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消防控制室應設置一部可直接撥打119報警的固定電話、火災事故應急照明、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並配備相應的通訊聯絡工具。
十一、消防控制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堆放與設備運行無關的物品或雜物,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道穿過。
十二、消防控制室內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
十三、對建築消防設施要定期檢查、測試和保養,保證消防系統全時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運轉及其設備功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十四、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嚴禁擅自關閉、停用消防設施。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一、負責對各類消防控制設備的監視和運用,不得擅離職守,做好檢查、操作等工作。
二、熟悉本系統所採用的消防設施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練掌握操作技術,協助技術人員進行修理、維護,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三、熟練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等火災事故緊急處置程序,能夠按照程序迅速開展接處警工作。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控制器日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及時發現和處理設備故障,並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和《建築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五、宣傳貫徹消防法規,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以高度的責任感去完成各項技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積極參與消防專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確保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消防手續,確保建設工程的合法性。
三、單位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四、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五、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六、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七、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八、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其中人員密集場所應組建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
十、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負責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六、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七、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八、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
九、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十、指揮本單位初期火災的撲救
十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⑧ 什麼是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符合《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 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⑨ 求魯政辦發[2007]54號文電子版
我有WORD版本的 要就聯系我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魯政辦發〔2007〕54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
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各種股份制企業等,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質保障責任:1.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2.保證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3.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資金投入責任:1.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2.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3.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4.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
(三)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1.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按規定委託和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注冊安全助理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四)規章制度制定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教育培訓責任: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六)安全管理責任:1.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2.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4.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5.及時消除事故隱患;6.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7.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的責任:1.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2.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3.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認真監控、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准確、完整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並、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產權變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承擔相應後果。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車間、班組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其他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崗位標准化操作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崗位標准化操作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一)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教育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嚴格遵守。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一)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
(二)除本條(一)項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一)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
(二)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並進行考核;
(三)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具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落實;
(四)組織制訂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負責組織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
(六)配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
(八)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九)按規定監督或者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有關部門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
(十)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一)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必要的條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得低於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第五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並按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依據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主要包括新員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和轉崗員工上崗前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等。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並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及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及啟示;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包括調換工作崗位、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有關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六章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保障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單位全年的經費預算。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道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戶核算,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道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積極參加僱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並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並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
(四)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礦山建設項目、用於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等高風險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項目竣工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並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項竣工驗收合格後進行總體竣工驗收,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並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後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等內容。
第七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採用信息化等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需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後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申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在取得行政許可後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行業安全標准化達標要求,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准化建設工作,使安全生產標准、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變為從業人員規范化、制度化、標准化崗位操作的自覺行為。
對安全標准化建設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工傷保險費交納等方面均享有優惠政策,並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設備、設施是否處於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是否處於安全作業狀態;
(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和熟練使用;
(七)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十)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各生產班組設立安全員,在班組長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本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本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
(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四)對發現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
(五)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協助落實事故的防範措施。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報告和治理。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和糾正。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負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一條 承包項目、工程及租用場所、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賠償等事故善後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規定;
(六)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引導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拒絕違章作業;組織、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學習,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組織等應當協同合作,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堅持以人為本,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積極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徑,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解決。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對完不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處罰;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493號令和省政府關於落實493號令的通知精神,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第四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而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應急救援組織在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時,應當吸納與其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五十三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後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各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管。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經濟政策對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導向作用,通過經濟政策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五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變相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設置限制條件和障礙。
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予以許可。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許可。
第五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嚴格監管和有效指導,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在生產經營單位改制、破產、收購、兼並、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控制變更、變動實際進程的有關部門、機構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有關文件中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內容應認真審查,發現未按規定約定有關事項的,應責令補充相關內容。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工作的總體布局,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總結和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為加強安全生產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對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典型事例應當予以曝光。
對不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行為,鼓勵群眾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予以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督促企業排查事故隱患及做好整改,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應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且未按期整改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停產整頓,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體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
第六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適用本規定。
第六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