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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20 22:29:40

『壹』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教育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類比較多,你問的是那類的,如教師、醫生等等

『貳』 事業單位人員如何進行管理

畫餅充飢,飲鴆止渴。快退休的原本就不好管,覺得應該循序漸進,另外好像有政策,事業編制要改革,到時候你可以先定些制度逐步落實,

『叄』 事業單位怎麼學習

考事業單位就要認真做好復習事業單位考兩門一門申論,一門公共基礎知識,建議在家努力復習,認真備考

『肆』 如何加強事業單位職工教育培訓

1、正確選擇培訓對象。
2、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對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對教回育培訓工作給予大力答支持。並且管理者自身也要積極地參加教育培訓,為職工做出榜樣,用實際行動來影響教育職工。
3、在教育培訓方式上要加以創新。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要有針對性,要重視分析各崗位人員的具體需求和各自的特點,要以各崗位人員的具體需求和各自特點為依據,以此來制定不同的培訓方案和培訓方式。
4、要將教育培訓考核與職工績效考核結合起來。

『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內容有哪些

1、愛崗敬業行為規范要求;2、所履職崗位的工作職責;3、相關專業知識;4、單位規章制度等幾個方面

『陸』 如何做好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學習筆記

員工管理六原則
1、充分了解員工
每個人對自己都是如此簡單,而對他人卻是如此復雜。作為管理者,要能充分的認識你的員工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是管理者如果能充分理解自己的員工,工作開展起來會順利得多。俗話說「士為知己者死」。一個能夠充分了解自己員工的管理者,無論在工作效率,還是人際關繫上他都將會是個一流的管理者。
了解員工,有一個從初級到高級階段的程度區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了解員工的出身、學歷、經驗、家庭環境以及背景、興趣、專長等。同時還要了解員工的思想,以及其干勁、熱誠、誠意、正義感等。
第二階段:當手下員工遇到困難,你能實現預料他的反應和行動。並能恰如其分的給員工雪裡送炭,這就表明你對員工的認識更進一步。
第三階段:知人善任。能使每個員工在其工作崗位上發揮最大的潛能。給自己的員工足以考驗其能力的挑戰性工作,並且在其面臨此種困境時,給予恰當的引導。
總之,管理者與員工彼此間要相互了解,在心靈上相互溝通和默契,這一點對管理者來說尤為重要。
2、聆聽員工的心聲
企業的管理者都有強烈的自我主張,這種傾向有助於果斷、迅速的解決問題,但另一方面也會使管理人員一意孤行,聽不進他人意見,導致決策失誤。
在企業的管理中,聆聽員工的心聲,也是團結員工,調動積極性的重要途徑。一個員工的思想除了問題,會失去工作熱情,要他卓越的完成你交給他的任務是不可能的。這時,作為管理者,應耐心的得去聽取他的心聲,找出問題的症結,解決他的問題或耐心開導,才能有助於你的管理目標的實現。 對待犯錯誤的人員,也應當採取聆聽的辦法,不應一味責難它們,而應給他們解釋的機會。只有了解個別情況後,才能對他們對症下葯,妥善處理。
3、德才兼備,量才使用
「尺有所短,寸有所長」,每個人在能力、性格、態度、知識、修養等方面各有長處和短處。用人的關鍵是適用性。為此,作為管理者在用人時,先要了解每個人的特點,是個員工十個樣,有的工作起來利落迅速;有的謹慎小心;有的擅長處理人際關系;有的卻喜歡獨自埋頭在統計資料里默默工作。 在許多企業的人事考核表上,都有一些關於處理事務的正確性、速度等評估項目,能夠取得滿分這才稱的上是優秀的職員。作為一個管理者,不僅要看到人士考核表上的評分,更重要的是在實踐中觀察,結合每個員工的長處給於是當的工作。在從他們工作過程中觀察其處事態度、速度和准確性,從而真正測出其下屬的潛能。也只有如此,管理者才能靈活、有效、成功地管理他的員工、使事業蒸蒸日上。
4、淡化權利,強化權威
對員工的管理最終要落實到員工對管理者,或下屬對上司的服從。這種領導服從關系可以來自權利或權威兩個方面。管理者地位高,權力大,誰不服從就會受到制裁,這種服從來自權力。管理者的德行、氣質、智慧、知識和經驗等人格魅力,使員工資源服從其領導,這種服從來自一個企業的管理者要成功的管理自己的員工,特別是管理比自己更優秀的員工,人格魅力形成的權威比行政權力更重要。
5、多表彰員工
成就感能夠激勵員工熱情工作,滿足個人內在需要。要公開獎勵標准,使員工了解每一個人獲得獎勵的原因。以公開的方式給予表揚、獎勵。表揚和獎勵如果不公開,不但會失去它本身的效果,而且會引起一些員工的無端猜測,影響工作。獎勵的時效也很重要,要多獎勵剛剛發生的事情,而不是已經被遺忘的事情,否則會大大減弱獎勵的影響力。
6、適宜的工作環境,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還能調節員工心理。根據生理需要設計工作環境,可以加快速度、節省體力、緩解疲勞;根據心理需要設計工作環境,可以創造愉悅、輕松、積極、活力的工作氛圍。對工作環境進行人性化的改造,在公司內開設多家食堂和飯店,增設盥洗室,保持工作地點整潔干凈……

