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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職工內部人員培訓記錄

發布時間:2020-12-20 07:32:43

❶ 鍋爐操作證復審需要攜帶什麼材料

1、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自行或委託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申請復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

(二)《作業人員證》(原件);

(三) 持證期間用人單位或者專業培訓等機構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證明;

(四) 醫院出具的本年度的體檢報告;

(五 )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未超過1年的證明;

(六) 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沒有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證明(1份);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3、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1)特種設備職工內部人員培訓記錄擴展閱讀:

1、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發證,並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四)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五)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❷ 特種設備培訓記錄怎麼做

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方式,培訓內容,培訓設備,培訓結果,

❸ 塔吊證在什麼部門辦手續

塔吊證應到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不收費。

塔吊證屬於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證件至少有安監總局、質檢總局、建設部考核並發證。

注意事項

1、根據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在參加培訓前必須到當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體檢,體檢合格者方可參加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2、培訓報名時需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申報表》,交一寸近照三張(白底或藍底,不能穿紅衣服拍照)、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各一張,並由各所在單位審核蓋章。

(3)特種設備職工內部人員培訓記錄擴展閱讀

人員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體健康,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症等妨礙本作業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參考資料

網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

網路—特種作業操作證

❹ 氣瓶充裝許可證,好辦嗎,需要什麼手續,謝謝

1.基本條件
(1)充裝單位應當取得相關部門 (規劃、消防部門)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裝許可前,充裝站不得對外營業;
(2)充裝單位的場地、廠房、設備和充裝工藝設施應當是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3)建立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適應充裝工作需要的事故應急預案,並且能夠有效實施;
(4)建立和使用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具有自動採集、保存充裝記錄的信息化平台(僅限易燃有毒氣體充裝 ),採用信息化技術對氣瓶充裝過程進行管理;
(5)具備充裝介質的儲存能力,並且具有符合規定數量的由充裝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用氣瓶除外 )(注2);
(6)充裝單位應當具備氣瓶維護保養的能力和設施,負責對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進行標志製作和維護保養。
注1:(1)新取證和搬遷的充裝站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換證的充裝站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或者能證明其為合法經營的行政許可文件(如《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等 );
(2)按照消防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充裝站申請消防驗收合格後獲得的消防鑒審合格意見書等。
注2:充裝介質儲存能力和自有產權氣瓶數量依據各省級 (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2.人員
(1)充裝單位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應當熟悉與氣瓶充裝安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
(2)配備技術負責人1人,具有工程師職稱,具有氣瓶充裝管理經驗,能夠處理一般技術問題,具備組織協調和事故應急處置的能力;
(3)每個充裝地址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至少1人,並且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
(4)每個充裝地址作業人員 (充裝人員,下同)每個班次不少於2人,並且持有氣瓶充裝作業人員資格,在氣瓶充裝作業時,作業人員不得同時兼任檢查人員;
(5)每個充裝地址配備檢查人員每個班次至少1人,並且取得氣瓶充裝作業人員資格;
(6)配備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化驗人員,並且經過技術和安全培訓,掌握與充裝介質相關的知識,檢驗設備、儀器和儀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3.充裝場所
(1)按照介質分別設有氣瓶待檢區、不合格區、待充裝區、充裝合格區,並且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2)具有專供氣瓶裝卸的場地和專用裝卸裝置,並且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3)具有氣瓶專用庫房,劃分實瓶區和空瓶區,並且設有明顯標識;
(4)充裝單位的充裝作業區域與輔助服務區之間應當設有明顯界線,還應當設有人員進入的安全警示標識以及安全須知;
(5)具有可供移動式壓力容器檢查和卸載的作業場地。
4.充裝設備
(1)充裝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2)具有移動式壓力容器卸載專用裝置,並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3)抽真空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4)用於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充裝設備,應當裝設緊急切斷系統。
5.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1)充裝單位裝設的壓力計量、溫度計量、質量計量、安全閥、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有毒、可燃氣體和氧氣及可窒息性氣體的充裝單位必須配置)、緊急切斷系統等應當與充裝介質種類、充裝數量相適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2)具有判定氣瓶內部殘液、殘氣化學性質的裝置和儀器,以及處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質殘液、殘氣的設施。
6.專項條件
6.1壓縮氣體充裝
6.1.1充裝設備
(1)有抽真空工藝要求的,應當具有抽真空裝置,氧氣充裝所配置的抽真空設備應當使用氧專用油脂或無油脂潤滑;
(2)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裝設防錯裝接頭。
6.1.2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採用電解法製取氫氣和氧氣的充裝單位,應當具有自動測定氫、氧純度的化學分析儀器。
6.2液化氣體充裝
6.2.1充裝設備
(1)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應當具有氣瓶的殘液倒空和回收裝置以及抽真空裝置;
(2)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應當在用於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卸液裝置液相管道上裝設切斷閥和止回閥,氣相管道上裝設切斷閥;
(3)液氨、液氯等毒性氣體充裝單位,應當具有回收或處理瓶內余氣的裝置,並且安裝在可防止充裝時氣體溢出的負壓操作系統上;
(4)貯存容器應當裝設准確、安全、醒目的液面顯示裝置,並且有可靠的防超裝設施。
6.2.2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1)具有與充裝接頭數量相等的計量衡器,以及專用的復稱衡器,其中液氨、液氯、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氣充裝應當配置具備超裝自動切斷功能的計量衡器,其他液化氣體應當配置超裝自動報警裝置;
(2)低溫液化氣體充裝裝置中的汽化器出口應當裝設溫度、壓力控制報警系統和聯鎖停泵裝置。
6.3溶解氣體充裝
6.3.1充裝場所
應當分別具有實瓶、空瓶和氣體原料專用庫房。
6.3.2充裝設備
(1)具有回收或者處理瓶內余氣的裝置;
(2)具有抽真空、測量瓶內余壓、確定剩餘丙酮或者吸附氣體介質量、補加丙酮或者吸附氣體介質的裝置;具有冷卻噴淋和緊急噴淋裝置,並且有可靠水源。
6.4混合氣體充裝
混合氣體充裝單位的生產場地、檢驗與試驗能力等應當根據混合氣體組分性質分別滿足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充裝條件的要求。
7.充裝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並且有效實施包括充裝要素控製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充裝工作記錄和工作見證資料等的充裝質量保證體系。配備相應要素的充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按照相應要求履行審查確認、作出記錄的職責。
7.1充裝要素控制
充裝單位應當編制並且實施文件和記錄控制、設備 (包括充裝設備和充裝工藝裝備)控制、充裝介質檢測控制、人員管理、充裝工作質量控制、信息追蹤和質量服務、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等要素質量控制系統。
7.1.1文件和記錄控制
7.1.1.1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受控文件的類別確定,包括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外來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等;
(2)文件的管理,包括編制、審核、審批批准、標識、發放、修改、回收,保管(方式、設施等)及其銷毀的規定;其中外來文件控制還應當有收集 (購買)、接收等規定;
(3)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的相關部門、人員及場所使用的受控文件為有效版本的規定。
7.1.1.2記錄控制
記錄控制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記錄的填寫、確認、收集、歸檔、保管與保存期限、銷毀等規定;
(2)質量保證體系實施部門、人員及場所使用相關受控記錄表格有效版本的規定。
7.1.2設備控制
設備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設備及設備上使用的安全附件控制,包括采購、驗收、建檔、操作、維護、使用環境、檢定校準、檢修、特種設備自行檢查、報廢等;
(2)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設備台賬和檔案,質量證明文件、使用說明書、使用記錄、維護保養記錄、校準檢定計劃,校準檢定記錄、報告等檔案資料;
(3)設備狀態控制,包括設備使用狀態標識、檢定校準標識、法定要求定期檢驗的設備檢驗報告等。
7.1.3充裝介質檢測控制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所購商品氣體、氣瓶余氣和產品氣體進行化驗分析。
7.1.4人員管理
人員管理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人員培訓要求、內容、計劃和實施等;
(2)人員的培訓記錄、考核檔案;
(3)特種設備相關人員持證上崗;
(4)特種設備許可所要求的相關人員的聘用管理。
7.1.5充裝工作質量控制
充裝工作質量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對合格的氣瓶進行充裝,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改裝氣瓶、翻新氣瓶、報廢氣瓶;
(2)充裝過程按照規定進行操作,並且有專人進行巡迴檢查;
(3)氣瓶充裝的溫度(壓力)及其流速符合規定;
(4)溶解乙炔氣瓶充裝時間及靜置時間符合要求,充裝後逐瓶稱重和檢查壓力;
(5)液化氣瓶充裝量符合有關規定,充裝後逐瓶稱重;
(6)壓縮氣體充裝壓力符合規定。
7.1.6信息追蹤和質量服務
信息追蹤和質量服務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本單位辦理使用證的氣瓶瓶體上應當製作充裝站標志 (塗敷標志和信息化電子標志)和充裝產品標簽,標簽內容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2)充裝站建立健全氣瓶充裝、儲運、銷售、檢驗的全產業鏈等環節的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並且有效實施管理;
(3)對瓶裝氣體使用者進行安全使用指導,對瓶裝氣體經銷單位或者瓶裝氣體消費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培訓。
7.1.7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
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
(2)接受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
(3)接受定期檢驗,包括滿足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對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或者校驗的要求;
(4)特種設備許可證管理,包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購買、使用和充裝具有許可證的單位製造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規定,充裝許可如名稱、地址)發生變更、變化時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規定,特種設備許可證管理規定,特種設備許可證換證規定等。
7.2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包括以下內容的各項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且能夠有效實施。
(1)安全管理機構(需要設置時)和各類人員崗位責任;
(2)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產、安全檢查等內容 );
(3)用戶信息反饋;
(4)氣瓶的檢查登記、使用登記、建檔、標識、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儲存、發送;
(5)充裝站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檢驗;
(6)計量器具與儀器儀表校驗;
(7)資料保管,如充裝記錄 (含電子文檔)、設備檔案等;
(8)不合格氣瓶處理;
(9)人員培訓考核管理;
(10)用戶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服務;
(11)事故報告和處理;
(12)事故應急預案及定期演練;
(13)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
7.3安全操作規程
充裝單位應當結合充裝工藝制定並且實施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內容至少包括適用范圍,人員條件、設備儀器條件、操作程序和方法、監控參數、巡迴檢查和異常情況的處理等。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瓶內殘液(殘氣)處理操作規程;
(2)氣瓶充裝前、後檢查操作規程;
(3)氣瓶充裝操作規程;
(4)氣體分析操作規程;
(5)充裝設備操作規程;
(6)事故應急處理操作規程;
(7)裝卸操作規程。
7.4充裝工作記錄和見證資料
充裝單位應當填寫充裝工作記錄。充裝工作記錄要有操作人員、審核人員簽字確認。有關充裝工作記錄和見證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收發瓶記錄;
(2)新瓶和檢驗後首次投入使用氣瓶的抽真空或置換記錄;
(3)殘液(殘氣)處理記錄;
(4)充裝前、後檢查和充裝記錄;
(5)不合格氣瓶隔離處理記錄;
(6)介質化驗報告;
(7)質量信息反饋記錄;
(8)設備運行、檢修和安全檢查等記錄;
(9)裝卸記錄;
(10)安全培訓記錄;
(11)溶解乙炔氣瓶丙酮補加記錄;
(12)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8.充裝工作質量
充裝工作應當符合《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嚴格進行充裝前檢查、充
裝過程式控制制、充裝後檢查和充裝量復檢,並且按照其規定進行記錄,向介質購買方提
交證明資料。
9.換證業績
充裝單位在許可周期內的充裝業績應當覆蓋其許可范圍,並且每年的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合格,否則按照首次申請取證或者增項處理。
10.其他要求
氣瓶充裝單位的許可條件除滿足本附件要求外,各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對本附件進行細化。