『柒』 如何對事業單位人事工作的管理

1.完善事業單位人事勞資制度
首先,事業單位人事勞資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考核制度,在考核過層中,結合職工工作積極性以及對單位帶來的貢獻等進行職工工資的制定。其次,針對本單位實際情況,為職工制定一套相對完整的人事勞資規章制度。相關管理人員結合相應獎罰制度,對崗位上的職工實施相應的獎罰。為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創新性和主動性等,還應當為其建立其一個有效的用工機制,從而提升工作效率。最後,按照規定進行員工福利的發放,一般情況下,有些事業單位在節假日為員工發放禮品等,在進行禮品發放之前,事業單位要向上級申請並報告,申請成功之後,按照規定向職工發放禮品。
2.加強事業單位職工培訓
建立一個人才教育培訓機制,這一機制使相關領導負總責,此後各個部門的負責人擔任第一負責人,進而形成一個一級抓一級的工作模式。為了使職工的工作技能有所提升,事業單位可以為其開展相應的服務窗口,藉助培訓以及專項培訓相互結合的方式,將實踐培訓和理論培訓相結合。
在培訓過程中,將集中培訓和個人自學兩種方式相互結合,全面展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各個部門不但要抓好日常工作,同時為幹部職工創建相應的學習條件,保障職工能夠有足夠的學習時間。
對幹部職工進行考核,建立相應檔案,培訓和工作實際相互結合,對幹部職工進行相對全面的培訓,將考核內容當做幹部職工的重要依據。
3.營造良好的勞資管理工作環境
事業單位用人過程中,應當予以一定的權利,賦予這些職工相應的職責。這樣,職工工作積極性會有所提高。此外,事業單位要對優秀職工的才能給予肯定,讓職工產生一定的成就感,進而使職工工作更加積極。
此外,事業單位為職工建立起一個溝通的平台,宣傳單位的相關理念,並讓職工了解到單位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針對事業單位的重大決策,可以引導職工積極參與,針對這一決策,提出自己的意見,從而體現職工的核心價值,促使職工工作積極性得以提升。針對一些科研製度而言,需要引進一批專業人才,讓一些具有獨到見解的人才參與到這一項目當中,通過這種管理方式,讓職工感受到自身的價值,同時產生一種使命感。這樣更容易促使其潛能得到充分發揮。
4.利用人事勞資管理軟體
藉助差異化事業單位薪資管理需求,可以對職工工資進行自定義,對相應資金進行臨時調整,進行個稅的臨時調整,最終完成相對復雜的薪資公式的設計。利用相應管理軟體,對職工考勤以及請銷假等進行統一管理,將這一考核結果直接從工資上進行體現。此外,藉助管理人間實施職工的考勤管理,將職工的考勤情況和其工資結合在一起,並且將職工的考勤情況與其考核結果相結合。利用軟體進行職工合同的編輯和修訂,設置合同到期提醒等功能。勞資管理軟體還可以對員工培訓情況進行管理,藉助其進行培訓記錄、考試記錄和取證情況等,並且對職工培訓的整個過程進行管理。