❺ 特種設備作業證書怎麼復審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或者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復審申請表》(1份);

(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原件)。

第二十六條 滿足下列要求的,復審合格:

(一)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持證期間,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

(三)持證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中斷未超過1年。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需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復審。

(5)特種設備職工內部人員培訓記錄擴展閱讀: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

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❻ 特種作業操作證怎麼復審

特種作業操作證要復審。

❼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記錄怎麼做

做個表,包含以抄下內容就可以了:襲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記錄
培訓時間: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培訓內容:依照《_______________考核大綱》進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訓。
課時:共計________課時
參加人員:
培訓老師:
培訓結果:
記錄人:

❽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到期之後復審需要帶什麼手續

到期了不能復審,需重新考試。

沒到期的復審手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復審時提交以下資料: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

3.持證期間用人單位或者專業培訓等機構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證明;

4.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未超過1年的證明;

5.持證期間用人單位出具的沒有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證明;

符合以上條件,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復審。合格的在《作業人員證》上簽章,不收取復審費用。

二、有特殊要求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審規定

(一)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證復審

根據《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焊接操作人員復審時,需委託原考試機構統一向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首次取得的合格項目在第一次復審時,需要重新進行考試;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復審時,可以在合格項目范圍內抽考。

(二)鍋爐水質化驗員證復審

鍋爐水質化驗員證復審,除提供本文「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復審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外,另需提供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含視力、色盲等項目)。

(8)特種設備職工內部人員培訓記錄擴展閱讀:

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名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按時參加考試;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及時補正材料或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考試機構應當根據各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大綱的要求組織命題。

考試機構按照公布的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組織考試。需要更改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的,應當提前30日公布,並通知已申請考試的人員。 考試組織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監考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確保考試工作的質量。

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成績的評定,將考試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發證部門並且通知申請人。

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單項考試科目不合格者,1年內允許申請補考1次。兩項均不合格或者補考仍不合格者,應當重新申請考試。

考試機構應當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考試試卷、成績匯總表、考場記錄等存檔。

考試合格的人員,由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也可以由個人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 參加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考試機構統一考試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合格人員向設備所在地的省級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審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對同意受理的復審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合格的在證書上簽章;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在有效期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且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持證人員,可以申請延長下次復審期限,延長的復審期限不得超過4年。

復審不合格的持證人員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重新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失效,由發證部門予以注銷。

參考資料:網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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