『捌』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學習計劃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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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如何加強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管理工作

熟讀事業單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規章制度。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應當經工作人員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工作人員討論。

第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第八條 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和規模,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結構比例和等級標准。

第九條 事業單位崗位按照下列程序設置:

(一)事業單位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二)主管部門審核;

(三)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

(四)事業單位在聽取工作人員意見後,由負責人員集體討論制定崗位設置的實施方案;

(五)組織實施。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十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考試內容包括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考察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專業素養、業務能力。

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確定擬聘名單並予以公示;

(七)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報批;

(八)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內部應當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產生崗位人選。

競聘上崗採取個人自薦、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建立人事關系,應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代表;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崗位名稱、類別、等級、職責任務;

(五)工作地點;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培訓、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可以與新進人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新進人員屬初次就業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一般訂立3年至5年的合同;對人員流動性強的崗位,可以訂立3年以下的合同;對相對穩定的崗位,可以訂立5年以上的合同。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的訂立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

聘用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前款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工作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該工作人員訂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經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的;

(三)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工作人員權利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聘用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聘用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聘用合同期滿,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聘用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四條 在聘用合同期限內,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三)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拒不改正的;

(四)嚴重失職,對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違法違紀,損害本單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工作人員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單位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三)工作人員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不得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性工作人員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

(二)未依法為工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學習的;

(二)被錄用、調任或者聘任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事業單位協商一致的,工作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工作人員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與事業單位協商一致的,工作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國家級重點項目技術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不得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條 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工作人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滿的;

(二)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

(三)工作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單位被撤銷、解散的;

(五)受到開除處分的。

聘用合同期滿,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應當向工作人員支付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單位提出維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規定的對工作人員有利的條件續訂聘用合同,工作人員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工作人員支付。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工作人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人員月工資,是指工作人員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證明,寫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事業單位應當在出具解除、終止合同證明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協助工作人員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該工作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聘用合同和崗位職責,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第三十八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實行單位內部評議與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採取個人總結、績效分析、民主測評、綜合評價等符合單位和崗位特點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

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2個等次。

第四十條 年度考核結果記入工作人員本人檔案,作為調整崗位、工資的依據。

聘期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訂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四十二條 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納入工作人員考核內容。

第四十三條 培訓經費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四十五條 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將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

(二)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護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長期紮根基層,愛崗敬業,履行職責模範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六條 獎勵種類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到獎勵的工作人員或者集體,頒發證書或者獎章(獎牌),並給予一次性獎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條 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的獎勵,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的;

(三)違反規定的許可權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獎勵的,收回證書或者獎章(獎牌),追回獎金,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第四十九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違反政治紀律,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二)違反工作紀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三)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單位資財的;

(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降聘(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聘(撤職),24個月。

第五十一條 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十二條 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受到記過處分的,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崗位等級聘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條 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被判處其他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給予降聘(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十四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後解除處分。

處分解除後,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是因受到降聘處分降低崗位等級聘用的,不視為恢復原聘用崗位。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五十五條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

工作人員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組成。

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執行國家統一的政策和標准。

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分配。

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待遇。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條 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作出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作出決定單位的上一級單位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處分的;

(三)被撤銷獎勵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原作出決定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後的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 遇到聘用、考核、獎勵、處分、爭議處理等需要迴避事由的,有關人員應當迴避。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人事管理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

(三)違反規定不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

(四)違反規定與工作人員約定試用期和服務期的;

(五)違反規定確定或者給付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的;

(六)違反規定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規定向工作人員支付經濟補償的;

(八)違反規定辦理考核、獎勵、處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因錯誤的人事處理給工作人員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聘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拾』 事業單位如何培訓新員工

首先你單位必須執行專業技術崗位,然後你要確定你是在專業技術崗位之後才考慮評審職稱。經濟、審計、會計等系列是以考代評,你符合相關條件即可報考,其他的系列是評審,你必須要有相應的學歷和業績、論文等。從你現在的情況看,你必須先拿到大專以上學歷才去考慮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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